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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 一次学习,改变一生
2025 一建法规 讲义 1
第1章 第10章
第一板块: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基本考点 【实体法】 【程序法】
第二板块: 第5章 第9章
合同考点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劳动保障法律制度
第2章 第6章 第8章
建筑市场主体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 建设工程
第三板块: 第3章 生产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和
其他考点 建设工程许可法律制度 第7章 历史文化
(施工过程) 第4章 建设工程质量 遗产保护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
8
7
1
9
第1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8知4识
3
信
1.1 建设工程法律基础微
系
1.1.1 法律部门和法联律体系
题
考点1. 法律部门押(横向)、法律体系(纵向)的概念
准
精
(1)法律部门的概念(横向)
我国法律体系中,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可划分为不同部门法。
(2)法律体系的概念(纵向)【1.1.2】
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
考点2. 我国现行法律部门(横向)
8
7
1
9
4
母子关系母 1母:宪法 3 8
信
微
系
联
母子关系 一
唯
6子:三分法(见表1-1)
表1.1 法律部门的三分法
私法 公法 公共利益法
(民Vs民) (民Vs官)
2.行政法
(涉嫌违法,行政执法) 4.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
1.民法商法 3.刑法
(涉嫌犯罪,检察院代表国家起诉) 5.社会法(涉及弱者)
6.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我国有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非诉讼程序法有《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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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纵向】
考点1. 法的形式(纵向)
(1)概念
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
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2)我国法的形式——制定法 3个全国+2个地方+1 个国际条约
表1.3 我国法的形式(全国)
1法律【人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
及其常务委员会
2行政法规【政府】 国务院 ……条例
8
7
1
3部门规章【政府】 9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办法、规定、实施细则
4
8
3
信
微
系 表1.4 我国法的形式(地方)
联
4地方性法规【人大】题 A.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 地名+……条例
押
准
(自治条例、单行精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B. 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C. 自治地方所在地人大及常委会
5地方政府规章 【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 地名+…办法、规定、实
地方政府 施细则
考点2. 法的效力层级
听妈妈的话:宪法至上
一般情况 听大 哥的话: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8
听新人 的话:新法优于旧法 9 1
7
8
4
听特别的话 :特别法优于一般信 3法
特殊情况(见下表1-5) 微
系
联
一
唯
表1.5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 的 特殊情况
机关 冲突 适用
同一机关制定 新的一般规定与 制定机关裁决
旧的特别规定冲突
不同机关制定 (1)地方法规4与 (1)国务院提出意见:
部门规章3 冲突 A. 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法规,
适用地方法规。
(2)部门规章3与 B. 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3 冲突、 (国务院有包庇之嫌),
部门规章3与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地方政府规章5 冲突
(2)国务院裁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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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1. 我国现行法律部门【横向】 1+6
宪法
民法商法 行政法 刑法 经济法 社会法 诉讼与非诉
讼程序法
2. 我国法的形式——制定法【纵向】
1+6 3个全国+2个地方+1个国际条约
【3、5冲突找国务院;3、4冲突更复杂】
.法律
1
2.行政法规
8
7
1
9
4
8 3.部门规章
3
信
宪法 微
系
联
题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押
准
精
5.地方政府规章
6.国际条约
1.2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2.1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 让、消灭和保护
考点1.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消灭
(1)不动产登记
1)概念【2024】
1
7 8
9
不动产 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 等定着物
信
3 8
4
微
不动产登 1. 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
系
记 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一
联
唯
2. 依法律规定应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 登 记簿时发生效力。
3.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登记。
4.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2)登记与合同的关系
有关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
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记载的事项,原则上,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登记资料【2024】
查询、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利害关
复制资料 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不动产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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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 1.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
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约定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2.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
发生物权效力。
3.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 登记之日起90日内
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动产交付
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特殊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考点2. 物权的保护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8的 利害关系人可请求确认权利。
7
1
9
【都说车是他的】 4
8
3
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微的 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
系
【霸占我的车】 联
题
押
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 权利人可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准
精
【在车前放钉子】
造成不动产或动产 毁损的 权利人可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
【扎车胎】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 害的 权利人可请求损害赔偿,也可请求承担其他民
【砸车导致没法用车】 事责任。
1.2.2 所有权
考点1. 所有权的概念和权能
8
1
7
9
所有权
指所有人对
信
其3 8所
4
有的财产
微
依法享有的权利
系
联
一
唯
占有权 使用权 收 益 处 分
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
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考点2. 所有权的种类
国家所有权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1)法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集体所有权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私人所有权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
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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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土地类 1)城市的土地;
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资源类 3)矿藏、水流、海域;
4)无居民海岛,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5)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是法律规定
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考点3.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概念 1.业主对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有所有权。
2.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并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
转让 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7 8让。
1
9
4
8
3
信
1.2.3 用益物权 微
系
联
考点1. 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
题
押
含义 权利准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精
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登记】、地役权、居住权【须登记】。
考点2. 土地承包经营权
含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 人依法对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
使用和收益权利,从事 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注意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 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8不是登记设立】
1
7
9
8
4
信
3
考点3. 建设用地使用权 微
系
含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 土地享有联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
一
【注意】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 依照唯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设立 (1)可在土地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
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可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
(3)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
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设立】
流 (1)当事人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
转 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书面形式+变更登记+一并处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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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1.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费问题依法办理
期 2.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依法办理。
【住宅非住宅不一样】
消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灭 【地没了出让人注销】
考点4. 宅基地使用权【2024】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
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考点5. 居住权【2024】
概念 居住权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合同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 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8
7
1
登记 设立居住权的,4应9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8
3
信
居住权自登记微时设立。
系
其他 居住权不联得转让、继承。
题
设立居押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准
精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 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6. 地役权
概念 地役权人有权按 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
的效益。
设立 1.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书面订立地役权合同。
2.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8
3. 当事人要求登记,可向登记机 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9 1
7
8
4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信
3
微
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系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联
一
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受让人同时享有 地役唯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
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1.2.4 担保物权
考点1.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概念 1. 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
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 《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担保合 1. 设立担保物权,应订立担保合同。
同 2.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3.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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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范围 1. 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
保物权的费用。
担保过程 1.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
【2024】 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 被担保债权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权人应按约实现债权;
3.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
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4.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请求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2. 抵押
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
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8
7
1
抵押权的情形,债9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4
8
3
当事人 债务人或第信三人为抵押人; 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微
系
(1)抵押财产的范固联
题
抵押物 现押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准
不得 (1精)土地所有权;
抵押 (2)宅 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3)学校 、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
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 扣押、监管的财产;
(2)抵押权的实现、抵押财产及 抵押权的转让
抵押限制 1.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
8
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 有,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1
7
优先受偿
9
8
4
2.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 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信付3合理价款并取
微
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系
联
3.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 转移
唯
占一有的,原租赁关系不
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一物二抵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
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一物 1.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
又抵又质 款按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
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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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押权的清偿顺序【2024】
一债 1. 抵押权人可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的顺位。
多抵
2.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
额等内容。
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
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3.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
权顺位或变更抵押权,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
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考点3. 质权
概念 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
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
情形,债权人有权优7 8先受偿。
1
9
4
当事人 债务人或第3三8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信
微
系
联
动产质权 1. 质权人题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押
时质押准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精
2. 质权 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4.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 质权人负有妥善 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权利质权 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 处分的下列权利可出质: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 8
1
7
9
5)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
8
4产权中的财产权;
信
3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微
系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 单、仓单联、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
一
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1、2、3】 唯
没权利凭证,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4、5、6】
考点4. 留置权【2024】
概念 1.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
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 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3.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人 1.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
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时间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给债务人60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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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 1.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留置权人可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
可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同一动产上已设抵押权或质权,动产又被留置,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2.5 占有【2024】
概念 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动产的实际控制。
有权、 1. 占有人可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
无权占有 2. 占有人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
善意、 1.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为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2.明知自己属于无权占有的,为恶意占有
自主、 1. 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物从事的占有。自主占有意味
他主占有 着占有人明示或默示其占有物属于自己,至于他是否对物具备合法所
有权,或是否确信自己具备所有权则不影响自主占有的成立。
2. 他主占有是指占7有8人以非所有的意思对他人财产从事的占有,如保
1
9
管人对保管物的占8 4有、用益权人对用益物的占有、质权人对质物的占
3
信
有等。【施工微企业对施工场地的占有】
系
联
题
押
1.3 建设工程知准识产权制度
精
(1)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发明、实用新 型、外观设计;【专利权】
(3)商标;【商标权 】
(4)地理标志;(5)商 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
【地上几支?】
1.3.1 著作权制度
考点1. 著作权主体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8
1
7
1. 单位作品 著作权∈单位—单 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
8
4 9
(作者是单位) —单位承担责任(招 投标文件) 信
3
微
系
2. 职务作品 (1)一般:著作权∈作者—— 单位优先联使用,2年内,未经单
一
(作者是个人) 位许可,作者不得擅自许可他人 使用唯。
(2)例外:著作权∈单位、作者( 仅署名权)—可奖励作者
1)主要利用单位物质+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设计图纸、地图、示
意图、计算机软件;
2)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考点2. 著作权的保护期
永远(3权不受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
50年 自然人(指发 自然人作品:死后50年(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表权、使用权和获 合作作品:最后死亡的作者死后50年
得报酬权等)
50年 发表的:发表后50年
法人、非法人组织 未发表:完成后50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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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专利权制度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除新颖外,还应具备富有美感和
适于工业应用。
1.3.3 商标权制度
考点1. 商标与商标专用权的概念
商标 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标记。
商标专用权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注册的商标依法享有的专用权。
考点2.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以及保护对象
内容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
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包括 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也
有权将商标使用权转让7 8给他人或通过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1
9
禁止权是商标注8 4册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3
信
微
系
联
考点3.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题
押
转让 转让注准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共同向商标局提申请。
精
受让人应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转让注 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
或在类似商品上 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应一并转让。
使用 许可人应监督 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许可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 册商标的,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
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类型 保护对象 保护期 限 起算日 续
8
展
1
7
专利权 发明、 发明:20 年 申请日
8
4 9不能
信
3
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1 0年 微
系
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15年 联
一
商标权 经国家商标管理机 10年 核准唯注册之 能
关核准注册的商标 日
著作权 作品 50年 创作完成日 不能
1.4 建设工程侵权责任制度
1.4.1 侵权责任主体和损害赔偿
考点1. 侵权责任主体【2024】
(1)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过错推定责任 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
非其能证明自己没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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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担方式 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3)共同侵权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
(5)共同危险行为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
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6)分别侵权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
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平均承
担责任。
考点2. 损害赔偿【2024】
(1)人身损害 侵害他人 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
8
7
1
赔偿范围 营养费、4住9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8
3
信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微
系
联造成残疾,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题
押 造成死亡,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准
精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侵害人身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
权益造成财产 损失或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损失的赔偿数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
额的确定 求精神损害赔 偿。
因故意或重 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
重精神损害的,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8
侵害他人财产的, 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的1 7市场价格或其他
9
8
4
合理方式计算。
信
3
微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情节严重的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
联
应的惩罚性赔偿。 一
唯
1.4.2 产品责任
考点1. 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牛奶】
1.找谁赔?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请
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2.狗咬狗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销售者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
销售者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赔偿后,向销售者追偿。
3.找到他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
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考点2. 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补救措施 【汽车】
1.产品投人流通后 生产者、销售者应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
