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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民法考前冲刺资料

2016年民法考前冲刺资料

考点名称: 民事法律关系

知识精讲:

2.民事法律关系VS好意施惠

3.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遭受侵害后,支配权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请求权,不以财产上遭受损害为要件,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

4.民事权利的分类——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5.民事权利的救济——自助行为

命题点拨:

重点理解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考查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当事人之间若是有合意看是合同还是好意施惠,若无合同关系,看是否构成侵权。考查主要民事权利的概念与特征。注意自助行为与留置的区别,

考点名称:自然人

知识精讲:

一、监护

1.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

注意:

(1)夫妻离婚后,不影响其监护人的身份,除例外规定取消一方监护资格;

(2)由有关单位指定监护是必经程序,不能直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指定监护;

(3)委托监护并不意味着监护责任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4)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时,才负连带责任。

2.监护人的职责——为被监护人利益处分财产

3.被监护人侵权——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的条件与法律效果

2.宣告死亡的条件、法律效果以及宣告死亡被撤销后的效果

三、个人合伙的内外部关系

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

入伙、合伙财产、合伙事务的执行、退伙

个人合伙的外部关系

债务承担——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命题点拨:

主要考查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的设立程序;监护人的职责以及被监护人侵权责任承担;宣告死亡撤销后的法律效力;个人合伙的内外部关系。

预测:关于监护,下列表述错误的?[1]

A.未经有关单位指定的,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指定监护

B.因为监护是身份关系,故有监护资格的人不能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

C.监护人被指定后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D.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和受托人负连带责任

考点名称:法人

知识精讲:

一、法人的分类

1.民法理论分类: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

2.《民法通则》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3.社会团体法人VS社团法人

(1)社会团体法人不可能是营利性法人,而社团法人可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或中间法人;

(2)社会团体法人中有的属于社团法人,如学会;有的属于财团法人,如基金会。

二、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的行为和法定代表人自己个人的行为,关键看对外以谁的名义。

2.表见代表——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三、法人的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命题点拨:

重点考查法人的分类——尤其是社会团体法人与社团法人的区别;法人机关中的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法人的能力——法人责任能力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考点名称: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效力

知识精讲:

1.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双方与多方法律行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单务与双务行为;有偿与无偿行为;负担与处分行为。

★注意:单方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的区别、双方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的区别。

2.无效的民事行为的类型与法律后果(不发生当事人意欲发生的私法效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缴财产。)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与法律后果——权利人的追认权(1个月内追认,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第三人的催告权;善意第三人的撤销权。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撤销权的消灭——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变更、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权利的;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的。

★注意: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

命题点拨:

对于法律行为基本分类的理解关系到民法很多知识的掌握,注意理解;考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无效的规定,主要涉及行为能力和内容违法性两大方面的内容;

构成可变更、可撤销行为的各种原因,可变更与可撤销之间的关系,撤销权的权利主体、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及撤销权的限制。

预测:关于民事行为的效力,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

A.甲在销售冰箱时,错把A型号的冰箱当成B型号的冰箱销售,对此可认定存在重大误解

B.乙为准备与其女友的婚礼而从某商场购买结婚礼服,但其女友实际已与他人结婚,故乙可主张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

C.丙卖给张某一台轿车,但实际上此车是丙从李某处借来的,丙和张某的买卖合同无效

D.丁误将精神病人刘某当成正常人,与其签订买卖电脑的合同,丁存在重大误解

考点名称:代理

知识精讲:

1.代理的类型——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本代理与复代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注意:委托代理是单方授权行为,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

2.无权代理

(1)狭义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追认生效前,仅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2)表见代理——视为有效代理。表见代理人所从事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本人因该行为受有损失的,有权向无权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命题点拨:

重点考查代理的类型——尤其是委托代理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区别;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的构成以及法律效果。

考点名称:诉讼时效

知识精讲:

1.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只适用债权请求权(但不是所有的债权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2.诉讼时效的特征——强制性、法院不得主动释明

3.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的事由及其效力

4.诉讼时效的效果:(1)债权人并不丧失实体债权;(2)债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3)债务人有权放弃时效抗辩权。

★注意: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若债权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命题点拨:

主要考查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及其特征,如问某种权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也会考查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及各自的事由,单独出题的可能不大,一般会结合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中的抗辩权延续综合考查。

考点名称:物权的变动

知识精讲:

1.公示方法

(1)动产交付——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2)不动产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注意

