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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让当事人签保证书,但90%的模板都用错了
在民事案件中,法院让当事人签署保证的做法并不普遍,当事人提出该项申请也很难获得支持。我在“庭审发问三部曲”作品中用较大篇幅谈论当事人保证书方面的实务操作,但依然感觉深度不够。
下面,我进一步谈论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法律依据、格式和内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地点、拒不到场的后果等内容。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第一、那么,民诉法以及证据规则提到的“询问权”,是否包含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发问呢?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在第四部分“证据”章节,证据规则第63、64条、65条规定在第四部分“质证”环节。“当事人的陈述”属于证据种类,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经审判长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发问,属于法庭调查的一部分。
立法体例上,这三条是质证阶段当事人本人接受事实核查、如实陈述义务的整套规则,而不是仅仅限定法官单方面问话。第64条字面: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这是法庭启动该质证调查程序的方式。 一旦法庭启动这套程序、责令当事人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之后,整个质证调查环节内的事实发问,统一受63-65条规制。
因此,这里的询问权,也包含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发问。
第二、当事人保证书格式和内容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格式:其一是诚信诉讼保证书;其二、采用证人保证书格式。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方式均不符合“当事人的陈述”这一证据种类的要求。
证据规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显然,当事人据实陈述的义务要高于证人。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当事人保证书格式和内容。

马相龙律师,中国“当事人发问权”理论开创者,执业二十三年,深耕庭审一线。
学术成果:出版《当事人发问权理论与实务研究》(2020年,新华出版社)、《当事人发问权制度探析》(2023年,新华出版社)、《庭审制胜——赢得诉讼的关键细节》(2025年3月,人民日报出版社)三部专著。其中《庭审制胜》荣获浙江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3-2025年度优秀科研成果奖二等奖。《决胜——庭审发问36心法》待出版。微信号:18663703071.
代表课程:《法庭思维导图——以发问为核心的全景式拼图》。iCourt法秀平台2025年度荣誉授业讲师。
擅长领域:专攻民商事虚假诉讼案件、二审再审逆转、无罪辩护案件等疑难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