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前所述,AI艺人及AI剧集在著作权归属、人格权保护、可版权性、训练数据合规等方面面临多重法律难点,权利主体错位与认定标准分歧使司法实践仍处于个案探索阶段。在这一背景下,现行监管体系如何回应上述问题,企业又应如何在不确定中构建合规体系,成为产业发展的关键命题。以下从监管框架与企业应对两个层面展开分析。
01
现行法律监管框架
围绕AI艺人及AI剧集,我国已初步形成以专项法规为主体、以基础性法律为支撑的多层次监管体系,但整体仍处于动态完善阶段。
1.核心专项监管法规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3年1月10日施行):对深度合成技术的使用进行全面规制,涵盖虚拟偶像、AI换脸、声音复制、音乐合成等形态,要求服务提供者标识AI生成内容、建立内容审核机制、对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须获当事人授权。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8月15日施行):由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颁布,要求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完成备案、建立内容审核机制、在用户协议中约定权利义务,是目前AIGC治理最核心的行政法规。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年9月施行):要求服务提供者对文本、音频、图片、视频等AI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及隐式标识,影视类AI内容须显著标注。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网信办,2026年7月实施):专门针对拟人化互动服务,要求明确告知用户正在与AI互动,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的服务等。

2.基础性法律支撑
《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第3条界定作品类型,第9条及39条规定表演者权,为AIGC内容的权属认定提供基本框架。
《民法典》第1018-1023条:规定肖像权与声音权的保护规则,是打击未经授权AI复刻真实人物的核心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混淆条款,对AI艺人仿冒知名真实艺人形象造成市场混淆的行为提供兜底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AI训练数据涉及个人信息时须遵守,对人脸、声纹等生物识别信息实行特殊保护。
02
法律保护主要难点
1.AIGC独创性认定标准不统一
如前所述,北京互联网法院与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相互矛盾裁判,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对AIGC可版权性认定标准的深层分歧。核心争点在于:用户输入提示词、选择参数、筛选结果等行为,究竟是发布指令的思想范畴还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行为?在最高法作出统一解释前,不同法院可能得出相反结论,导致权利人处于高度不确定状态。这对AI剧集的版权注册与商业开发均带来较大风险。
2.AI艺人权利归属规则缺位困境
现行法律规定表演者权的主体须为人,虚拟偶像本身并非法律主体,其运营涉及的实际权利主体为运营公司与幕后表演者。当虚拟偶像的表演受到侵害时,法律上能够主张权利的只有运营公司或幕后表演者,但二者之间的著作权及邻接权归属缺乏明确规则。困境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其一,运营公司与幕后表演者之间的著作权及邻接权归属,因合同约定往往不明确,极易产生权属纠纷;其二,幕后表演者是否享有《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所规定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行使,现行著作权法尚无明确规定;其三,虚拟偶像形象作为运营公司的核心资产,运营公司与幕后表演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或演艺经纪合同期满或解除后,幕后表演者能否继续参与该虚拟偶像的运营、抑或能否另行从事相似内容创作,二者之间的权益边界尚不清晰,品牌持续运营的权利归属存在争议。以上三点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均缺乏明确规则,实践中大量合同纠纷由此而生。

3.训练数据的合规边界模糊
AI艺人及AI剧集的底层依赖是大规模训练数据,但哪些数据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哪些须获得授权,我国法律规定相对不明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举的十三种合理使用情形中,并不包括文本与数据挖掘这一在欧盟《人工智能法》及日本《著作权法》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形。这一立法空白使AI训练行为的合法性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4.技术鉴定难度大
AI生成内容的传播速度极快,在不同平台间传播时往往去除来源信息,权利人难以及时发现和锁定侵权内容。此外,AI生成内容与原作的相似性认定涉及技术鉴定,目前具有鉴定深度合成音视频能力的鉴定机构不多,且相关鉴定方法与标准缺乏统一共识,明显增加了司法审查成本[2],这也是权利人维权成本高、维权周期长的客观原因之一。2024年,抖音已对1.1万余部微短剧作品开启版权保护机制,通过前置化特征提取与比对提升侵权拦截效能,是平台层面的探索实践。
5.监管标识合规执行困难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第4、6、9条要求AI内容添加显式与隐式标识,但实践中存在大量规避标识的现象。部分平台或用户将AI生成内容隐去标识后发布,监管部门对大量分散内容的实时核查存在现实困难。2025年2月,国家网信办在清朗专项行动中将整治AI技术滥用乱象列为重点任务,亦反映出这一监管痛点。[3]
6.已故艺人人格权的保护延伸问题
AI复刻已故艺人(如AI邓丽君)涉及的法律问题尤为复杂:其一,已故艺人声音权的死后保护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时,由近亲属主张权利,但声音权是否属于该条保护范围,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其二,即便承认声音权可纳入保护范畴,近亲属行使权利的边界亦不清晰,例如是否可永久独占商业化开发、是否需考虑文化公共利益的平衡等,实践中缺乏明确指引;其三,已故艺人的录音录像制品等邻接权仍在保护期内,未经授权使用则构成侵权。这要求相关公司在商业开发前进行全面的权利状态审查。
03
AI艺人及AI剧集所属公司的合规应对
1.构建系统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对于AI艺人运营公司而言,首要任务是构建系统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代为运营与保护,如最近发布的第三方元相新生 ActID “数字肖像保护、合规授权与真人授权出演”平台。应当对AI艺人的形象设计(包括人物设定、造型图、三维模型等)进行著作权登记;对艺人名称、独特视觉元素及声音(如有条件)进行商标注册,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声音商标;对AI生成视频内容及时进行版权登记,以固定权利归属证据。
2.建立训练数据合规审查机制
公司应建立训练数据来源的合规审查制度,确保所使用的影视、音频、图像等素材具有合法来源:或来自已获授权的数据集,或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或符合合理使用情形。对于以真实艺人声音、形象为基础进行AI训练的,须以书面形式获得权利人的明确授权,授权协议应详细约定训练用途、使用范围、授权期限及相应报酬,避免事后纠纷。

