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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报名今日开启,题库被指“照搬”:抄题目,也算侵权吗?
今天上午 8 点,2027 年度国考报名开启,计划招录 3.57 万人。就在报名前一天,公考培训赛道爆出一起版权争议:粉笔(北京粉笔蓝天科技)委托律师事务所,向上岸村优课教育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指其在多款付费课程中大量复制、改编、汇编粉笔题库的模拟试题,部分试题“高度雷同甚至完全一致”,要求停止侵权、下架并赔偿。上岸村尚未公开回应;律师函是单方主张,不等于法院认定——但题目算不算“作品”,现在就有答案。
一、题目不是“几行字”
把题库当成“公开资料”是最常见的误解:一道选择题不过几十个字,又受考试大纲限制,看似没什么创作空间。湖北高院一份判决给了相反答案。某教育公司编写《考前必做 1200 题|电力系统分析》,宜昌两家培训学校售卖的“1200 题”在题型、题干、选项上大量雷同,案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22)鄂知民终 81 号〕,入选湖北法院 2023 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是:独创性应当结合作品所在领域、类型分门别类地判断;涉案试题属于科学领域作品,独创性标准不应与文学、艺术领域作品等量齐观;每道题均基于特定知识点设计,包含出题角度、文字内容、题目形式的个性表达——即使受制于大纲,不同出题者就同一知识点独立编写的表达也大多不同。《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二、题库整体,是另一种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只要“选什么题、怎么排”体现独创性,题库整体同样受保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邱某侵犯互联网题库著作权罪案是注脚:某公司对特种设备题库享有著作权,组织专家出题后按六层知识结构修改汇总、删减两成以上。法院认定这体现了个性化的选择、判断,属于汇编作品;汇编作品是法定作品类型,落入《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范围。
三、“洗题”洗不掉什么
行业里把“换个说法、调个顺序”叫洗题,这条路走不通。上述上海案的鉴定结论是:被诉平台题库与原题库逐题比对,相同比例 99.86%,“不相同部分仅系选项顺序调换和标点符号差别”。结果是:张某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七十万元;邱某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六十万元;非法经营数额一百二十余万元。
层次要分清:刑事入罪要求更高,民事侵权门槛更低。改选项顺序、换标点、调数字,改的是形式参数,不是表达本身;比对看的是题干、选项、解析、编排结构能否逐项对应。
四、三条线,三种门槛
路径 | 主要依据 | 门槛与后果 |
民事 |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剽窃)、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汇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第五十四条 |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赔偿顺位为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法定赔偿;故意且情节严重可判一至五倍惩罚性赔偿 |
行政 |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责令停止侵权、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复制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并处一至五倍罚款,不足五万元或难以计算的,可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刑事 |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法释〔2025〕5 号第十三条 |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复制件合计五百份以上、网络传播五百件(部)以上或下载一万次、点击十万次、注册会员一千人以上等情形为“其他严重情节”;达上述标准十倍以上为“数额巨大/特别严重情节” |
五、“不正当竞争”不是可以叠加的筹码
律师函同时主张了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法释〔2022〕9 号)第一条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限定在著作权法等专门法规定之外的情形;第二十四条规定,同一侵权人针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地域实施的同一行为,法院已认定侵害著作权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的,再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同一主体担责,不予支持。著作权路径能够解决的,反法不是“加码”工具。
六、两端各自的清单
权利人一侧:一,留创作痕迹——出题底稿、审核记录、版本迭代、编写人名单;二,依《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办理作品登记,登记证书可作为权属初步证据;三,固定侵权——公证购买对方讲义与课程、录屏直播与 APP 课程页面,出具比对报告;四,先民事主张停止侵害与赔偿,达到数额或情节标准的可同步报案。
使用方一侧:一,分清真题与自编题;二,自编题留底稿,不要“借鉴”同行题库的选排结构;三,采购合作留痕——《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把授权举证责任放在被诉方身上;四,别指望“改几个字”就没事。
七、三条边界
第一,不是所有题目都受保护——缺乏独创性的题目不构成作品,单纯事实消息也不在《著作权法》适用范围。
第二,合理使用要看清限定语。《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允许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后接“不得出版发行”——课堂内部使用与对外售卖,分界就在这几个字。
第三,本案尚未定论。国家公务员局本次招考公告还特别提示:本次招考不出版也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国考报名今天开始。考生手里的每一本讲义、每一套模考卷,背后都有一个“这些题是谁写的”问题。
有任何版权方面的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咨询曾杰律师的个人智能体:微信扫描下面的workbuddy小程序码,显示专家详情,点击召唤,进入智能体对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