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内容
ICS 67.060
B 20
DB11
备案号:45105-2015
北 京 市 地 方标 准
DB11/T 1171—2015
粮食仓库仓储管理规范
Storage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grain barn
2015 - 01 - 28 发布 2015 - 05 - 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DB11/T 1171—2015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仓储设施及设备管理 ................................................................. 2
5 粮食储存技术和管理 ................................................................. 3
6 安全生产管理 ....................................................................... 5
附录A(资料性附录)仓房标识牌 ........................................................ 8
附录B(资料性附录)储粮专卡 .......................................................... 9
附录C(资料性附录)检验室主要设备、面积和检测项目、人员 ............................. 10
IDB11/T 1171—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粮食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粮食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粮食局、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粮食行业协会、北京市粮油
食品检验所、北京市西南郊粮食收储库、北京市源益盛粮油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昌坤、孔令文、石红兵、惠春光、刘小青、孙小林、葛云瑞、尚艳娥、高玉
树、杨广潭。
IIDB11/T 1171—2015
引 言
本标准在《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基础上,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系统总结和运用北京市粮食收储库的管理经验,规范粮食仓库管
理。本标准的实施,为北京市储粮安全提供重要保障。
IIIDB11/T 1171—2015
粮食仓库仓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粮食仓库的仓储设施及设备管理、粮食储存技术和管理、安全生产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粮食仓库的仓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50 稻谷
GB 1351 小麦
GB 1353 玉米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17440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20569 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
GB/T 20570 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
GB/T 20571 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
GB/T 29890 粮油储藏技术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44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LS/T 1201 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规程
LS/T 1202 储粮机械通风技术规程
LS/T 1203 粮情测控系统
LS 1206 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
LS 1212 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
LS/T 1213 二氧化碳气调储粮技术规程
LS 8004 粮食仓房维修改造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粮食仓库 grain barn
一个独立的粮食仓储设施的总称,包括仓房及装卸、输送等生产设施,水、电、检化验等辅助生产
设施和办公生活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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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粮食储存 grain storage
根据不同生态区域环境条件,采取适当有效措施保持粮食应有品质的过程。
3.3 仓储设施 Storage facilities
