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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术的普及正在深刻改变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司法领域亦不例外。人民法院案例库近期收录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入库编号:2026-18-2-116-001),为观察AI技术对诉讼活动的影响提供了典型样本。该案中,诉讼代理人提交带有AI生成标识的电表照片作为证据,法院经审查后不予采信,并对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这一处理结果虽涉及金额不大,却折射出数字时代证据审查规则面临的新挑战。
从法律适用层面观察,本案的核心在于诉讼诚信原则与证据审查标准的具体运用。《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诉讼参与人提交伪造证据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案中,代理人提交AI生成的电表照片,意图证明承租人的用电量,该行为已构成故意伪造证据。法院考虑到行为人主动承认错误、涉及金额较小、未造成事实认定偏差等因素,最终仅予以批评教育,体现了过罚相当的裁量理念。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审查中并非仅依赖照片上的AI标识,还结合生活常识进行了多重验证。入住前电表度数显示为零,与房屋装修、日常维护必然产生用电量的客观事实不符;两张照片中电表框体及电线分布结构存在明显差异,亦可判断非同一电表。这种审查方式表明,即便没有技术标识,法官仍可通过逻辑推理与日常生活经验识别伪造痕迹。
从实务操作角度审视,本案对律师和当事人具有多重警示意义。
第一,举证责任不可虚化。原告主张电费债权,本应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实际用电量,但因其提交伪造证据导致丧失证明机会,最终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提示诉讼代理人,在证据收集阶段应当穷尽合法手段,而非依赖技术造假。
第二,电子证据的审查标准正在升级。随着AI图像生成、深度合成等技术的普及,法院对照片、视听资料的审查必然更加审慎。诉讼参与人提交此类证据时,应当保留原始载体、拍摄时间、地点等辅助信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第三,伪造证据的法律风险远超个案得失。虽然本案情节轻微未予处罚,但民事诉讼法对伪造证据行为规定了罚款、拘留乃至刑事责任的递进式制裁措施,执业律师一旦触碰红线,将面临职业惩戒与法律责任的双重追究。
进一步而言,本案也反映出司法实践对技术异化的回应方向。AI技术本可提高诉讼效率,例如辅助整理材料、分析数据,但若用于伪造证据,则直接冲击司法公正底线。未来,电子证据的审查或将从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深化,法官可能更多地借助元数据检验、数字取证等技术手段核实证据真实性。
综上,该案虽是一起普通的房屋租赁纠纷,却为AI时代的诉讼诚信建设敲响了警钟。技术中立,但使用技术的人必须恪守法律边界。
李某诉熊某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1.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诉讼参与人提交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等手段伪造的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对于诉讼参与人提交的图片、视听资料等易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伪造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注重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考察证据材料所反映的事实信息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逻辑规律、自然规律、定理、定律等,证据的内容是否存在矛盾、可疑之处等,在此基础上依法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房东李某与租客熊某升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租期、租金、水电费等内容。租赁期限届满后,熊某升尚拖欠半年租金人民币4000元(币种下同)及部分电费。李某委托其女儿董某晶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熊某升支付半年租金4000元以及电费1110.40元。诉讼过程中,董某晶主张案涉房屋电表上显示的用电记录系熊某升一人使用,并提交了熊某升入住前以及租赁期限届满后的电表照片各1张,以证明熊某升租住期间的用电量。熊某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质证意见等。
案件承办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入住前的电表照片显示的度数为0,且照片右下角带有“AI生成”标识。经法官质询,董某晶承认其提交的电表照片系通过人工智能软件生成。鉴于此电表照片系伪造,人民法院对该项证据材料依法不予采信,并对董某晶予以批评教育。
后经进一步核实,案涉电表由出租房屋与相邻房屋共用,故无法查清熊某升的用电量。据此,法院认定,李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熊某升的用电量及相应电费,对于判令熊某升支付电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19日作出(2025)鄂0922民初417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熊某升向原告李某支付租金4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为:1.对于李某的诉讼代理人董某晶提交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图片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2.对于图片、视听资料等易于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伪造的证据,如何审查认定。
一、关于提交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图片的行为的审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根据上述规定,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履行诉讼义务,应当诚实守信,包括如实陈述、合法举证等。诉讼参与人提交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等手段伪造的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董某晶提交人工智能生成的电表照片,系为了证明被告熊某升在租赁期内用电量这一基础事实,属于故意伪造证据的行为。鉴于董某晶在法院调查过程中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涉及诉讼标的金额较小,未使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判断发生偏差或错误认定案情,情节轻微,故法院依法对董某晶予以批评教育。
二、对于图片、视听资料等易于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伪造的证据的审查认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2019年修正)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实践中,对证据是否真实的审核认定较为复杂。该项工作需要审判人员根据逻辑规律、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考察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信息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逻辑规律、自然规律、定理、定律等,从而判断证据的内容是否存在矛盾、可疑之处。特别是在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的时代背景下,法院应当注意防范诉讼参与人伪造证据的风险。对图片、视听资料等易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伪造的证据材料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审核。
本案中,董某晶提交的电表照片带有“AI生成”标识,明显系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伪造,非常容易甄别,法院理应不予采信。除此之外,董某晶提交的电表照片还有两点不合理之处:1.熊某升入住前的电表度数为0,这是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生活常识,房东在出租房屋前,至少相应装修活动等会产生用电量,因此,电表度数为0的可能性极小。2.熊某升入住前以及租赁期限届满后的电表照片中,电表的电表框、电线分布结构存在显著差异,可以明显判断出不是同一个电表。因此,即使照片中没有“AI生成”标识,也可以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审核出该组证据存疑,进而不予采信。
【案件案号】
一审: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人民法院(2025)鄂0922民初4170号民事判决(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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