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引言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跨越式发展,AI艺人与AI剧集已从科技概念迅速演变为具有商业规模的新兴业态。虚拟偶像、AI声音复刻、AI生成短剧(漫剧)、AI魔改影视等形式层出不穷,在带来巨大商业价值的同时,也引发了著作权归属、人格权保护、内容安全监管等一系列复杂法律问题。本文系统梳理AI艺人及AI剧集的发展现状、法律定性与保护体系、主要法律难点,并结合国内外典型案例,提出相关企业的合规应对建议,以期为业界提供实务参考。
02
发展现状:
从“技术展示”进入“产业治理期”
所谓“AI艺人”,在实践中通常并非一个严格法律概念,而是指利用深度合成、语音合成、动作捕捉、数字建模、大模型生成等技术形成的可持续运营的虚拟表演主体,常见形态包括虚拟偶像、数字主播、数字代言人、AI分身、AI配音人、AI主持人等。2024年11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行业标准 GY/T 411-2024《数字虚拟人技术要求》,已从标准层面将数字虚拟人纳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的技术治理框架,说明这一赛道已经具备相当明确的产业化基础。
所谓“AI剧集”,则包括两类:一类是AI辅助创作,即由人主导剧本、角色、镜头、审美风格,再以AI完成部分生成或提效;另一类是AI高度生成或全流程生成,即从文案、分镜、角色、画面到配音、剪辑,均大量依赖模型输出。据新华网旗下《瞭望》周刊2025年4月报道,AI在微短剧中的应用正从局部工具扩展为全流程重构,以全AI制作的微短剧《白狐》为例,制作团队仅四人,将传统模式约三个月的制作周期压缩至两周,制作成本大幅降低[1]。
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接受专访时呼吁,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这一全新领域问题复杂,相关裁判规则需要通过不断探索逐步明确[2]。与此同时,当前,AI换脸合成、声纹克隆复刻、影视素材任意篡改、魔改、擅自抓取演员影像声频用于AI模型训练等侵权行为频发,严重侵害演艺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扰乱视听行业正常秩序。为此,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于2026年4月2日发布严正声明,强调演艺人员依法享有的肖像权、声音权、艺术形象权等人格权益受法律全程保护;支持演员依法维权,对恶意侵权的个人、机构及未尽审核义务的平台,将依法追究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3]由此可见,从监管逻辑上看,AI艺人和AI剧集已进入规模化应用阶段,其引发的法律问题亦日益凸显。


03
法律定性与保护范围
一、AI艺人的法律性质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无论是虚拟偶像还是AI复刻型艺人,均不具备法律主体地位,不能作为民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虚拟数字人本质上是一种可视化数据集合,其涉及的各项权益均归属于相关自然人或法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指出: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中,将虚拟数字人按照人物形象、相关视频等进行区分,分别认定为美术作品、视听作品、录像制品等,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虚拟数字人不被认定为民事主体。[5]
1. 著作权层面:形象、作品与表演的分层保护
AI艺人形象本身(人物设计图、造型等)可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版权归属于创作者(通常为运营公司或其委托的设计团队)。对于动作捕捉型虚拟偶像,其直播中形成的内容可能构成视听作品或录像制品。然而,虚拟偶像自身无法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著作权法》第39条规定的表演者权利主体限于自然人和法人,而并不包括虚拟偶像。

2. 人格权层面:声音权与肖像权的保护
对于AI复刻型艺人,最核心的法律问题是声音权与肖像权的侵犯问题。就肖像权而言,依据《民法典》第1018条至第1019条,肖像权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1023条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参照第1018条至1019条,未经声音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声音。这一条款确立了声音作为独立人格权客体受保护的法律依据,使被AI克隆声音的艺人可以直接援引人格权路径提起侵权之诉。

3. 反不正当竞争法层面
当AI艺人的运营行为造成市场混淆(如消费者误以为其代言真实来源于某位知名艺人),或通过不正当手段仿冒他人声音商品化权益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混淆条款可发挥兜底保护作用。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一般条款也可对侵犯声音权益但尚无明确法律依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
二、AI剧集的法律定性
1. 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争议
AI剧集中最核心的法律问题,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能否享有著作权保护。我国司法实践目前呈现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立场,尚未形成统一标准。核心争点在于:用户输入提示词、选择参数、筛选结果等行为,究竟是思想范畴还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行为。