A.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B.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3]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C.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第三人于此期间内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2.物权变动的原因——基于法律行为(必须公示)、非基于法律行为(无须公示)

★注意:特殊动产的转让,交付发生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若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

命题点拨:

考查三种观念交付下的物权变动时间、占有改定在适用上的限制;考查不动产中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的程序与效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的关于当事人单方申请登记的情形;重点考查物权变动的原因、可能结合合同法的相关内容综合考查。

考点名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知识精讲: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1)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住宅商用的限制

(2)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共有部分不得分割,也不得单独转让。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3)业主的管理权——共同决定筹集、使用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双重标准2/3);其他事项(双重标准1/2)。

2.物业服务合同★★★

(1)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范围

A.前期合同对于业主具有约束力★

B.物业合同无效的情形: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转托物业的委托合同;减轻公司责任加重业主责任排除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C.物业公司的公开承诺及服务细则认定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关于物业费的收取★★

A.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提高或者重复收费——正当抗辩——已收取的请求退还

B.物业公司依合同或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交——书面催之——以未接受或者无需该服务而抗辩,不支持。

C.业主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可约定由实际使用人交纳,未交者,业主连带。

命题点拨:业主的管理权的行使、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前期物业合同的效力、物业合同无效的情形、物业费用的承担问题,都将是可能考查的重要知识点。

考点名称: 善意取得与拾得遗失物

知识精讲:

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出让人是无权处分;受让人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标的物已完成交付或登记。(《物权法》第106条)

2.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负担行为(如出租);占有脱离物。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物权法效果+债权法效果

★注意:

A.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即无权处分人与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而非效力待定。

B.善意的要求: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无重大过失。

C.不动产买卖中,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情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6条)

D.善意认定的时间:简易交付——转让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指示交付——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E.若转让合同无效或者转让合同因受让人的原因被撤销的,则受让人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4.遗失物的返还——2年时间、特殊途径购买的费用支付(《物权法》第107条、第109条)

命题点拨:

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第21条的内容,细致考查善意取得的内容;综合考查善意取得和拾得遗失物的内容及其之间的关系,即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考查《物权法》第107条和第109条的内容关于遗失物的相关规定。

预测:甲借用乙的自行车,因受丙的胁迫将自行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后丙将自行车丢失,由张某拾得,张某将自行车卖给戊。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4]

A.如甲撤销其和丙之间的交易,丙可主张善意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B.如甲未撤销其和丙之间的交易,丙可主张继受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C.自行车所有权人自张某和戊合同签订之日起 2 年内可向戊主张返还自行车

D.自行车所有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戊之日起 2 年内可向戊主张返还自行车

考点名称:共有★★★

知识精讲:

1.按份共有份额的理解——份额为抽象份额,非具体份额

2.对于共有物的管理、处分

(1)事实上的处分(改良行为)——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2)法律上的处分(主要买卖行为)——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就自己的应有部分的处理,可以自由决定。

3.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第一,因继承或遗赠导致份额变动,非特别约定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第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约定——通知载明日期——通知之日起15日——未通知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第三,行权超过期间的、未超过期间但是提出实质性变更要求的或仅主张转让人与第三人合同无效、撤销合同的,不予支持。

第四,共有人之间转让,其他共有人非特别约定,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第五,两个以上共有人均主张优先购买,不能达成协议者,按份额的比例行权。

4.外部关系——连带债权、连带债务,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关系的除外

命题点拨:重点结合《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第14条的内容考查优先购买权的相关问题。

测试题:张三、李四、王五、赵六按照4 :3 :2 : 1 的份额共有一套房屋,据此,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5]

A.张三、李四可以决定将房屋出卖,无须经过王五、赵六的同意

B.如张三将其份额出卖侵犯李四、王五、赵六的优先购买权,则买卖合同无效

C.如张三要将其份额出卖,李四、王五、赵六均主张优先购买权,应由张三决定卖给谁

D.如张三要将其份额出卖给李四 ,王五、赵六均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考点名称:地役权

知识精讲: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书面)生效时设立、登记对抗主义。

2.地役权设立的限制——土地上已设立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权利义务主体变更后的法律关系★

需役地上的权利主体变动——受让人继续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上的权利主体变动——适用登记对抗主义,未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与地役权相区别的一个概念是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特点是权利法定无需约定,无偿的,是为了满足最基本的生活、生产的需要。

