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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APP更新协议里新增仲裁条款,能够约束投资者之前认购的基金产品吗

在基金APP更新协议里新增仲裁条款,能够约束投资者之前认购的基金产品吗

被随手点掉的“同意”,有时藏着整个程序争议的起点

现在购买基金、理财产品,几乎都绕不开APP里的服务协议弹窗。很多人在使用习惯下直接点选“同意并签署”,既不细看内容,也很少意识到这一动作背后的法律意义。毕竟,若不点选便无法继续使用,多数人也就随手带过。

可正是这个被习惯性忽略的动作,险些让一位老人连提起诉讼的资格都一并丧失。

01 一位74岁投资者的100万

事情要从线下说起。方老先生今年74岁,当年在基金业务员的推介下,在线下认购了一只100万元的基金。此后市场波动,赎回时亏损约38万元。老人认为权益受损,遂将基金公司诉至法院。

这起纠纷,从买入到对簿公堂,间隔数年。老人等待的,本是一句说法,收到的却是基金公司的程序抗辩——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便先被告知“该案应提交仲裁”。

基金公司并未就亏损本身作过多争辩,而是先行主张:本案不应由法院管辖,而应通过仲裁解决。理由在于,APP升级后更新了服务协议,其中新增仲裁条款,并明确约定该条款对既往已购产品同样适用。基金公司认为,老人在登录时勾选了同意,即视为接受仲裁,故法院不应受理。

老人的陈述颇为实在:当初线下认购时,双方从未约定仲裁。此后的点选,不过是为了正常登录APP查看基金、办理赎回。页面仅有两个选项——同意方可进入,不同意即被退出,并无其他途径。这并非出于真实意愿,只是受制于登录流程的被动选择,不应视为其放弃了诉讼权利。

02 法院的认定:仲裁的基础,是自愿

法院最终支持了老人,理由十分明确:仲裁的成立基础,在于当事人自愿。

裁判文书中的一个细节尤其值得注意。法院指出,即便老人只是登录查看基金信息,也须先“同意并签署”系列服务协议方可进入,这一签署方式带有强制性,与仲裁所要求的“双方自愿”基本属性相悖。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老人具有通过仲裁解决本起争议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仲裁协议对老人不发生约束力。

这里所言的“主管异议”,通俗地讲,即基金公司主张本案本不应由法院受理,因双方“约定”了提交仲裁。这套主张看似成立,但法院并未采纳。基金公司提出的主管异议被驳回,二审亦维持了原裁定。

03 最高法的示范:技术优势不能凌驾于法律原则

该案入选相关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对其示范价值作出专门说明。核心观点在于,技术优势不能凌驾于法律原则。仲裁协议的有效成立,除具备外在形式外,更须以当事人的真实合意为要件。金融机构借助技术优势,将接受仲裁设置为使用产品的前置条件,恰恰与自愿原则相冲突。

04 三个容易被想当然的问题

在此,我想就几个容易被误解的关键问题稍作展开。

其一,线上确认并非“万能钥匙”。不少人认为,只要在网上点选同意,便具备法律效力。这一认识只说对了一半。线上确认是否有效,关键不在于“是否点击”这一动作本身,而在于是否出于自愿、是否构成真实意思表示。所谓真实意思表示,简言之,即该认可系当事人经自主考量后发自内心的同意,而非被操作流程所裹挟。法律所考察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本意,而非点击记录本身。被迫在“二选一”中作出选择,与经过自主考量后签署,法律上的效力截然不同。

其二,争议解决条款是协议中的“重灾区”。协议条款众多,而仲裁、管辖等约定直接决定日后争议的处理机构与程序路径,一经确认,影响长期存在。基金、理财、保险等产品,不少线上协议中都暗含此类条款,且往往深埋于冗长的格式文本之中,稍不留意即被“默认”接受。

其三,“溯及既往”条款最易使人吃亏。本案中,基金公司还约定新条款对既往产品同样适用。道理其实简单:双方签约时认可的规则,才是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规则。产品当初如何约定,原则上应依当时之约定;事后单方变更规则,并回溯约束存量客户,本身即难以成立。这也正是此类纠纷中争议最为集中的问题。

05 边界亦需厘清,避免矫枉过正

当然,也需把边界讲清楚,以免矫枉过正。并非所有线上勾选均属无效,亦非所有仲裁条款均告作废。若条款展示清晰、显著,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知情与选择机会,且当事人确实确认,则该条款通常仍具有约束力。法院否定的是“强制捆绑、剥夺选择权”的做法,而非线上签约这一形式本身。

06 给投资者几点提醒

对普通投资者而言,以下几点可供留意。

其一,不宜将协议弹窗一概略过。当APP提示“协议已更新”“新增条款”,尤其涉及仲裁、管辖变更等表述时,建议先行细读,再行决定。

其二,谨记一项原则:被动勾选不等于自愿接受。若仅因技术流程所迫而点选同意,又无其他选择空间,此类“同意”在争议发生时,仍可提出异议。

其三,一旦遇此情形,亦不必消极接受。可主张相关条款不构成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请求法院审查;多数情况下,强制捆绑的条款未必能得到支持。

归根结底,此案所维护的,不限于方老先生个人的诉讼权利,更是所有在手机上“一键同意”的普通投资者。技术为生活带来便利,却不应顺势剥夺当事人本已享有的权利,法律对此不会放任。下次再遇协议弹窗,不妨稍作停留,细读之后再行点选。


律师介绍: 王娟,广东知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执业证号:13101200411021831。 主要业务范围:家族办公室法律服务及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投融资及并购法律服务,企业税务合规刑事合规、金融领域刑事辩护及控告。长期处理信托、私募基金、保险、银行理财、民间理财、股权投资、复杂婚姻家事纠纷案。

案件来源:澎湃新闻、环球网、中国日报等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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