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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执】23年高级执法资格真题试炼及模拟题巩固(36):妨害司法罪名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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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部分真题试炼,第二部分个人解析和复盘,第三部分实务案例,第四部分模拟题巩固,第五部分资料分享。
PS:快乐在知识之前。

昨天娃子溜我,掏出跳绳腾腾腾蹦蹦,又带几个小朋友一起蹦。今天早上娃子又在家里吃饭,跟她蹭了顿馄饨,嘿嘿,沾福气了沾福气了。
PART.01
真 题 试 炼
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向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申诉后七日内予以答复
PART.03
回 避
一、回避的主体、方式、原因
2023年真题(论述题一)
案例一:甲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陆某于指定日期前付清原告林某39万元。调解书生效后,陆某未如期履行义务,林某申请强制执行。后甲县人民法院查明,在调解书生效后,裁定冻结、扣划陆某的银行存款前,陆某将60万元全部银行存款转给案外人,致使调解书无法执行。
案例二:A公司在起诉裴某的个人独资企业后,申请财产保全,乙县人民法院于6月9日裁定查封裴某企业价值100万元的设备。7月15日,乙县人民法院判决裴某企业偿还欠款100万元。裴某企业不履行还款义务,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9月25日,乙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查,裴某于7月10日将被查封设备抵债给他人。乙县人民法院责令裴某追回,裴某未追回,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案例三:1月28日,丙区人民法院判决卞某与查某离婚,并将房屋所有权判给查某。判决生效后,卞某拒不腾房,查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强制搬迁时,卞某纠集多人谩骂、殴打执行人员,致使2人轻微伤,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围观人员将执行现场情况上传互联网,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
问题:请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上述案例,论述应当分别以何罪追究陆某、裴某、卞某刑事责任,并论述如何区分上述行为相关犯罪。
PART.02
个 人 解 析
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向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申诉后七日内予以答复
PART.03
回 避
一、回避的主体、方式、原因
闭卷作答&个人解析
心路历程:
首先看案例一,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裁定前,把钱转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肯定不是,没头绪,留着往下看。
案例二,6月9日裁定查封,7月10日抵债,7月15日判决。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案例三,判决生效后,强制执行阶段,阻碍执法,2人轻微伤,影响特别恶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
这几个罪名都是妨碍司法秩序,还有啥罪名呢?虚假诉讼?
我刚开始不知道陆某涉嫌啥,写的是卞某涉嫌拒执和妨害公务,后来想,这罪名辨析咋能跳出来俩罪名呢,得给匀一下,把拒执给案例一。这一刻卧龙凤雏附体,俺们村的大聪明出现了。
闭卷作答:
陆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陆某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裁定冻结、扣划陆某的银行存款前,陆某将财产转移,致使调解书无法执行。系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强制执行前,采取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涉嫌该罪。
裴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乙县人民法院在裁定查封裴某设备,作出判决前,裴某将被查封设备抵债给他人,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行为,涉嫌该罪。
卞某涉嫌妨碍公务罪。
卞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拒不腾房,在强制执行阶段阻碍执行,且殴打执行人员,致使2人轻微伤,围观人员将执行现场情况上传互联网,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系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故意阻挠,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
三罪的区分在于,行为所处的时间点不同。在判决、裁定生效前,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罪,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强制执行前,转移财产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强制执行时阻碍执法情节严重的,涉嫌妨害公务罪。
法青苑参考答案:
本题考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
观点一:
陆某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此观点认为拒不履行民事调解书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理由是:民事调解书具有与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民事调解书同样属于拒执行为,对情节严重的拒执行为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陆某在调解书生效后,将60万元全部银行存款转给案外人,构成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
观点二:
陆某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此观点认为拒不履行民事调解书不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理由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顾名思义就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并不包括民事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法研〔2000〕117号)指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陆某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观点三:
陆某是否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要看民事调解书是否进入到执行程序,转化为执行裁定书。理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明确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因此,倘若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以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为前提,即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裁定书,并将执行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之日起,如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方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甲县人民法院查明,在调解书生效后,裁定冻结、扣划陆某的银行存款前,陆某将60万元全部银行存款转给案外人,致使调解书无法执行”的案件事实,笔者认为陆某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裴某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裴某将被查封设备抵债给他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卞某的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两高、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对下列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一)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卞某纠集多人谩骂、殴打执行人员,致使2人轻微伤,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区分拒不执行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妨害公务罪