用于储存粮食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3.4 准低温储藏 quasi-low temperature storage
平均粮温常年保持在20℃及以下,局部最高粮温不超过25℃的储藏方式。
3.5 惰性粉Inert dust
一类性质稳定、不易产生化学反应的纳米级粉状晶体物质,主要成分为二氧化硅(SiO)。
2
4 仓储设施及设备管理
4.1 基本要求
4.1.1 应根据粮食储备、中转、收纳功能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仓储设施、设备。本地区储粮以平房仓
型为主,长期储粮以散存方式为主,短期储粮可采用包打围方式。稻谷应储存于高大平房仓。
4.1.2 库区布局合理,储粮区和生活区、办公区分开。库区清洁整齐,排水畅通,路面硬化,道路能
够承载运粮车动静载荷,停车场及行车道有明显的指示和安全警示标识。
4.1.3 仓房统一编号,参照附录A设置仓房标识牌,并悬挂在仓房外墙醒目位置。仓房门窗、粮情检
查口、通风口、防鼠雀设施完好。仓房四周保持清洁,无垃圾、无污水。仓房达到“无害虫、无变质、
无鼠雀、无事故”的管理要求。
4.1.4 配备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熏蒸杀虫、粮食输送、装卸、清理和计量等设备。设备应统一编号,
在固定存放地点整齐摆放,存放地点有防雨雪、防日晒设施。
4.1.5 建立设施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落实设施设备保管和使用责任,做好维修保养记录,记录
应保存2年以上。
4.2 仓房和货位
4.2.1 储粮仓房的建设地点、承载、结构、隔热性能、防潮性能、气密性应符合LS/T 1201的要求,
初次装粮应开展压仓试验,按规定做好沉降观测记录。
4.2.2 仓房的仓顶、门、窗、通风道等部位经过密封隔热处理或有相应措施。仓房窗户有防雀网,仓
门设置挡鼠板,在通风口或通风道内设置防鼠网,防止鼠雀等动物进入仓内。粮食入仓前对空仓进行气
密性检测并有检测合格记录。
4.2.3 按照LS 8004规定对仓房进行维修和改造,并做好记录。
4.2.4 分货位设置储粮专卡。专卡设置参照附录B,内容应与实物保持一致,应放置在仓房橱窗内或
货位醒目位置。
4.2.5 散装粮货位的粮面应铺设走道板,保持平整、干净、无杂物,密闭薄膜做到平、紧、密、实,
装粮高度不超过装粮线,装粮线附近有醒目的高度标尺。
4.2.6 包装粮货位应码放整齐、堆码牢固,层与层之间应注意盘头和骑缝,堆高不超过5m,货位之间、
货位与墙壁之间应预留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0.8m。水分较高的成品粮和小批量的原粮,宜堆码通风
垛。成品粮采用垛码板方式的,每个垛码板上不宜超过10层,累计堆码不宜超过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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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包打围散池储粮应铺设机械通风管道。根据散池大小设计围墙的堆码方法和宽度,宜自下而上,
第1-8层采用三包半宽度、第9-14层采用两包半宽度、第15层以上采用一包半宽度。围墙粮包应采用
缝口方式,应层层骑缝、包包靠紧、逐层收进,每层宜收进3-4cm。围墙堆高不宜超过18层、高度不
宜超过4.5m。
4.3 机械通风设备
4.3.1 机械通风设备配置数量能够满足粮食通风需要,通风设备符合LS/T 1202要求。
4.3.2 定期维修保养机械通风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完整,保持设备运行状况良好。
4.4 粮情检测设备
4.4.1 仓房粮情检测设备安装符合LS/T 1203要求,应用计算机检测粮情数据,检测数据准确。
4.4.2 定期检查和维护粮情检测设备,校准温湿度传感器,粮情检测设备正常运行。
4.5 熏蒸杀虫设备
4.5.1 高大平房仓应按照LS/T 1201要求配置环流熏蒸设备。
4.5.2 专人负责设备操作使用和维修保养,保持设备正常运行。
4.6 粮食出入库设备
4.6.1 根据需要配置粮食输送、装卸、清理、除尘、计量等设备。
4.6.2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保持设备正常运行。
4.6.3 计量设备按照规定进行年检,具有年检合格证。
5 粮食储存技术和管理
5.1 基本要求
5.1.1 根据本地区所处的第二、四储粮生态区域的气候特点,因地制宜应用绿色储粮技术。在不同时
期组合应用压盖、密闭隔热、准低温、通风降温、双低储藏、惰性粉防护等技术,稻谷采用准低温储藏,
玉米和小麦采用惰性粉防虫、双低储藏、通风降温等组合技术。
5.1.2 保管员、质量检验员、电工等专业岗位人员应持证上岗,熟知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人数与仓
容匹配。开展熏蒸作业时,应至少配备1名高级保管员。
5.1.3 建立粮食保管台帐、统计账、会计账、储粮专卡、货位粮情记录、药剂领用记录,记录保存不
少于2年。准确填写各种账卡和记录,原始凭证无缺项。粮食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5.1.4 粮食分类、分性质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数量真实准确,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品质良好,
各项指标在规定范围内。
5.1.5 建立粮食出入库(仓)管理制度、检斤制度、粮情检查与处置制度、通风作业操作规程、熏蒸
作业操作规程、粮食质量管理制度、保管员责任制度、质量检验员责任制度、检斤员责任制度等储存管