命题点拨:重点考查地役权权利人和义务人变更后的法律关系问题、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考点名称:抵押权

知识精讲:

1.抵押权的设立

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抵押——抵押合同有效+抵押登记

★注意:(1)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2)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设立是两个问题,要注意区分。

2.抵押中的“房地一体”主义

3.抵押人的权利:占有、使用抵押物;出租抵押物;转让抵押物(但需经抵押权人同意或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经同意转让的,应当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注意:抵押人出租抵押物时,租赁关系VS抵押权关系。

4.抵押权人的权利:保全抵押物的权利、处分抵押权的权利、优先受偿权、孳息收取权

5.特殊抵押——动产浮动抵押、最高额抵押、财团抵押

6.共同抵押——一个债权之上存在两个抵押权的,在没有特别约定其担保的份额的,视为连带共同抵押,债权人实现债权时,可向任意抵押人主张抵押权,没有顺序要求。

★注意:连带共同抵押与《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的区别

7.抵押权顺位

(1)同一不动产——先登记优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

(2)同一动产——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均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权顺位变更的效力 :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命题点拨:抵押权是司法考试每年必考的内容,且内容较多;综合性考查,难度较大;重点掌握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特殊抵押之浮动抵押、共同抵押。

预测:甲乙为夫妻,有一女丙 16 周岁, 丙名下有一房屋(从其爷爷处通过遗赠的方式获得的)。甲为担保丁的债务,以丙的房屋向设立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戊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后丁届期无力清偿银行贷款,银行诉至法院主张权利。在诉讼过程中,乙明确否认甲的抵押行为。据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6]

A.甲的抵押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未经乙追认,故抵押合同无效

B.甲的抵押行为不是为了丙的利益,故抵押合同无效

C.银行善意取得抵押权

D.银行可要求戊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名称:质权与留置权

知识精讲:

1.权利质权的标的与设立

★注意:(1)质权设立后,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权利质权的客体。

(2)在复习权利质权时,要注意对债权质权的理解与掌握。在以债权出质的时候,同时适用债权让与的相关规定。

2.动产质权——质押合同+交付=动产质权

3.转质

(1)承诺转质——质权人经过出质人的同意而转质,不必对质物的意外毁损承担责任;

(2)责任转质——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而转质,则需要对质物的毁损承担无过错责任。

4.留置权取得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5.质权、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1)留置权优先于质权,优先于抵押权,不考虑留置权的成立时间先后;

(2)先设立质权后设立抵押权:质权>抵押权,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

(3)已登记的抵押权在先的:已登记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命题点拨:注意对质权设立和质押合同的成立的区分问题的理解,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不发生质权设立的效果。在质权当事人的权利问题上,注意对转质问题的理解、注意对担保物权竞合时的处理。

考点名称:混合担保

知识精讲:

1.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问题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先执行债务人的物保——不足的部分由第三人承担;

(2)第三人提供物保的——没有顺序要求,可以向物保人主张实现担保物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承担。

2.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问题——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命题点拨:主要涉及《物权法》第176条的内容,以及其在适用上和《担保法》相关内容的冲突问题。

考点名称:占有

知识精讲:

1.占有的分类: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注意: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不区分善意和恶意。

2.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善意占有人

恶意占有人

返还责任

原物及孳息

原物及孳息

占有物因使用损坏的

善意自主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善意他主占有人对超越遐想的行为的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

有

无

占有物毁损灭失

返还三金(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返还三金,若不足弥补权利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区别(物权法第34条和第245条)

命题点拨:判断当事人的占有是哪种占有,以及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返还范围、占有人的保护和物权人的保护两者的区别与联系。

考点名称: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

知识详解:

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都得以诉讼的方式。

2.代位权——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撤销权——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

3.债权人撤销权中,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若是有偿的,则要求债务人、受让人是恶意的。

★注意:(1)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时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2)撤销权不要求债权到期。

命题点拨:重点考查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的条件、程序、法律效果问题。

考点名称:债的担保

知识详解:

1.保证的设立

(1)设立方式:保证合同、保证条款、单方保证书、以保证人身份签章。

(2)保证的种类★★

一般保证——明确约定、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不能单独作被告;

连带保证——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视为连带保证、可单独起诉保证人;

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

★注意: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例外;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当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能清偿的部分,可以找其他保证人承担相应责任(有顺序限制)。