1、三罪侵犯客体有不同。拒不执行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审判制度;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公务。
2、三罪侵犯对象不同。拒不执行裁定罪对象是人民法院的裁定;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对象已被司法机关查封财产;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四类人员。
3、三罪存在竞合关系。当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同时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时,符合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1号)第二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按解释规定定罪。
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向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申诉后七日内予以答复
PART.03
回 避
一、回避的主体、方式、原因
复盘
参考答案也有观点展示吗?那按照哪个观点?我搜到一个24年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考察的年份是23年,这么超前吗?如果我们按照24年的司法解释作答反而简单了。
首先根据解释第二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第六条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可以得出结论,陆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什么这么说呢,陆某转移财产的行为虽发生在执行裁定作出前,但其目的是逃避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仍不履行,依法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认定。
说大白话,只要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书里面有履行内容,而行为人故意逃避履行责任,就涉嫌拒执了。
案例三我也存疑,是否构成拒执和妨害公务罪想象竞合呢?还有强制执行前的拒不腾房的行为是否构成拒执呢?(不构成吧)该解释第九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同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区分这块,从四要件、侵犯对象、竞合、法定刑方面展开。
PART.03
实 务 案 例
指导性案例255号:天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明某执行实施案
执行实施要点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发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风险预告,告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基本案情
天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甘0503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明某腾空、返还天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涉房屋,并支付相应房屋占用费、物业费等。宣判后,明某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甘05民终58号民事判决:维持腾空、返还房屋的判项,同时对房屋占用费、物业费等数额作出调整。判决生效后,明某拒不履行。天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麦积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麦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向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其限期腾退案涉房屋,并支付执行款。期限届满,明某拒不腾退。后麦积区人民法院又张贴腾房公告,责令明某在指定的日期前腾退房屋,明某仍拒不配合执行,并纠集家属亲友围堵执行现场,引起数十名群众围观,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为维护执行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麦积区人民法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以涉嫌拒执犯罪风险预告的形式正式告知明某,向其发出“惩戒警告”,告知其拒不腾退房屋的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如其在指定的日期前仍不腾退案涉房屋,人民法院会依法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法院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将明某投入的天然气安装费折抵部分房屋占用费。
执行结果
明某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前将案涉房屋腾空并移交给天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部支付折抵后的房屋占用费、物业费等。2021年10月21日,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0503执732号结案通知书,本案执行完毕。
PART.04
模 拟 题 巩 固
案例:
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2 月,戊区人民法院及辖区公安机关先后处理两起案件,多名行为人实施不同类型的妨害司法行为:
1.2024 年 9 月,戊区法院受理原告唐某诉被告韩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唐某为达到侵占韩某房屋的目的,伪造双方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款收据,捏造韩某已将房屋售予自己、拒不配合过户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唐某以 2 万元好处费买通该案证人刘某,指使刘某向法庭提供 “亲眼见证双方签约付款” 的虚假证言。
2.韩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律师郑某,为帮韩某胜诉,私下找到韩某的岳父王某,让王某伪造一份韩某已向唐某退还 50 万元购房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并将该伪造凭证提交法庭;同时,郑某故意隐匿韩某手中真实存在的、载明 “房屋买卖仅为意向” 的聊天记录原件,拒不向法庭出示。
3.2025 年 1 月,法院查实唐某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刑事侦查阶段,刘某作为本案证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继续作虚假陈述,隐瞒唐某收买其作伪证的事实,意图帮助唐某逃避刑事追究。
问题: 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分别说明唐某、郑某、刘某的行为分别构成何罪,并简述上述各妨害司法罪名之间的核心区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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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5
资 料 分 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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