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裁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被告侵权,并考虑到其妨害保全的行为,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
二审裁判(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关于停止侵权的判项,但改判大幅提高赔偿额至经济损失2,612,827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再审裁判(最高人民法院):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惩罚性赔偿。以上均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法定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公证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
《著作权法》第54条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