发现存在缺陷 补救措施;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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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补 对扩大的损害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
3.采取召回措施, 生产者、销售者应负担被侵权人 因此支出必要费用。
考点3. 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 【某奶粉】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没有依据前述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1.4.3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1.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2.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
脱落、坠落致害贵任 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贵任 【3、4、5中,
8
7
1
4.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滑落4 9致害责任 行为人与管理人均
8
3
5. 公共场所或道路施工信致害责任和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是过错推定原则】
微
系
联
题
考点1. 建筑 押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
准
物、构筑物或其精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他设施倒塌、塌 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陷致害责任 建设、施工方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考点2. 建筑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
物、构筑物脱落、 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坠落致害贵任 应承担侵权责 任。【过错推定】
考点3. 不明抛 由侵权人依 法承担侵权责任;
掷物、坠落物致 经调査难以确 定具体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
8
害贵任 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 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过1
7
错推定】
9
8
4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 用人补偿后,有权信向3侵权人追偿。
微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 理人未采取系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
联
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 责任
唯
。一
发生上述情形,公安等机关应依 法及时调査,查清责任人。
1.5 建设工程税收制度
1.5.1 企业所得税
考点2. 纳税人
纳税人【谁交】 居民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在中国境内,企业和 企业 或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
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国境内的企业
(排除个人独资企 非 1. 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业、合伙企业) 居民 1)取得所得与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企业 2)取得所得与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2. 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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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4. 税率
纳税人【谁交】 税率【交多少】
居民 中国境内成立,或依外国(地区)法律 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企业 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企业 +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非 1. 在我国境 1)取得所得与设立机
25%
居民 内设立机构、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企业 场所 2)取得所得与设立机 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20%
构场所没实际联系
2. 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202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按20%的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按15%的税率。
考点5.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收入额=每一纳税年度收入7 8
1
9
4
-不征税收入8-免税收入-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
信
【2025】企业所得税的微计税依据是收入额】,这是所得税与增值税的最大区别。
系
联
1. 收入包括 销售题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
押
+准转让财产收入;租金收入
精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
【2卖 、2卖租、2 息息、2特捐】
2.扣除 企业 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
费用、税金、 损失和其他支出
3. 不征税收 (1)财政拨款;
入:【3 政府 (2)收取纳入财政管 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8
的钱】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不征税收入 1 7
9
8
4
信
3
微
1.5.2 企业增值税 系
联
考点2. 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
唯
一般纳税人 可领购和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用 抵扣法缴纳增值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 缴纳增值税款只采取简易方法,不能采用抵扣法。小规模
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考点4. 增值税的税率
(1)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
1)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 13%(除2.4.5)
2)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 9%【郊游不点心+农资书】
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进口(农产品、资源、出版物、饲料等)
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6%【服务、无形】
4)出口货物,5)境内单位或个人跨境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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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
1)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3%
2)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 0
(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考点5. 应纳税额的计算
(1)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A当期销项税额-B 当期进项税额
A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销售额×税率得出增值税额;
B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 不得抵扣:
1)用简易计税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进
货物、劳务、服务、无形 资产和不动产
8
7
1
2)非正常损失(管理4 9不善被盗、丢失、变质)购进货物,相关劳务和
8
3
信
交通运输服务
微
系
3)非正常损失联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
题
劳务和交通押运输服务
准
精
考点6. 增值税的减 免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 税:【农避二手外残顾客(古书、科学)】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 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
1
7
9
8
4
1.5.3 环境保护税 信 3
微
考点1.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系
联
在中国领域和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 境排
唯
放一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
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
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
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处置固体废物的。
【不缴税】 【液体固体合法场所不超标,不交税;如超标,则交税】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境保护税: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
【免税】 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
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农业+气体流动+液体固体合法场所不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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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3.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1)(2)应税大气、水 污染物按 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分贝数确定
考点4. 税收优惠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 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0%
50% 50%
考点5. 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8
7
1
1.5.4 其他相关税种【18 大4 9税种分类】
8
3
信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1. 个人所得税
微
系
流转税 联 增值税
题
财产税 房地产押 保有环节: 4. 城镇土地使用税
准
精
5. 房产税
交易环节:9. 契税
车 保有环节:6. 车船税
交易环节:8. 车辆购置税
行为税 2. 城市维护建设 税 3. 教育费附加
7. 印花税 环境保护税
考点1. 个人所得税
8
(1)纳税人 9 1
7
8
4
纳税人 判定标准 承担的纳税信义
3
务
微
居民 只要具备一个就成为居民纳税人: 无限纳税
系
义务。
联
一
纳税人 ① 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无论唯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
② 时间标准“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 国 境外任何地方,都交
非居民 以下两条须同时具备: 有限纳税义务,
纳税人 ① 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只就来源中国境内的所得,交税
② 居住不满183天
(2)征税范围
纳税人 征税范围 如何计税
居民 (1)工资、薪金所得; 按纳税年度合并
纳税人 (2)劳务报酬所得; 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 (3)稿酬所得; 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个
税人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人所得税
【1工资 2讲课 3写书 4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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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 (5)经营所得;(6)利息、股息、红 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 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
非居民纳 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
税人 【5个体 6息息 78卖租 9彩票】
(3)税率
征税范围 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 3%至45%
(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超额累进税率
【1工资 2讲课 3写书 4专利】
(5)经营所得【5个体】 5%至35%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
(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6息息 78卖租 9彩票】
(4)减免税优惠 8
7
1
9
免税【国家的钱;惨的钱;退下来8 4的钱;外国钱】 减税
3
信
1. 省、部、军以上、外国奖金微 省政府规定,报同级人大常
系
联
2. 国债利息 3. 国家发补贴、津贴 委会备案;国务院规定,报
题
押
4. 福利费、抚恤金、救准济金 5. 保险赔款 全国人大常员会备案:
精
6. 军人转业费、复员费 1. 残疾、孤老、烈属所得
7. 安家费、退职费、离退 休费 2. 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8. 外交豁免人 9. 国际公 约、协议
10.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
考点2. 城市维护建设税 考点3. 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 据。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8税的单位
1
7
9
对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 和个人,除规定缴纳8 4农村教育事业
信
3
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费 附加的单位外微,都应缴纳。
系
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联
一
唯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税率为 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 5%; 3%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1%。
考点4.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考点5.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0.6元至30元。 1.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30% 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2.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
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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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6. 车船税 考点8. 车辆购置税
车船税 车辆购置税
在中国境内属于本法规定的车辆、船舶 境内购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
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的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购置税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税率为10%。
车船税 车辆购置税
免征车船税: 免征车辆购置税:
(5)依法应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 (1)依法应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
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
(2)军队、武警部队专用的车船; (2)军队、武警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8
7
1
(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4 9消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
8
3
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消防救援专用船信舶; 救援车辆;
微
系
(1)捕捞、养殖渔船; 联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题
(3)警用车船; 押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准
【抓渔船和外国驻华机构的船精(车)撞了,警 【公交车和外国驻华机构车撞了,专用作业车
察、军队武警车、消防救援船(车)来】 (拖车)+军队武警车+消防救援车来】
车船税 车辆购置税
可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可减征或免征车辆购置税,
(1)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 国务务院可规定,报全国人大常
(2)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 他特殊原因。 委会备案。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常委会备 案。
8
1
7
9
8
4
考点7. 印花税 信 3
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 行证券交易的系单位和个人,为印花
联
税的纳税人,应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唯
一
【2024】免印花税: 【副、外、军、农】【优惠贷、 公益、医药、电商、其他】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抄本;
(2)依照法律规定应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
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3)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
业生产资料或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5)无息或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借款合同;
(6)所有权人将财产赠政府、学校、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卫生材料书立买卖合同;
(8)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9)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
展等情形可规定减征或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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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9. 契税
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征税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4)作价投资(入股)、还债、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地、房屋权属。
不包括 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税率 3%~5%。契税应纳税额按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免征或 【2024】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
减征 可规定免征或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政府可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减征契税:
(1)因土地、房屋被县以上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8
7
1
1.6 建设工程行政法律制度9
4
8
3
1.6.2 行政许可 信
微
系
考点1. 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
联
题
是指行政机关押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
准
特定活动的行为精。
考点2. 行政许可的设定
可不设行政许可【123自己能干;4事后干】
①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②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 调节的;
③ 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 律管理的;
④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 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8
1.6.3 行政处罚的设定。【对比】行政 许可、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1 7
9
8
4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行政处罚的 设定权限
信
3
微
① 法律可设定行政许可。 ① 法律可设定 各种行政处罚系。
联
② 行政法规可设定行政许可。 ② 行政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一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唯
③ 地方性法规可设定行政许可。 ③ 地方性法规可设 定 除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
④ 省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的行 以外的行政处罚。
政许可。 ④ 国务院部门规章、⑤地方政府规章可设定警告、通
【注意,没有国务院部门规章】 报批评或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规定。
考点5. 行政处罚的决定
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200元以下、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普通程序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及时立案。行政机关应自行政处
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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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6. 行政处罚的执行
作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依规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10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除依规当场收缴的罚款外,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1.6.4 行政强制
考点1. 行政强制及其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 査封场所、设施或财物;
③ 扣押财物;④ 冻结存款、汇款;
行政强制执行 是指行政机关或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
8
7
法人或其他组9 1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4
8
3
信
微
系
考点2 程序
联
题
押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准
精 行政强制措施应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先催告
行政强制执行 当事人履行义务。书面形式。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陈述和申辩。
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①当事人 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暂无履行能力的;
中止执行 ②第三人对 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
③执行可能造 成难以弥补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
①公民死亡,无遗 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8
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 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1无7义务承受人;
9
8
4
终结执行 ③执行标的灭失的; 信 3
微
④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 销的; 系
联
⑤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 一
唯
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①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② 行政法规可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
结存款和汇款及应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 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
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机关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③ 地方性法规可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
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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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法律 √ √ √ √
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 √ 限制人身自由× ——
√ 限制人身自由×
吊销营业执照× 查封、扣押√
地方法规 ——
√ 警告、通报批评、
地方政府规章 —— ——
一定数额的罚款√
警告、通报批评、
部门规章 —— —— ——
一定数额的罚款√
8
1.7 建设工程刑事法律制度1 7
9
4
1.7.3 刑罚种类、刑罚裁量3 8
信
微
考点1. 刑罚种类 系
联
行政责任 行政处题罚 2警告、通报批评;
押
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精
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1拘留;
行政处分 3警告;记过;记大过; 3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 5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4罚 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钱 没收 自由
8
1
7
9
行政处罚 罚款 没收违 法所得 8 4 拘留
信
3
微
刑罚 罚金 没收财产 系 拘役
联
一
唯
考点2. 刑罚裁量
(1)累犯 (2)自首和立功
被判处有期徒 1)自首
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自首犯
分子,刑罚执行完毕 罪分子,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或赦免以后,在5年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
以内再犯应判处有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
期徒刑以上刑罚之 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罪的,是累犯,应从 2)立功
重处罚,但过失犯罪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
和不满18周岁的人 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的除外。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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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罪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在总和刑期以
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
(4)缓刑
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
宣告缓刑;
对其中不满18周岁、怀孕的妇女和巳满75周岁,应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5)减刑(6)假释
减刑 假释
8
7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9徒1刑的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
4
8
3
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信规,接受教 期1/2以上;
微
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系现,可减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
联
题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押应减刑: 年以上;
准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精;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 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假释。
3)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可不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5)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突 出表现;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1.7.4 建设工程常见犯罪行为和罪名
8
(1)造成死亡 1人以上,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1或7造成其他
9
或重伤3人以上; 严重 后 果的,3年以下有
信
期3 8
4
徒刑或拘役;
微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系
联
(1)造成死亡3人以上 情节特别恶劣一的,
唯
或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处3年以 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负事故主要责任
4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为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强令、组织他人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
违章冒险作业罪 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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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
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
单位犯上述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其他严重情节 并处5万元v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税款数额巨大(250万元以上)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并处 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考点6. 串通投标罪
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8
7
1
9
4
8
3
考点7:组织考试作弊罪信,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2025】
微
系
组织作弊(为联他人实施上述犯罪提供作弊 3年以下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组织考试作弊罪 题
器材或其押他帮助) 情节严重,3-7 年,并处罚金。
准
非法出售、提供 为实施精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
同上
试题、答案罪 提供法定的 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
代替考试罪 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 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第10 章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10.1 建设工程争议和解、 调解制度
