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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终极定稿独立文档】

民事起诉状【终极定稿独立文档】

文件一:民事起诉状【终极定稿独立文档】

原告:李永春,男,汉族,1963年1月28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51010

住址:成都市青羊区上南大街2号长富花园1栋号

联系电话:15828387091

被告:德昌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58790544K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5号四川大学科研综合楼(世外桃源广场)A座21层10-3号

文书送达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上南大街2号长富花园3栋物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彭善国,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联系电话:028-87056178(项目现场)、028-85582266(企业年报登记电话)

长富花园项目负责人:刘世明

联系电话:028-87056178、18180566855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严格按照《成都市物业服务“双晒”工作规范(2.0版)》(成住建发〔2024〕8号)规定,依托“1+N”公示载体完整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1)主要人行出入口公开栏:在小区主要人行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版面面积≥3㎡)长期公示物业概况、工作人员信息、物业服务收费信息;每半年首月15日前公示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收支情况;每季度公示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报告、重要设施设备管理维护情况;

(2)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台:在物业服务中心事务查询台分类归档合同协议类、财务管理类、清册台账类、作业记录类、检验检测类资料,供业主现场查阅;

(3)智慧物业线上平台:在成都市智慧物业监管系统同步上传全部公示资料,保障信息完整、动态及时更新;不得以平台被动公示替代其他公示渠道并行公示义务;

(4)业主服务群:依托由被告设立、用于官方信息推送的“长富花园业主服务群”常态化推送小区各项公示信息。被告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该群组始终处于被告的有效管控之下,并由被告在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信息发布,以保障群组持续、稳定承担线上信息公示职能。被告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该群组管理权限移交至非本公司人员,亦不得无正当理由将业主清退出群,架空线上公示义务。

需要持续公开资料范围包含:①物业管理委员会筹建公告及全部推进资料;②物业服务月度、季度工作报告;③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申报全套资料;⑤公共区域改造方案;⑥消防设施年度维保记录、消防安全检测档案。

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三日内,向原告交付上述全部资料复印件或者电子版;因被告已单方将原告移出业主服务群,智慧物业平台仅可供被动浏览,不能免除向特定业主定向送达义务,被告应当采用EMS邮政快递或者当面交付方式,向原告定向送达后续持续产生的各项公示资料。

2. 判令被告立即拆除长富花园3栋1楼人力自行车库内全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停止该区域电动自行车充电使用活动;若该区域继续停放非机动车,被告应当按照原始规划图纸恢复场地使用条件。

3. 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对小区共用消防设施全面检修整改:恢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消防广播、室内消火栓系统正常运行,保证消火栓水压达标、配齐水带水枪,保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持续畅通;整改完成后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测,检测合格后向原告提交正式检测报告。

4. 判令酌减原告2025年10月10日至2026年7月30日期间物业服务费,酌减比例为该期间物业费总额30%,期间物业费合计900.45元,暂计人民币270元,最终金额由人民法院依法核定。

5.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成都市青羊区上南大街2号长富花园1栋1405号业主。被告为长富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成都市物业服务“双晒”制度要求,被告负有保障业主知情权、配合业主依法开展小区自治、维护小区消防安全、规范管理共有区域的义务。但被告长期存在多项持续性违约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具体事实如下:

一、擅自移交业主服务群管理权限、无故清退原告,切断信息获取渠道,弱化线上公示职能,侵害原告法定知情权与业主自治参与权

案涉“长富花园业主服务群”由被告在职项目经理设立,设立初衷与长期实际用途,是落实《成都市物业服务“双晒”工作规范(2.0版)》“上墙、进群、入网”多渠道信息公开监管要求,用于持续发布公共收益、设施维保、维修资金、物业管理委员会筹建等小区重大公共事务公示信息,属于被告线上信息公示载体,并非单纯业主私人社交闲聊群组。

该群组依托原、被告物业服务关系设立,全体业主基于对物业公示义务的合理信赖加入。被告未经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建主管部门报备,亦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将群组管理员权限移交非本公司在职人员韩玉珍,属于单方面放弃、弱化自身线上信息公示渠道,转嫁物业服务主体责任。

