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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科技软件篇」系列 ④关键词藏在后台,链接标题干干净净:隐性使用怎么判
上一篇讲了竞价排名的显性使用:链接标题里出现对手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这一篇讲另一种更隐蔽的操作:把对手的品牌名设为搜索关键词,但链接标题和描述里干干净净,一个字都不带。用户搜索"海亮教育",第一条是竞争对手的推广链接,标题写得像海亮的相关信息,点进去才发现是另一家教育集团。这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再审改判中给出明确答案: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260万元。游戏直播行业的另一起同类案件,印证了同样的规则。
一、荣怀与海亮:一场打了三年的教育集团之争
案件来源:海亮教育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海亮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浙江荣怀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诸暨荣怀学校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3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2022年11月28日作出;一审为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6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二审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463号民事判决)。
海亮教育,浙江诸暨的知名教育集团,旗下有小学、初中、高中、外国语学校、艺术中学等多所学校,"海亮"商标和字号在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教育服务属重点民生行业。荣怀教育集团同样是诸暨的教育机构,与海亮存在直接竞争关系。2019年,海亮方发现:在360搜索引擎搜索"海亮""海亮教育",搜索结果靠前位置出现荣怀方的招生信息网站链接,链接右下方标注"广告"字样,但链接标题和描述中并不直接出现"海亮"文字。
海亮方起诉后,案件经历了三级法院的程序反复。一审认定荣怀方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赔300万元;二审改判,认定后台设置关键词的隐性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海亮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193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赔偿260万元。
最高法判决的说理,围绕五个争议焦点展开,每一层都是证据攻防的示范。
二、实施主体:后台操作记录与网站备案信息锁定责任人
第一个焦点是"谁干的"。荣怀方否认设置关键词。法院查明:360点睛平台后台显示,推广账户的操作人是某个QQ邮箱或"增值顾问"账号,而该QQ邮箱是荣怀学校员工陈某的邮箱;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陈某曾与360平台客服就关键词设置事宜沟通。被推广的三个网站,备案主体虽然分别是荣怀学校、一家科技公司和一家教育咨询公司,但网站内容都是荣怀方的办学情况和招生信息,其中一个网站的版权所有人指向荣怀学校。据此认定被诉侵权行为系荣怀教育集团与诸暨荣怀学校共同实施。
第二个焦点是关键词数量。平台操作记录显示,操作人根据"荣怀招生"推广计划,设置了"诸暨海亮初中""诸暨市海亮学校""海亮学校招生简章""海亮教育"等46个含"海亮"字样的关键词,被划分在"竞品"和"诸暨地区"两个推广组。扣除3个修改匹配模式的记录,实际设置43个。这一数量的查明,直接服务于侵权情节的认定和赔偿的酌定。
三、前后台的因果关系:广告标记成为关键证据
案件最大的争议在证据:二审法院认为,360平台后台数据显示2019年关键词展示量和点击量为零,说明公证时输入的搜索词未与后台关键词发生匹配,前端展示结果不能归因于后台设置行为。最高法纠正了这层认定:平台先后两次提交的数据仅有2018年5月至6月的记录,不包括2019年的数据,在缺乏2019年数据的情况下,不能当然排除后台设置行为与前端展示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反,公证书记载的搜索结果中荣怀方信息链接右下方均标注"广告"标记,意味着该链接是付费推广链接而非自然搜索结果;结合后台账户设置有数十个含"海亮"的关键词,输入"海亮"即能得到荣怀方推广链接,前端展示结果系由后台关键词设置触发的可能性极高。
这段说理对科技公司维权有直接指导意义:搜索平台的"展示量为零"数据不完整时,付费推广的"广告"标记、关键词设置记录、搜索触发结果,三者结合足以建立前后端的因果链条。
四、法律定性:隐性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海亮方还主张搜索结果中出现的"海亮教育"大楼图片构成商标性使用。最高法审查后认为,公证书所附图片只能看到建筑物轮廓,楼宇上镶嵌的文字模糊无法识别,而权利商标主要体现为文字,不足以证明对"海亮"进行了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但后台设置关键词的行为定性没有悬念。最高法在判决中明确:在竞价排名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将竞争对手的知名商标或企业字号、企业名称设置为关键词,进行"隐性使用"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客观上利用竞争对手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将原属于竞争对手的流量吸引至自身网站,从而获取竞争优势。此种参与竞争的方式和手段,不仅直接损害了竞争对手的权益,扰乱了正常的互联网竞争秩序,也对消费者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予以规制。
判决结果:停止设置含"海亮""海亮教育"字样的关键词,停止在搜索结果推广内容中使用含"海亮"字样的行为;在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60万元。
规则:显性使用(链接标题或描述中出现他人商标)=商标侵权;隐性使用(仅后台设置关键词、前台不展示)=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但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不正当竞争。分水岭在于相关公众在搜索结果页面是否看到他人商标。
五、虎牙与烛龙:同一规则的又一次确认
案件来源: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民终200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2023年7月28日作出;一审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44145号民事判决)。
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网络游戏《古剑奇谭OL》的开发商,持有"古剑奇谭""古剑奇谭OL"等注册商标(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第41类在线游戏等)。一家知名游戏直播平台在百度搜索推广中设置关键词,用户搜索相关游戏名称时,该平台的推广链接出现在搜索结果中,链接描述为"看游戏直播来虎牙超火的游戏直播平台",标注"广告"字样。但链接标题和描述中都没有出现"古剑奇谭"等商标文字。
直播平台否认关键词是自己设置的,还主张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北京知产法院逐层回应:关于竞争关系,烛龙公司与虎牙公司均通过网络向游戏用户提供服务,同为网络游戏服务的提供者,双方具有竞争关系;关于关键词设置,被诉推广链接标注"广告",描述内容指向该平台,根据上述事实可合理推知存在关键词设置行为,且获益方为该平台;平台仅单纯否认而未作出合理解释,一审证据可初步推定系其设置;二审中平台自认2019年3月就在百度设置了广告推广账户,进一步印证。关于行为定性:链接标题和网页描述中均未显示与涉案商标相关的字样,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不落入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调整范围,但该行为不当利用他人商标知名度获取流量,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虎牙公司负担。
两个案件一南一北、一个最高法一个知识产权法院,结论完全一致:隐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对科技公司而言,这条规则意味着:即便链接标题干干净净,把竞品商标设为后台关键词,依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对品牌方而言,隐性使用的维权路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诉时要注意诉由的选择和证据的组织。
律师提示
如果你是品牌方:
① 发现竞品链接出现在自己品牌名的搜索结果中,立即公证保全:搜索页面全屏截图、链接的"广告"标记、点击后的落地页,缺一不可。
② 向搜索平台调取关键词后台设置记录,平台拒绝提供的,申请法院调查令或要求平台作为第三人出庭说明。
③ 隐性使用案件可以同时主张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荣怀案260万元的判赔证明,此类行为的责任并不轻。
如果你是运营者:
① 不要购买竞品品牌名作为搜索关键词,无论链接标题是否展示,隐性使用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② 收到律师函或投诉后立即停止使用相关关键词,删除操作记录要留存,避免损失扩大。
③ 设置推广计划时,对关键词做商标检索,避开他人注册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字号。
下篇预告从搜索框进入微信生态:小程序和公众号的名称之争。一家公司用"小泥人小程序"做推广被认定侵权,另一家公司被腾讯起诉,因为它的产品叫"公众号助手"。小程序名称、公众号名称的商标性使用认定标准,与独立APP一致。下一篇拆解微信生态内的三起案件。
上海君庐律师事务所· 商标侵权研究系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