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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1
第一节 宪法的基本理论....................................................................................1
第二节 宪法的基本内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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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第一节 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概述
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
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②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③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1.(单选)国家权力运行的唯一目的是:
A.维护国家正常的运转 B.实现阶级的统一和平
C.制约贫富差距的扩大 D.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3.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基本人权原则: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该原则于2004年写入
宪法。
(3)法治原则: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
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依法治国于1999年写入宪法。
(4)权力制约原则: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从而保障公民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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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宪法修改
1.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
(1)提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提议;
(2)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现行宪法及其修改
1982年宪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以宪法修正案
的形式进行了5次部分修改。
3.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
第33修正案: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第36修正案: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第37修正案:国家机构中增加“监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第39修正案: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40修正案:增加宪法宣誓制度。
第45修正案:取消国家主席的连任限制。
第52修正案:规定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任期及职权。
2.(单选)下列各项中,不是2018年宪法修改内容的是:
A.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B.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C.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
D.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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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宪法的基本内容
一、国家制度
1.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
国家(国体)。
2.政体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3.(单选)“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我国宪法中最直接的体现是:
A.保障人权原则 B.依法治国原则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D.公民政治权利的规定
3.国家结构形式
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权
结构是否单一。我国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4.选举制度
(1)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①直接选举
选民选代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县乡两级直接选举)
②间接选举
代表选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市省全国间接选举)
(2)投票
①方式:一律无记名投票,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②委托投票
经选举委员会同意+书面+委托其他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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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3)当选
①直接选举采双过半制
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②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4)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①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②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常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
判。
5.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村民委员会
①与政府的关系:前者指导、支持和帮助后者工作;后者协助前者开展工作。
②村民委员会的组成: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由年满18周岁未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
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③任期: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2)居民委员会
①与政府的关系: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
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后者协助前者开展工作。
②居民委员会的组成: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
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③任期: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6.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2)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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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
主任。
7.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该地区不拥有独立
的主权,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和防务,特别行政区无管辖权,
但特区却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拥有的高度自治权包括:
(1)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
影响生效。特区基本法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司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3)财政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
(4)对外交往权:可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家、各国际
组织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5)管理权:自行负责维护社会治安。
4.(判断)《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
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8.财产权制度
(1)公共财产权
①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②属于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无居民
海岛、国防资产。
③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
④可能归国家,可能归集体:
☞ 农村的土地、城市郊区的土地→属集体(属“国”除外);
☞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属国家(属“集”除外)。
(2)私有财产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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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并给予补偿。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禁止差别对待;(3)允许合理差别。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
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其中,言
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权
(1)生命权
(2)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①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
行,不受逮捕;
②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
民的身体。
(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4)住宅不受侵犯
(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
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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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选)吕某在自己的朋友圈吐槽自己室友施某的各种不是,施某发现后,将
吕某打晕并锁在宿舍楼的杂物间,施某的行为侵犯了吕某的:
A.言论自由 B.出版自由 C.人身自由 D.示威自由
5.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1)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
或者检举的权利。
(2)获得赔偿权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
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
(1)劳动和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2)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3)物质帮助权: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
物质帮助的权利。
(4)文化权利与自由: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其中,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5.依法纳税。
6.其他基本义务
(1)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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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机关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
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2.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3.重要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①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
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②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
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
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5)最高监督权。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2.组成和任期
(1)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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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
职务。
(3)每届任期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重要职权
(1)立法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实施。
(3)重大事务决定权。
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决定驻外全权
代表的任免;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
要协定。
6.(单选)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有权修改宪法的是哪一国家机构?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最高人民法院 D.国务院
(三)国家主席
1.性质
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
2.组成和任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2)任职资格: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
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3.重要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2)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3)外交权。
(4)荣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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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务院
1.性质
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组成和任期
(1)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2)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
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领导体制:首长负责制。
4.重要职权
(1)立法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
决定和命令。
(2)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
对外事务的管理权。
(3)重大事项决定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
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
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
1.性质
全国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2.组成和任期
(1)组成: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委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副主席、委员,由全国人大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
决定。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2)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由于中央军委的
特殊性质,宪法没有规定中央军委主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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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领导体制:主席负责制。
(六)监察委员会
1.性质、地位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进行监察。
2.组成
(1)组织系统
中央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
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
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
员会的工作。
(2)组成人员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
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监察权的行使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七)人民法院
1.性质、地位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
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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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系统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
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2)上下级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
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3)任期: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期与同级人大任期相
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八)人民检察院
1.性质、地位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
体和个人的干涉。
2.组织系统和领导体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
专门人民检察院。
(2)上下级关系: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从属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负责,并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
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3)任期:各级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组成。最高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7.(判断)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
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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