原告曾在该群组内理性倡议全体业主依法申办物业管理委员会,全程言论克制理性,不存在刷屏、争吵、侮辱他人等违规发言行为。群组第三方管理员以此为由将原告移出业主服务群,该管理权限来源于被告不当移交,对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

依据《成都市物业服务“双晒”工作规范(2.0版)》监管要求,物业企业应当落实“1+N”多载体并行公示机制,各类公示渠道互为补充,不可相互替代。被告将群组管理权交由外部业主后,无法有效管控信息公示;原告书面催告被告提供小区各类公示资料后,被告仅在智慧物业平台上传资料,未履行定向送达义务,不能以单一平台公示替代“进群”公示渠道,该行为违反《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以及成都市“双晒”工作规范相关规定。

原告曾就被清退出群、线上公示渠道失效事宜向被告提出书面交涉,要求其恢复群组公示职能,但被告未予正面回应及整改。为保障自身知情权,原告不得已提起本次诉讼。

二、擅自改造一类高层住宅底层人力非机动车库,增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形成持续性重大消防隐患

长富花园3栋建筑高度78米,属于一类高层住宅。根据项目竣工规划图纸,3栋一层规划功能仅为人力自行车停放库,原始规划无电动自行车充电配套设施。被告在该空间加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装置,提升区域火灾荷载,改变原有消防安全设计条件。该区域分隔墙体为承重剪力墙,受建筑结构规范限制,无法实施合规防火分隔改造,不满足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强制性标准,相关消防隐患无法通过局部整改消除。

本次改造属于改变建筑共有部位规划用途的重大事项,被告未依法组织业主共同表决,亦未办理规划调整、消防设计审查等法定手续,改建行为在程序与实体上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应当予以整改拆除。

三、怠于履行消防设施维保义务,放任小区共用消防设施长期停用,未落实应急管控措施

保障消防安全是物业服务企业核心法定职责。被告自行在成都市智慧物业监管平台填报信息,自认小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已经报废,自动喷淋、机械防排烟、消防广播、室内消火栓等核心消防设施无法正常投入使用,该填报内容构成民事诉讼中的自认。

被告申请动用维修资金方案被青羊区住建局认定违规、不予受理后,未依法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申报流程,亦未落实临时消防安全管控措施,致使重大火灾隐患长期存续,直接威胁楼栋全体业主生命财产安全。被告不得以维修资金筹措困难为由免除消防安全管理义务。

四、被告多项持续性重大违约,原告有权主张对应期间物业服务费予以酌减

物业服务除基础保洁、安保工作外,还包含公共区域合规管理、消防安全保障、保障业主知情权、配合业主自治等核心义务。被告同时存在阻碍业主自治、侵害业主知情权、违法改建车库、消防设施长期停用多项持续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无法享受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标准的完整物业服务。依据民事法律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结合四川省、成都市同类物业服务纠纷生效裁判尺度,原告主张对2025年10月10日至2026年7月30日期间物业费按照30%比例酌减。

原告房屋建筑面积58.22㎡,物业费收费标准1.6元/㎡·月,每月物业费93.15元。自2025年10月10日被告首次将原告移出业主服务群起至2026年7月30日,共计9个月20天,该期间物业费合计900.45元。原告主张按照30%比例酌减物业费,暂计270元,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原告此前多次通过12345政务热线、书面催告、行政投诉等途径要求被告落实整改,被告消极应对,未开展实质性整改工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除高层住宅小区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清案件事实,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九百四十三条;

2.《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5.《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6.《成都市物业服务“双晒”工作规范(2.0版)》(成住建发〔2024〕8号);

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捺印):____________

2026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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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二:证据目录【独立文档】

案号:【立案时由法院填写】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李永春

被告:德昌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形式:书证

证明目的:证明原告身份信息,系本案适格原告。

2、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证据形式:书证

证明目的:证明李永春系长富花园1栋1405号房屋所有权人,属于小区业主,原、被告之间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3、被告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

证据形式:书证

证明目的:证明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主体信息,系本案适格被告,确认文书送达地址具备有效性。

