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租赁模板即使第一次实际使用,也仍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关键不在过去是否用过,而在该条款是否为重复使用预先拟定,且签约时没有与承租人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所以,“第一次使用”只说明实际使用次数,不能单独证明它不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12月5日公布施行。
该解释第九条明确,不能仅以“未实际重复使用”为由,主张相关条款不是格式条款。
但这不意味着所有第一次使用的模板,都必然属于格式条款。
如果有证据证明文本并非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仍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示范文本也不能替代协商事实。《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市场监管总局2025版)》说明,双方可以修改、增补或删减文本。
这表明模板存在协商空间,但文本来源本身不能证明某次签约已经协商。
条款性质和条款效力需要分开审查。认定为格式条款,也不能直接推出具体条款无效。
签约时的合同版本、修改痕迹和沟通记录,可用于说明文本如何形成及是否协商。
只证明“这是第一次使用”,通常不足以完成格式条款的性质判断。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