2.保证期间

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为6个月——约定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为2年,均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3.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保证债务受到三个期间的限制:

(1)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保证责任因保证期间的经过而消灭。

(2) 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保证人获得自己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3)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此时,保证人有权援用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4.主合同变更的保证责任承担——原则上,加重保证人责任的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命题点拨:此点出题难度比较大,综合考查可能性极高。需要全面掌握保证的全部内容,尤其是保证责任的承担与免除问题、人保与物保竞合(混合担保)的问题。

预测:王某向银行借款,赵某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下列表述正确的是?[7]

A.赵某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

B.赵某的保证期间为自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个月

C.如赵某误以为保证期间未届满而承担了保证责任,银行会构成不当得利

D.如赵某明知保证期间届满仍承担了保证责任,则赵某可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

考点名称:债的移转★★

知识精讲:

1.债权让与——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时生效,但是只有通知债务人时,该债权让与才对债务人生效

2.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

3. 债权债务概括承担——经对方同意

命题点拨:考查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生效要件以及抗辩权的取得,如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考查债务承担和债权转让的,担保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预测:张三向李四银行贷款 220万元,张三朋友张某以其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李四银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丁并通知了张三,但未经张某同意,后张三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8]

A.李四银行和丁的债权转让协议生效时债权即转让

B.李四银行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张三时债权才转让

C.因张某不同意债权转让,故张某不再承担抵押责任

D.因抵押权未办理变更登记,故丁不得主张抵押权

考点名称:债的消灭

知识精讲:

清偿

第三人代为清偿

代物清偿:代物清偿合同是实践合同,需完成履行行为,该合同才能生效。

清偿的顺序(债务人不能清偿同一债权人的数笔债务):已到期的债务>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先到期的债务>按比例清偿

提存

提存的事由;提存物的孳息、风险自提存之日归于债权人;

债务人负有通知义务;提存期限:5年;

抵销

互负债务;债务的给付种类、品质相同;须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互负的债务都属于能抵销的债务。(法定抵销)

命题点拨:重点考查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法律后果,债务的清偿规则、法定抵销的行使条件。

考点名称: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知识精讲:

1.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当事人均可行使;

2.不安抗辩权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方出现不安事由,先履行方行使;

3.先履行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方违约,后履行方行使。

★注意: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问题

1.不安抗辩权人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2.先履行方当事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当事人存在上述不安事由。

3.先履行方当事人在相对人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或拒绝履行。

4.相对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先履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命题点拨:基本上每年都会考查,重点掌握三种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要件。

考点名称:违约责任

知识精讲:

1.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价等。

3.三金关系——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但不得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注意:约定的违约金不得高于实际损失的30%;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违约责任VS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约责任是合同成立后的。

(2)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5.违约责任的承担要遵循合同相对性的原理。

命题点拨:考查可能很大,结合合同相对性,判断违约责任承担主体;考查三金关系的选择适用问题;考查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

考点名称:买卖合同

知识精讲:

1.风险负担的原则与例外: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主要的例外情况有:

(1)在途货物买卖       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2)交付地不明,货物需要运输的      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由买受人承担

(3)因买受人原因,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     风险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注意:保留所有权的买卖——标的物交付并没有转移所有权,但风险已转移买受人。

2.特种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1/5)、样品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未表示,视为购买)、所有权保留买卖

3.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

4.“一物多卖”情形,当事人请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处理

(1)普通动产:先受领交付的——均未受领交付的,先行支付价款的——均未受领交付,也没有支付价款的,合同成立在先的;

(2)特殊动产:先受领交付的——均未受领交付的,先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的——均未受领交付,也没有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的,合同成立在先的;

5.★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第4条、第8条、第9条、第23条、第24条。

命题点拨:每年必考,基本都是重点;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要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的相关内容,重点掌握。另《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相关内容也是可能考查的重点。

预测:张三经营鞋店,因临时有事托李四看店代卖。李四以自己名义将一双高档皮鞋卖给不知情的王五。王五付款后准备离开,被丁阻。经查 该鞋此前已经由张三卖给了丁,但丁尚未付款,放置张三处保管。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9]

A 因张三丁的买卖合同签订在先,应支持丁取得所有权

B 因王五已经付款,应支持王五取得所有权

C 李四王五买卖合同无效,张三丁买卖合同有效

D 王五有权选择要求向张三或者李四主张权利

考点名称:赠与合同

知识精讲:

1.赠与合同的性质:诺成、单务、无偿、非要式、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赠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注意:

(1)赠与人本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期间为1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期间为6个月;均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算,均是除斥期间。

(2)如果赠与人是为了逃避法定义务而赠与的,无论受赠人是谁,利害关系人均可以撤销,但若为公益性赠与等,赠与人本人不得主张任意撤销权。

(3)附义务的赠与和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的区别:所附义务是确定的,所附条件是不确定的;

例1,张三赠与李四一块宝玉,约定李四不得转赠他人。此为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违约后,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例2,张三赠与李四一块宝玉,约定李四不得转赠他人,否则张三将取回宝玉。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受赠人违约后,赠与人可以直接取回赠与物。

命题点拨:附条件与附义务赠与的区别、赠与人的撤销权,尤其是任意撤销权的例外情形。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考点名称:民间借贷

知识精讲:

1.民间借贷的利息和利率★★

(1)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利息,但自愿支付后又主张对方构成不当得利的,不予支持,但年利率超过36%的除外。

(2)利率: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低于24%,有效;大于24%,不超过36%,为自然债务;超过36%的部分,无效。

(3)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无论是否约定了利息,自迟延之日起,借款人都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4)借款合同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者,以实际借款金额为准。

(5)除非特别约定,可以提前还款,并主张以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2.保证担保的认定、保证人诉讼中的角色

(1)仅签字盖章,未表明保证人身份的,不承担保证责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1条)

(2)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保证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第22条)

(3)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仅起诉借款人的,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仅起诉保证人的,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一般保证:仅起诉保证人的,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仅起诉借款人的,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命题点拨: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内容,重点考查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尤其是关于利息和利率的问题。

预测:关于借款合同,以下说法错误的是?[10]

A.张三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李四企业借款200万元,则借款合同无效

B.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30%的,则该约定无效

C.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则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借款合同无效

D.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只能由企业承担责任

考点名称:租赁合同★★★

知识讲解:

1.租赁合同的特征:诺成、双务、有偿合同;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都享有任意解除权);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未经同意转租                                  对承租人:不当得利

转租合同:合同有效,转租人对第三人负违约责任

3.房屋租赁合同

(1)“一房数租”,租赁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确定承租人的顺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成立在先的

(2)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15天通知承租人,拍卖的应提前5天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排除情形: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第三人善意购买房屋,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

★注意:这里第三人善意购买房屋并不是善意取得制度,因为出租人出卖房屋不是无权处分

(4)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救济: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损失,但不得请求确认第三人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4.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承租人对于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改造扩建等引起的法律关系

6.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与后果(出租人可请求承租人支付占有使用费)

命题点拨:主要考查租赁合同期限、转租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及其例外、租赁合同无效、一房数租时的权利顺位等内容,其中优先购买权问题最为重要。

预测:乙将其房屋出租给甲,双方口头约定租期1年,租金每月3500元,按季支付。甲入住后,发现该房屋顶有所损坏,遂要求乙维修,乙因故拒绝。据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11]

A.甲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B.因乙不维修,甲自己找到王某进行了维修,则王某可以要求乙支付维修费用

C.如果乙欲将房屋转让该其小舅子,则甲不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D.如果乙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丁,但未通知甲,则甲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

考点名称:建设工程合同

知识精讲:

1.建设工程合同的转包——合法转包、非法转包(全部转包、肢解分包、分包单位再分包、转包给不具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合同法第286条)

3.《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1——7条、第10条的内容要重点掌握。

命题点拨:重点考查《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的内容,以上述所列条文为考查重点。注意,劳务合同是可以分包的。

考点名称:技术合同

知识精讲:

1.职务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以及专利申请权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完成技术成果的人享有署名权并可以获得奖励或报酬;完成技术成果的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2.委托、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

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

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

除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员。

除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合作当事人共有;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他方不得申请专利。

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一方放弃申请,他方可单独申请,放弃的一方仍有免费实施的权利。

3.技术合同无效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合同一律无效。

合同无效之后的效果——如果第三人善意,除法律另有规定,则可以在取得的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应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如果第三人恶意,则构成共同侵权,应停止使用,对权利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命题点拨:命题者较容易将此部分内容与专利法的内容结合命题,最为突出的重点是侵害他人技术成果转让合同的效力,因第三人善恶意不同而有不同的效力;委托、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问题。

考点名称:旅游合同

知识精讲:

1.两个连带责任

(1)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服务者和转让者对于旅客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旅游经营者允许他人挂靠,挂靠人和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两个补充责任

(1)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损害,第三人承担责任,若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2)因旅游辅助服务者原因造成游客损害,可选择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如果旅游经营者未尽慎重选择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命题点拨:重点考查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责任承担问题。

考点名称: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知识精讲:

1.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况:给付是履行道德义务的;清偿未到期债务的;明知无债务而为给付的;因不法原因而给付的;强迫得利;反射利益;非财产性不当得利。

2.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 注意: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

3.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 注意:(1)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为了他人利益同时也为了自己利益的也能构成无因管理。

(3)管理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

命题点拨:重点考查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以及法律效果、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以及法律效果。

考点名称:结婚与离婚

知识精讲:

1.无效婚姻的情形及其补正

(1)情形——未达婚龄、重婚、近亲属关系、疾病未治愈

(2)补正——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灭的,不予支持。

★唯一不能补正的无效婚姻是,自然人之间有禁止结婚的自然血亲关系的。

2.可撤销婚姻——受胁迫,受胁迫方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或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离婚的法律后果

(1)债务清偿——主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2)离婚救济——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补偿请求权(约定财产制)、离婚帮助请求权(不以过错为要件)

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1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的配偶,第三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赔偿请求人:只能是夫妻关系中无过错的配偶,其他人没有此权利

4内容: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5时间:原则上在诉讼中提出,例外是无过错方作被告时离婚后一年内

★ 注意: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此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不具有对外效力。

命题点拨:离婚问题基本是司法考试每年必考的内容,重点考查离婚救济的问题,以及离婚后债务承担问题。另外,无效婚姻的情形以及可以补正的情形、可撤销婚姻的事由都是考查的重点。

预测:2015年3月1日张三起诉与李四离婚,一审中李四不同意离婚。2015年9月3日,李四发现张三与王五同居在此之前就已经同居,故诉请张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张三的赔偿责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12]

A.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单独提起 ,故李四不得再诉请张三赔偿

B.若一审法院已经判决张三、李四离婚,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李四不得再诉请张三赔偿

C.虽然李四作为被告未在一审向张三提出索赔,但在离婚判决后 1 年内可单独诉请张三赔偿

D.如李四一审后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向张三提出索赔,法院可以判决张三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名称:夫妻财产关系

知识精讲:

1.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注意:

(1)知识产权中的收益,在婚前存续期间发表或获取财产性收益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2.婚姻存续期内,夫妻一方不得主张分割,但一方有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除外。

注意: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主张少分或不分的事由只有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如一方当事人出轨,并不构成少分共同财产的理由!

命题点拨:重点考查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尤其注意《婚姻法解释(三)》中关于父母出资购买的权属问题;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考点名称:法定继承

知识精讲: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

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的情形:(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代位继承

转继承

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均可

时间要件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主体要件

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不限

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为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不限

实质

一次继承

两次继承

★补充一个知识点,推定死亡。

《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命题点拨:重点考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问题、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适用问题。

考点名称: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

知识精讲:

一、遗嘱

1.遗嘱人通过设立遗嘱将遗产分配给其法定继承人的,则为遗嘱继承;遗嘱人将遗产无偿捐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国家等,则为遗赠。

2.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二、遗赠扶养协议

1.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1双方法律行为、双务、有偿;2扶养人可以是自然人、集体所有制组织,但受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3扶养人的权利只能在受扶养人死亡时实现;4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

★注意点:

(1)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只能是对被扶养人没有法定义务的人,即不是被扶养人的法定继承人。

(2)遗赠扶养协议最优先,遗嘱继承、遗赠次之,法定继承再次之。

三、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与债务清偿

1.遗产分配规则

2.继承人仅在所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即有限继承原则。

3.清偿债务规则:法定继承人清偿——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清偿。

4.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抚养人不承担任何债务清偿责任。

命题点拨:考查遗嘱的形式与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遗产的分配规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顺序问题。

预测:甲早年丧偶,独自扶养儿子小明和女儿小红, 小明有一子小小明。甲立有遗嘱 其房屋由儿子小明继承,存款由孙子小小明继承,汽车送给好友乙。后小明不幸先于甲死亡。关于甲死亡后遗产的分配,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3]