2. 训练数据的合法性问题
AI剧集的制作首先涉及以大量影视内容作为AI训练数据的问题。若未经版权人授权直接抓取、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影视作品作为训练素材,则可能侵犯版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在2024年2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宣判的“广互奥特曼案”【案号(2024)粤0192民初113号】中,被告AI平台在用户请求时生成与原告享有独占授权的奥特曼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图像,法院认定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与改编权。此案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明确了生成式AI服务平台对训练数据及生成内容承担版权审查义务。

3. AI魔改剧集的侵权认定
AI魔改影视剧是近年来引发广泛关注的侵权新形态,主要表现为利用AI技术对《甄嬛传》《红楼梦》等经典影视作品进行场景替换、换脸、改变剧情走向等二次创作。2024年12月,广电总局网络视听司专门发布《管理提示(AI魔改)》,指出此类视频为博流量、亵渎经典IP、与原著精神内核相悖,且涉嫌构成侵权行为,要求平台限期排查清理。[9]
从法律角度分析,AI魔改行为可能同时侵犯:其一,原作的著作权,具体包括改编权(对原作进行改编构成未经授权的演绎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著作权人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项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二,演员的肖像权,即将演员形象以夸张或歪曲方式呈现,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肖像权。

[1]《瞭望》周刊. AI重构微短剧产业[EB/OL]. 新华网, 2025-04-16. https://www.news.cn/ent/20250416/40eebd8f2efa45eab4ac7d89ffb09152/c.htm
[2] 陶凯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专访: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EB/OL].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2026-03.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1541.html
[3]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严正声明[EB/OL]. 人民日报, 2026-04-02.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 严正声明[EB/OL]. 人民日报, 2026-04-02
[4]魏依晨. 虚拟技术加持,周深和邓丽君同台献唱,梦幻联动[EB/OL]. 百家号, 2022-01-21.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0720401807086297&wfr=spider&for=pc
[5]肖聪. “AI生成,不是法外之地”系列报道三:用AI技术生成虚拟数字人,法律边界在哪儿?[EB/OL]. 人民网, 2024-07-13. http://society.people.com.cn/n1/2024/0713/c1008-40277201.html
[6] 新浪财经. 何以规制AI“魔改”乱象?[EB/OL]. 2025-01-07. 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5-01-07/doc-ineeeanv7990751.shtml
[7] 中国新闻网. AI生成的内容版权究竟该归谁[EB/OL]. 2025-04-23. https://www.chinanews.com.cn/sh/2025/04-23/10404267.shtml
[8] 李占科, 张晓荣. 生成式AI与知识产权系列 | (一)AIGC可版权性和著作权权属问题[EB/OL]. 环球律师事务所官网, 2025-07-09. https://www.glo.com.cn/Content/2025/07-10/1034408455.html
[9]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要求规范AI“魔改”短视频[EB/OL]. 2024-12-10. https://www.nrta.gov.cn/art/2024/12/10/art_3731_69779.html
本文作者

胡杨 Yang HU
合伙人
yang.hu@kinglandlaw.com
胡杨律师拥有多年影视、传媒、软件开发、游戏、生产制造产业以及互联网科技等领域的法律服务经验,致力于为境内外客户在争议解决、知识产权、资本市场等领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胡律师被“LEGALBAND”评为2025年度中国区娱乐法领域客户信赖律师15强,被“LegalOne”评为2025年度中国区TMT领域客户信赖律师15强、知识产权实务先锋45强,入选“The Legal 500”亚太地区TMT、知识产权榜单推荐律师等。

李泸 Lu LI
律师
lu.li@kinglandlaw.com
李泸律师专注商事争议解决,在影视、传媒与互联网科技领域拥有多年行业实践经验。她长期服务于互联网科技、文化传媒、金融与信息技术等重点行业的领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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