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于分享
好东西不私藏

给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反映案件情况说明的写作思考

给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反映案件情况说明的写作思考

一、什么是上会?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常会听到承办法官或检察官表示:“这个案子需要上会,现在我也不能决定。”此处所称的上会,即提交审判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从制度功能上看,两类委员会本质上都是司法机关内部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20号)第条规定,审判委员会主要职能包括: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决定生效裁判是否再审,以及处理其他重大审判事项。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七条亦明确,检察委员会委员需对案件材料进行审阅、发表意见并参与表决,同时承担对决定落实的监督职责。

实践中,凡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均有较大概率进入上会程序。

二、为什么要给审委会、检委会写情况说明?

在程序上,无论提交审判委员会还是检察委员会,均需由承办法官、检察官先行形成书面报告,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情况、控辩意见及拟处理意见。

该制度旨在提升讨论效率、确保信息集中呈现。但在实务中,这一环节也意味着,上会材料往往已经过承办人的第一轮点筛选”。辩护人此前提交的意见,未必能够以完整、原貌进入审委会、检委会视野。尤其在复杂案件中,承办人对争点取舍及表达方式的不同,可能直接影响上会材料的呈现重点。

因此,从辩护策略上看,辩护人在上会前进行二次表达”,具有现实必要性。一旦获知案件即将上会,辩护人可另行撰写简明情况说明,与辩护意见一同递交相关委员成员,使其在会前能够快速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直接接触辩护方关键观点。

三、关于情况说明的文风把握

在跟随师傅办案过程中,我也参与并起草过此类文件,对其写作方式逐渐形成了一些初步体会,现借此作一总结,也作为一次自我反思与复盘。
情况说明的核心功能,不在于完整展开法律论证,而在于帮助审委会、检委会成员在极短时间内迅速抓住案件争议焦点。因此,文风上应坚持:简洁、直白、重点突出、快速吸引注意力
具体写作中,可通过标题提炼、关键词加粗、核心争议点前置等方式,提升阅读效率。
同时,这类材料并不适合采用传统“司法三段论式”的完整论证结构。铺陈过多,反而容易削弱阅读效果。更合理的写法是:正文聚焦问题意识,附件补充具体辩护意见,做到主文简明、附件详实、详略得当
篇幅控制同样关键。通常以700—1000为宜,最佳状态为一页纸,最多不超过两页。争取让人在3—5分钟内就能意识到问题所在。否则在大量会议材料中,极易沦为“垫底文件”。

四、情况说明的推荐写作逻辑

1、身份切入:我是谁

开篇先完成简短自我介绍,明确身份定位:我是贵院正在办理某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2、说明来意:为何此时打扰

随后直接说明沟通目的:了解到本案即将提交审委会/检委会讨论,特就案件核心问题作简要汇报,供各位委员参考。

3、核心争议:案件究竟有什么问题

正文主体应快速进入案件实质问题。有的案件侧重法律适用问题,有的则更偏向证据不足、事实存疑问题。应根据个案特点,集中火力讲透最关键的一至两个争点,而非面面俱到。

4、价值倡导:回归司法公平

结尾可适度加入价值层面的倡导,使材料更具温度和说服力。例如:司法的核心在于公平公正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的当事人同样期待司法机关能够作出经得起事实、法律和良知检验的公正决定。

五、审委会、检委会成员名单的检索方法总结

准确掌握审委会、检委会成员名单非常重要。那么,如何进行检索呢?我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种路径:

1、官方网站检索

一般优先通过对应法院、检察院官网中的:人员安排领导班子院领导介绍等栏目进行检索。下图为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名单和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名单。

但需要特别注意,很多地方法院、检察院官网的人员信息更新并不及时,存在较大滞后性,不能机械依赖

2、法院、检察院活动宣传稿及人大任免信息二次校准

因此,在官网信息检索后,通常还需进一步通过法院、检察院公众号核查相关法官、检察官的最新活动报道。若某位人员的公开活动时间已明显久远,其很可能已卸任或发生岗位调整。

此外,人大负责对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相关人员进行任免。以安徽省为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等,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图为2025年3月27日安徽人大任免安徽省任免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信息。

因此,在核实审委会、检委会成员信息时,可结合对应人大任免信息进行交叉比对,以提升信息准确性。

3、直接电话核实

如果案件紧急,或者线上检索结果存在明显冲突,也可以直接电话联系对应法院或检察院,礼貌询问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现任成员名单。在很多情况下,直接沟通反而是效率最高、准确性最强的方式。

六、一些思考

实践中,围绕这类情况说明始终存在一个常见疑问:审委会、检委会是否真的会认真阅读这些材料,它们会不会最终沦为“垫底文件”?

对此,我也曾反复思考。

我的师傅常常提醒我:只要是合理、合法,且能够对案件结果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的手段,都值得去尝试。

刑事辩护好比不断往一个空的大水缸里,一瓢一瓢地倒水。最终水满,案件取得良好结果,而前面的每一瓢水都不可或缺。

这也进一步坚定了我的办案理念:尊重程序,穷尽手段,持续输出,积小成势
与各位同仁共勉。

张雨扬  

西北政法大学

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

#毒品#

尚权研究丨张雨扬:毒品案件中,甲基苯丙胺左旋、右旋、外消旋化学结构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管辖#

张雨扬:犯罪时未满18周岁,但法院立案时早已成年的被告人,不应适用未成年人案件集中管辖

#执行#

张雨扬:共同犯罪中,一人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其他被告人刑罚执行的影响

刑事判决生效后,如何缴纳罚金

#非法采矿#

对开采行为的分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非法采矿中“矿”的界定:矿藏、矿产资源与矿产品

#法律与AI#

司法系统拥抱生成式AI:最高院与深圳中院的实践

生成式AI助力工作实践:法律问题研究
基于生成式AI工作原理解释“幻觉”的来源

#证据#

口供审查的原则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