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慧某公司、吴某、万某公司、惠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英某公司经济损失225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任某医院停止使用侵权产品 |
二、案件事实
📅 关键事件时间线

▲ 案件关键事件时间线
📖 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案由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原告北京英某公司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
关键节点:
- 2005-08-31
:北京英某公司成立 - 2011-07-18
:吴某与英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项目经理岗位 - 2014-05
:英某公司将代码存储服务器由VSS改为SVN - 2015-10-13
:涉案权利软件「i-DiaPro血液透析电子病历系统」V3.0开发完成 - 2015-10-30
:涉案权利软件V3.0首次发表 - 2016-02-05
:吴某提交离职申请,称「透析产品线已经基本成熟」 - 2016-03-25
:吴某从英某公司离职,签署《员工离职保密协议》,离职交接包含「血液透析电子病历系统源码及文件资料」等 - 2016-07-15
:惠某公司成立,万某公司持股58% - 2016-09前后
:慧某公司与万某公司签订《慧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标的1200万元,开发「血液透析信息系统」 - 2016-09-29
:惠某公司登记「惠邦血透智能信息管理软件V1.0」著作权(登记号2017XXXX6906),开发完成日期2016年9月29日 - 2016-12-29
:惠某公司登记「析之助血透智能信息化PC工作站管理软件V1.0」著作权(登记号2017XXXX3673) - 2017-09前
:慧某公司向万某公司交付被诉侵权软件(析之助2017版) - 2017-12-04
:某县中医院发布拟单一来源采购公告,推荐供应商为惠某公司,称析之助已覆盖全国23省市超500家医院 - 2019-01-07
:惠某公司声称代码服务器发生严重故障,历史记录被覆盖(无法提交2017版源代码) - 2021-04-01
:英某公司在任某医院公证取证「析之助血透智能信息管理系统」,保全数据库文件、客户端程序等 - 2021-05-28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受理(一审案号(2021)京73民初611号) - 2023-03-29
:英某公司进行第13786号公证书公证,从SVN服务器下载源代码等 - 2023-06-28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英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 2023-11-14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立案 - 2024-10-11
:最高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 - 2025-11-13
:最高人民法院补充询问当事人;英某公司提出增加惩罚性赔偿6750万元的上诉请求(未被准许) - 2025-12-26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慧某公司等连带赔偿2250万元
三、当事人主张与抗辩
📤 原告方主张
📥 被告方抗辩
📊 双方主张对比

