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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法规学习⑦:开源软件被拿去赚钱

CRA法规学习⑦:开源软件被拿去赚钱

CRA法规学习⑦:开源软件被拿去赚钱

一个非营利基金会维护开源通信库,设备厂商拿去集成进收费设备。有人问:厂商赚钱了,基金会是不是得按 CRA 承担制造商责任?

不能这么算。下游赚钱,不自动等于上游商业提供。序言(18)说得很直:仅接受资金或有厂商参与开发,不足以认定商业性质。关键看谁在变现——是基金会自己卖软件,还是别人拿它卖设备。

但基金会也不能甩锅一句“没收钱”就完事。要是它长期协调开发、维持项目运行,可能就得按开源软件管理者担责。序言(19)专门留了这条口子,这类主体适用更轻的专门规则。

不过,也不是只要参与维护就算管理者。得看它是不是法人、有没有持续支持、对项目存续是不是起主要作用。偶尔修个漏洞,跟长期组织开发完全是两码事。

所以这事得分两头看:设备厂商赚钱,推不出基金会就是商业提供者;基金会没变现,也挡不住它按管理者角色被监管。至于给别人的项目贡献个补丁,更不能因此让个人背整个产品的锅。

说到底,许可证替不了角色认定,得看主体实际做了什么、对什么负责。

原文CRA法规学习⑦:开源软件被拿去赚钱,责任就落到开发者头上吗?
上海,19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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