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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观题模拟题(五)结合新法答案
【案情06】
2022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螺纹钢1万吨,单价4000元/吨,2022年6月至12月分批交货;乙公司应于每批货到后10日内付款;甲公司应于每批交货时提供质量证明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前五批共6000吨依约交货,但均未提供质量证明书和发票,乙公司以此拒付该五批货款2400万元。后因产业政策调整及铁矿石价格暴涨,螺纹钢市价涨至6000元/吨。甲公司停止交货,通知乙公司主张情势变更,请求变更价格或解除合同;乙公司要求按原价履行,并于2022年11月以6000元/吨向丙公司采购剩余4000吨,多支出800万元,法院查明,螺纹钢属于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
另查明: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018年5月到期的借款债权500万元,从未催收,诉讼时效已于2021年5月届满;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2022年8月到期的违约金债权300万元。诉讼中乙公司通知以500万元借款债权抵销应付货款,甲公司提出时效抗辩;甲公司亦主张以其300万元违约金债权抵销。假设另查明甲公司300万元债权系故意毁损乙公司设备所生赔偿之债。
【问题】
1.乙公司拒付货款能否成立?若乙公司仅主张同时履行抗辩而未提反诉,法院应如何判决与执行?
结论:不成立;未提反诉的,判被告在原告履行非主要债务的同时支付货款,并明确原告申请执行须先履行自己债务。
理由:一方以对方未履行非主要债务(提供质检证明、发票)为由拒绝履行自己主要债务的,不予支持,除非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另有约定。乙公司救济:请求甲继续提供证明、发票并赔偿(如进项税无法抵扣),但不得解除合同(第26条)。判决与执行:被告依民法典第525条主张同时履行抗辩且成立、未提反诉的,判决被告在原告履行债务的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原告申请执行的,应在原告履行自己债务后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提反诉的,判双方同时履行,任何一方申请执行均须先履行自己债务(第31条)。
2.甲公司主张情势变更能否成立?事先约定排除情势变更适用的,效力如何?
结论:本案原则上不成立(螺纹钢属价格波动较大大宗商品,属商业风险);事先约定排除无效。
理由:依第32条,因政策或市场供求异常变动致价格无法预见、非商业风险的涨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认定构成重大变化;但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除外。螺纹钢属此类,价格波动属商业风险,除非甲证明本次涨幅超出历史波动区间。依第32条,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民法典第533条适用的,认定该约定无效。
3.如果合同解除,针对乙丙交易,乙公司请求赔偿差价800万元,法院应如何确定可得利益?
结论:按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差额确定(800万);明显偏离市价的,按市价与合同价差额。
理由:非违约方实施替代交易的,按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差额确定可得利益;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发生时当地市价的,违约方可主张按市价与合同价格差额确定(第60条)。未实施替代交易的,按违约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市价差额确定(第60条)。一般可在扣除订约、履行合理成本后按生产、经营或转售利润计算(第60条);违约方可主张扣减扩大损失、对方过错损失、对方额外利益或减少的必要支出(第63条)。
4.乙公司的抵销与甲公司的抵销分别能否成立?若300万元系故意毁损设备所生赔偿之债,有无变化?
结论:乙公司主动抵销不成立(时效届满债权,甲提时效抗辩);甲公司以未过时效的300万债权抵销成立;若300万系故意毁损赔偿之债,甲作为侵权人不得主动抵销,但乙作为受害方主动抵销不受限。
理由:一方以时效届满债权通知抵销,对方提时效抗辩的,抗辩应予支持,故乙主动抵销不成立;一方债权时效届满、对方主张抵销的应予支持——甲以未过时效债权抵销乙已过时效债权,不构成强制剥夺时效利益,故甲抵销成立。抵销效力:通知到达时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侵权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甲作为侵权人不得主动抵销;乙作为受害方主动以该债权抵销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