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首部AI漫剧爆款被指侵权?48小时播放破亿却被下架,灵境万维《我在末世开超市》是否侵犯漫谭文化《我在末世当老板》的著作权(中)
上期,陈律师和您说到:
2026年元旦,AI漫剧《我在末世开超市》上线仅48小时播放量破亿,连续三天霸榜,但随后却被紧急下架。
漫谭文化向灵境万维发出《侵权风险告知函》,指控灵境万维的AI漫剧《我在末世开超市》抄袭漫谭文化的AI漫剧《我在末世当老板》。
灵境万维却回应漫潭文化的侵权指控是“碰瓷与造谣”。
灵境万维《我在末世开超市》是否侵犯漫谭文化《我在末世当老板》的著作权呢?
陈律师认为,法律要评价灵境万维《我在末世开超市》是否侵犯漫谭文化《我在末世当老板》相关作品著作权,需要先搞清楚如下三组问题:
第一,AI漫剧是如何制作的?在AI漫剧的制作过程中,哪些制作成果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
第二,漫谭文化称其是《我在末世当老板》的权利方,享有作品著作权,并以此为基础,对灵境万维《我在末世开超市》发出侵权风险告知函,漫谭文化对于《我在末世当老板》AI漫剧具有哪些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这些权利内容范围是什么?
第三,灵境万维作为《我在末世开超市》AI漫剧的制作人及发行人,是如何制作《我在末世开超市》漫剧的?制作过程中是否直接或间接使用了漫谭文化《我在末世当老板》漫剧中具有著作权权利的这些制作成果?
上期中,出于篇幅的关系,陈律师和您谈了第一组问题,主要包括内容:
AI漫剧的制作过程涵盖策划与剧本创作阶段、角色与场景设定阶段、分镜拆解与画面生成阶段、以及配音配乐与后期合成阶段;
AI漫剧制作过程中的文字内容、AI工具调用参数、图形或图像,可能基于创作者投入的“独创性”而以文字作品或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但是,AI生成的原视频、AI漫剧所呈现的影像表达是否能够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尚未有定论,至少需要在个案中单独予以评价。
本期,陈律师将和您谈谈第二组问题:
漫谭文化称其是《我在末世当老板》的权利方,享有作品著作权,并以此为基础,对灵境万维《我在末世开超市》发出侵权风险告知函,漫谭文化对于《我在末世当老板》AI漫剧具有哪些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这些权利内容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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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谭出品的AI漫剧《我在末世当老板,员工全是S级变异体》(以下简称:我在末世当老板)于2025年10月3日上线。
《我在末世当老板》属于末世题材AI短剧,上线不到10日,播放量破亿。

图片来源:新腕儿(微信公众号)
2025年11月,漫谭CEO公布《我在末世当老板》单月分账超200万。
如此傲绩,漫谭被媒体称为“AI赋能下的漫剧黑马”。
然而2026年元旦,灵境万维上线3D AI漫剧《我在末世开超市,S级诡异抢着来上班》(以下简称:我在末世开超市),仅用48小时就斩获破亿播放,成为2026年第一部现象级爆款AI漫剧。

漫谭文化却在1月5日就对灵境万维《我在末世开超市》发出侵权风险告知函。
灵境万维《我在末世开超市》后因审核问题暂时下架。

漫谭文化在侵权风险告知函中直指:
灵境万维制作及传播《我在末世开超市》涉嫌侵害漫谭对《我在末世当老板》作品享有的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我在末世开超市》与《我在末世当老板》的核心表达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
漫谭文化称其是《我在末世当老板》的权利方,享有作品著作权,并以此为基础,对灵境万维《我在末世开超市》发出侵权风险告知函,灵境万维《我在末世开超市》是否侵犯漫谭文化《我在末世当老板》的著作权?
本期,陈律师和您聊聊:
漫谭文化对于《我在末世当老板》AI漫剧具有哪些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这些权利内容范围是什么?
据报道:
漫谭于2025年1月开始做漫剧,直至5月重新搭建内容生产体系,从外采版权到九成以上自制。
2025年10月,漫谭分账破500万,单剧月分账超200万,成为全行标杆。

