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不容“没问题”:关于芜湖市检察院核查结论的几点事实与法律疑问
今天中午,我们收到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电话答复:就李兵案件中家属反映的拒绝提供同步录音录像、驳回关键证人出庭申请两项程序违法问题,经核查,认为繁昌区人民检察院不存在违法违规。
对此结论,我们无法认同、不能接受。本着尊重法治、尊重程序、尊重事实的原则,本文仅就案件客观事实、法律明确规定与核查结论之间的矛盾,作理性说明与依法申诉,不进行人身指责,不夸大、不虚构。
一、两项核心争议事实
1. 申请调取全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被拒绝
家属及辩护人多次书面申请,要求提供李兵留置及讯问期间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用于核实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威胁、疲劳审讯等非法取证情形。繁昌区检察院未提供、未说明合法理由、未出具书面答复。
2. 申请唯一行贿人出庭对质,被驳回
本案核心定案证据仅为一名行贿人证言,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家属及辩护人依法申请该关键证人出庭接受当庭对质、交叉询问,被繁昌区检察院无正当理由驳回,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文、未书面说理。
以上两项,均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被告人、辩护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二、法律怎么规定?
1. 关于同步录音录像
- 《刑事诉讼法》第123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明确:职务犯罪案件讯问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得剪辑、删改;被告人申请调取的,检察院、法院应当提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 立法目的:证明讯问合法性、防范刑讯逼供、保障供述自愿性。
- 逻辑很简单:不给录像 → 无法证明合法 → 依法应排除相关供述。
2. 关于关键证人出庭与对质权
-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刑诉法解释明确: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控辩双方有异议的,法院应当通知证人出庭;被告人有当庭对质、发问的法定权利。
- 本案是一对一、孤证定案,唯一行贿人不出庭,等于剥夺被告人质证权、辩护权,案件事实无法查清。
三、为何难以认同“不存在违法”的核查结论
1. 核查回避了核心问题:法律依据何在?
答复只说“没问题”,但始终未正面回答:
- 拒绝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具体依据哪条法律?
- 驳回唯一行贿人出庭申请,符合刑诉法哪一条?
- 为何不出具书面说理、不送达、不告知救济途径?
没有法律依据的“没问题”,难以服众。
2. 本级核查存在天然利害关系,难以中立
芜湖市检察院与繁昌区检察院是上下级、同系统、同属地,存在直接管理与利益关联。
由下级的上级“自查自证”,缺乏回避、缺乏异地交叉、缺乏外部监督,结论公信力不足。
3. 程序违法不是“小事”,直接影响案件公正
- 不给录像 → 非法取证线索无法核实
- 不让证人出庭 → 质证权、辩护权被剥夺
- 无书面裁定、无说理 → 程序恣意、权利无救济
这些不是“瑕疵”,而是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的严重程序违法,直接关系证据合法性、案件公正性与当事人基本权利。
四、我们的诉求:只要求依法办案、程序公正
我们始终相信法律、尊重司法机关,也愿意在法治框架内理性维权。针对本次核查结论,我们依法提出明确诉求:
1. 依法启动异地交叉核查,由省级检察院或省委巡察组直接督办,回避芜湖、繁昌属地利益关联,全面审查两项程序问题的合法性。
2. 责令繁昌区检察院立即提供全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配合非法证据排除审查;对拒不提供的责任人员依规追责。
3. 依法确认驳回关键证人出庭申请违法,保障被告人当庭对质、质证、辩护的法定权利,通知唯一行贿人出庭作证。
4. 书面答复、依法说理、全程留痕,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利,杜绝口头答复、模糊处理、避重就轻。
五、最后想说:程序公正是底线,不容含糊
我们从不否定司法机关的整体工作,也理解办案压力。但法律底线不能破、法定程序不能省、当事人权利不能随意剥夺。
“没问题”三个字,不能替代法律条文,不能掩盖程序瑕疵,不能消解当事人对公正的期待。
我们会继续依法、理性、有序反映问题,推动案件在阳光下公正审理,也期待上级监督机关能直面问题、依法纠错、维护司法公信力。
本文所述均为客观事实,法律引用准确,无虚构、无夸大、无恶意指向。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诉人:李扬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