考点1. 和解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 达成和解。
8
1
7
9
8
4
考点2. 调解 信 3
微
概念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 三方应纠纷当系事人的请求,以法
联
律、法规、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一据,居中调停,对纠纷
唯
双方进行疏导、劝说。
一般调解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特殊 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调解书和法院的调解书,
【2023】 经双方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组织形式
不收取任何费用
方式 书面或口头
效力 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 日内
司法确认 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在进行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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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比
劳动仲裁(存在弱势方) 仲裁(平等主体)
程序 先裁后审 或裁或审
申请和受理 无需仲裁协议 须书面仲裁协议
仲裁庭组成 劳动仲裁委依职权 当事人依协议
时效 1年 适用诉讼时效 3年
仲裁 诉讼
(1)自愿性(仲裁协议)
(2)专业性 (1)公权性
(3)独立性(非官) (2)程序性:两审终审制
(4)保密性(不公开审理) 7 8 (3)强制性
1
9
4
(5)快捷性(一裁终局) 8 (4)公开性
3
信
(6)执行的强制性(司法微强制性)
系
联
题
押
10.2 仲裁制准度
精
考点1. 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 念和特征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 之间达成的,旨在将其已发生或将来可能产生于特定法律
关系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的书面协议。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①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 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 的行政争议。
(2)仲裁协议的内容
①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 仲裁事项;③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8
1
7
这三项内容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 9
8
4
(3)仲裁协议的效力 信
3
微
1)仲裁协议对 当就仲裁事项发生争议时 ,任何一方
系
均无权选择仲裁以外的
联
一
救济途径,而只能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唯裁。
当事人的效力
2)仲裁协议对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仲裁机构的效 没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力 同仲裁协议也限制仲裁的范围,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
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进行仲裁。
3)仲裁协议对 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
法院的效力 议无效的除外。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
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驳回
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
弃仲裁协议,法院应继续审理。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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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
效、被撤销等,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①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③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找谁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
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裁定,由法院裁定。
何时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哪个 1)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 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
8
7
1
法院 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9件 院管辖;
4
8
3
【20 2)仲裁协议约定信的仲裁 由仲裁协议签订地
微
系
24】 机构不明确联 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题
3)申请确押认涉外仲裁协 仲裁协议约定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
准
议效力精的案件 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4)涉及海 事海商纠纷仲 由【同上4个地方】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
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点没有海事法院,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考点2. 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1)仲裁的申请 1)有仲裁协议;
当事人申请仲裁 2)有具 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应符合下列条件: 3)属于仲裁 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8
(2)仲裁的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 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9 1
7
,认为符合
8
4
受理条件,应受理,并 通知当事人; 信 3
微
系
联
一
考点3. 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
唯
(1)仲裁 仲裁庭可由3名仲裁员或1名仲裁员 组成。
庭的组成 当事人约定由 3 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各自选定或各自
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
第 3 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
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须回避,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 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④ 私自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
(2)开庭 仲裁应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仲裁庭可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
他材料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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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仲裁 1)和解
和解、调解 达成和解协议,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
可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根据仲裁
协议申请仲裁。
2)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
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
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4)仲裁 应按多数仲裁 员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不同意见可记人笔录。
8
7
1
裁决 裁决书自作9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
8
3
信
微
系
考点4.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执行和不予执行
联
题
(1)申请撤销裁决押
准
当事人提出精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
院申请撤销裁决:
① 没有仲裁协议的;
② 裁决的事项不属 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③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 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 造的;
⑤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 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 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8
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应裁定撤销。 1 7
9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应自收到裁决 书 之日起6个月内提
信
出3 8
4
。
微
法院应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 内作出撤销裁系决或驳回申请裁定。
联
一
唯
(2)仲裁裁决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
中级法院管辖。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
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同上6+1的情形】
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
新申请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
10.3 民事诉讼制度
考点1.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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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地方各级法院分为高级法院、中级法院
级 别 和基层法院。
管辖 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全国有重大影响案件;
2)认为应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 地域管辖是按法院辖区来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地 域 的分工和权限的一种管辖制度。
管辖 1)一般 其基本原则为“原告就被告”。
地域管 对公民提 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
7
1
辖 被告9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4
8
3
2)特殊 第信一、合同诉讼的管辖
微
系
地域管 合同纠纷提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联
题
辖 押 第二、专属管辖
准
精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 合同或 其他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
协 议 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5选1】等法院管辖,
管辖 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多个管辖 两个以上 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向其中一个法
权法院并存时 院起诉;原告向 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
的管辖确定 案的法院管辖。
8
(5)移送管辖 法院发现受理的案 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1
7
移送有管辖
9
8
4
和指定管辖 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 应受理。 信 3
微
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 的案件依照系规定不属于本院管
联
辖,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不得再
唯
一自行移送。
(6)管辖权的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 权有异议的,应在提交
异议 答辩状期间提出。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管辖异议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
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考点2. 民事审判组织、诉讼参加人
(1) 民事审判组织
1)公开审 法院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判制度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
定的以外,应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商业秘密案件,申请不公开审理,可不公开审理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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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审终 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审制度 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对法院作出不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和驳回起诉的裁定
不服,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两审终审例外情况:
1)最高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等适用特别程序的
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3)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
药品安全领域侵7害8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
1
9
4
为,在没有上3 8述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
信
诉讼的情况微下,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系
联
2)第三人 对题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
押
提起准诉讼。
精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
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诉讼代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理人 下列人员 可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A律师、基 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B当事人的近亲 属或工作人员;
C当事人所在社区 、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 、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
8
和解,提起
1
7
反诉或上诉,须有委托人的特 别授权。
8
4 9
信
3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以外,仍应出庭。
微
系
联
一
考点3.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 唯
(1)证据 1)当事人的陈述; 6)证人证言;
的种类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2)证据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
的保全 关系人可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
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证据 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的认定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保密,需要在
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法院应作为认定事
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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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提交原物。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当事人的陈述;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
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3)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考点4. 民事诉讼时效
(1) 诉讼时效届满,赋予义务人抗辩权,义务人可行使抗辩权。
时 效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制 度 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
的 概 同意履行,不得以诉讼 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8
7
1
念 义务人已经自愿9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4
8
3
信
(2) 一般 向微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系
诉 讼 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或仲裁期限为4年。
题
时 效 最长 押 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
准
精
期 间 况的,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及 其 起算 一般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
起算 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特殊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
履 行期限届满之曰起计算,如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分期支付。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
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3) 发生原因 发生
8
时间 后果
1
7
诉 讼 中 1.不可抗力; 诉
8
4 9讼 时 效 暂停。
时 效 止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 信期
3
间 的 最
微
的 中 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 人 死亡、丧 联 失系 后 六 个 月
止 和
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唯
一 内
3.继承开始后未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 人;
中断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中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履行请求; 诉讼时效 清零,诉讼时效
断 2.权利人诉讼或申请仲裁; 进行中 期间重新算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考点5. 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1)一审普 6个月内审结,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通诉讼 上级法院批准,再延长。
(2)一审简 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
易诉讼 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
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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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小额诉讼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之一,基层法院和它派出
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
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
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法院和它派出法庭审理上述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
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50%但在 2 倍以下,当事人双方也可约定适
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1个月。
(3)第二审 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程序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裁定,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状应通过原 审法院提出,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副本
8
7
当事人直接向9 1第二审法院上诉,第二审法院应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
4
8
3
原审法院 信
微
系
(4)审判监 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存在的错误予以纠正的程序。
联
题
督程序 审押判监督程序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并非一个独立的审级。
准
精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的6个月内提出,
法院和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不受时间限制。
考点6. 民事诉讼的 执行
依据 执行依据是民 事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民事执行依据包括:
(1)法院作出的 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仲裁机构作出的 裁决书和调解书;
(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8
由第一审法院或与第一审法 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1 7在地法院执行。
9
8
4
执 行 指执行过程中发生法定情形, 暂停执行程序,待
信
中3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
微
中止 行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裁 定中止执行系:
联
(1)申请人表示可延期执行的; 一
唯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 的 异 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执 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终结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无义务承担人;
(4)追索赔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价款,无收入来源,又丧
失劳动能力的;
10.4 行政复议制度
考点1. 行政复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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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
令等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考点2. 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
(1)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
申请人 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复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自知道或
议 申 请 应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 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期限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 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
8
7
复议的权利、行政复9 1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其
4
8
3
他组织知道或应信知道之日起计算,但自知道或应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
微
起最长不得超系过1年。
联
题
因不押动产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 20 年。
准
其精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超过5年,复议机关予受理。
(3)复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
议 决 定 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期限 情况复杂,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
构的负责人批准, 可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
得超过3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 定。
8
1
7
9
10.5 行政诉讼制度
信
3 8
4
微
考点1.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受理】 系
联
一般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一
唯
(2)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 、 发布的有普遍约束力的
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具体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6)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
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7)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
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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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
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査、督促履责等行为;
(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
复査、复核意见等行为;
(10)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1)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12)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考点2.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
品安全、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
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应收到检察建议书 之日起2个月内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检察院
8
7
出现国家或公益损害继9续1扩大等紧急情形,行政机关应15日内书面回复
4
8
3
信
微
考点3. 行政诉讼证据系的种类和举证责任
联
题
被告的 被告押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
准
举证责任 证据和精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被告不能 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
人收集证据。
被告可延 被告在作出行 政行为时巳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
期提供 由不能提供的,经法 院准许,可延期提供。
被告可 原告或第三人提出 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提出的理由或证据,
补充证据 经法院准许,被告可补充证 据。
8
1
7
9
8
4
考点4. 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信
3
微
直接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自知 道或应知道系该行政行为之日起 6
联
诉 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 一
唯
因不动产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超 过20年,
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超过5年,法院不受理。
不服复 不服复议决定,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议决定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诉讼。
考点5. 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公开 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理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可不公开审理。
不 停 止 但诉讼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2024】
行 政 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为执行 (2)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
会造成难以弥补损失,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3)法院认为行政行为执行会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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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来 经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
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缺席判决
调解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
的案件可调解。
第5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5.1 合同的基本规定
5.1.1 合同的订立
考点1.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
(1)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 电报、电传、传真等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8
7
1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9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取
4
8
3
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信面形式。
微
系
(2)内容
联
题
谁、什押么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2)标的;
准
多少精、好、钱 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
交货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担心 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方法。
【差异考点】 2)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差异考点】 6)履行期限、 地点和方式
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义务 和接受履行的地点。
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依据, 也是确定运输费由谁负组、风险由谁承受的
8
依据,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何 时转移的依据,是确定诉讼1 7管辖的依据.
