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新增值税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明确规定: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二、实际案例:高报出口农产品价格骗取出口退税
(一)案例背景
2020年至2022年,赤水汇达丰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余建,操控上游供货商以每公斤90元的价格从外省采购香菇边角料,却将生产的香菇浓缩液以每公斤17.56美元(约合人民币120元,超市场正常价格10余倍)的价格出口,近三年合计出口428万千克,出口金额7518万美元,骗取出口退税款5465.09万元。
(二)违规逻辑与核定依据
1.价格明显偏高认定:该企业出口的香菇浓缩液价格远高于同品类市场交易价,符合司法实践中“高于交易地市场价30%即属于明显不合理高价”的参考标准。
2.无正当理由:企业上游生产车间已关闭,采购规模、库存与开票金额严重不符,不存在真实的、符合商业逻辑的高价销售理由,属于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目的的异常定价。
3.税收危害:通过虚高出口价格,企业套取了远超正常经营应得的出口退税款,直接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三)处理结果
2025年7月,税务部门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5465.09万元,三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2025年12月,主犯余建因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三、价格偏高核定的判定参考标准
| 判定维度 | 参考规则 |
|---|---|
四、总结
新增值税法将“价格偏高”纳入核定范围,是因为在实践中:
1.价格偏高并非“多缴税”,反而可能成为套取退税、虚增进项税额的手段
2.通过关联交易抬高价格,可以增加购买方的进项税额抵扣,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3.在即征即退、出口退税等优惠政策下,价格越高,退税越多,形成骗税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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