漫谭动漫CEO吴洋洋曾在某访谈中透露:
漫谭对于AI的应用程度有95%左右,除了剧本不用之外,其他全流程都在用。
谭谩看重“作品成功率”。作品成功率有三个关键:选题、内容和制作、发行。选题需要踩准市场风口,内容制作要求相对严苛,得达到漫谭的上线标准。

图片来源:漫谭动漫(抖音)
在对漫谭动漫CEO吴洋洋访谈中还提到:
漫谭一直有在收原创剧本,但业内则普遍认为IP改编的剧本比较保险。
吴洋洋进一步说明:
漫谭的原创剧本占比大概60%~70%,IP改编其实是双刃剑,非常考验编剧能力,把IP融入漫剧剧本是有一定难度的。
据公开资料显示:
《我在末世当老板》是由漫谭(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即本文所称“漫谭文化”)独家发行,由云南扶摇上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扶摇上动漫”)承制,采用原创剧本。

图片来源:扶摇上动漫官网
扶摇上动漫团队包括:
动漫导演、动画师及专业剪辑师。

图片来源:扶摇上动漫官网
其中,动画师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在公司自研的ai动画软件里“抽卡”,即:
输入文字描述,然后软件系统会出画面,动画师需要根据导演和编剧的需求找到契合的ai动画画面,相当于“动画抽卡师”。

图片来源:扶摇上动漫官网
根据新腕儿报道(详见《亿级爆款漫剧深陷抄袭疑云!漫谭新年炮轰灵境侵权》):
《我在末世开超市》被曝抄袭侵权,被漫谭要求下架。

新腕儿同时指出:
《我在末世开超市》以真人漫呈现,而《我在末世当老板》属于二维动态漫画面,因此,两部漫剧作品的影视化语言有所不同;
两部漫剧的起承转合高度一致,但台词并不完全一致,在台词并非完全一致的情况下,两部作品是否构成抄袭,其中的胶着点是IP版权,也就是谁是该故事剧本的版权持有者?

新腕儿还称:
漫谭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在末世当老板》从创意到剧本、制作,都是扶摇上动漫内部完成,漫谭独家发行;
如果从IP版权的维度来看,该作品为漫谭所有。

根据公开企业信息资料显示,漫谭与扶摇上动漫亦属于关联公司,漫谭持有扶摇上动漫5%股权。
那么,基于上述资料信息,漫谭文化对于《我在末世当老板》AI漫剧具有哪些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这些权利内容范围是什么?
要搞清楚上述问题,我们先看看《我在末世当老板》的创作者。
基于前文(回顾请戳:2026年首部AI漫剧爆款被指侵权?48小时播放破亿却被下架,灵境万维《我在末世开超市》是否侵犯漫谭文化《我在末世当老板》的著作权(上)),我们知道:
AI漫剧的制作过程包括:
策划与剧本创作阶段、角色与场景设定阶段、分镜拆解与画面生成阶段、以及配音配乐与后期合成阶段。

AI漫剧制作过程中的文字内容、AI工具调用参数、图形或图像,可能基于创作者投入的“独创性”而以文字作品或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但AI生成的原视频、AI漫剧所呈现的影像表达是否能够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尚未有定论,需要在个案中单独予以评价。
如果要对AI漫剧成果进行保护,其成果属于创作者及AI生成服务提供者,利益归属应当通过AI创作者与AI工具提供方事先的明确约定。

相关报道曾指出:《我在末世当老板》从创意到剧本、制作,都是扶摇上动漫内部完成。
因此,扶摇上动漫是《我在末世当老板》剧本、中间制作内容(包括:制作过程中的AI工具调用参数、图形或图像)以及AI漫剧成果的创作者。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也就是说,除非漫谭文化与扶摇上动漫之间另行约定了关于《我在末世当老板》的相关著作权利的归属,扶摇上动漫作为《我在末世当老板》的创作者,拥有《我在末世当老板》的相关著作权利。