理制度。
5.2 技术应用
5.2.1 粮情检测
5.2.1.1按照GB/T 29890要求,定期检测粮堆的温度、水分、害虫密度,分货位记录检测数据。
5.2.1.2定期分析粮情数据,判定储粮状况,适时、适当调整储粮技术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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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机械通风
5.2.2.1开展机械通风作业,应按照LS/T 1202的要求和规定执行。
5.2.2.2通风降低粮温时,应多次逐渐降温,减少粮食水分损失。
5.2.2.3在秋季和冬季通风时,应密切关注粮情变化,及时翻动粮面,避免粮食结露。
5.2.2.4如遇到粮堆局部发热时,应采取局部通风或翻倒粮面等方式降温。
5.2.3 准低温储藏
5.2.3.1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机械制冷控温、仓房隔热密闭处理、仓顶喷涂隔热反光材料等技术
和措施,合理控制储粮温度。
5.2.3.2在秋季和冬季,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等措施,将粮温降低至10℃以下。在春季气温回升之
前,采取粮堆表面压盖、门窗密闭等隔热措施,防止粮温过快上升。在夏季气温较高时,采取仓内空调
制冷等控温措施,仓温控制在20℃以下。
5.2.3.3 应用准低温储藏技术,稻谷粮堆表层平均粮温不超过20℃,最高粮温不超过25℃。
5.2.4 惰性粉防护
5.2.4.1惰性粉作为防护剂在粮食中使用应符合GB/T 29890的要求。
5.2.4.2将剂量约100-500mg/kg的惰性粉与粮堆表层30-50cm厚度的粮食均匀拌合。仓房四角及靠近
墙壁的粮食,应适当增加惰性粉的拌合深度。
5.2.4.3在惰性粉拌合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佩带防尘眼镜、口罩、手套,穿防尘工作服,减少惰性粉与
操作人员皮肤直接接触,避免操作人员直接吸入惰性粉。
5.2.4.4惰性粉防虫线应设在仓房的门、窗等部位,应用剂量为20g/m2,厚度2-4mm,宽度10-20cm,
防止害虫进入粮仓或粮堆。
5.2.5 双低储藏
5.2.5.1双低储藏应按照GT/T 29890的要求和规定执行。
5.2.5.2磷化氢熏蒸施药作业应按照LS 1212的规定,定期检测磷化氢浓度,做好检测记录。
5.2.6 气调储藏
5.2.6.1气调储藏仓房气密性应符合LS/T 1213的规定。
5.2.6.2采用二氧化碳进行气调储粮作业,应符合LS/T 1213相关规定和要求。
5.2.6.3采用氮气进行气调储粮作业,氮气浓度应达到98%以上并保持30天以上。
5.3 粮食出入库作业
5.3.1 粮食出入库作业按LS 1206规定执行。
5.3.2 遵守粮食出入库作业管理规定,安排专人负责作业现场管理,及时清扫散落的粮食,减少粮食
损失。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识,保持干净整洁。
5.3.3 履行粮食出入库手续,粮食出入库计划、检斤单、质量检验单等手续齐全。
5.3.4 规范粮食出入期间的车辆管理、人员管理,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5.4 粮食质量管理
5.4.1 入库、储存、出库的粮食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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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具备检测粮食质量、储存品质指标的能力。检测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的配备,应符合食品检验
机构资质认定的要求,达到或高于粮食检验室的相关要求,参见附录C。
5.4.3 应对粮食入库、储存、出库全过程的质量进行跟踪检测,对质量检测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发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粮食储存期间,每半年进行一次质量自查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0%。
5.4.4 分货位建立粮食质量档案,记录并分析质量跟踪数据。质量档案包括:质量保证责任书、入库
逐车检验单、平仓检验报告、质量定期检查报告、质量出库检验报告等。
5.4.5 入库粮食应逐车检测粮食质量,不合格粮食应采取措施处理合格后入仓。粮食入仓作业结束后,
应按照有关规定,平整粮面并做粮食平仓质量检测,及时将相关信息写入储粮专卡。
5.4.6 粮食储藏期间,应按照GB/T 29890规定检测粮食储存品质和质量,检测方法执行GB/T 20569、
GB/T 20570、GB/T 20571、GB 1350、GB 1351、GB 1353的规定,做好检测记录。
5.4.7 应按照规定检测出库粮食质量,出具分品种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
5.4.8 黄曲霉毒素B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赭曲霉毒素A等真菌毒素,按照GB 2761
规定的检验方法和限量标准进行检验与判定。镉、铅、汞、无机砷等重金属,按照GB 2762规定的检验
方法和限量标准进行检验与判定。农药残留按照GB 2763规定的检验方法和限量标准进行检验与判定。
5.5 成品粮储存管理
5.5.1 储存成品粮仓房应结构牢固,地面、屋顶和墙体坚固、隔热、防潮。