9
8
4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 体方式,例如是一信次3交付还是分期分
微
批交付,是交付实物还是所有权凭证等。 系
联
一
唯
考点2.要约与承诺
(1)要约
概念 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① 内容具体确定;
条件
②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用数据电文形式要约,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
何时生效
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撤回 撤回要约通知应在要约到达相对人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撤销
②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
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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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诺
概念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须由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不
条件 构成承诺,而视为一项新要约或反要约;
3.承诺须于承诺期限内作出,否则也应视为新的要约;
4.承诺须向要约人或要约人的代理人作出。
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作出
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到达
①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即时作出承诺;
②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① 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 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
8
7
1
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4的9,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起算 3 8
② 要约以电话、传真信、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
微
系
受要约人时开始联计算。
题
押
准
考点3.合同的成精立
1)承诺生效时合同 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3)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
该合同成立。
4)法律、行政法规或当事人约 定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 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5)当事人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 合同要求签确认书,签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8
【差异考点】合同具有相对性,仅对签订 合同的特定当事人具有法1 7律约束力,但
9
8
4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
3
微
系
联
【2025】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
唯
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 时 成立。
招标方式订合同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法院应依据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
自拍卖师落槌、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成立。
现场拍卖、网络拍卖等公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法院应
开竞价方式订合同
当依据拍卖公告、竞买人的报价等确定合同内容。
产权交易所等机构主持拍卖、挂牌交易,其 其公布的拍卖公告、交易规则等
公布的拍卖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 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
合同成立需具备的条件 条件,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
考点4.订立合同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订合同过程中有不当行为造成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逗你玩】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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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应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
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5.1.2 合同的效力
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
1.行为人有相应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行为能力
2.行为人与相对以虚
假的意思表示 ① 重大误解
2.意思表示真实 1.限制行为
5.恶意串通,损害他 ② 欺诈
能力人
人合法 权益 ③ 胁迫
7 8 2.无权代理
9 1 ④ 显失公平
4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38.违反法律、行政法
3
信
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微规的强制性规定
系
联
背公序良俗 4.违背公序良俗
题
押
准
精
考点1.有效合同
依法成立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合同应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考点3.可撒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
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
7 8
9
① 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内; 8
4
信
3
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起90日内没有微行使撤销权;
系
②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 内没行使撤
联
销权;
一
唯
③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 表 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考点4.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
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法律规定的条件具备才能生效。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
相适应的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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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当事人以该合同已在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备案、已批准机关批准或已依据该合同办理财产权利的变更登记、移转登
记等为由主张合同有效,法院不支持。
5.1.3 合同的履行
考点1.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
不明确的,可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按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
没强制性国家标准,按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
没推荐性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履行;
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
8
7
的特9定1标准履行
4
8
3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 信 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微
系 依法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依规定履行
联
题
3)履行地点不明确 押 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准
精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 债务人可随时履行,
债权人也可随时请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 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 由 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因债权 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8
考点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2024】 1 7
9
8
4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 条件时,债务人可
信
对3抗债权人的履行
微
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系
联
先后履行 一
何时 唯 谁权利 什么权利
顺序
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 有权拒绝
没 双方
抗辩权 或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 履行请求
先履行 应先履行一方在履行之前或履 应后履 有权拒绝履行
有
抗辩权 行不符合约定时 行一方 请求
不安 应先履 可中止
有 应后履行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抗辩权 行一方 履行
不安抗辩权
应先履行债务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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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视为以自
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一方可解除合同并可请求对方担违约责任
5.1.4 违约责任
考点1.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主要具有补偿性
1)要求合同义务有效存在。
2)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或当事人出现预期违约行为。
3)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考点2.违约责任的种类
8
7
(1)继续履行(2)采取补9救1措施(3)赔偿损失(4)违约金、定金
4
8
3
信
微
(3)赔偿损失 系
联
题
赔偿损失的范围,原则上应使守约方处于如同合同已经完全履行的状态,但
押
准
同时该种损失又精应是违约方可能或应预见到的,即以“信赖利益”为限。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损
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 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但不超过违约一方 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5】法院应当根据当事 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综合考虑合同主体、合同内容、
交易类型、交易习惯、磋商过 程等因素,按照与违约方处于相同或者类似情况的
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 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予以确定。
【2025】除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外,非违约方主张还有其向第三人承担违
约责任应当支出的额外费用等其他因违 约所造成的损失,并请求违
1
7 8约方赔偿,经
9
审理认为该损失系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 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8
4
法院应予支持。
信
3
在确定违约损失赔偿额时,违约方主张扣 除非违约方未采微取适当措施导致的
系
扩大损失、非违约方也有过错造成的相应损失、 非违约方一因
联
违约获得的额外利益
唯
或减少的必要支出,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违约金、定金
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当
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
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2025】比大小
约定违约金超过损失 30% 法院可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 法院应当以民法典规定的损失
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 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合同的履行
请求适当减少 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裁判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
法院一般不支持
求减少违约金的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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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
的定金数额。
【2025】定金性质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
一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的
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
定金罚则的,法院不支持。
但没约定定金性质
当事人约定定金性质,但未 一方主张为违约定金,
约定定金类型或约定不明 法院应支持
二选一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
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8 补一方违约造成损失,对方可请求赔偿超过定
7
1
9
金数额的损失8 4
3
信
微
系
考点3.违约责任的免联责条件
题
押
(1)分类
准
精
1)法定 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
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
能给对 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 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约定 合同中约 定,但约定内容不能违法
(2)违约责任的减轻
8
1
7
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 对方应采取适 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8
大4 9;
没采取适当措 施致损失扩大,不得信
3
就扩大损失请求赔偿
微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 出合理费联
系
用,由违约方负担。
一
2)当事人都违反合同 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唯
3)当事人一方因第三 应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 任。
人的原因造成违约 由于合同效力具有相对性,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可
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向第三人追偿或要求赔偿。
【2025】因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履行,非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法院不支持
5.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
5.2.1 施工合同的效力
考点1.施工合同的订立要求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
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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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应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
(3)建设工程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
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特殊情况 (1)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
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
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
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法院应支持。
(2)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
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院应支持;但发包人起
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除外。【补救】
发包人能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
求确认建设工程7 8施工合同无效,法院不支持。【恶人先告状】
1
9
(3)承包人8超4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
信
在建设工微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无效合同处理
系
的,法联院不支持。【补救】
题
押
准
精
考点3.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或被撤 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不生效、无效 、被撤销或终止,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
产,应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折价补偿。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承 包人
8
1
7
9
(2)建设工程施工 1)修复后的建设工 程 经验收合格的,可
信
参3 8
4
照合同约定支
微
合同无效,且工程 付工程价款,但需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系
经验收不合格,按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 收不合格一
联
的,承包人无权请求
唯
以下情形处理: 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 折 价补偿。
5.2.2 建设工程工期、质量和价款
考点1.建设工程工期
(1) 开工日期
概念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法院按以下情形认定:
1)一般 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A.开工通知发出后,不具备开工条件,以开工条件具备日期
为开工日期;
B.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
为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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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 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意已实际进场施工
3)发包人或监理人未发 应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
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 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
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 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2)工期顺延
1)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 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
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 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地、资金、技术资料
2)当事人约定 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证明在合同约定的
顺延工期应经 期限内向发包人或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
发包人或监理 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法院应予支持
人签证等方式 当事人约8定 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
7
1
确认 为工期不顺4 9延,按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
8
3
信
顺延或微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除外。
系
联
3)建设工程竣工前,题当事人 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
押
对工程质量发生争准议, 期期间。
精
4)隐蔽工程在隐蔽 前,承包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
人应通知发包人检查。 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考点3.建设工程价款
(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 争议解决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计价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
标准或计价方法有约定, 发生变 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
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可参照签 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8设行政主管
1
7
9
部门发布的计 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
8
4工程价款
信
3
微
2)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 承包人能够证 明发包人同系意其施工,但未能提
联
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 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一的,可按照当事人提供
唯
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 生 的工程量。
3)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
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4)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工程
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
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法院应予支持。
5)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
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 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
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 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
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法院应予支持。 价补偿承包人的,法院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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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垫资及利息
垫资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
资及其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
的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法院不支持。
欠付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
没约定,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利息起算日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总结】
竣工日期 应付款时间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
竣工日期; 付之日;
8
7
2)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1发包人拖延验收,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
4
8
3
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信为竣工日期; 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微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系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
联
题
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押之日为竣工日期。 未结算,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准
精
(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 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 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
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也可请求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优先受偿。
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 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1)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 装饰 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
价或拍卖条件, 修工程折价 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8
2)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承包人请 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1程7折价或拍卖
9
的价款优先受偿 的 ,法院应予支持。
信
3 8
4
微
3)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 承包人请求其承 建工程的价系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
联
量合格, 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法院应予支持。
唯
4)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 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 主 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的范围 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5)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 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给付建
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6)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 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
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 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5.2.3 施工合同的变更和权利义务终止
