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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果读高中历史选必一:为国理财,取民有制‖第16课《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

白果读高中历史选必一:为国理财,取民有制‖第16课《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

2000年,河南尉氏县后大庄村出土了一座元墓,墓壁上绘有一幅纳粮彩绘壁画。画面中,仓房前一群农民肩负粮袋,准备将粮食入仓;右侧树荫下,一名身着红袍的官员坐在朱红色桌案后进行登记,案上摊着文书簿册。

这幅画,描绘的是农民向封建政府纳粮的场景。它的背后,是一条贯穿中国数千年历史的赋税制度。

数千年来,农民为封建国家纳粮当差,承担义务,受尽剥削。

但是,没有税收,政府就无法运转,官员就没有俸禄,军队就没有粮饷,公共工程就无法修建。

赋税是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是“国家之命脉”。

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赋役变革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

在商周时期,实行的是井田制。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民在公田上集体劳动,收获归国家,这就是助法。借助民力耕种公田。孟子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说的就是夏商周三代不同的赋税制度。此时,税、役、赋还没有完全分开,国家既从土地上获取收益,又从农民身上征调劳役。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随着铁器牛耕的使用和推广,生产力大大提高,井田制逐渐瓦解,土地私有制开始出现。各国为了增强国力,纷纷进行赋税改革,其中最具标志性的是鲁国在公元前594年实行的“初税亩”。打破公田和私田的界限,一律按田亩的多少征收田赋。这是中国历史上田赋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标志着中国从“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的转变,也是中国土地私有制正式确立的象征。

此后,各国纷纷效仿。齐国管仲推行“相地而衰征”,按照土地的好坏分等征税;晋国“作爰田”,把公田赏赐给众人以换取赋役支持;楚国“量入修赋”,对山林、薮泽、平原等不同土地进行分类,根据收入情况征收赋税;郑国子产“作丘赋”,将军赋按田亩分摊。这些改革,虽然细节各有不同,但方向是一致的:从“以人丁为主”向“以田亩为主”转变,从“劳役”向“实物”转变。

秦汉时期的赋役

秦汉时期的赋役,大致包括三部分:田赋、人头税和徭役。

田赋,就是土地税。 秦朝田赋税率极高,史称“收泰半之赋”,也就是要缴纳田地产量的三分之二作为田赋。秦亡后,汉初统治者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采取“与民休息”的政策,田赋税率大大降低。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即征收产量的十五分之一)的税率,到汉景帝的时候改为三十税一。这一税率,在整个汉代基本维持不变,成为后世称道的“轻徭薄赋”的典范。

但这里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汉代的田租虽然名义上是按产量的一定比例征收,但实际上并非每年根据实际产量临时计算,而是通算多年的平均产量,以三十税一的标准折合为固定数额来缴纳,是一种“定额课税制”。汉武帝时还更改了亩制,将各地大小不等的划亩标准统一为240步一亩,亩的面积增加,而租额大体仍旧,田租占亩产量的比率实际上又大大低于三十税一,有“百一而税”之称。

人头税,就是按人头征收的税。 秦朝向人民征收极重的口赋,即人头税。云梦睡虎地秦简中就有口赋或户赋的记载。《汉书·食货志》称,秦朝“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都是秦朝赋税繁重的明证。

汉朝的人头税分为口赋和算赋两种。口赋是儿童税,规定不分男女,7—14岁每人每年缴口赋20钱,汉武帝以后加征3钱,共23钱。据《汉仪注》记载,这多征的3钱是“以补车骑马”。用做军费开支。算赋是成年人税,15—56岁每人每年出算赋120钱,商人和奴婢的算赋钱还要加倍。算赋和口赋的具体征收是在每年的8月进行,先由地方官吏按户登记人口,核实年龄,编成户口簿,作为征收的依据。

算赋和口赋征收货币,这样就加强了农民与市场的联系,也促进了汉代商品经济的发展。

人丁税负担沉重。据估计,一个五口之家的农民,耕种百亩土地,年产粮食约一百石,以三十税一计算,田租约3.3石;而口赋和算赋合计,一家若有三个成年人、两个儿童,仅人头税就要缴纳400钱,折合粮食约13石。人头税的负担,远远超过了田租的负担。所以,人头税才是压在中国古代农民身上的最沉重的负担。