4、“长富花园业主服务群”聊天记录截图、移出群聊系统通知截图(纸质打印+电子资料刻录光盘)

证据形式:书证、电子数据

证明目的:1.“长富花园业主服务群”由被告在职项目经理设立,属于落实成都市物业服务“双晒”工作规范要求的线上公示渠道;2.被告未经社区、住建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将群组管理员权限移交非公司在职人员韩玉珍;3.原告在群内仅倡议依法筹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存在违规、过激言论;4.原告被管理员韩玉珍移出群组,该管理权限来源于被告授权,相应法律后果由被告承担;5.被告擅自放弃线上公示渠道,侵害原告知情权。

5、信息公开催告函、EMS快递底单、物流签收查询截图

证据形式:书证、电子数据

证明目的:证明原告已书面要求被告按照“1+N”公示机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交付全套资料;被告签收后,未完整履行资料交付以及定向送达义务。

6、长富花园3栋竣工规划图纸节选(非机动车库规划页面)

证据形式:书证

证明目的:证明3栋一层原始规划用途仅为人力自行车库,规划设计无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7、长富花园3栋1楼充电设施现场照片、视频光盘

证据形式:书证、电子数据

证明目的:证明被告在人力自行车库内私自加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擅自变更场地使用条件,形成消防安全隐患。

8、成都市智慧物业监管平台网页截图

证据形式:电子数据打印件

证明目的:证明被告自行在官方监管平台填报信息,自认小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已经报废,核心消防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构成民事诉讼自认。

9、青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维修资金申请不予受理文书复印件

证据形式:书证

证明目的:证明被告提交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被行政机关认定违规;同时证实被告收到文书后,未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申报程序。

10、物业服务费缴费凭证、物业费计算明细

证据形式:书证

证明目的:证明原告按期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作为主张物业费酌减30%、暂计270元的计算依据。

11、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打印件:①《成都市物业服务“双晒”工作规范(2.0版)》(成住建发〔2024〕8号);②《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③《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证据形式:法规参考资料(供法庭核查适用)

证明目的:证明被告负有落实“1+N”多渠道并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在车库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不符合国家强制性防火标准。

提交人(签字捺印):____________

2026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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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三:庭审补充代理意见【独立文档,开庭提交,不用于立案】

庭审补充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针对本案被告移交业主服务群管理权、侵害业主知情权相关争议,原告补充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案涉业主服务群性质界定

被告庭审中大概率会抗辩:微信群属于业主私人社交群,物业无权管控。

原告意见:该群组由被告创建、长期承担官方信息公示职能,纳入成都市“双晒”线上公示体系,并非普通闲聊群;被告享有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权利,同时负有搭建、维持有效信息沟通与公示渠道的义务,无权随意转让、关停该公示载体。

二、可落地的分层整改方案(体现原告化解纠纷的诚意)

为便于判决落地执行,避免后续执行僵局,原告提出两套可行整改路径,由被告择一履行:

1. 首选方案:收回现有微信群管理权限。由被告在职工作人员接管群主,撤销全部非物业人员管理员,持续常态化开展信息公示,无正当理由不得清退业主。优势在于业主名单完整、历史公示记录连续。

2. 兜底备选方案:新建物业直管官方业主群。若第三方群主拒不交还权限,被告应当及时组建全新官方业主沟通群,通过小区公告栏、智慧物业平台广泛通知全体业主入群,持续落实“双晒”信息推送义务。

三、补充说明

线上公示渠道是“1+N”公示机制组成部分,智慧物业静态网页无法替代实时沟通群组。被告单方面剥离群组管理权限,实质上压缩业主监督渠道,属于持续性违约。恳请法庭充分考量上述方案,判令被告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线上公示渠道持续畅通。

代理人(原告):________

日期:______

使用划分提示

1. 立案提交材料:【民事起诉状】+【证据目录+整套证据复印件】一式三套;

2. 《庭审补充代理意见》单独保存,立案不交,开庭审理举证、辩论阶段当庭提交法官;

3. 全部文本直接复制粘贴进Word,设置小四宋体、1.5倍行距即可打印。

需要我再生成一份简短的立案材料装订顺序清单,方便你整理卷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