考点1.施工合同的变更
(1)内容变更
如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则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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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体变更
1)债权转让 债权人可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债权
无需得到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债务人方能对债务人生效。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不能转让:
①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如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
② 按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务转移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经债权人同意
考点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7 8
1
9
4
4)债权人免除债务 3 8
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微
系
联
6)法律规定或当事题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也包含于此种情形之中。
押
准
精
(2)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的 ①合同解除的基本前提是合同合法有效,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
特征 发生合同解除。
②需具备 法律规定解除条件,或符合当事人于合同中约定的条件。
③ 合同解除 须有解除行为,无论是依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条件
④合同解除的后 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2)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①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
8
1
7
约定解除 ② 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 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
8
4明9不履行主要债务
信
3
③ 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微
系
④ 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 行为致使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一
唯
【2025】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时未 对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结算
和清理等问题作出处理,一方主张合同已解除,法院应支持。但,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条款不影响合同解除】
【20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当事人一方另有意思表示外,法院可以
认定合同解除:【尊重当事人意思】
①当事人一方主张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经审理认为不
符合解除权行使条件但是对方同意解除;
②双方当事人均不符合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但均主张解除合同。
3)解除权的行 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
使期间和程序 或应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或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当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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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解除的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后果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请求恢复原状或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
考点3.施工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
1.发包人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
2.承包人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
标准或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
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后果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按约
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
效的规定处理 。
8
7
1
9
4
8
3
信
5.3 相关合同制度
微
系
5.3.1 买卖合同 联
题
考点1.买卖合同的押概念与特征
准
(1)买卖合同精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 务、有偿合同。 区别于单务、无偿的赠与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别于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借贷合同等实践性合同。
考点2.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 主要义务
(1)出卖人的义务
1)按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提取 标的物单证的义务
8
现实交付 交 付标的物本身 1 7
9
8
4
拟制交付 交付提取标的物的 单证,如仓单、提信单3等
微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系
联
出卖人将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交付于买受 人时
唯
;一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
3)按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 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
4)标的物的质量瑕 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
疵担保义务 应保证其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自己拥有完整权利,第
5)标的物的权利瑕
三人对此不享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担保物权、租赁权、
疵担保义务
知识产权等任何权利的义务。
(2)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的义务
2)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3)检验标的物的义务
① 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检验标的物,发现标的物的质
量、数量等不符合约定的,应立即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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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
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规定
考点3.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1)基本规则 交付原则;
即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特殊规则
1)买方承担风险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
2.出卖人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 违反约定时起
买方违反约定没有收取。
3.卖方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 标的物 合同成立时起
8
7
1
4.卖方按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9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
4
8
3
5.当事人没约定交付地点或信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买受人承担
微
系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
联
题
2)卖方承担风险押
准
因标的物不精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毁损、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不影响风险转移
出卖人按约定未交 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
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 失风险的转移。
5.3.2 借款合同
考点1.借款合同的定义和特征
8
(1)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 1 7
9
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 之 间借款另有约定的
信
除3 8
4
外。
微
(2)借款合同一般是诺成合同。 系
联
一般的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一时合同成立;
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自 贷 款 人提供借款之日成立。
考点2.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无合
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在
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考点3.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和利率规则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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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保证合同
考点1.保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保证人和债权人要订立书面保证合同。
(2)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考点2.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以下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
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登记为营利法人
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法人可作为保证人。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得为保证人,但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的村民委员会,依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除外。【2024】
8
7
考点4.保证合同的内容 9 1
4
8
3
(3)保证的方式; 信
微
保 一 般 【20系2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
联
证 保证 就债务题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
押
准
的 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精
方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式 (2 )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
丧失履行债务 能力;
(4)保证人 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当事人在保证 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
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
8
1
7
(4)保证的范围
8
4 9
信
3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微
系
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联
一
(5)保证期间 唯
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
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约定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同时届满,视为没约定
5.3.4 租赁合同
考点1.租赁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租赁合同是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与租金对待移转的双务、有偿合同。
租赁合同区别于单务、无偿的借用合同。
(2)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成立,该特征区别于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
立的借用合同。【实践合同】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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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租赁合同的类型与合同形式
(1)定期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合同 定期租赁中,租赁期限 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租赁期限低于 6个月,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
(2)不定 1)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约定不明的;
期租赁合 2)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提出异议;
同 3)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
不定期租赁合同,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考点3.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的义务 (2)承租人的义务
1)按约交付租赁物并保持其适租性的义务。 1)按约支付租金的义务。
2)对租赁物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义务。 2)按约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3)及时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3)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8
7
1
因承租人过错致使租赁物需4 9维修,出租 4)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时通知义务。
8
3
人不承担维修义务。 信 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微
系
【注意】1)按约支付联租金的义务
题
押
对支付租金准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法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限不
精
满1年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租赁期限1年 以上的,应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在
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3)承租人的权利
1)经出租人同意后对租赁物的 改造权
2)经出租人同意后的转租权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8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 应赔偿损失。 9 1
7
8
4
出租人知道或应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 6个月内未提出异信议
3
的,视为出租人
微
同意转租。【注意前提】 系
联
一
唯
考点4.租赁合同的解除权
(1)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东西有问题】 (2)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租客问题】
1)租赁物非因承租人原因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 1)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未根据租赁
封、扣押,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 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
2)租赁物非因承租人原因发生权属争议,使租赁物 损失,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无法使用。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
3)非因承租人原因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法规关于 人可解除合同。
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形,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
4)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租金的,出租人可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
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 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
当租赁物的质量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人身安全 人可解除合同。
或健康的程度时,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
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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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承揽合同
考点1.承揽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定作物。【量身定做】
(2)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须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的
工作成果。
考点2.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2)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1)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义务。 1)按约支付报酬及材料费等义务。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
人完成的,应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 定不明确,依法仍不能确定的,定作
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 人应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
解除合同。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
承揽人可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 由第 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
8
7
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9 1工作交由 成果享有留置权或有权拒绝交付,但
4
8
3
第三人完成的,应就该第三人完信成的工作成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微
果向定作人负责。 系
联
题
考点4.承揽合同的押解除权
准
承揽人的精合同解除权 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
1)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承揽人可
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承揽工
催告合理期限内履行,定作人逾期
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解除合同。
仍不履行,承揽人可解除 合同。
2)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5.3.6 运输合同
考点1.运输合同的概念特征
8
(1)货运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承运人, 另一方是托运人。 1 7
9
8
4
如收货人未参与合同签订,就不是货运 合同当事人,只是合
信
3同的利害关系人。
微
(2)货运合同客体是承运人运送行为,不是运送 的货物本身系。
联
考点2.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
唯
1)承运人的权利 2)承运人的义务
① 特定条件下的拒绝运输权。 ①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② 运送物的留置权。 ② 及时、安全的送达义务。
③ 货物的提存权。 ③按约定或通常运输路线运输的义务。
考点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与托运人的运费风险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托运人的运费风险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在运输过程
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 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
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 收取运费,承运人不得
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请求支付运费;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已经收取运费的,
按交付或应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托运人可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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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仓储合同
考点1.仓储合同的概念特征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不以仓储物是否交付为要
件。这是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2)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是动产。
考点2.仓储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保管人的义务 存货人的义务
1)验收的义务。 ① 支付仓储费用的义务
2)出具仓单的义务。 ② 存储特定物品时的说明义务
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 背书并经保管 ③ 按时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8
7
人签名或盖章的,可转让提取仓9 1储物的权利。 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
4
8
3
3)允许检查或提取样品的义信务。 的,应加收仓储费;
微
4)通知义务。 系 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联
题
5)催告或作出必要处押置的义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仓单持
准
保管人发现人库精仓储物有变质或其他损坏,危 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催告
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催告存货人 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
或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 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 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提存仓
人可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 后应将该情况及时通 储物。
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6)损害赔偿的义务。
5.3.8 委托合同
8
考点1.委托合同的概念特征
1
7
9
委托合同任何一方失去对另一方的信 任 ,都可随时解除委
信
托3 8
4
合同。
微
系
考点2.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一
联
唯
委托人的义务 受 托人的义务
① 预付相关费用的义务 ① 服从从指示的义务
② 支付约定报酬的义务 ② 亲自处理受托事务的义务
③ 及时接受委托事务结果的义务 ③ 报告受托事务处理情况的义务
④ 赔偿损失的义务 ④ 转移受托事务所得利益的义务
⑤ 赔偿委托人损失的义务
(1)委托人的义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规则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责
任给予赔偿。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
成损失的,受托人可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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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托人的义务
1)需要变更委托人 应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
指示的 受托人应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转委托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转委托;
3)移交财产 受托人依照合同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各种财产,包括自
然和法定的擎息,要及时移交给委托人
4)有偿的委托合同 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要求受托
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无偿的委托合同 因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应承
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考点3.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委托人或受托人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8
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7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
1
9
4
同的解除方应赔偿因解除时3 8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
信
微
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获得利益。
系
联
题
押
5.3.9 保险合同准
精
考点1.保险合同 的概念特征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特殊性
保险合同中,最基 础的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投保人 是与保险人 订立保险合同,按保险舍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 是与投保人订立 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 是指其财产或人身 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
8
人可是投保人,也可是投保 人以外的第三人。 1 7
9
8
4
受益人 则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信指3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
微
权的人。受益人可是投保人、被保 险人,也可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之外第
联
三人
唯
一
(2)保险合同一般是射幸合同
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则是不确定的.