5.5.2 成品粮应包装储存,货位码放高度和方式应保证安全。货位专卡记录货位数量、质量、性质、
品种、规格、入库时间、生产日期、管理人员等内容,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更新货位专卡,保持专卡内容
与货位实物一致。
5.5.3 成品粮储存应采用密闭、准低温、低温、通风等储藏技术。高温、高湿季节应密闭门窗,开启
空调制冷控制仓内温度。冬季和春季,采取自然通风措施逐渐降低仓内温度。
5.6 糙米储存管理
5.6.1 糙米不耐高温,应储存于储粮性能良好的仓内。
5.6.2 糙米可采用包装或包打围散存方式储存。
5.6.3 糙米储存应采用密闭、准低温、低温、通风等储藏技术。适宜在低温季节完成糙米入仓,高温
季节入仓应采取通风、机械通风、空调制冷等技术逐步均衡和降低粮温,入库水分控制在15%以内。高
温季节来临之前,采取密闭门窗、压盖、空调制冷等措施控制仓温在20℃以下。低温季节,采取自然
通风措施逐步降低仓内温度。糙米温度低于15℃的储存期应小于12个月。
5.6.4 定期检测糙米品尝评分值、脂肪酸值两项质量指标,指标限值分别为:品尝评分值大于等于70
分,脂肪酸值小于等于38mgKOH/100g,两项质量指标有一项超过限值应安排出库。
6 安全生产管理
6.1 基本要求
6.1.1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开展隐
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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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
6.1.3 粮食出入仓作业、机械通风作业、粮食熏蒸作业,粮情检测、机械设备操作和维护、电气设备
操作,应遵守LS 1206规定。
6.1.4 进入熏蒸散气后的仓房以及应用气调储藏技术和长期密闭储藏的仓房之前,应首先检测仓内磷
化氢气体浓度和氧气浓度。当仓内磷化氢气体浓度大于0.2ml/m3或氧气浓度低于19.5%时,进仓人员应
佩戴空气呼吸器等安全有效的防护装置,同时在仓口设专人监护。
6.1.5 配备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设施,安全生产防护设备和器材合格有效。仓房防火、防汛设备配备符
合要求,定期检测合格。
6.1.6 应对从事保管、检验、防治、装卸、机械设备操作等岗位的职工以及临时用工、劳务派遣人员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可上岗作业。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
准,严格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6.1.7 需要进入正在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的仓房内时,应首先关闭仓房出粮口,采取措施使粮堆稳定
后进入。进仓作业人员应正确系好安全绳(带)。粮食仓库应安排熟知安全生产常识的人员予以监护,
监护人员应将作业人员置于视线范围之内。
6.1.8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防火制度、
防汛制度、防盗制度、各类作业安全制度、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制度、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保卫制度、持
证上岗制度、岗前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制度。
6.2 粮食熏蒸
6.2.1 粮食熏蒸作业应按照LS 1212的规定规范作业,做好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并建立熏蒸作业应
急预案。
6.2.2 应合理安排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应急救援人员以及车辆、有效防护用品和作业器材等。操作
人员应佩戴有效的防护设备,进仓人员应至少2人。
6.2.3 熏蒸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在作业区周围20m外设置“禁止入内”、“有毒”等安全警示标识、
中文警示说明和红色警戒线。
6.2.4 无关人员不应进入熏蒸作业区,不应超标准使用储粮化学药剂,不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质
量不合格的储粮化学药剂进行熏蒸作业,不应安排不具有粮油保管员职业资格或者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
行熏蒸作业,作业人员未配备有效呼吸防护用品不应进行熏蒸作业。
6.2.5 熏蒸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及时填写熏蒸记录。储粮化学药剂残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
物管理的规定,依法采取填埋等方式处置。
6.3 防盗
6.3.1 制定并落实防盗预案。
6.3.2 药品库应安装防盗和监控设备。
6.3.3 在库区出入口安排值班人员,检查和登记出入库区的外来人员和车辆。粮食出入库应有凭证。
6.3.4 应配备安全巡视人员,定期对库区安全巡查。
6.3.5 没有粮食进出仓或检查作业时,仓房大门应及时上锁。
6.4 防火
