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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用一个实际案例说明:为什么价格偏高也要核定征收

干货分享||用一个实际案例说明:为什么价格偏高也要核定征收

一、新增值税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明确规定: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二、实际案例:高报出口农产品价格骗取出口退税

(一)案例背景

2020年至2022年,赤水汇达丰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余建,操控上游供货商以每公斤90元的价格从外省采购香菇边角料,却将生产的香菇浓缩液以每公斤17.56美元(约合人民币120元,超市场正常价格10余倍)的价格出口,近三年合计出口428万千克,出口金额7518万美元,骗取出口退税款5465.09万元。

(二)违规逻辑与核定依据

1.价格明显偏高认定:该企业出口的香菇浓缩液价格远高于同品类市场交易价,符合司法实践中“高于交易地市场价30%即属于明显不合理高价”的参考标准。

2.无正当理由:企业上游生产车间已关闭,采购规模、库存与开票金额严重不符,不存在真实的、符合商业逻辑的高价销售理由,属于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目的的异常定价。

3.税收危害:通过虚高出口价格,企业套取了远超正常经营应得的出口退税款,直接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三)处理结果

2025年7月,税务部门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5465.09万元,三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2025年12月,主犯余建因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三、价格偏高核定的判定参考标准

判定维度参考规则
价格异常阈值
高于交易地同期同类市场交易价/指导价30%以上,可能被认定为“明显偏高”(非绝对标准,关联交易不受该比例限制)
正当理由范围
包括处理积压商品、清偿债务降价/提价、合理期限促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等;以谋取税收利益为目的的定价安排不属于正当理由
核定方法
优先参考纳税人/其他纳税人近期同类交易平均价格,无参考的按「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10%成本利润率)」核定(成本利润率可根据行业调整)

四、总结

新增值税法将“价格偏高”纳入核定范围,是因为在实践中: 

1.价格偏高并非“多缴税”,反而可能成为套取退税、虚增进项税额的手段

 2.通过关联交易抬高价格,可以增加购买方的进项税额抵扣,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3.在即征即退、出口退税等优惠政策下,价格越高,退税越多,形成骗税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