(3)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一般是以保险单的形式而订立的书面合同。
考点2.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的主要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义务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保险费 1)赔付保险金的义务
2)如实告知义务 2)告知义务
3)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3)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
4)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4)降低保费的义务
5)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 5)承担必要、合理费用的义务
6)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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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义务
投保人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负有将保险标的有关情况如实向保险
人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
投保人违反该义务将承担不能索赔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被保险人 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发生当事人在缔约时预料的保险标的危险
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此项义务的,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8
7
1
9
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8合4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
3
信
险合同中规微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系
应向投保联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题
押
准
签发凭证 精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
凭证 ,并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内容。
降、退费 下 列情形之一,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降低保险费,并按
日计算退还 相应的保险费:
① 确定保险费 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小;
② 保险标的的保 险价值明显减少。
费用承担 保险人、被保险 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
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 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8
1
7
9
第9章 建设工程劳动保障法律制度
信
3 8
4
微
9.1 劳动合同制度
系
9.1.1 劳动合同订立 一
联
唯
考点1. 劳动合同的分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 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
限劳动合同 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②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
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③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
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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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3.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劳动合同的形式
1)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
劳动合同 者建立劳动关系。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
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例外情形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订立口头协议。
的口头协议
(2)劳动合同的内容
1)劳动合同 ①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的必备条款 ②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 劳动合同期限;④ 工作内容和地点;⑤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⑥ 劳动报酬;⑦ 社会保险;
8
7
1
⑧ 劳动保护9、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4
8
3
2)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信
微
系
联
题
考点5. 劳动押合同的效力
准
下列劳动合精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① 以欺诈、胁 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 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强制性规定的。
9.1.2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解除和终止
考点3. 劳动合同的解除
8
(1)双方协商解除 1 7
9
8
4
用人单位依照上述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 除劳动合同并与
信
劳3动者协商一致解
微
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 系
联
一
唯
(2)单方法定解除
随时 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 【差、坏、花、骗、恶】(插花骗坏鹅)
①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① 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②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②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 ③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社会保险费
大损害; ④ 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劳动者权益。
④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 【当天告知】
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 【不用告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
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用人
⑤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致 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
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全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
⑥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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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 ①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
解除 付1个月工资 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①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 ② 劳动者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达成协议。
考点4. 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8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7
1
(3)劳动者死亡,或被4 9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
8
3
信
(4)用人单位被依微法宣告破产的;
系
(5)用人单位被联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题
押
准
精
9.2 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保障
考点1. 劳动用 工管理
(1)劳务派遣关 系涉及三方主体
一种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另一种是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
(2)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者的用人 单位,劳动者的劳动发生在用工单位。
(3)劳务派遣用工属于补充形式
8
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 工作岗位上实施。 1 7
9
8
4
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信劳3动合同,按月支
微
付劳动报酬; 系
联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 按所
唯
在一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考点2. 工资支付保障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1)存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一定比例存储,
储比例 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
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施工总承包单位在
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
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2)免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存 储 情 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
况 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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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名工工资联合失信惩戒【2025】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
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列入的情形 (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罪数额标准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不列入 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前,已经
的情形 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
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提前移出 (1)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的情形 (2)自改正之日 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 个月的;
8
7
1
(3)作出不再9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
4
8
3
不得提前 (1)列入失信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
微
系
移出的情形 (2)因联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
题
追究押刑事责任的;
准
撤销提前 精申请提前移出的用人单位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
移出的情形 情节严重,由作出提前移出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撤销
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
列入的起止时间重新计算。
联合惩戒 当事人被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期限为3年。
9.3 劳动安全卫生和保护
考点2. 劳动保护
8
(1)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 7
9
8
4
1)女职工 ① 矿山井下作业; 信 3
微
禁忌 从事 ②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 第四级体力系劳动强度的作业;
联
劳动范围 ③ 每小时负重 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 过 2
唯
0一公斤的作业,或间断
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 ①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第二、三、四级冷水作业;
在经 期禁 ②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三、四级低温作业;
忌从 事的 ③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劳动范围 ④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四级高处作业。
3)女职工 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
孕期 的特 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殊保护 怀孕女职工劳动时间内产前检査,所需时间计人劳动时间。
4)女职工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
产期 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 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 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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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女职工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哺乳 期的 用人单位应每天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特殊保护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3)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禁止使用童工,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统称使用童工。
2)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夜班工作和加班
加点工作。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用人单位应按下列时间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① 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② 工作满一年;
③ 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 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8
7
1
9
4
8
3
9.4 工伤保险制度 信
微
考点1. 工伤认定系
联
题
(1)应认定为 押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准
工伤的情形 精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
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
意外伤 害的;
4)患 职业病的;
5)因工外 出期间,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 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
轨道交通、客运轮渡 、火车事故伤害的。
8
(2)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 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1 7在 48 小时之
9
的情形 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信
3 8
4
微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 利益、公共利系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联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一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
唯
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 发 的 。
(3)不得认定 1)故意犯罪的;
为工伤或视同 2)醉酒或吸毒的;
工伤的情形 3)自残或自杀的。
(4)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
1)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日内,向统
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
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向
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工伤认定程序
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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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致残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
待遇 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
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因工死亡 ①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待遇 ②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
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
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的20倍
8
7
1
9
4
8
3
9.5 劳动争议的解决 信
微
系
考点1. 劳动争议调解
联
题
下列纠纷不属押于劳动争议:
准
(1)劳动精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对职业病诊断鉴
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 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个人与家 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 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 人之间的纠纷。
8
考点2. 劳动争议仲裁
1
7
9
(1)仲裁审理时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 议 案件,应自劳动争
信
议3 8
4
仲裁委员会受
微
及先行裁决 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 束。 系
联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一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
唯
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 期 限不得超过15日。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
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先予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
金的案件,据当事人申请,可裁决先予执行,移送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一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是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3)劳动争议的仲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裁时效 从当事人知道者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
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劳动关系终止,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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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建筑市场主体制度
2.1 建筑市场主体的一般规定【变】
2.1.1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原第1章第2节+新考点】
考点1. 自然人【2024】
(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能力 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行为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民事行
能力
为能力三种。
8
7
1
完全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成年4人9,例外 一般行为有效
8
3
信
微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
A.8 周岁以系上的未成年人
联 理人同意、追认;
限制行为能力 B.不能完题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
押 但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
准
年人
精
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
A.不满 8周岁的未成年人
无行为能力 B.8周岁以 上的未成年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成年人不能 辨认自己行为
16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
8岁 16岁 18岁
8
1
7
9
8
4
(2)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信
3
微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 登记,为个
系
体工商户。
联
一
个体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以 个人唯财产承担;
工商户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 农村承包经营户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
经营户 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以该部分成员财产承担。
考点2. 法人
(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应有自己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
依法成立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能独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
有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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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人的分类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
经依法登记成立。
业法人等。
营利法人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法人章程是对法人内部事务具有法律效力的
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自治性规范。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 从成立之日起,
特别法人
组织、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 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
8
7
1
9
4
考点3. 非法人组织【202348】
信
微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系有法人资格,但能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联
非法人组织可作题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与项目。
押
【不能做施准工单位】
精
(1)非法人 组织的类别
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 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经营实体。
普通合 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
无限连带责任。
专业服务机构 未取得法人资格 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
8
1
7
(2)非法人组织的相关规定
8
4 9
信
3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 出资人或设立微人承担无限责任。
系
非法人组织可确定一人或数人代表该组织从 事民事活联动。
一
唯
2.1.2 建设工程委托代理【原第1章第3节】
考点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种类
(1)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实施代理活动的直接依据是代理权。代理人须在代理权
什么范围? 限范围内与第三人或相对人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以谁名义? 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实施的
什么行为?
是能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后果?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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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的种类
委托 委托代理人按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
代理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应共同行使代理权
法定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
代理 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考点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1)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死了、疯了 (2)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你别干、我不干 (4)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8
7
1
9
时间到、干完了 (5)代8 4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3
信
(2)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微关系
系
联
1.代理人需题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
押
准
2.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被代理人可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
精
转托 转委托的第三 人。
他人 代理人仅就第 三人选任以及对第三人指示承担责任。
代理 3.转委托代理未 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代理人应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
行为承担责任。
但,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除外。
(3)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类型 行为【行为人没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8 谁担责
1
7
9
8
4
信
3
1.被代理人追认
微
系 被代理人
2.被代理人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实 施民事行为联不否认
一
唯
无权
3.被代理人拒绝
代理
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起30天内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
4.善意相对人撤销
行为人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利。
类型 行为 谁担责
客观要件(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
被代理人
人具有代理权事实或理由。
表见 【本人担表见代理行为
代理 所产生的责任后,可向无权代
主观要件(2)本人存在过失;
理人追偿损失】
(3)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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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筑业企业资质制度
2.2.1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和等级
考点1.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
企业净资产是指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以后的净额;
是属于企业所有并可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
相对于注册资本而言,它能够更准确地体现企业的经济实力。
考点2. 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1)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
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专业作业资质
(2)施工企业的资质类别和等级
将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
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
8
7
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9 1质,民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施工总承包资质
4
8
3
将36类专业承包资信质整合为18类;
微
将施工劳务企业资系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联
题
综合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
押
准
施工总承包精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为甲、乙两级(部分专业承包资
质不分等级)。施 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
2.2.2 建筑业企业资质 的申请、许可、延续和变更
考点3.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延续和变更
(1)企业资质证书的使用与延 续
有效期为5年。建筑业企业资 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
动的,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在建筑业企业资质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
1
7 8准予延续的
9
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8
4
信
3
(2)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的规定 微
系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 在申请之一日
联
起前 1年至资质许可
唯
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其资质 升级 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资质等级或挂靠或被挂靠;
4名不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副实 (3)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4)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
(1)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2)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不正
(3)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当
(4)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劳务人员工资的;
(5)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1)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破坏现场、阻碍调查;
2事故
(2)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发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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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资质证书的撒回、撤销、吊销和注销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
最长不超过3个月;
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撤回
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撤回其建筑业
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
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撤 1.官员违法
销 2.企业违法⑤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
2.3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8
7
1
9
2.3.2 建造师注册、受聘 4
8
3
信
考点1. 注册 微
系
(1)申请初始注册和联延续注册
题
取得资格证书押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
准
精
造价咨询等单位人员,应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
地省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初始注册者,可自 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3)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
不行
(10)年龄超过65周岁 的;
不符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单位注册的;
8
基本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 育要求的; 1 7
9
要求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 册 单位要求的;
信
3 8
4
微
系
联
一
(7)被吊销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 申请注唯册日止不满2年;
坏事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
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
坐牢 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
之日止不满3年的;
2.3.3 建造师执业范围
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
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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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3)因非承包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项目负责人更换。注册建造师担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
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 包合同的;
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应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 (3)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须更换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企业
应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2.3.4 建造师基本权利和义务
考点1.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8
7
1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9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
8
3
(6)接受继续教育; 信
微
系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
联
题
分包企业签署押质量合格的文件,须由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准
精
考点2. 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3)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2.4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体系 建设
2.4.1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 信息分类
考点1.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 息分类
建筑市场的信用信息在省建筑市 场平台或者全国市场建筑平台进行公开。
8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由……构成。
1
7
9
基本信息是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 、 工程项目信息、注
信
册3 8
4
执业人员信息
微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
系
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一
联
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 设活 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及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2.4.2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考点1. 信用信息公开
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2)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3)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
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
和社会公众査询;
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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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考点1.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6)按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
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
承揽业务的;
8
7
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9 1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
4
8
3
手段谋取中标的; 信
微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系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联
题
4)不按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押
准
5)将承包的工精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工程质量不良 行为认定标准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
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 取样检测的;
(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 准
(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 行为认定标准
2.5 营商环境制度
1
7 8
9
2.5.1 营商环境优化 8
4
信
3
考点1.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 微
系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 营活动密一
联
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
唯
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 开 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
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 曰。
考点2.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
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
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投标实践操作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
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2.5.2 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保障
机关、事业单位,应在30日内支付款项给中小企业;
有约定的,不超过60日。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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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建设工程许可法律制度
3.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1.1 规划许可证的申请
考点2.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
划区内 确定的镇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
单位或个人应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报城市、县政府城乡
乡、村
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庄规划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
区内
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8
3.1.2 规划条件的变更 1 7
9
4
考点1.规划变更【203285】
信
微
国土资源部系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组建自然资源部,统一
联
中央 会的部分职题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部分职责 行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
押
等进行整准合, 职责
精
地方 地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土地主管部门 合并为自然资源部门
前述变更后的规 划条件不需要再实施通报、备案等事项。
3.2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3.2.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考点1. 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依照规定 ,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8
1
7
9
考点3.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 工报告的情形 8 4
信
3
(1)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 筑等的修缮 微
系
(2)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 联
一
唯
(3)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 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 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不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4)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3.2.2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
1)应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证
2)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条件
3)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人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钱图料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应提供资
文件 金已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审查合格
措施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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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
考点1. 延期开工
建设单位应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考点2. 核验施工许可证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曰起1个月内向
发证机关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考点3. 重新办理批准
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中止施工
8
7
的,应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9情1况。
4
8
3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信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微
系
联
题
第4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押
准
4.1 建设工精程发承包的一般规定
4.1.1 建设工 程总承包
考点2. 建设工 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 得是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 单位、项目管理单位
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 、招标代理单位
违法发包的具体情形包括: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 的 ;
1
7 8
9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 应资质的单位的; 8
