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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公路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6.2.3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设计变更分类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①连续长度10km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②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③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④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⑤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⑥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①连续长度2km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②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③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④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⑤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⑥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⑦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⑧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⑨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⑩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⑪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⑫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6.2.4 公路工程验收
1)公路工程验收阶段划分和验收阶段主要工作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做出整体
性综合评价。[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2.公路工程
1)公路工程交工验收
(1)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②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③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④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
题已经处理完毕。
⑤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
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2)交工验收程序
①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
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②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
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
作报告。
③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
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④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
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⑤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⑥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
格。
2)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①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②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③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④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⑤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⑥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⑦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2)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①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
请。
②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审查同意后报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
③以上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
定工作。
④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
评价结果,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⑤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⑧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⑨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5)竣工验收质量评定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
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2。
对于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小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监理单位对工程质
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1,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3。
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