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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损害赔偿怎么计算?阻碍保全会加重处罚吗?

软件著作权损害赔偿怎么计算?阻碍保全会加重处罚吗?
本文推荐最高法指导性案例279号,以下是一些感悟和总结:

阅读指南:
1.指导性案例的基本信息
2.两项亮点规则:举证责任转移与妨害保全的后果
3.《著作权法》关于经济损失是如何计算的?

一、指导性案例的基本信息
1.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号
2.案件名称:西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诉广州沃某模具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3.案情:西某软件公司(原告)系NX系列工业制造软件的著作权人,其起诉沃某模具公司(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并使用其软件。诉讼中,法院依申请赴被告公司进行证据保全。在已对17台电脑中的9台完成保全,并发现安装了13套涉案软件后,被告公司采取拒不打开剩余电脑、断电等方式,强行阻挠保全工作,导致其余9台电脑未能完成保全。
  • 一审裁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被告侵权,并考虑到其妨害保全的行为,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
  • 二审裁判(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关于停止侵权的判项,但改判大幅提高赔偿额至经济损失2,612,827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 再审裁判(最高人民法院):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

二、两项亮点规则:举证责任转移与妨害保全的后果
本案例确立了两项核心裁判规则:
1."高度近似"可推定实质性相似,举证责任转移
 在权利软件与被诉侵权软件的名称、版本号、版权人信息等特有信息相同,或软件界面高度近似时,法院可无需进行复杂的源代码比对,直接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由其承担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责任。
关于侵权事实的认定】法院观点:已保全的9台电脑中显示的被诉侵权软件与原告软件在名称、版本号、版权人信息上完全相同,构成了"高度近似"。
法律适用:根据著作权法,复制权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在此"高度近似"的证据面前,举证责任发生转移,被告需举证证明其软件来源合法或与原告软件不同。但被告未能提供购买证明,也未能说明软件区别,甚至承认系员工从网上下载,因此法院无需进行代码比对,直接认定侵权成立。
2.妨害证据保全将承担不利后果
被诉侵权人若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妨害法院依法进行的证据保全,法院可以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推定(例如,推定未能保全的产品构成侵权),并将该妨害行为作为侵权情节,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予以考量,可能导致赔偿额大幅提升。
【关于侵权数量与赔偿数额的确定】
法院观点: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证据保全的"妨害"。
法律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法院认定,鉴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导致9台电脑未保全,而已经保全的电脑中全部安装了侵权软件,故可以推定未保全的9台电脑同样安装了侵权软件。因此,侵权软件数量被认定为22套(13套+9套)。
赔偿计算:在明确侵权数量(22套)和正版软件价格的基础上,原告的实际损失可以计算得出,且远超法定赔偿额50万元的上限。结合软件的高经济价值及被告妨害保全、情节严重的因素,法院最终全额支持了原告高达271万余元的损害赔偿请求。

三、《著作权法》关于经济损失是如何计算的?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般赔偿的法定顺序如下: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惩罚性赔偿。以上均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法定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公证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

《著作权法》第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