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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损失7-1】举例说明在建工程损失的确认条件和所需证据材料

【在建工程损失7-1】举例说明在建工程损失的确认条件和所需证据材料

【在建工程损失7-1】举例说明在建工程损失的确认条件和所需证据材料

【领学】余华均主任会计师

【对象】企业财税人员

【平台】晟师财税服务联盟

【方式】线上公众号〈晟师会计师〉十视频号〈老余说税〉十IMA共享知识库〈老余说税〉十腾讯会议

【来源】互联网

【声明】仅供网上公益学习

✔根据相关法规和实务规范,在建工程损失主要分为停建、废弃、报废、拆除损失以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损失两大类,每类有不同的确认条件和证据要求。

一、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损失

✔(一)确认条件

此类损失的金额为在建工程账面投资扣除残值后的差额部分。即:

损失金额 = 账面投资价值 – 残值

✔(二)所需证据材料

依据相关规定,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1. 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如国务院或主管部门发布的停建通知;

2. 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通知文件——如规划部门、建设部门的行政决定;

3. 企业内部鉴定意见和核批文件——包括企业对报废、废弃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原因说明以及核批文件;对于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报废,还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4. 工程项目实际投入的价值确定依据——如工程预算、决算报告、付款凭证等,用以确认账面投资金额。

(三)举例说明

案例: 某制造企业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其正在建设的A生产线项目被列入淘汰类产业,政府下发《关于停止建设XX项目的通知》。企业对该项目进行清理,账面投资额为500万元,残值评估为20万元。此时,该企业可认定在建工程损失480万元,需提供:政府停建文件、企业内部的报废鉴定意见(含技术专家签字)、工程投资明细账及残值评估报告。

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损失

(一)确认条件

此类损失的金额为在建工程账面投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即:

损失金额 = 账面投资价值 – 残值 – 保险赔偿 – 责任人赔偿

(二)所需证据材料

依据相关规定,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1. 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如气象部门出具的暴雨、台风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

2.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包括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或理赔决定书;

3.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如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赔偿协议等。

(三)举例说明

案例: 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办公楼项目在施工期间遭遇特大暴雨引发山体滑坡,导致在建工程部分损毁。经评估,该工程账面投资为800万元,残值30万元,保险公司理赔200万元,因监理单位未及时预警,经认定责任人赔偿50万元。则该企业可认定在建工程损失520万元(800-30-200-50)。需提供:气象部门暴雨证明、现场照片及损失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理赔单、企业内部责任认定书及责任人赔偿协议。

三、工程物资损失的参照处理

(一)确认条件:

工程物资(如存放在工地的钢材、水泥等)发生损失的,比照存货损失的认定规则进行处理。

(二)所需证据材料:

• 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 企业内部关于报废、毁损、残值情况的说明及核销资料;

• 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

• 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四、实务操作中的补充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 所有证据需合法有效:外部证据需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内部证据需具备完整的审批链条。

2. 减值准备的税务处理:如果在以前年度已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并做纳税调增,在损失发生年度的汇算清缴中,可将该减值准备作为可转回的时间性差异计入在建工程损失金额。

3. 账销案存管理:经批准核销的损失,企业应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继续追索可收回的残值或赔偿。

✔通过以上分类和案例说明,企业可以有针对性地准备证据材料,确保在建工程损失的认定合规、证据充分。如需更详细的清单,可参考百度百科或相关税务规范性。

五、学习延伸:

1.线上学习平台:

(1)老余说税共享知识库:

(2)视频号:老余说税

(3)公众号:晟师会计师

(4)实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