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 强制索要通讯录权限?这些法律明确禁止!

马某与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核心案情
马某下载使用某词典APP时,系统提示需同意收集手机号等个人信息。APP规则:拒绝授权即直接退出、无法使用任何查词服务;点击屏幕其他位置,系统自动勾选「已阅读并同意隐私政策」;且 APP 全程未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 / 删除个人信息途径。马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个人信息权益,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动为用户勾选同意隐私政策、收集与其提供服务内容无关的用户信息,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某公司删除其收集的马某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向马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维权合理支出。
违法点
·强制索权:拒绝提供非必要信息,则无法使用基本服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六条)
·虚假同意无效:点击其他位置即自动勾选,未保障用户充分知情 + 自愿明确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
·过度收集非必要信息:词典核心功能为词汇查询,手机号不属于使用该APP所需必要个人信息(最小必要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
·未提供与同意同等便捷的撤回、删除途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
第十五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第十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关于通讯录权限:仅APP 的核心功能需通讯录权限,非此类 APP 索要该权限,均不属于 “服务必需”,用户拒绝后不得限制基础功能使用,且需由用户主动、明确同意授权,不得默认勾选。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函〔2023〕26号
1.不得强制要求用户同意超范围或者与服务场景无关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用户拒绝提供非当前服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时,不得影响用户使用该服务的基本功能。
2.不得采用默认勾选、缩小文字、冗长文本等方式诱导用户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3.不得要求用户一揽子同意多个非本业务功能的必要权限。在调用终端相册、通讯录、位置等权限时,同步告知用户申请该权限的目的。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更改用户未授权权限状态。
4.遵循最小必要原则,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或用途,明确SDK功能和对应的个人信息收集范围,并向APP开发运营者提供功能模块及个人信息收集的配置选项,不得一揽子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维权途径
1.工信部投诉:12321 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官网 / 公众号)
2.市场监管投诉:12315 政务服务平台(官网 / 小程序)
本文法条均援引官方渠道,为判定 APP 违法的直接依据。你的通讯录属于敏感个人信息,非必要授权可直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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