汉朝还征收财产税。例如,对车船征税,对商人和高利贷者征收算缗钱,对财产总额征收“税民资”,甚至农民饲养六畜都要缴税。算缗钱是汉武帝时推行的、向商人征收财产税的政策,主要目的是打击富商大贾和高利贷者的经济实力,增加政府收入。算缗钱的税率是“缗钱二千而一算”(即每2000钱纳税120钱,税率6%),对于商人手中的储积进行征税。由于商人大量隐匿财产,汉武帝又颁布了“告缗令”,鼓励告发隐匿财产者,规定将没收财产的一半奖励给告发者。这一政策产生了巨大的社会震动,史称“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商贾中家以上几乎全部破产,国家财政大为充实。但负面影响也很明显,“民偷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业‌”,人们不敢积累财富,对经济发展并不利。

徭役,就是国家强制百姓无偿劳动。 秦汉徭役有更卒、正卒、戍卒三种。

更卒是在本郡或本县服劳役,承担修筑城垣、道路、河渠、宫室、陵寝,以及运输粮食等繁重劳动,法定服务期限是一个月。更卒的服役要求非常严格,据云梦睡虎地秦简《徭律》记载,更卒所筑的城垣必须保用一年,不足一年而损坏的,主管工程的官吏要治罪,原来筑城的更卒要重新补修,补修时间不计入服役时间之内。

正卒是指到郡国和京城服兵役,役期一般是两年。正卒在本郡接受军事训练,划分兵种——西北产马之地多编为骑士,平原山区多编为材官(步兵)和步卒,江湖沿海地带多编为楼船士(水兵)。每年八月由太守、都尉会同各县令长举行检阅,评定高下,称为“都试”。

戍卒是指到边塞屯戍,役期一般是一年。

秦朝男子17岁起役,汉初沿用,后来汉昭帝改为23岁起役。所有成年男子,除了有爵位的以外,都要服徭役。可以亲自去服,也可以出钱雇佣代役。亲身服役者称为“践更”,出钱雇人代役者称为“过更”。

徭役的沉重,在秦代表现得最为突出。秦朝出击匈奴、修筑长城、进攻南越、开凿灵渠诸役,每次都要征发几十万人。汉朝人记载说,秦的戍卒不能适应水土,有的死在边境,有的死在路上,老百姓听说被征,就好象被判死刑一样。秦末,陈胜、吴广正是以“戍卒”的身份,被征发前往渔阳(今北京密云)戍守,因遇大雨道路不通,不能按期到达,按照秦法“失期,法皆斩”,于是揭竿而起。秦末更是几乎没有什么更卒、正卒、戍卒的正常制度可言,各种征发都由最高统治者任意决定,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生产力。

隋唐时期的租庸调制

隋朝废除了前代许多苛捐杂税,主要向民众征收租调,征派力役。这一制度为唐朝所继承,变成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是唐朝前期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赋税制度。针对21—59岁之间的成年男子征收。租,就是田租,每丁每年纳粟二石。调,就是家庭手工业产品,随乡土所产,每年纳绢(或绫、絁)二丈、绵三两,或者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庸,就是代役钱,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果不服徭役,可以纳绢或布代替,每天折绢三尺。

《旧唐书·食货志》:“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佣,每日三尺。”

租庸调制的最大特点,就是“以庸代役”,用缴纳布帛来代替服徭役。这保证了农民有较充分的生产时间,不误农时,政府的赋税收入也有了保障。

插图“郧县贺思敬庸调布”,1968年出土于吐鲁番阿斯塔那108号墓,上有墨书“郧县光同乡贺思敬庸调布一端”“开元九年八月□日”“专知官主簿花”等字样。这方唐代的庸调布,是租庸调制在边疆地区推行的实证。

租庸调制的基础,是均田制。不过,受田不足是较普遍的。唐朝中期,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

两税法的推行

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是:以国家财政支出确定赋税总额,然后将总额分解到各地,按田亩征收地税,按户等征收户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同时,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

两税法的核心原则,是“量出以制入”。先计算国家需要多少开支,再确定征收多少赋税。这与现代财政的“量入为出”原则正好相反。更重要的是,它改变了征税标准:从“以丁身为本”变为“以资产为宗”,不再看你家有多少人丁,而是看你家有多少资产。征税的重点从人丁转移到了土地和财产,这标志着中国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

两税法的优点

第一,简化了税收名目,把各种杂税合并为地税和户税两种。

第二,扩大了收税对象,不分主户、客户,一律纳税,行商也要纳税。

第三,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使唐朝在安史之乱后能够继续维持下去。

第四,减轻了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征税不再以人丁为依据,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

当然,两税法也有弊端。比如,它实行“量出为入”,容易导致政府无节制地增加开支;征税时以钱计算,但农民实际缴纳的往往是实物,遇到“钱重物轻”时,农民的负担就会加重;而且,两税法推行不久,苛捐杂税又卷土重来,百姓的实际负担并没有减轻多少。