3.落实AI生成内容标识义务
依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AI内容发布者须在内容合理位置添加显式标识,并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对于AI剧集类产品,需在片头/片尾及发布平台的显著位置注明本内容包含AI生成元素或由AI生成等标识。未履行标识义务不仅面临行政处罚,一旦AI生成内容因未作声明而造成损失,还可能承担额外民事责任。建议公司将标识合规纳入内容发布流程的强制环节,并留存相关合规记录。
4.完善幕后表演者合同体系
对于采用动作捕捉技术的虚拟偶像,幕后表演者与运营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合同至关重要。合同应当明确:直播内容及配合表演形成的作品著作权归属;幕后表演者的身份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幕后表演者在何种情况下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公司对已完成表演的商业使用权利范围;合同期满或解除后的竞业禁止义务及知识产权转让安排。运营公司应在商业利益保护与幕后表演者合理权益之间寻求平衡,避免因明显不公平条款被认定无效。
5.内容审核
对于AI剧集的制作发行公司,在向视频平台提交内容前应做好合规自查,重点审核:是否侵犯已有作品的著作权(如实质性相似认定)、是否未经授权使用真实人物肖像声音、是否含有违规内容(低俗、暴力、歪曲事实等)。
6.主动运用法律手段维权
当AI艺人品牌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司应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救济手段:依据《民法典》第1195条的通知-删除规则,向平台发送侵权通知,要求平台删除侵权内容;对情节严重的仿冒、声音盗用行为,依法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或人格权侵权之诉;对造成市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同时提起反不正当竞争之诉;对利用AI换脸技术进行诽谤或造谣的行为,可申请刑事追诉。

04
结语
AI艺人与AI剧集的法律监管,本质上是技术创新与权利保护之间的动态博弈。一方面,AI技术极大地降低了内容创作门槛,推动了文化产业的效率革命;另一方面,它也引发了著作权归属、人格权侵犯、训练数据合规等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法律挑战。
从目前趋势来看,中国司法实践正在从个案探索走向规则体系化:AI生成声音侵权第一案、AI文生图第一案、全国首例AI视频侵权案相继确立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将多个AI相关案件纳入年度典型案件,彰显了司法机关通过裁判塑造规则的主动姿态。
对于AI艺人及AI剧集所属公司而言,合规不是成本,而是核心竞争力的组成部分。在法律边界尚未完全清晰的当下,主动建立权利保护体系、落实数据合规机制、完善合同安排、坚持内容标识义务,方能在这场技术与法律的赛跑中稳健前行,实现商业价值与法律合规的双赢。
[1] Diego Giuliani. Threat or opportunity? Music at the AI crossroads[EB/OL]. fairmuse.eu. https://fairmuse.eu/article/threat-or-opportunity-music-at-the-ai-crossroads/?cn-reloaded=1
[2] 人民法院报. “AI换脸”技术的应用风险及其规制引导[EB/OL].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2024-06-21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35431.html
[3]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5年“清朗”行动重点开展8项整治任务[EB/OL]. 中国政府网, 2025-02.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2/content_7004896.htm
本文作者

胡杨 Yang HU
合伙人
yang.hu@kinglandlaw.com
胡杨律师拥有多年影视、传媒、软件开发、游戏、生产制造产业以及互联网科技等领域的法律服务经验,致力于为境内外客户在争议解决、知识产权、资本市场等领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胡律师被《商法》评为2026年度“The A-List 法律精英”、“LEGALBAND”评为2025年度中国区娱乐法领域客户信赖律师15强,被“LegalOne”评为2025年度中国区TMT领域客户信赖律师15强、知识产权实务先锋45强,入选“The Legal 500”亚太地区TMT、知识产权榜单推荐律师等。

李泸 Lu LI
律师
lu.li@kinglandlaw.com
李泸律师专注商事争议解决,在影视、传媒与互联网科技领域拥有多年行业实践经验。她长期服务于互联网科技、文化传媒、金融与信息技术等重点行业的领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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