6.4.1 制定并落实防火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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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消防设施的配置及防火间距符合GB 50016及GB 50444等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对防火设备和物
资进行更新,保持设备运行正常,物资充足有效,满足防火需要。粮库储粮区内动用明火,应执行动火
审批制度,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6.4.3 做好对周边居民安全宣传教育,严禁在库区内及附近燃放烟花爆竹。
6.4.4 开展防火知识培训和实操技能演练。
6.5 防汛
6.5.1 制定并落实防汛抢险预案。
6.5.2 配备充足的防汛设备,满足防汛需要。
6.5.3 成立防汛工作领导机构和防汛抢险队伍,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岗位职责,筹备充足的防汛物资。
安排汛期值班人员,保持通讯畅通。汛前进行全面检查,清理排水通道,保持排水畅通。
6.5.4 安排专人收集气象信息,及时将汛情预报通知相关人员。做好雨前、雨中、雨后检查,发现险
情及时处置。
6.6 防爆
6.6.1 电气设备的设计、选择、布线、防雷均应符合GB17440规定。
6.6.2 立筒仓应按照GB17440规定配置除尘设施和设备,防止粉尘爆炸。
6.6.3 对立筒仓除尘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及时清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行。
6.6.4 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采取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
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6.6.5 按规定检测和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止生产、撤离人员。
6.6.6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
用品的员工严禁上岗。
6.7 药剂管理
6.7.1 储粮化学药剂采购、运输、存放、领用、使用、报废应执行LS 1212的规定。
6.7.2 储粮化学药剂应存放在专用药品库内,分类存放。实行双人、双锁的收发制度。
6.7.3 储粮化学药剂实行专人管理,对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及回收进行专账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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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粮食仓房标识牌
A.1 规格
标示牌为长方形,长50cm,宽35cm。
A.2 材质
不锈钢。
A.3 内容
仓房标识牌内容见图A.1。
市储备粮专用仓房
北京市粮食局制
图A.1 仓房标识牌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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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储粮专卡
表B.1 储粮专卡
主管单位: 货位编号:
承储单位: 商品编号:
存放地点 货位名称 仓型 储粮性质
品种 等级 数量(吨) 产地
入库水分 收获年度 入库时间 容重(g/L)
出糙率 整精米率 谷外糙 黄粒米
杂质 保管方式 不完善粒 件数(体积)
脂肪酸值 品尝 色泽
检测日期 水分 面筋吸水量 检测人
(mgKOH/100g) 评分值 气味
检测记录
变更日期
货位变更记
录
变更内容
保管员; 填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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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粮食仓库检验室主要设备、面积和检测项目、人员
表C.1 检验室主要设备
序号 仪器名称 序号 仪器名称
1 扦样器 13 分析天平(感量100mg)
2 深层扦样器 14 分析天平(感量0.1mg)
3 分样器 15 锤式旋风磨
4 容重器 16 谷物选筛
5 电动筛选器 17 害虫选筛
6 振荡器 18 恒温水浴锅
7 电动粉碎机 19 单层蒸锅
8 实验砻谷机 20 恒温干燥箱
9 实验碾米机 21 人工气候箱
10 实验磨粉机 22 电热烘箱
11 快速水分测定仪 23 培养箱
12 面筋测定仪 24 醒发箱
13 小麦硬度指数测定仪 25 干燥器、有色硅胶
表C.2 检验室面积和检测项目
规模 >5万吨 ≤5万吨
检验室面积 ≥45m2 ≥30m2
检测项目 小麦、玉米、稻谷质量和储存品质
表C.3 检验室人员
仓容(万吨) 专职检验人员数量
<5 ≥2
5-10 ≥3
>1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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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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