4
信
3
(3)依法应招标未招标或未按法定招标 程序发包的; 微
系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招标投标条件,限 制、排一斥
联
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唯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 干 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
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考点3. 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风险分担【2024】
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由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
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2)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3)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4)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5)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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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建设工程共同承包
考点1. 建设工程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系由两个或两个承包单位临时组成联合体,以同一承包人身份共同
承揽项目的行为,对外责任上具有连带性。
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1.3 建设工程分包
考点1. 建设工程分包
(1)合法分包
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
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2)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3)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8
7
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9 1包的工程再分包。
4
8
3
5)经发包人同意。除信总承包合同中已有约定的分包外,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微
系
联
题
4.2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押
准
4.2.1 建设工程精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
考点1. 建设 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1)工程建设 项目法定招标的范围【大公鸡、果果】
1)大型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须招
标的具体范围包括:【每月 、出行】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 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 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 、 援助资金的项目
1
7 8
9
8
4
信
3
(2)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 微
系
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的项 目,达到一下
联
列标准之一,须招标:
唯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可不招标的特殊情况
只 能 找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他干 (4)需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自己干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少人干 (5)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形成竞争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
国急贫
或属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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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 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无限竞争性招标。
(2)邀请招标
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有限竞争性招标。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
高大上
和省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招投标法》
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政府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公
人少贵 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邀请招标:
《招投标法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
实施条例》 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8
7
1
4.2.2 建设工程招标 9
4
8
3
考点1. 建设工程招信标的条件
微
系
1)项目按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联
题
2)招标人应有押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准
精
考点2.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要求
1)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査的,应发布资格预
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 文件。
招标人应按资格预审公 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
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 售期不得少于5日。
依法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 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
8
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1
7
9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 应 重新招标。
信
3 8
4
微
系
2)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 资格审查一的
联
,应在开标后由评标
唯
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 格进 行审查。
3)招标文件
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
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最高投标
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
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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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3. 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20日。
考点4. 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
金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
标项目估算价的2%。
施工、货物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勘察、设计等服务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8
7
考点5. 两阶段招标 9 1
4
8
3
对技术复杂或无法精信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微
第一阶段,投标人系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
联
题
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押
准
第二阶段,精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
人按招标文件的要 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 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第二阶段提出。
考点6. 对资格预审文 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 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
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至少3日前;
或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
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1
7 8
9
不足3日或15日,招标人应顺延提交 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8
4
件的截止时间。
信
3
微
系
考点7. 招标人不得设定不合理的条件 一
联
唯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 、排 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1)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供有差别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
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
分条件或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
5)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
6)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
考点8. 招标人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及时发布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巳经获
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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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建设工程投标
考点3. 投标文件的提交、修改、撒回和撒销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不按招标文件要
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拒收。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应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考点4. 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资格预审,联合体应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8
7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9投1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
4
8
3
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信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微
联合体中标的,联系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
联
题
承担连带责任。
押
准
联合体各方精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相关投标均无效。
考点5. 禁止投标人 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 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 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 组 织成员投标人按该组织要
1
7求8协同投标;
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 串通投标: 8
4
信
3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 个人编制; 微
系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 标事宜;一
联
唯
3)不同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 员为 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考点6.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考点7. 禁止投标人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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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8. 电子投标【差异考点】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管理关系可能影
响招标公正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项目中投标和代
理投标。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允许投标人离线编制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
体加密、解密功能。
4.2.4 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和中标
考点1. 建设工程开标
(1)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的参加人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8
7
(3)投标文件的拆封 9 1
4
8
3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信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
微
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系公证;
联
题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
押
准
件的其他主要内精容。
考点2. 建设工 程评标
(1)评标委员会的 组成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 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
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 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应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或省
政府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 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
1
7 8定
9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 定前应保密。 8
4
信
3
微
系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人相关项目 的评标委一
联
员会;
唯
已经进人的应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担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
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招标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招标人设有标底,标底在开标前应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评标委员会可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
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澄清或
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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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
错误的除外;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2024】
重大偏差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包子气急,包颜不接受】
1)没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
7
1
9
4
8
3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信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
微
或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系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
联
题
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押
准
细微偏差不精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下列情形之一, 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3形式3实质1违法】
1)投标文件未经投 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 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 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 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 文 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1
7 8
9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 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8;
4
信
3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 等违法行为。 微
系
联
一
唯
考点3. 建设工程中标
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
同意评标结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项目,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因故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按评标委员会提出
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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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学习,改变一生
依次确定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招标人明显不利的,
招标人可重新招标。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
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按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
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2025】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1)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的自主权
8
7
(2)应当落实全国统一9 1的市场准入条件
4
8
3
(3)不得在标准招信标文件和标准资格预审中设置的内容
微
(4)尊重和保障系招标人定标权
联
题
(5)信用评价中不得制定的政策措施
押
准
(6)不得精设置不合理限制保证金的政策措施
4.2.5 招标投标 异议、投诉处理
考点1. 招标投标异 议处理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
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
截 止时间2日前提出 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应在投 标截止时间 10 日 同上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
前提出
8
开标有异议的 应在开标现场 提出 招标人应场
1
7答复
9
应在中标候选 人公示期 应自收
信
到3 8
4
异议之日起3日
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微
间提出 内作系出答复
联
一
唯
考点2. 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可自知道或应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
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2025】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
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 道、水利、商务等部
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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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非招标采购制度(2024)
4.3.1 竞争性谈判
考点1.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差异考点】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
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
事宜进行谈判;
供应商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主要适用于不能或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
1)招标后没供应商投标或没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8
7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9 1总额的。
4
8
3
信
微
考点2. 竞争性谈系判的采购程序
联
题
(1)成立谈判小组。
押
准
谈判小组由精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
数不得少于成员总 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 文件。
(3)确定邀请参加 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 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 家的供应商参
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 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经本级财政
部门批准后可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 性谈判采购。
1
7 8
9
(4)谈判。 8
4
信
3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 进行谈判。 微
系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 有关的其一
联
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
唯
价格和其他信息。
(5)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
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
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3.2 询价
考点1. 询价
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
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
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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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 3人以上的单数
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对采购项目的价
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
条件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
4.3.3 单一来源采购
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
8
7
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9超1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4
8
3
【差异考点】属“只信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货物、服
微
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系源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
联
题
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押
准
公示期不得精少于5工作日。
任何供应商、 单位或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
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 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收到异议后,应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
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 立的,应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4.3.4 框架协议采购
考点1. 框架协议采购的适用范围和分类
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 或 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
1
7 8等标准明确、
9
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 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8定
4
第一阶段人围
信
3
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服务对象按 框架协议约定规微则,在人围供应商
系
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 的采购方一
联
式。
唯
【差异考点】框架协议采购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 有如 下特点
适用范围上 特定性,即频次、小额度采购
第一阶段由集中采购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通过公开征集
程序,确定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
采购程序
第二阶段由采购人或服务对象按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
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 。
供应商数量 可确定一名或多名入围供应商
框架协议采购的分类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是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后,除经过框架协议约定的
【是主要形式】 补充征集程序外,不得增加协议供应商的框架协议采购。
是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框架协议条件,愿意接受协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议条件的供应商可随时申请加人的框架协议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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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 框架协议订立的一般程序
(1)采购需求的制定
面向采购人和供应商开展需求调查时,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调査
对象一般各不少于3个。
(2)最高限制单价的确定
征集人就采购项目发布征集公告,编制征集文件。
集中采购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应在征集公告和征集文件中确定框架协议采
购的最高限制单价。在开放式框架协议中,付费标准即为最高限制单价。
最高限制单价是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的最高限价。
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价是采购人或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
的最高限价。
(3)框架协议期限
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8
7
1
9
4
8
3
考点3. 封闭式框架信协议的评审方法
微
评审方法包括价格系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
联
题
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及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检测、实验等仪器
押
准
设备,可采用质精量优先法,其他项目应采用价格优先法。
考点4. 封闭式 框架协议采购的合同授予
封闭式框架协议确 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包括:
(1)直接选定方式
是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 商的主要方式。
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应由 采购人或服务对象依据人围产品价格、质量以
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人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
(2)二次竞价方式
1
7 8
9
是指以框架协议约定的入围产品、采 购合同文本等为依据,8以
4
协议价格为最
信
3
高限价,采购人明确第二阶段竞价需求,从入 围供应商中选择微所有符合竞价需求
系
的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确定报价最低的为成交 供应商的一
联
方式。
唯
(3)顺序轮候方式
顺序轮候方式是指根据征集文件中确定的轮候顺序规则,对所有人围供应商
依次授予采购合同的方式。
每个入围供应商在一个顺序轮候期内,只有一次获得合同授予的机会。
顺序轮候一般适用于服务项目。
考点5.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程序
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征集人应发布征集公告,邀请供应商加人框架协议。
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供应商可按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
人框架协议的申请。
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人或服务对象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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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竞争性
【谈判结束后,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
谈判
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
询价 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成交候
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单一来源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
采购 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集中采购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对标准明确,需多次重复采
框架协议
购的货物服务,确定第一阶段人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入围供
采购
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采购合同。
4.3.5 合作创新采购方式【2025】
1.合作创新采购:指采8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
7
1
9
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8 4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
3
信
微
概念
2.创新产品:指系应有实质性技术创新,含新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技术
联
方法对现有题产品的改型以及对既有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等没有
押
准
实质性技精术创新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创新产品范围。
采购项 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国家重大战略
目标任务,并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
1.市场现有产 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
2.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
适 用
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
范围
坚持创新驱动、绿色发展。推广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集约化、
产业化建造方式,培育新产品 、新业态、新模式,减少材料和能源消耗,
8
降低建造过程碳排放量,属于政 府采购且符合上述情形之1
7
一的,可采用
9
8
4
合作创新采购方式。 信 3
微
方式 合作创新采购,除只能从有限范围 或者唯一供
系
应商处采购以外,采
联
一
购人应当通过公开竞争确定研发供应商。 唯
第6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6.1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
6.1.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考点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2)申领施工许可证应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3)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4)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建设方编制工程概算时】
(5)不得提出违反安全法规的要求以及压缩合同工期
(6)不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
(7)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
(8)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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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3)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差异考点】做好有关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是工程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双
方应共同履行的安全义务。
(8)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安全要求
建设单位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在
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
8
7
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9门1备案:
4
8
3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信明;
微
2)拟拆除建筑物、构系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联
题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押
准
4)堆放、清除精废弃物的措施。
6.1.2 勘察、设计单 位的安全责任
考点2.设计单位的安全 责任
(2)明确施工安全关 设计单位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
键点并提出指导意见 文件中 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对于 诸如地下管线的防护、外电防护和深基坑工程等
都应在设计 文件中注明,施工单位作业前,设计单位应就
设计意图、设 计 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说明
1
7和8技术交底,并
9
对防范生产安全事 故提出指导意见。
信
3 8
4
微
(3)对“三新”等工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
系
程的施工安全提出措 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在 设计中提一出
联
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
唯
施建议 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 建 议。
6.1.3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总体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2025】
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
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监理单位有具体明确的审查签章、编制细则、
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巡视检查及档案管理等安全责任【责任】
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同上
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实施。【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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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
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双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
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干活】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
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3资料】
(3)依法处理施工安全事故隐患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1.4 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考点1.机械设备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 及配件,应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8
7
出租单位应对出租的机9械1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
4
8
3
订租赁协议时,应出具检信测合格证明。
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系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联
题
①属国家明令淘汰押或禁止使用的;
准
②超过安全技术精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③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④没有完整安全技术 档案的;
1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 保护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 ①、②、③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
机械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并 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考点2.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
8
1
7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 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8
4 9、模板等自升式
架设设施,应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 检测结果负责。 信
3
微
系
联
一
【2025】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 验检唯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
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予以保密。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
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并对声明内容
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6.2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6.2.1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条件
考点1.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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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依照规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政府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考点2.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人;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
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
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
8
7
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9法1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4
8
3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信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
微
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系装;
联
题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
押
准
的预防、监控措精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
的应急救援器材、设 备。
6.2.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 效期和撒销
考点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 期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企业
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严 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1
7 8律法规,未发
9
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 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8可
4
证颁发管理机
信
3
关同意,不再审査,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 期3年。 微
系
联
一
唯
考点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
(1)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2)超越法定职权
(3)违反法定程序;(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6.3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考点1.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
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
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
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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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①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②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⑤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
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
卸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
7
(3)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9 1领导小组的职责
4
8
3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建信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微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系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
联
题
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押
准
精
考点2.风险分级管 控与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
重大隐患是在房屋 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
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
企业及工程项目主要负责 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特别是对深基坑、高支模、地铁隧道等技术难
度大、风险大的重要工程应重点定期排 查。
1
7 8
9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8
4
信
3
①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 事施工活动;微
系
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 全生产管一理
联
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
唯
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③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
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2)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信息