漫谭文化称其是《我在末世当老板》的权利方,享有作品著作权,并以此为基础,对灵境万维《我在末世开超市》发出侵权风险告知函,
我们可以推断:
漫谭文化与扶摇上动漫之间具有关于《我在末世当老板》的著作权利归属之约定。
在漫谭文化对灵境万维《我在末世开超市》发出的侵权风险告知函中,漫谭称其是《我在末世当老板》的权利方,享有包括但不限于: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由于扶摇上动漫是《我在末世当老板》的实际创作者,漫谭文化可以通过哪些协议方式取得《我在末世当老板》的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呢?
第一、独家许可协议。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具体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扶摇上动漫作为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述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外的权利内容。
在这种独家许可协议下,扶摇上动漫是《我在末世当老板》的实际著作权人,其将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特定的著作权权利独家许可给漫谭文化行使,《我在末世当老板》的权利主体仍是扶摇上动漫,漫谭文化获得的是许可期限内排他性的著作权使用权。
在许可期限内,漫谭文化可以独立行使被许可的权利,并有权作为权利人,独立提起侵权诉讼。
许可期限届满后,《我在末世当老板》的著作权利将归属于扶摇上动漫所有。
因此,漫谭可能通过著作权许可协议,从扶摇上动漫处受让取得《我在末世当老板》全部或部分著作权,并作为权利方向灵境万维《我在末世开超市》主张相关著作权。

第二、委托创作协议。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作为《我在末世当老板》的出品方,漫谭文化亦可以通过委托创作协议,约定由扶摇上动漫作制作《我在末世当老板》,而由漫谭文化享有《我在末世当老板》的著作权利。
由于相关报道曾指出:《我在末世当老板》是“漫谭动漫发行,扶摇上动漫承制”、以及“漫谭出品”。“承制”系指接受委托。
从影视、动漫行业惯例来说,“出品方”与“承制方”的分离属于常见的做法——由出品方负责立项、投资、选题、运营、发行并承担商业风险,承制方则接受委托执行具体的制作任务。
漫谭文化更可能采用与扶摇上动漫通过委托创作协议约定AI漫剧《我在末世当老板》的制作及著作权归属。

第三、著作权转让协议。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如下权利: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因此,除了通过独家许可协议、委托创作协议约定相关权利行使及归属,漫谭文化还可以通过著作权转让协议,从扶摇上动漫处受让取得《我在末世当老板》的全部或部分著作权。
通过著作权转让协议,漫谭文化可以成为《我在末世当老板》的权利人,并享有全部或部分著作权权利。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
扶摇上动漫是《我在末世当老板》的创作者,漫谭文化与扶摇上动漫通过相关协议约定了著作权独家许可或权利归属,由漫谭文化取得了《我在末世当老板》相关著作权。
具体协议方式可以是独家许可协议、委托创作协议或著作权转让协议。

由于并没有公开报道说明漫谭文化与扶摇上动漫之间关于《我在末世当老板》的具体协议内容,我们假设:
漫谭文化与扶摇上动漫约定了AI漫剧《我在末世当老板》在制作中产生的文字内容、AI工具调用参数、图形或图像、AI生成的原视频、AI漫剧成品等权利均归属于漫谭文化所有。
那么,漫谭文化是否能主张AI漫剧《我在末世当老板》的作品著作权呢?
虽然相关报道指出:
漫谭文化《我在末世当老板》与灵境万维《我在末世开超市》这两部AI漫剧的画面、影视化语言不同,甚至台词都不一致。两部AI漫剧是否构成抄袭,关键点是IP版权,也就是谁是该故事剧本的版权持有者。

创作者在AI漫剧制作过程中的文字内容、AI工具调用参数、图形或图像,可能基于创作者投入的“独创性”而以文字作品或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但AI生成的原视频、AI漫剧所呈现的影像表达是否能够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尚未有定论,至少需要在个案中单独予以评价;
如果要对AI漫剧成果进行保护,其成果属于创作者及AI生成服务提供者,利益归属应当参考AI创作者与AI工具提供方事先明确约定。

漫谭文化所称“漫剧作品”显然是指其AI漫剧《我在末世当老板》成果。
要评价AI漫剧《我在末世当老板》是否属于作品,就要看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是否投入了创作者的智力及“独创性”内容。
作为《我在末世当老板》的承制方,扶摇上动漫对《我在末世当老板》的创作过程“痕迹”及产生的创作成果内容成了评价《我在末世当老板》是否属于作品的关键。
根据扶摇上动漫官网招聘信息显示,扶摇上动漫团队包括:导演、编剧、AI生成团队、动画师、剪辑师等。

