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毁林毁草等破坏林草湿资源和猎捕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广大干部职工群众: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毁林毁草等破坏林草湿资源和猎捕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好农场范围内的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及野生动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
农场区域内所有林地、草地、湿地和野生动物,均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人实施以下行为:
1.毁林行为。擅自开垦林地、毁坏林地植被,包括以林粮间作、套种、混种等形式违规破坏林地;盗伐、滥伐、非法采伐与毁坏林木;在未经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或进行采石、挖沙、采矿、取土等活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超范围占用林地,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等行为。
2.毁草行为。非法开垦草原、擅自改变草原用途,超载放牧、违法采挖草原植被;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采土、采砂、采石,或未按规定时间、区域、方式作业;在草原内非法建设、倾倒废弃物,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行驶破坏植被;超范围占用草原,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草原等破坏草原的行为。
3.毁湿行为。非法开(围)垦、占用湿地,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破坏湿地植被和野生动物栖息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种植作物及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等。
4.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行为。非法猎捕、杀害、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二、违法行为线索移送与责任追究协作机制
对违反本通告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所在管理区要主动发现、及时制止,并上报上级和属地相关执法部门,积极配合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1.基层企业、管理区林长、护林员未按规定履行巡查管护职责,导致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发现后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由上级林长制办公室或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依据集团内部相关管理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给予警示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直至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2.对破坏林草湿资源问题背后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指使、纵容、默认、参与破坏资源的干部职工,按相关规定从严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职务违法或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涉嫌违法开垦、占用林地、草地、湿地,以及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依法依规移交属地林草主管部门处理。
4.违法行为造成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野生动物严重破坏,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整改与监管要求
1.立即停止,主动恢复。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正在进行或已经存在的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停止。相关责任人应主动自行清除违规种植作物,恢复土地原状。
2.限期整改,逾期严惩。对于历史遗留的违法行为,按相关执法部门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所在管理区要上报并配合执法部门处理。
3.社会监督,人人参与。鼓励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破坏林草湿资源和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农场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特此通告。
八五九农场有限公司林草水运营管理中心

一审:娄程程
二审:王 浩
三审:王 雪
统筹:徐 瑞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