▲ 双方主张对比图
四、争议焦点深度分析
争议1:争议焦点一:英某公司是否为涉案权利软件的著作权人,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 📌 原告观点
:英某公司主张其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V1.0-V4.0)、SVN服务器源代码、销售合同、第13786号公证书、第61362号公证书等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其是涉案权利软件著作权人。举证责任应在对方证明SVN存在修改 - 📌 被告观点
:慧某公司等主张英某公司SVN服务器数据可被修改,权利基础不明;吴某等主张V3.0版本与SVN导出版本存在差异,著作权登记证书仅具初步证明效力 - ⚖ 法院认定
:认定英某公司系涉案权利软件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一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 裁判理由
:1.英某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销售合同、SVN源代码等已达到初步证明标准;2.二审进一步补充提交20个近似版本源代码等,证明了开发的一致性和延续性;3.慧某公司仅证明SVN理论上可修改,未指出具体矛盾之处,反驳证据不足以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4.一审要求英某公司证明「源代码服务器未经修改」这一消极事实,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 法律分析
:大前提:《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登记证书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第九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署名者为开发者。大前提:《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使待证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即认定事实存在。小前提:英某公司提交了登记证书、源代码、销售合同等多项证据,慧某公司仅提出理论性质疑未指出具体矛盾。结论:应认定英某公司享有著作权,一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争议2:争议焦点二:慧某公司、吴某、万某公司、惠某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
- 📌 原告观点
:英某公司主张:(1)公证取证的被诉侵权软件可作为证据;(2)吴某接触源代码;(3)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代码段高度相似、数据库ID值完全相同、含有ifm标识和相同Bug、软件缺陷完全相同 - 📌 被告观点
:慧某公司等主张:(1)公证程序违法,被诉侵权软件不能作为证据;(2)吴某仅负责客服不接触源代码;(3)双方软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WebService端差异大、数据库独有表多、运行界面仅一个模块相似、反编译比对整体相似度仅3.1%-5.7% - ⚖ 法院认定
:认定四被上诉人构成共同侵权:被诉侵权软件可作为证据,吴某有接触可能性,两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侵权软件系由涉案权利软件简单修改而得 - 裁判理由
:1.公证取证的程序合法,被告未提交足以推翻公证的相反证据;2.吴某离职交接清单含软件源码,VSS/SVN记录佐证其接触权限;3.反编译代码比对显示大量高度相似代码段、函数名称/日志Bug/空函数完全一致;4.数据库中有两组表ID值和创建时间完全相同(只有同一备份文件才会出现);5.相同软件缺陷——Tab键光标移动顺序缺陷、提示消息中多打空格;6.被告对上述超出偶然巧合的相似点未做合理解释;7.时间线——吴某离职即到慧某公司,合同签订后不到半年惠某公司即登记两项软件著作权;8.被告无法提交1000万元价值软件源代码的说法明显不合常理 - 法律分析
:大前提:「接触+实质性相似」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核心标准(著作权法及司法解释)。大前提:《民诉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事实应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小前提:吴某接触源代码(离职交接清单+VSS/SVN记录),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权利软件代码高度相似(相同Bug、相同ID值、相同空函数等远超巧合),被告无法合理说明。结论:被诉侵权软件并非自主开发,系由涉案权利软件简单修改而得,构成侵权
争议3:争议焦点三: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 📌 原告观点
:英某公司主张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赔偿2250万元经济损失及50万元维权成本。计算方式:30万元/套×500家医院×15%利润率=2250万元 - 📌 被告观点
:慧某公司等主张损害赔偿数额缺乏事实依据;惠某公司提交2018年审计报告主张营收为零 - ⚖ 法院认定
: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25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 - 裁判理由
:1.共同侵权认定:吴某提供源代码→慧某公司销售给万某公司→惠某公司登记著作权「洗白」→四方分工合作明知侵权;从惠某公司成立不到半年即登记两项著作权(登记材料与涉案软件多处高度近似)、万某公司是惠某公司控股股东、孙某和吴某在多家公司交叉任职等事实推定。2.赔偿计算:30万/套有采购公告支撑、500家医院是惠某公司公众号宣传内容(应自行承担后果)、15%利润率属于合理范围,最终支持2250万元赔偿。3.合理费用酌情确定为20万元 - 法律分析
:大前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承担连带责任。《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赔偿数额按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难以计算的参照权利使用费,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赔偿。大前提: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共同故意(明知)和客观上分工合作。小前提:吴某提供源代码—慧某公司开发—万某公司出资—惠某公司登记「洗白」,交叉任职、时间线吻合、登记材料与权利软件高度近似。结论:构成共同侵权,按侵权获利2250万+合理开支20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胜败关键分析
⚔ 各方胜负点
| 原告 | ||
| 被告 |
🔑 核心胜负手
💡 法院裁判的核心逻辑
本案核心胜负手在于举证责任的正确处理和软件比对方法的合理性。一审法院将「源代码服务器未经修改」这一消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导致原告因举证不能而败诉;二审法院纠正了这一错误,正确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同时,二审法院未采纳被告机械的「整体相似度3.1%」比对结论,而是综合考量代码中相同Bug、相同数据库ID值、相同空函数等「远超偶然巧合」的个性化特征,结合被告无法合理解释且拒不提交源代码的不利推定,最终认定实质性相似。关键启示:软件著作权侵权比对不能仅看数字比例,相同错误和个性化标识(如本案的ifm标识、日志记录Bug)往往比整体相似度更有证明力
📊 胜负因素权重

▲ 胜负因素权重
六、案件启示与风险提示
💡 案件启示
⚠ 风险提示
| 高风险 | |||
| 高风险 | |||
| 高风险 | |||
| 中风险 | |||
| 中风险 | |||
| 低风险 |
七、律师服务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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