宋元时期的赋役

宋承唐制,征收两税,但附加税繁杂多变,往往超过正税数倍。宋朝除了征收类似唐朝的庸一样的代役金外,还经常再派发各种徭役。因为徭役扰民严重,北宋中期王安石推行募役法,百姓缴纳免役钱、助役钱,官府募人代役,不再强制百姓服徭役。

元朝的情况比较特殊。它基本上沿袭唐朝的租庸调与两税法,分别施行于北方和南方:在北方征丁税、地税,在南方征夏税、秋粮。但是,元朝在税粮外又有前朝没有过的“科差”,按户之上下征收丝和银两。科差是元代封建政府征收的代徭税,在北方地区实行,是唐代庸调的继续,以户为单位征收丝和银两,反映了元代北方家庭养蚕业的发展。

明清时期的赋役改革

明初赋税分夏税、秋粮两次征收,所征主要是米麦实物。正统年间,江南部分税粮折银征收送赴北京,称“金花银”。金花银的出现,是赋税从实物向货币转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明朝为了保证赋税征收,建立了一套严密的户籍和土地管理制度。洪武十四年,朱元璋命各府州县以“里”为单位编制户籍册,以征调赋役,每十年重编一次。户籍册呈送户部一份,以黄绢封皮,故称“黄册”或“赋役黄册”。与此同时,又命人丈量全国土地,绘制田土册,对相邻的田土按顺序编号、绘图,记录每块田地的名称、类别、面积、田主姓名和四至。由于图形相接,状若鱼鳞,故称“鱼鳞图册”。黄册是“经”,鱼鳞图册是“纬”,二者互为补充,相辅相成,构成了明朝征派赋役的根本依据。

明朝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白银流通量的增加,张居正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实行赋役合并、一概折银。不但赋税折银征收,而且役也改由丁、田共同承担,折成银两,统一征收。政府所需的役,由政府从税银中拿出一部分统一雇人。一条鞭法是中国赋役制度上的重大变革。

它的意义在于:

第一,赋役合并,简化了征收手续;

第二,一概折银,推动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

第三,役改由丁、田共同承担,减轻了无地或少地农民的负担;

第四,政府雇人代役,削弱了人身依附关系,促进了手工业发展。

到了清代,赋税改革进一步深化。1712年,康熙帝规定以前一年的丁银作为定额,不再增加,称“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即位后,将这笔丁银分摊到田赋中,称“摊丁入亩”。从此,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约2000年的人头税彻底废除,国家对百姓的人身束缚进一步减弱。

摊丁入亩的意义极其深远。它标志着中国赋税制度从“二元税制”(人丁税+土地税)向“一元税制”(单一土地税)的彻底转换。从此,征税只看土地,不看人丁。无地的农民不再需要缴纳人头税,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这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快速增长创造了条件。

从唐朝租庸调到清朝摊丁入亩,赋役征发逐渐转到向土地和财产征税,人头税逐渐被废除。

关税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起源与演变

关税的起源与演变

如果说第一目讲的是农业税,古代中国以土地和人口为征税对象的赋役制度,那么第二目讲的就是工商税,以进出口货物和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的现代税种。

关税,是海关依据国家的关税政策、税法及进出口税则,代表国家对进出关境的物品征收的税。中国的关税最早出现在西周时期,当时货物通过边境的“关卡”就要被征税。

在关税出现后的很长一段历史时期里,存在着国内关税与国境关税并立的现象。在世界范围内,废止国内关税、单一征收国境关税的情形,是伴随近代国家的形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出现的,只有数百年的历史。中国直到1931年才开始取消国内关税,实行统一的国境关税。实际上,随着国内关税的逐渐衰亡,国境关税在近代中国的重要性日趋凸显,但在一段时间里,中国不能自主征收国境关税。

关税自主权的丧失

鸦片战争以前,中国享有完全的关税自主权。但鸦片战争后,中国开始丧失关税自主权。

《南京条约》规定,英国商人“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这项规定开了协定关税的恶例。

中国的关税税率不再由自己说了算,而要跟外国人“秉公议定”。

此后的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等不平等条约进一步强化了西方列强的协定关税权。根据这些条约和片面最惠国待遇规定,中国失去了自主调整税率的权力。

