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在执行监督一案中判决,仲裁委员会针对裁决事项出具的说明与裁决主文内容在文义上明显不一致时,执行法院应通过书面告知仲裁庭进行说明或调阅仲裁案卷等方式查明说明的效力,不能径行以该说明作为执行依据。(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7-5-203-047号案例:常某与某投资基金执行监督案) (案号:(2020)最高法执监82号) #仲裁裁决 #执行依据 #仲裁说明 #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与说明解释文义明显不符,法院不能径行以该说明作为执行依据
典型案例全文:常某与某投资基金执行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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