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虽未创设全新法律制度,但统一了此前各地裁判标准不一的各类热点纠纷,直接简化律师办案预判、固定举证与诉讼操作标准,下文仅围绕本解释明确规定内容展开。
一、五大统一裁判尺度(均为本解释明文规定)
1. 招投标与阴阳合同效力标准统一
1. 签约时属于强制招标范围,起诉时政策取消强制招标,不能仅以未招标认定合同无效;
2. 中标前提前敲定价款、工程量等核心内容,事后补办招投标的,中标合同无效;以购房、配套工程让利变相压价,相关约定无效。
过去各地裁判尺度差异极大,现全国适用同一标准。
2. 挂靠、实际施工人诉讼路径统一
1. 挂靠协议无效,法院不再支持任何挂靠费、资质使用费,无法官自由裁量空间;
2. 严守合同相对性:发包人不知情挂靠,实际施工人仅能起诉被挂靠单位;仅发包人明知挂靠,才可一并起诉发包人;转包、违法分包项目,实际施工人只能通过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款项。
以往随意追加发包人的代理思路不再可行。
3. 工程价款结算规则统一
1. 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合同,建材、人工正常市场涨价属于商业风险,不予调价,仅情势变更例外;
2. 项目中途停工、未完工结算,统一采用比例折算方式计算工程款,鉴定标准固定;
3. 合同约定审计结算,非承包人原因审计超过1年未出具结论,承包人可直接申请造价鉴定,杜绝发包人无限拖延结算。
4. 工程质量索赔程序统一
发包人发现质量缺陷,必须先书面通知承包人维修;未履行通知义务自行维修产生的费用,法院不予全额支持。此前无需前置通知即可全额索赔的裁判思路作废。
5. 质保金返还起算标准统一
合同中途解除、施工提前退场的,质保金返还期限自实际退场当日起算,不再统一以整体竣工时间作为起算节点。
二、律师办案实操要点
(一)立案诉讼实操
1. 被告主体选择:区分挂靠、转包情形,无发包人知情挂靠证据,不得直接追加发包人,同步准备代位权全套证据;
2. 精简诉讼请求:删除挂靠管理费、单纯市场涨价补差等无法得到支持的诉求,减少当事人诉讼费损耗;
3. 效力抗辩举证:涉招投标项目,同步收集国家招标目录调整文件,作为合同有效抗辩依据;
4. 质量案件必备证据:书面维修通知、送达凭证,缺少该证据会大幅削减索赔金额。
(二)证据整理标准化
1. 招投标类:隔离标前意向书、会谈纪要,文件中不得提前约定价款、工程量;
2. 挂靠纠纷:留存发包人知情施工的聊天记录、现场签字文件、完整付款流水;
3. 审计结算类:留存审计启动时间、催告审计书面记录,满一年即可启动造价鉴定。
三、律师两类业务实操建议
1. 建筑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1. 合同事前审查:标前谈判严禁约定工程核心价款、工程量条款;不设置挂靠、收取管理费相关条款;
2. 全流程风控:质量问题统一发书面维修通知;明确审计结算一年期限;退场时固定退场时间,写明质保金起算节点;
3. 经营模式调整:逐步减少挂靠合作,完善分包债权催收、代位权维权全套书面证据。
2. 建工诉讼代理业务
1. 案件结果可标准化预判,不用再参考各地过往裁判习惯;
2. 固定证据收集清单,重点新增招标政策文件、发包人知情挂靠材料、审计催告记录、维修通知四类材料;
3. 统一诉讼方案,减少同类型案件代理思路混乱。
四、适用时间提醒
本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新受理一审案件适用;此前已受理未审结案件,仍适用旧《建工解释一》,接待客户、立案代理时需区分时间选用裁判规则。
贵州黔聚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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