犯罪嫌疑人韩某,男,30岁,无业。同案人唐某,女,28岁,系某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员。
一、骗取租赁车辆并质押借款事实
2023年3月,韩某因急需用钱,产生骗取租赁公司车辆后质押借款的念头。3月10日,韩某使用本人真实身份证和驾驶证,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约定租期3天,日租金300元,租赁一辆价值18万元的丰田轿车。合同签订后,韩某支付了首日租金300元及押金2000元。
3月11日,韩某通过路边小广告联系到制作假证人员,伪造了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主身份证。3月12日,韩某持伪造的证件,以车主身份将该车质押给某投资公司,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1个月,利息2万元(实为“砍头息”,投资公司实际支付韩某8万元)。韩某将8万元用于偿还赌债和个人消费。
租车公司发现车辆GPS信号异常后多次联系韩某未果,于3月15日报案。案发后,车辆已被投资公司转卖他人,无法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18万元。
韩某到案后辩称,自己用真实身份租车,支付了租金和押金,没有非法占有车辆的意图,只是想暂时周转资金,打算有钱后赎回车辆归还租赁公司。
【试题①】
韩某辩称使用真实身份租车、支付了租金和押金,无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公诉人,如何运用间接证据驳斥该辩解,并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分析】
可通过客观行为反推主观目的,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论证:
1.事前准备:
(1)汽车租赁合同:此类租赁合同通常明确禁止转租、质押等处分行为,韩某明知而故意违反,能体现非法占有目的。
(2)韩某的资金流水、债务状况:证明韩某签订合同时已负债累累,无实际履约能力,支付的租金300元和押金2000元,远低于车辆价值。
2.事中行为:
(1)伪造的证件:韩某制作假机动车登记证书和假身份证,表明其明知自己无处分权,却积极创造条件将车辆非法处分,这是非法占有目的最有力的客观证据之一。
(2)质押借款的流水:韩某将借款用于偿还赌债和个人消费,而非用于生产经营以赎回车辆,这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客观表现。
(3)GPS信号异常数据:可证明韩某已将车辆转移至租赁公司不可控范围,切断车辆所有人的控制,体现非法占有目的。
3.事后表现:
(1)通话记录:租赁公司多次联系韩某,韩某未主动联系租赁公司说明情况或协商延期,证明韩某没有归还的目的。
(2)未有任何赎回行为:韩某辩称“打算有钱后赎回”,但至案发未有任何实际赎回行为或筹备行为。
(3)租赁公司损失的证据:证明韩某不能归还车辆,造成租赁公司实际损失18万元。
【提示:本题的原型的诈骗罪中典型的“两头骗”案件,可参考:【诈骗罪】两头骗案件的分析思路、罪数争议和数额认定】
【试题②】
该事实的定性,存在以下争议:
观点一: 韩某对租赁公司构成诈骗罪(骗取车辆),对投资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
观点二: 韩某仅对租赁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对象为车辆;投资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对投资公司不构成犯罪。
观点三: 韩某对租赁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骗取车辆),对投资公司构成诈骗罪(骗取借款),实质上是“两头骗”,但应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请评析上述观点,并阐明你的倾向性意见及法律依据。注意论述“两头骗”中被害人如何认定。
【分析】
1.观点一对被害人作了重复评价。本案中,租赁公司损失车辆,投资公司损失借款,损失虽有叠加,但诈骗行为的核心对象是车辆,投资公司的借款损失可视为韩某处分赃物过程中造成的次生损失,不宜单独定罪并罚。
2.观点二忽略了韩某对投资公司同样实施了欺骗行为,利用伪造证件、冒充车主的方式,使投资公司陷入错误认识而支付借款,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观点三正确,韩某对租赁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对投资公司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应作为“两头骗”整体评价,以合同诈骗罪一罪从重处罚,诈骗数额以租赁公司损失18万元认定,不数罪并罚。【提示:观点一是车浩教授的观点,观点二是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也是目前的主流观点】
【提示:关于两头骗案件如何定性,目前司法实践没有统一的标准,原则上认定财产的最初所有人为被害人;后手被害人的损失,是被告人处分赃物的结果,属于销赃行为造成的次生损害,不单独评价为新的犯罪】
二、签订合同骗取预付款事实
2023年5月,韩某在微信群中自称是某大型建材供应商的业务经理,可以提供低于市场价30%的水泥。某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姜某信以为真,与韩某签订了水泥供货合同,约定总价款50万元,姜某预付30%即15万元作为定金。
韩某收到15万元定金后,未组织货源,而是将该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姜某多次催促交货,韩某以“厂家排产紧张”、“物流延误”等理由拖延。后姜某亲自到韩某所称的建材公司核实,发现韩某并非该公司员工,遂报案。案发前,韩某退还姜某5万元。
韩某到案后辩解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而非犯罪。
【试题③】
韩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请论述两罪在构成要件上的关键区别,并结合本案事实进行分析。
【分析】
1.韩某与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车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应优先适用合同诈骗罪。