A.房屋应归小小明所有      B.小红有权继承,小小明有权代位继承房屋

C.如小小明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表示的,则不得继承存款

D.如乙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表示的,则不得继承汽车

考点名称:具体人格权★★

知识精讲:

1.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

2.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表现形式——干涉、盗用、假冒(注意盗用与假冒的区别)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3.名誉权VS隐私权:说真话侵犯隐私,说假话侵犯名誉

★4.侵犯肖像权的要件: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允许;利用他人肖像(注意,如果是长的像或者整容成别人那样的,不是侵犯肖像权)

5.名誉人人都有,荣誉因人而异

6.侵犯人格权的,自然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注意以下内容:

精神损害赔偿的排除适用

(1)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

(2)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3)在违约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

(4)虽造成精神损害,但未达到严重程度。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专属性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转让或继承,但以下情形除外:

(1)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形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

(2)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被侵权人死亡或侵害死者利益的情形

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有顺序限制:配偶、父母、子女(第一顺序)——其他近亲属(第二顺序)

命题点拨:重点考查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被侵犯的情形判断,另外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是每年司法考试都会涉及到的内容,要重点掌握。

考点名称: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共同危险与高空抛物

知识精讲:

1.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

2.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物的区别

区别

共同危险行为

高空抛坠物

责任人的行为性质

每个人都进行了具有危险性的行为

只有一个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承担责任的方式

所有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分担损失

责任性质

赔偿责任

补偿责任

免责事由

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才可以免责

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

举证证明不是自己所为

命题点拨:共同侵权的连带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连带责任承担的区别,共同危险行为和高空抛物行为概念以及责任承担上的区别。

考点名称: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知识精讲:

一、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

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注意: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在个人劳务侵权中,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提供劳务者造成自己损失的,各自按过错承担责任。

二、网络侵权责任

1.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2.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责任——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未采取了删除等措施的,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

三、安保义务的责任

1.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2.第三人侵权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四、教育机构的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错推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错责任

2.校外第三人侵权,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命题点拨:考查特殊主体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重点记忆各种侵权情形中的责任承担问题。在教育机构责任中一般会结合监护人责任考查。

考点名称:产品责任★★

知识精讲:

归责原则

对外: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内:销售者过错责任原则

责任主体

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责任的竞合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择一行使

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要件

1生产者、销售者明知缺陷存在,仍然生产、销售;& 2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权严重损害的后果

★注意:若受害人向销售者主张产品瑕疵的违约责任,则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若受害人向销售者或生产者主张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则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

命题点拨:主要考查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警示和召回制度,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也是重点内容。掌握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时,要注意侵权法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差别。

考点名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知识精讲:

1.归责原则: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行人之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2.各类情形下责任承担主体(主要是实际控制人责任制)——租用、借用;交付未登记;买卖拼装或报废机动车;盗抢、抢劫或抢夺;肇事后逃逸;挂靠、套牌、驾驶培训、试驾

命题点拨:考查不同情形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可能会考查代驾行为,涉及用人单位责任和机动车责任的综合考查。

预测:刘某通过张三公司联系代驾服务。张三公司受理后将代驾服务信息发送给张某某。张某收到信息后(穿戴张三公司的制服)与刘某签代驾服务确认单。张某违章驾驶(汽车是李四公司的)撞伤行人李某,李某要求赔偿。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14]

A.因刘某是实际用车人,李某可要求刘某承担侵权责任

B.因李四公司是车主,李某可要求张三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C.因张三公司和张某形成合作关系,李某可要求张三公司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D.因张某是车辆驾驶入,李某可要求张某承担侵权责任

考点名称:医疗侵权★★

知识精讲:

1.医疗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是受害人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但三种例外情形,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原则一般过错责任,例外过错推定)

2.医疗机构的法定免责事由: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治疗;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上述情形中,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尽说明义务。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命题点拨:重点考查医疗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医疗机构法定免责事由、义务人员的说明义务。

考点名称:饲养动物侵权和物件侵权

知识精讲:

一、饲养动物侵权

1.一般动物侵权——无过错责任;动物园动物侵权——过错推定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动物——绝对的无过错责任

2.第三人引起的动物侵权——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物件损害责任

1.建筑物等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过错推定——所有人或管理人;

2.地面施工与地下设施——过错推定;

3.公共道路上放置物品——无过错责任。

命题点拨:动物侵权可能会和紧急避险责任、监护人责任结合考查。物件侵权中,重点掌握路面施工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1条)的规定,其可能会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结合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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