不仅如此,掌管中国国境关税的海关大权也长期把持在外国人手中。

从19世纪40年代起,中国一些主要海关开始由外国人管理。1859年,英国人李泰国被任命为总税务司,一手把持海关用人权。1863年李泰国去职,总税务司由英国人赫德继任,1864年总税务司署由上海迁至北京,统管全国30多个海关。赫德担任晚清海关总税务司近半个世纪,直到1908年才离职回国。赫德在任期间,创建了税收、统计、浚港、检疫等一整套海关管理制度和现代邮政系统,但他把持中国海关大权,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英国等西方列强的利益。这表明中国海关已经丧失了自主权,成为半殖民地性质的海关。但另一方面,外国人管理海关也带来了一些近代化的管理方式,推动了中国海关管理的近代化。

收回关税自主权的努力

在近代中国人民的反帝爱国斗争中,收回关税自主权成为一项重要任务。国民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都明确提出废除不平等条约、要求关税自主的主张。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宣告关税自主,并公布国定《进口税暂行条例》。

1928年,国民政府发表“改订新约”的对外宣言,关税自主为其两项主要内容之一。国民政府首先与美国签订了《中美关税条约》,随后,又陆续同意大利、英国、法国、西班牙等国缔结了“友好通商条约”或新的关税条约。到1930年,日本也终于同意了《中日关税协定》。

国民政府通过这些措施,在关税自主权上取得了进展,但仍不能完全自主地制定税率。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才真正收回关税自主权。

新中国的关税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政务院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其实施条例。这个税则及其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独立的专门的海关税法,统一了全国关税制度。

改革开放后,为适应新时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国务院于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强化了关税制度的法制化建设。

195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存在总体关税水平过高、税率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1985年颁布的同名税则对这些方面进行了修改,主要是改变商品分类目录,调整进口税率。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据此重新修订发布了关税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关税的基本制度,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个人所得税的起源与演进

个人所得税,是以纳税人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收对象的税种。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后这成为英国的一个固定税种。英国的做法后来逐渐影响到欧美其他国家,再传播到全世界,使个人所得税成为各国广泛征收的一个税种。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起步于民国时期。

1914年,北洋政府制定了所得税条例,其中包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内容,但并没有实施。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暂行条例,随之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中国成立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人收入水平普遍较低,收入来源单一,国家主要通过低工资、低物价和统购统销等方式来调节收入分配,不需要个人所得税这种工具。同时,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也不需要通过个人所得税来筹集资金。

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正式确立。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经数次修订完善,愈加符合中国社会发展实际,对调节个人收入和实现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回顾历史,从春秋战国的“初税亩”,到秦汉的田赋、人头税、徭役;从隋唐的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推行;从一条鞭法、摊丁入亩,到关税自主权的丧失与收回,再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这条道路给我们留下了什么启示?

第一,赋税制度是国家的生命线。 从秦朝收泰半之赋导致速亡,到汉初与民休息实现文景之治,再到唐朝两税法挽救财政危机。赋税制度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存亡。赋税太重,民不聊生,就会出现官逼民反;赋税太轻,国家财政无法维持,同样难以为继。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点,历朝历代都在探索。

第二,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的总趋势,是从人丁到田亩、从实物到货币、从繁杂到简化。 从春秋战国初税亩开始,到秦汉的人头税,到唐朝租庸调制的以丁身为本,再到两税法的以资产为宗、摊丁入亩的彻底废除人头税。征税标准逐渐从人口转向土地和财产,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逐渐减弱。从秦汉的征收实物,到一条鞭法的一概折银。征收形态逐渐从实物转向货币。从秦汉的田赋、人头税、徭役并立,到一条鞭法的赋役合并、摊丁入亩的单一土地税。征收类目逐渐从繁杂转向简化。

这一趋势,体现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进步。

第三,关税自主权是国家主权的象征。 从鸦片战争后协定关税、海关大权旁落,到新中国成立后真正收回关税自主权。中国关税自主权的丧失与收回,是中国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走向独立自主的历史缩影。没有国家独立,就没有关税自主;没有关税自主,就没有真正的经济独立。

第四,个人所得税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 从1799年英国首创,到1980年中国正式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筹集财政收入的手段,更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工具。

第五,从纳粮当差到依法纳税,体现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 在古代,农民纳粮当差是强制性的义务,是当差而不是纳税。纳税人不享有权利,只有义务。在现代社会,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但同时国家通过税收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公民的权益。

从纳粮当差到依法纳税,从收泰半之赋到全面取消农业税。这一历史性变化,反映了中国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

回望历史,从元朝纳粮壁画中农民肩扛粮袋的身影,到当代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所得的条款。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始终贯穿着一条主线:国家与人民之间,如何取与予。

赋税,是取之于民;公共服务,是用之于民。如何把取的负担放在合理的位置,把用的效益发挥到最大,是每一个时代的执政者都要面对的根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