2.两罪从以下角度区分:
(1)合同是否体现市场交易内容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应指体现市场交易内容的合同,如购销、租赁、借贷、建设工程等。不体现市场交易的合同不属于本罪的合同。诈骗罪无此要求。
(2)欺骗行为是否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合同诈骗罪必须是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实施欺骗行为,利用合同作为诈骗的工具。诈骗罪无此要求。
(3)是否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要求行为在侵害财产权的同时,也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侵害。诈骗罪仅侵犯财产权。
3.本案中,韩某与姜某签订水泥供货合同,骗取定金15万元。该合同属于典型的市场交易合同(购销合同)。韩某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虚构业务经理身份、提供虚假低价货源信息,属于利用合同实施诈骗,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提示:从两罪的构成要件论述即可,送分题】
三、贷款诈骗事实
2023年8月至10月,韩某伙同唐某,以“无抵押、低利息、快速放款”为诱饵,诱使多名急需用钱的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其操作模式为:
韩某作为出借人,唐某负责联系客户、签订合同。
每笔借款均约定高额利息,并要求被害人签署虚高借条(如实际借款1万元,借条写3万元)。
若被害人逾期未还,韩某便持虚高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按虚高金额还款。
被害人路某实际借款1.5万元,签署借条金额5万元,被韩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5万元。法院受理后尚未判决,韩某案发。
被害人邵某实际借款2万元,签署借条金额6万元,因未按期还款,韩某纠集他人上门威胁、喷漆,迫使邵某家属代为偿还4万元。
经查,韩某、唐某以上述方式共向8名被害人出借款项,实际出借本金共计12万元,签署虚高借条金额共计38万元,通过诉讼和威胁手段实际获取26万元。
韩某承认存在欺诈行为,但辩称实际获利仅26万元,应以此认定诈骗数额,且虚高借条金额中未实际获取的部分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试题④】
韩某、唐某通过虚高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还款,公诉人应重点审查哪些证据,以区分该诈骗与普通民间借贷纠纷?
【分析】
1. 资金流证据: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实际出借本金金额,重点审查“出借金额”与“还款金额”的差额,是否存在“砍头息”、“虚高借条”等情况。
2. 借款合同及借条:审查借条金额是否明显高于实际出借金额,合同条款是否存在“陷阱条款”、苛刻的违约条件;对比多名被害人的合同格式是否高度雷同,证明诈骗模式。
3. 被害人陈述:问清被害人实际收到款项金额、实际偿还金额,是否知晓虚高借条的含义,是否被误导签署;收集多名被害人陈述,印证作案模式的统一性。
4. 民事诉讼卷宗:审查用以起诉的借条是否虚高,诉讼请求是否超出实际借款;是否隐瞒了实际出借金额的证据。
5. 威胁、暴力行为的证据:邵某及家属的证言、报警记录,实施威胁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照片。
6.套路贷与普通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分要点
【提示:此类证据类试题实际考察的是检察机关提前侦查的工作场景,只要立足侦查机关的角度,按事实来罗列证据即可】
【试题⑤】
韩某、唐某实施的行为应如何整体定性?具体说明:
(1)虚高借条金额与实际获取的差额,是否计入诈骗数额?
(2)韩某持虚高借条向法院起诉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是何关系?
(3)被害人邵某被威胁后其家属代为偿还4万元,该行为属于诈骗还是敲诈勒索?与整体“套路贷”犯罪应如何处理?
【分析】
1.虚高借条与实际获取的差额应计入诈骗数额,但属于犯罪未遂。“套路贷”型诈骗中,行为人主观上意图骗取的是虚高借条的全部金额,虚高部分是其犯罪故意范围内的非法占有目标。虚高借条金额与实际获取的差额(38万-26万=12万),属于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实际获取的部分。其中,因被公安机关查获而未获取的,属于诈骗罪未遂;正在通过诉讼索要但尚未判决的(路某的差额3.5万元),同样属于未遂。
2.构成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是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断,按诈骗罪(未遂)处理。虚假诉讼罪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诈骗罪(未遂)则是通过虚假诉讼手段意图骗取财物,本案属于三角诈骗(以法院为工具,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未遂)在数额38万元的情况下,法定刑高于虚假诉讼罪的基本法定刑,应以诈骗罪(未遂)从重处罚。
3.构成敲诈勒索罪。 韩某纠集他人上门威胁、喷漆,以胁迫手段迫使邵某家属交付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该行为已超出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范畴,独立构成敲诈勒索罪。“套路贷”是一个概括性的犯罪模式描述,不是独立的罪名。不同手段触犯不同罪名的,应分别定罪。
【提示:本题实际上考的是2019年套路贷解释第6条】
四、归案及供述情况
2023年11月,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唐某辩称自己仅负责签订合同、联系客户,未参与威胁、诉讼等行为,不应与韩某承担同等责任。
另查明,韩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12月刑满释放。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