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考点3.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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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考点1.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考点2.分包单位应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6.3.3 施工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考点1.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
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8
7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9定1期带班检査,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4
8
3
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信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
微
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系行带班检查。
联
题
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
押
准
查,督促工程项精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考点2.项目负责人施 工现场带班制度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 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6.3.6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
考点1.施工单位“安管人员”的安 全生产培训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称为“安管人员”。
其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 、土建、综合三类。
1
7 8
9
“安管人员”应通过其受聘企业,向 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8
4
自治区、直辖市
信
3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 ,并取得安全微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系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 国范围内一有
联
效。
唯
6.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6.4.1 编制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
考点1.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危大工程范围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
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支架突起、谁拆破膜】
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
工单位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按身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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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查
(1)施工单位应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2)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
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总
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3)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
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6.4.2 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生产费用
8
7
考点1.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9施1
4
8
3
生产、经营、储存、信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
微
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系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联
题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
押
准
出口、疏散通道精。
禁止占用、锁 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各地要全面摸清 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査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
等情况)。对存在设计 施工缺陷,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
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 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 以及经营性自建房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
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 制性标准。
考点2.安全生产费用
1
7 8
9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简称安全费 用)即文明施工措施费8
4
用,指施工单位
信
3
按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 和改进企业或施微工项目安全生产条
系
件的资金。 一
联
唯
施工单位对列人建设工程概算的按作业环境健 全施 工措施所需费用,应用于
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
善,不得挪作他用。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2025】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90%。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
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
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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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考点1.特种设备验收制度
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
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
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
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
行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
考点2.特种设备登记制度
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
8
7
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9行1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4
8
3
信
微
考点3.使用单位、施工系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职责
联
题
(1)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
押
准
安装、拆卸所衔精的施工条件;
(2)审核建筑起 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
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
(3)审核安装单位、使 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 检 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
1
卸7 8、使用情况;
9
(7)施工现场有多台搭式起重机作业时, 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防8止
4
塔式起重机相
信
3
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微
系
联
一
唯
6.5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6.5.1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考点1.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
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
但,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划分不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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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考点1.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1)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分类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
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种或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针
对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
所、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主体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
8
7
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9工1作。
4
8
3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信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
微
调管理工作。 系
联
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各自的职
押
准
责负责有关行业精、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建立应 急救援体系。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 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制定相
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或按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施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
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8
1
7
9
(3)编制应急预案前事故风险辨识、评估 相应急资源调查 8
4
信
3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进行事故风 险辨识、评估和微应急资源调查事故
系
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 ,识别存一
联
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
唯
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 各 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
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资源状
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
应急措施的过程。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要求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3)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5)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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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7)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8)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
构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考点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地方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
进行审定。
必要时,可召开昕证会,昕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
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地方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报同级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
8
7
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9法1向社会公布。
4
8
3
信
微
考点3.生产安全事故应系急预案的实施
联
题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押
准
县级以上地精方政府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
镇政府以及街道办 事处等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应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金矿见鬼萎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 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
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 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 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 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对本
1
7行8政区域内前
9
述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8
4
行抽査。
信
3
微
系
(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一
联
唯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 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
任单位承担;
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政府协调解决。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政府认为有必要,可设立由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
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及时修订并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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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4.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措施
(1)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组织;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县以上地方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
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6.5.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事故报告主体
生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上报事故情况。
8
7
(2)事故报告内容 【20259】1
4
8
3
(3)事故报告要求 【信2025】
微
1)事故发生单位系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
联
题
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押,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准
2)事故发精生地有关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3)事故发生后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 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4)省住建部门应传真 向国务院住建部上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情况。
5)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书面 上报,可先电话报告,了解情况后及时书面上报。
考点2.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制度
(1)事故调査主体 【2025】
1
7 8
9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 权 有关部门组织事故
信
调3 8
4
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 故发生地省级政微府、设区的市级政
系
府、县级政府负责调查。省级政府、设区的市级 政府、县一级
联
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
唯
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 织事 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政府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组调查。
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
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政府负
责调查的,上级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
上行政区域,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应派人参加。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
并应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
(2)事故调查事故调查要求【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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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
经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
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
(3)事故的简要经过 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8 成的伤亡人数(包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
7
1
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4 9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
8
3
信
微(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系
联
(5)已经采取的措施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题
押
准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精
考点3.施工生产安 全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时限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应自收到事故调查报
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 批复;
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适当 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2)事故批复落实
8
1
7
有关机关应按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9程序,对事故
8
4
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 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信作
3
人员进行处分。
微
系
联
一
【2025】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唯
①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
②具有符合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人员数量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且专业结构合
理,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③具有固定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
④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7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7.1 工程建设标准
7.1.1 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
考点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定
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
准、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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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①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
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②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③工程建设重要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④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⑤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
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査。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7.1.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
8
7
考点1.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9施1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规定
4
8
3
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信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
微
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系改正。
联
题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利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
押
准
求的,应报告建精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考点2.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的实施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
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 术标准的,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
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 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
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
【差异考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工程事故时,应
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
1
7 8
9
工程事故报告应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8
4
信
3
微
系
7.1.3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制度 一
联
唯
考点1.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和施工
合同中明确拟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按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
核验,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防设防强制性标准。
考点2.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
设防要求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1)重大建设工程;
(2)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3)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4)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5)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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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3.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抗震监督管理
对超限高层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
计阶段将设计文件等材料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审查,对采取的抗震设防措施合理可行
的,予以批准。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应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
7.2 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度(2024)
7.2.1 无障碍设施建设考点
无障碍设施是指为残疾人、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人建筑物以及使
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
等提供便利的设施。
无障碍环境建设范围包括道路、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信息交流和社会服务等。
8
7
具体包括新建、改建、扩9 1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
4
8
3
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以信及前述范围内既有建筑或设施的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
微
建设单位应将无障系碍设施建设经费纳人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
联
题
工程设计单位应按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依法需要进行施工图
押
准
设计文件审查的精,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对无障碍设施设计 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监理单位 应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和监理。
7.2.2 无障碍环境建设 保障措施
制定或修改涉及无障碍环 境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划、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标准,应征求残疾人、老年 人代表及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意见。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可提出制定或修改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的建议。
国家建立健全无障碍设计、设施、 产 品、服务的认证和无障碍
1
7信8息的评测制
9
度,并推动结果采信应用,为完善标准体 系和推广无障碍设计、8
4
设施、产品、服
信
3
务的认证及无障碍信息的评测制度提供法律保 障。 微
系
联
一
唯
7.2.3 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应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
碍环境建设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协助各级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
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根据需要,可聘请残疾人、老年人代表及有
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对违反《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
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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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考点1.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下列建设工程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设计单位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
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驻工地监理机构。
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
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8
7
1
9
4
8
3
【2025】审查机构应信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1安2标1签】
微
1.是否符合工程建系设强制性标准。
联
题
2.地基基础和押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准
3.是否符合精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于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需审
查是否符合绿色建 筑标准。
4.勘察设计企业 和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和签字。
7.4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 义务
考点1.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 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
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 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
1
7包8人向发包人
9
承担连带责任。 8
4
信
3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 全部建设工程微质量负责;
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 项或多项一
联
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
唯
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 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由总承
包单位自行完成。
考点2.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
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考点3.建筑材料、设备等的检验检测
建筑施工企业须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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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须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
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
下进行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
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8
7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9 1中使用的掺加剂;
4
8
3
(7)地下、屋面、厕浴信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微
系
联
题
考点4.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
押
准
施工单位须精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
的质量检査和记录 。
隐蔽工程在隐蔽 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 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应负责返修。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 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
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 。
经过修理或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8
1
7
9
7.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8
4
信
3
考点1.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微
系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组织 设计、施一
联
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
唯
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考点2.规划、消防、节能和环保验收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
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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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
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进行抽查。
考点3.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考点4.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
建设工程档案。
7.6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8
7
考点1.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9修1期限
4
8
3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信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
微
具质量保修书。 系
联
题
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押
准
建设工程的精最低保修期限为:
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
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 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 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 与承包方约定。
考点2.工程质量保证金
1
7 8
9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 年,由发、承包双方在8
4
合同中约定。
信
3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 微
系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 行竣工验一
联
收,缺陷责任期从实际
唯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
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人缺陷责任期。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
结算总额的3%。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在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
留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
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按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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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
还承包人;
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
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8章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
8.1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制度
考点1. 建设工程大气污染防治
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
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8
7
超过三个月的,应进行9绿1化、铺装或遮盖。
4
8
3
信
微
【2025】加强对温系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
联
题
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押
准
纳入全国碳精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
制温室气体排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
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 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使用经计量检定合 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
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 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 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
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准确性负责。
1
7 8
9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8放
4
报告中的排放
信
3
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 微
系
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 账应当至一
联
少保存5年。
唯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 构 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
验检测、编制年度排放报告。
考点2. 建设工程水污染防治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及其他按规定应取得排污许可
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取得排污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
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
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
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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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
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
所在地的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
禁止新建并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水产业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
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集聚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筹建设供水、
排水、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推动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实现一水多
用和循环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促进污水
8
7
资源化利用。 9 1
4
8
3
城市绿化、道路清扫信、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
微
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系生水。
联
题
押
准
考点3. 建精设工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建设产生、贮 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
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应按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内容纳人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措施及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 算。
考点4. 建设工程矂声污染防治
1
7 8
9
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 、文化教育、机关团体8
4
办公、社会福利
信
3
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 物集中区域,微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系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 量标准和一
联
国家经济、技术条件,
唯
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 准。
省对尚未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
已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可定严于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噪声排放标准。
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应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人生产或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人生产或使用。
8.2 施工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考点1. 受法律保护的各类历史文化遗产范围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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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3)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4)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发生过
重要历史事件,或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
要影响,或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考点2. 在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
点保护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
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
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
8
7
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须9 1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
4
8
3
护单位的政府批准,在批信准前应征得上一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微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系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
联
题
掘等作业的,须经省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押
准
精
文物保护单位 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
文物、保护单位的安 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 设控制地带,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
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 况合理划定。
考点3. 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 保护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事先报请省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
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 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
1
7 8、勘探。
9
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 作,应由省文物行政部8门
4
在勘探工作的
信
3
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批准。 微
系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 文化遗址一
联
、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
唯
发掘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 审批 手续。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应保护现场,
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
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报请当地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
年一建必过!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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