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日,工信部发布本年度第4批侵害用户权益 APP 通报,32款应用及SDK因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过度索权、频繁自启动等问题被点名。监管力度持续加码已成定局,隐私合规早已不是“可选项”,而是“生存底线”。
从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到2024年《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落地,再到2026年监管执法常态化、大额罚单频出,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正在从“立法建设期”进入“严格执法期”。
结合四部委《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核心条款,整理出以下8类违规场景:
“先斩后奏” — 同意前即开始收集数据
违规表现:
首次启动 APP 时,在用户点击“同意隐私政策”之前,就初始化第三方SDK、读取设备IMEI/MAC地址、获取剪切板内容、上报应用列表等。
法律依据: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 。
• 《认定方法》第三条:征得用户同意前就开始收集个人信息,可认定为“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贪多求全” — 违反最小必要原则
违规表现:
手电筒APP索要通讯录权限、计算器APP读取地理位置、输入法APP调用麦克风;用户拒绝非必要权限后,APP拒绝提供核心业务功能;要求用户一次性打包同意全部权限。
法律依据: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
• 《认定方法》第四条:收集的信息与现有业务功能无关、因用户不同意非必要信息而拒绝提供服务,可认定为违反必要原则。
“敏感无感知” — 敏感信息未单独同意
违规表现:
收集人脸、指纹、声纹等生物识别信息,行踪轨迹、医疗健康、金融账户、未成年人信息时,混在隐私政策中一揽子授权,没有单独弹窗告知并取得明示同意。
法律依据: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
“暗度陈仓” — 第三方 SDK 失控
违规表现:
集成的广告、统计、推送类SDK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采集设备信息、地理位置、应用安装列表;隐私政策中未逐一列出第三方SDK名称、收集目的、数据范围。
法律依据: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委托人应当监督受托人。
• 《认定方法》第二条:未逐一列出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插件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属于未明示收集规则。
"天书政策" — 隐私政策不透明
违规表现:
隐私政策长达数万字、充斥专业术语、关键信息藏在角落;收集目的、方式、范围表述模糊笼统;数据共享给哪些第三方、用于什么场景不明确;政策更新后不主动告知用户。
法律依据: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
“进来容易出去难” — 注销与删除权缺位
违规表现:
没有账号注销功能;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如要求提供手持身份证照片、要求完成特定任务);注销后后台数据未真正删除,仍用于营销推送;用户申请删除个人信息后长期不响应。
法律依据: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处理目的已实现、用户撤回同意、停止提供服务等情形下,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
• 《认定方法》第六条:为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未在 15 个工作日内处理,可认定为未依法提供删除/更正功能。
“算法黑箱” — 个性化推荐无退出渠道
违规表现:
基于用户画像进行精准广告推送、信息流个性化推荐,但未提供关闭个性化推荐的选项;开关入口隐蔽、操作路径复杂;关闭后仍变相收集用于推荐。
法律依据: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
• 《认定方法》第三条:定向推送未提供非定向推送选项,属于违规。
“诱骗授权” — 欺诈误导式同意
违规表现:
用“领取红包”、“解锁功能”、“积分奖励”等方式诱导用户授权;权限申请弹窗不说明真实用途;默认勾选同意隐私政策;更新版本时自动恢复用户已关闭的权限。
法律依据: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 《认定方法》第三条:以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方式误导用户同意,属于违规情形。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