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定作方):
住所:
乙方(承揽方):
住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下,经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加工定作产品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
品名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加工定作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用乙方原料完成工作的,乙方必须依照合同约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甲方检验。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甲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和规格提供原材料。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甲方调换或补齐。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第四条 技术资料和图纸提供办法
1.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2.乙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甲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3.甲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 价款、结算方式及期限
1.价款:(大写:元)。
2.结算方式:。
3.期限:年月日前。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甲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乙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甲方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乙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乙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甲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乙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乙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甲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
第九条 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
第十条 乙方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甲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乙方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约定,甲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3.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4.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元(大写:)。未经甲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甲方有权拒收。
5.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 %违约金。
6.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暂由甲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7.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8.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9.未按合同约定的办法和期限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甲方调换、补齐的,由乙方对工作质量和数量承担责任。
10.擅自调换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甲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甲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中途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属乙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乙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的违约金;不属乙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乙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的违约金。
3.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乙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甲方应当偿付乙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4.超过合同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甲方超过领取期限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乙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甲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甲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
5.超过合同约定日期付款,逾期超过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6.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7.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应当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1.当发生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动乱、罢工等;或出现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变化;或意外事件,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遭受免责事件的一方应通知对方、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并在免责事项发生后向对方提供相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文件,方可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2.当出现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双方不能协商变更合同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因治安管理案件或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故意伤害、爆炸、偷盗、抢劫等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后失效。
2.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相关事项约定不明确,或者履行其他事项受到限制需要增加、调整约定事项的,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合同。
(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 | 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具体需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 杨建 律师
业务领域:民商事纠纷解决、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股(债)权投融资专项服务、破产清算、公司风险与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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