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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屋共建人北京安卓律所刘昭陵受邀出席社科院刑法论坛

书屋共建人北京安卓律所刘昭陵受邀出席社科院刑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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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第二届刑法专题论坛,聚焦洗钱罪的理论争议与司法实务痛点,围绕国内外反洗钱治理体系、国内民生与企业合规、跨境金融风险等多重维度展开深度研讨。

北京安卓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昭陵律师受邀参会,立足刑事辩护一线视角,针对洗钱罪司法适用实体问题发表专业主旨观点,以典型案例为依托,厘清自洗钱行为的裁判边界,为行业规范适用、精准司法裁判提供务实参考。

图注/刘昭陵主任出席活动照片

深耕前沿议题,构建多维研讨体系

本次社科院第二届刑法论坛聚焦洗钱罪理论争议与实务适用差异,立足国家金融安全战略和国际反洗钱治理格局,剖析反洗钱在国内民生保障、本土企业合规、跨境企业金融风控中的价值。随着市场经济与跨境贸易发展,资金流转模式迭代,新型交易场景增多,洗钱犯罪呈现隐蔽化、链条化、新业态化。国内,洗钱滋生诈骗、受贿、非法集资等上下游犯罪,扰乱民生与市场环境;国际,跨境洗钱冲击全球金融监管,影响经贸合作与金融安全。反洗钱已成为法治治理与金融风控的核心课题。

为破解实务痛点、统一裁判尺度、补齐理论短板,论坛设开幕式与主旨报告、嘉宾与谈、三大专题、闭幕式。三大专题分别聚焦洗钱罪司法适用实体问题、程序问题、新业态场景下新型洗钱犯罪认定,覆盖理论与实务核心领域。

实务发声:

以刑辩视角,厘清自洗钱司法核心边界

在第一单元“洗钱罪司法适用中的实体问题”中,刘昭陵主任结合复杂经济犯罪、刑民交叉案件经验,从刑事辩护实务视角,直击自洗钱案件司法认定困境。

她指出,自洗钱案件中最易误导裁判的是资金流转,最难把握的是刑法评价边界。诈骗、受贿、贩毒等上游犯罪完成后,转移、存取、投资赃款行为普遍,外观上可能符合洗钱特征,但司法评价差异巨大。《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纳入规制,终结了“自身犯罪所得能否自我洗钱”的争议,解决了“能否定罪”,但更棘手的是处罚边界:何种资金流转应单独定罪,何种仅属上游犯罪自然延伸?

针对这一行业共性难题,刘昭陵主任依托多起典型生效案例,层层拆解自洗钱行为的三阶认定逻辑,精准区分“取得赃款、使用赃款、洗白赃款”三类行为的刑法评价边界,破解实务重复评价困境。

一阶界定:

区分“拿钱”与“洗钱”,锁定控制节点

刘昭陵主任以武某信用卡诈骗案为切入点展开分析。该案中,行为人盗刷信用卡后通过商户套现,将涉案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流水完整、资金流转特征明显,外观上具备洗钱行为特征,但最终法院未认定洗钱罪。

她指出,核心裁判逻辑在于:该转账行为并非独立的洗钱行为,而是行为人实现上游犯罪、取得控制犯罪所得的必要环节。在行为人实际掌控赃款之前,所有为获取、占有涉案资金实施的流转行为,均应纳入上游犯罪范畴统一评价。若将该类行为单独认定为洗钱罪,会出现“同一笔资金流水,既佐证上游犯罪既遂,又单独定罪洗钱”的问题,违背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因此,行为人实际控制犯罪所得,是区分上游犯罪与自洗钱犯罪的首要分界节点。

二阶界定:

区分“用赃款”与“洗赃款”,聚焦主观目的

针对实务中高发的赃款投资、消费类案件,刘昭陵主任以重庆吴小华受贿案为范例,进一步厘清边界。该案中,行为人将30万元受贿赃款用于入股开办医院,客观上实现了赃款形态的转变,但并未被认定为洗钱行为。

她强调,自洗钱认定的核心不在于“资金是否变动”,而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行为功能。行为人处置自有犯罪所得,仅用于日常消费、投资理财、偿还债务的,本质是对赃款的后续使用,并未试图掩盖资金的犯罪属性与来源。唯有行为人通过虚构交易、多层转账、借用第三方账户等方式,主动切断资金与上游犯罪的关联、刻意模糊赃款非法属性,才具备洗钱罪的核心构成要件。简言之,花赃款不等于洗赃款,改变资金位置不等于洗白资金身份。

三阶界定:

识别“去关联”,锁定真正洗钱行为

结合向某贩卖毒品、洗钱案,刘昭陵主任明确了自洗钱行为的核心认定标准。该案中,行为人并未直接收取毒资,而是借用第三方收款码接收资金,再通过个人账户转账、取现完成资金归集。

该行为相较于单纯取证、用款行为,发生了本质功能升级:行为人主动搭建多层资金链路,重构资金流转路径,刻意割裂“犯罪行为与涉案资金”的直接关联,让资金的非法来源难以追溯。这一行为不再是上游犯罪的附属环节,也非简单的赃款处置,而是主动制造犯罪所得与上游犯罪的距离、刻意掩盖资金非法属性的典型洗钱行为,应当单独以洗钱罪定罪处罚。

坚守底线:

严打犯罪与规范刑罚并行

结合王某贪污、洗钱案等,刘昭陵主任阐释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她表示,反洗钱对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净化市场、遏制衍生犯罪意义重大,严打洗钱具有现实必要性。但司法严惩不等于无限扩张刑罚。实务中须防止将上游犯罪附属行为、赃款自然处置过度评价为洗钱。她提出三大追问:一,行为是为取得赃款还是洗白赃款?二,是独立新罪还是上游犯罪组成部分?三,证据能否证明行为人具有掩饰、隐瞒赃款来源与性质的主观故意,而非单纯处置?

她总结,自洗钱入罪解决“能否追责”,司法实务要解决“追责到何处”。打击洗钱是杜绝犯罪所得合法化,坚守边界是防止刑罚权无限扩张;二者平衡,并坚守罪刑法定、罪责刑相统一,才是反洗钱司法治理应有之义。

结语:

从学术深耕到实务淬炼,从个案辩护到行业标准探索,刘昭陵主任始终践行学者型律师的专业坚守。此次受邀参加社科院高端刑法论坛,立足刑辩一线输出实务观点、厘清裁判难点,既印证其理论功底与复杂案件经验,也为洗钱罪理论完善、司法尺度统一、企业刑事合规提供实务参考。未来,她将继续带领北京安卓律师事务所,深耕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刑民交叉及新型金融犯罪领域,链接学术前沿与司法实务,以专业破解疑难,以严谨守护司法公正,助力法治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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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昭陵

北京安卓律师事务所主任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811042096

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2025年十大卓越青年律师之一、北京网络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青年创业协会副会长、中南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校外硕士生、博士生导师

主办过多起重大涉黑、职务犯罪案件,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辩护,多次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缓刑判决及重罪改判轻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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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来源:北京安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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