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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第一节 工程监理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专题:质量管理规定】
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
1. 质量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建筑设计单位
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企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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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擅自修改设计。 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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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必须对建筑材料、建信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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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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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准务
精
工程发包: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设单位报审图纸。
委托工程监理: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
办理质监手续: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材料设备采购: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
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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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9 1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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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 微
系
联
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一行竣工验收。并向有关部门移交资料。
唯
3. 竣工验收条件(四有一完成)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成工作)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有保修书)
4.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符合资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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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
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设计单位还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设计交底)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
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设计单位还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符合资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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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质量1 7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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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信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微
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联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
题
押
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准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精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 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甲方+质监站)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
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 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见证取样)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 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6.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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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监理符合资质的规定。 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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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微
系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 料、建筑构一
联
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
唯
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不能和被 监理管理的单位有关系)
监理工程师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
单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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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最低质保期的规定
项目 保修期
•基础设施
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地基基础工程
(终身保修)
•主体结构
•屋面防水
•有防水要求的房间 5年
•外墙面防渗漏
•供热、供冷系统 2个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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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管理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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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管道 题
押 2年
准
•设备安装 精
•装修
•其它项目 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9.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事故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8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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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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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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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 当在24小时内向系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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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部门报告。(属地管理) 唯
10.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单位的处罚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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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质量条例中对人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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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9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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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责令停止执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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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押、监理工程师等注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
准
精
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册;
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员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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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内涵与分类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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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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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一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订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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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 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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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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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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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回 要约8 4的撤销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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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还没有到达受要 在要约 发生法律联效力之后,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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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人时 撤销通知 应 当 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
撤回通知应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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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况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如请按要求在3天内将水泥送至工地、请在15日
内答复、3个月内款到即发货等)。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
5.要约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被拒了)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撤销)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超期)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有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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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承诺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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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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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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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撤回 撤回承诺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
逾期承诺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向原要约人发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
修改
非实质性变 更 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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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同成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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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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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唯
一般规定
承诺生效时间和地点即为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
合同成立特殊情况 方接受的。
(实质重于形式)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
接受的。
8. 格式条款
项目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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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涵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
无效 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格式条款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护弱势一
争议解决 方)。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9. 缔约过失责任
项目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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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涵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3 8合同未成立),发生下列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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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订立合同,联恶意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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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押
故意隐瞒与准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精
情形
有其他违背 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
保密
正当使用。
10.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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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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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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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同约定不明时民法典合同的处理规则
项目 内容
价款或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报酬 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地点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费用 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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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12.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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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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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连带债务
债权人可以向任一连带债务人要求偿还任意比例的债务。
连带债务人在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 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结束。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向其它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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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 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1 7内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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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
系
14.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时)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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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类型 内容
没有先后 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
同时履行抗辩权
履行顺序 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先履行抗辩权
其履行要求。
有先后
履行顺序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
不安抗辩权
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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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
情形)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
16.合同的转让与变更
项目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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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协商8 4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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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内容变)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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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系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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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精
合同转让 债务转让: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主体变) 债权 债务一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
因债权转 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根据债权性质不 得转让
合同不得转让的情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形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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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合同终止的条件(五类)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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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内 涵
履行 清偿
抵消 互负债务,对等消灭
债权人不明,债务人将标的物提交保管
提存
提存期限为五年,超过该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免除 债权人依法抛弃债权
混同 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18.合同解除的分类(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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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涵
约定 协商一致
解除 当事人可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定
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解除
迟延催告解除: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单方
迟延解除: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解除
(注意一定是确实无法补救无法继续履行的)
19.违约责任的种类(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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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定金
项目 内容
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内涵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 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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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 同标的额的20%。 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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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 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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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 的,视 唯 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履行时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不履行时
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1. 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
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适用)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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