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安卓律师团队
编辑|许灵睿
审核|刘胜楠
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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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01.考核排名靠后,不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2025年,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末位淘汰”引发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件。张某自2019年起在某幼儿园担任保育员。2023年,幼儿园推行“末位淘汰”制度,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同年10月,幼儿园以张某“连续半年考核都是最低分”为由将其辞退,且拒绝出具书面解除通知。
张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明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末位淘汰”并不在其中。劳动者的考核成绩垫底并不是认定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无法胜任工作的事由,法律并未将此列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事由。从司法实践来看,以“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合同一般视为违法。法院最终判决幼儿园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万元。
无独有偶,在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教师小胡在合同期满时因考核排名倒数第三,被学校依据“末位淘汰”制度拒绝续签且拒绝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法院判决明确指出:“末位淘汰”不能作为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依据,考核排名靠后不等于“不能胜任工作”,即便劳动者确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判决学校支付小胡经济补偿金5万余元。
这些案例清晰地揭示了一个核心原则:“末位淘汰”不等于合法解雇。考核排名靠后,不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法律保护用人单位正常的绩效考核管理权,但绝不允许将内部竞争排名直接等同于法定解聘事由。
02.“末位淘汰”为什么不能作为解雇理由?
直接以末位排名解除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明确规定单位可单方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 6 类法定情形,其中不存在 “考核末位、排名垫底” 这一解除事由。
“末位” 是群体内部相对排名结果,只要存在考核排序必然有人垫底;“不能胜任工作” 是劳动者无法完成岗位基础任务的绝对能力判定,二者不存在等同关系。用人单位直接依据末位淘汰辞退员工,不属于法定合法解除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87 条,需向劳动者支付 2 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违法解除赔偿金(2N)。
混淆 “不胜任工作” 法定流程,省略前置程序解除仍违法
即便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岗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第二项,也必须履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法定前置流程,经二次考核仍无法胜任,才可依法解除,同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多数企业仅以末位排名直接辞退,跳过培训、调岗关键步骤,程序严重违法,即便主张员工不胜任工作,解除行为依旧无效,仍需承担违法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约定 “末位不续签、无补偿” 条款无效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强制性法定权益,不能通过企业内部制度、劳动合同格式条款预先免除。
即便员工签字认可 “考核末位到期不予续签、不发放经济补偿” 的约定,该内容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劳动合同到期仅以排名末位拒续签,单位仍需足额支付 N 倍经济补偿金。
03.企业合规开展绩效考核管理操作指引
区分管理手段与解除权限
末位淘汰仅可作为内部奖惩工具,允许对排名靠后员工合理调岗、下调绩效薪酬、重点帮扶,该类管理措施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严禁将末位排名作为单方辞退、到期拒签的直接依据。
如确需以 “不胜任工作” 解除,严格走完法定流程
固定客观证据,证实员工无法完成岗位基础工作;
安排针对性岗位培训或合理调整工作岗位;
培训 / 调岗后重新考核,留存二次考核不合格记录;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完善制度与合同条款,规避无效约定
删除员工手册、劳动合同内 “末位淘汰、末位无补偿不续聘” 等违规条款;绩效考核制度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向全体员工公示留存记录,保证制度制定程序合法。
解除劳动关系务必留存完整书面材料
无论辞退、到期不续签,均需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文书,清晰载明解除理由,杜绝口头辞退,避免后续举证不能加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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