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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新、旧版编制规定变化对比说明(一)

水利工程新、旧版编制规定变化对比说明(一)
本文中所指“新版”编制规定指:《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水总[2024]323号)。“旧版”编制规定指:《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水总[2014]429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水总[2016]13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办财务函[2019]448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安全生产措施费计算标准的通知(办水总函[2023]38号)。
总则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13]44号)等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水利工程特点,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水总[2014]429号文)、《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工程部分)》(办水总[20165]132号)等文件基础上,修订形成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大型水利工程、中央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规定适用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阶段,是编制和审批水利工程设计概()算的依据,是对水利工程投资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基础。编制工程规划的项目,本规定是编制和审批投资匡算的依据

建设实施阶段,本规定是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的参考标准。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文件时,应当根据项目特点,结合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相关费用标准。

四、工程设计概()算应当按编制期的价格水平及相关政策进行编制。

五、工程设计概()算应当由设计单位、工程咨询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编制。设计概()算文件应当履行审核程序,由级水利造价工程师按照规定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水总[2024]323号),进一步明确了编规的适用范围。增加了作为编制匡算、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的参考依据。明确了概估算文件需要一级水利造价工程师审核盖章。)
设计概算
第一章  工程分类、概算组成及编制依据

第一节  工程分类和概算组成

(1)水利工程分类。本规定将水利工程按工程性质划分为枢纽工程、引水工程、河道工程三大类。

枢纽工程包括单独立项的水利枢纽工程、水库工程、水电站工程、泵站工程、拦河水闸工程,以及引水工程、河道工程中主要建筑物级别为1级或2级的水源水库、水利枢纽、调蓄水库、泵站、其他重要控制性建筑物等独立建筑物。

引水工程包括供水工程、灌溉工程(1)、其他调水工程。灌溉工程(1)指灌溉工程中设计流量≥5m3/s的骨干工程。

河道工程包括堤防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灌溉工程(2)。灌溉工程(2)指灌溉工程中设计流量<5m3/s的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

按照确定的工程类别,分别采用本规定的枢纽工程、引水工程、河道工程相关编制规定。其中,灌溉工程(2)中隧洞、渡槽等建筑物较多的骨干工程适用引水工程的相关编制规定,采用引水工程下限费用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表附录1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水总[2024]323号),详细了工程分类。每个分类组成进行了明确。)

(2)水利工程概算组成。水利工程概算由工程部分概算,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概算、环境保护工程概算、水土保持工程概算等组成,如图1-2所示。

建设整地移民补偿概算、环境保护工程概算、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应当与工程部分概算一起汇总至工程总概算(设计概算),其中价差预备费、建设期融资利息统一计列。格式见第五章中概算表格相关内容。

(3)本规定主要用于规范工程部分概算编制,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概算、环境保护工程概算、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应当分别执行相应的编制规定

(4)汇总工程部分、建设征地移民补偿、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四部分概算的项目投资,形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投资组成如图1-3所示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水总[2024]323号),基本预备费进入工程部分费用)

第二节 概算文件编制依据

1)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

(2)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

(3)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概算定额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

(4)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包括依据《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编制的设计工程量成果报告。

(5)确定人工、材料、设备等价格和相关费用所依据的文件、价格信息、询价报价资料、合同协议等。

(6)其他。

第三节 概算文件编制一般要求

(1)概算工程量应当与设计工程量成果报告一致。

(2)概算建筑和安装工程单价应当依据工程设计(含永久和临时建筑物设计、设备和管道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特征参数编制。

(3)依据相关行业编制规定和定额编制的专项工程概算,相应投资可以计列在工程部分概算的基本预备费之后,静态投资之前。一般不在工程部分、建设征地移民补偿、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四部分概算之外单独计列专项工程投资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水总[2024]323号),明确了专项工程计列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