其中,动画师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在公司自研的ai动画软件里“抽卡”,剪辑师需要对AI生成及其他各类素材进行剪辑、调色、音效设计及特效合成。
在AI漫剧制作实践中,“抽卡”是指用户输入提示词后,AI工具一次性生成多张备选图像,由用户从中挑选符合预期的结果。

AI工具一次性生成多张备选图像
“抽卡”体现了AI生成内容的随机性特征——最终的生成结果并非完全在创作者的精确控制范围内,而是由AI模型算法主导整合生成,这是AIGC与传统创作的的本质区别。
如果创作者仅靠输入抽象的提示词,完全依赖AI技术算法模型直接生成图像或连续图像,缺少创作者的创作力和个性化表达,则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在这种情况下,“抽卡”直接选中的AI生成内容,并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作品。

相反,如果创作者通过反复训练AI工具、不断修改提示词进行图像迭代,将选中的图像或连续图像进行人工创作、加工、打磨,使图像或连续图像具有创作者的独特思想表达,体现了创作者的智力劳动,则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在对AI漫剧《我在末世当老板》进行法律评价时,必然会对其剧本、大纲等文字性内容、角色形象图、场景设定图等美术图像、AI生成的原视频、AI漫剧所呈现的影像表达这些成果是否构成相应作品进行法律认定。

由于扶摇上动漫是《我在末世当老板》创作者,其创作过程的“痕迹”是认定这些文字、图像、影像成果是否构成相应作品的重要依据。
针对剧本、大纲等文字性内容,若扶摇上动漫在创作过程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智力投入(如构思情节、设计冲突、塑造人物、撰写对白等),并保留有创作过程底稿,则该文字成果有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

针对角色形象图、场景设定图等美术图像,若由扶摇上动漫通过精心设计的提示词、反复的参数调试、多次的筛选和人工修改,生成具有独创性的图像,则可能构成美术作品。
针对AI生成的视频及影像成果,创作者需要证明其在整个创作过程中对AI生成的内容具有“过程控制和成果预见”能力——包括多轮精细化提示词设计、参数设置与调试、生成结果的筛选与修改、后期人工加工处理等环节。
其中,“过程控制”或将成为主要的法律评价依据。

若扶摇上动漫仅通过输入提示词进行“抽卡”生成画面,再通过简单剪辑拼接形成成片,则难以证明其AI生成的画面片段具有独创性。
不仅如此,在AI漫剧创作中,还应当进一步对创作者使用的AI工具提供方与创作者之间的协议(例如:用户协议等)进行审核,并将此作为相应作品或内容成果之著作权的认定依据。

作为AI漫剧《我在末世当老板》承制方及创作者:
扶摇上动漫能否充分提供《我在末世当老板》的创作过程之“痕迹”?
在创作过程中使用了哪些AI工具?
这些AI工具就使用及生成内容与创作者之间是如何约定的?
这些问题的答案,似乎成了漫谭文化能否主张《我在末世当老板》的作品著作权之关键。

漫谭文化对于《我在末世当老板》AI漫剧具有哪些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这些权利内容范围是什么?
本期,陈律师就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
《我在末世当老板》从创意到剧本、制作,是扶摇上动漫内部完成,漫谭独家发行。
扶摇上动漫作为《我在末世当老板》的创作者,与漫谭文化之间具有关于《我在末世当老板》的著作权利归属之约定。
要评价AI漫剧《我在末世当老板》是否属于作品,就要看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是否投入了创作者的智力及“独创性”内容。
“抽卡”直接选中的AI生成内容,并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作品。
如果创作者通过反复训练AI工具、不断修改提示词进行图像迭代,将选中的图像或连续图像进行人工创作,使之具有创作者的独特思想表达和智力劳动,则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在对AI漫剧《我在末世当老板》进行法律评价时,必然会对其中剧本、大纲等文字性内容、角色形象图、场景设定图等美术图像、AI生成的原视频、AI漫剧所呈现的影像表达,是否构成相应作品进行法律认定。
训练AI工具的“过程控制”或将成为主要评价依据。
扶摇上动漫能否充分提供《我在末世当老板》的创作过程之“痕迹”,或成漫谭文化能否主张《我在末世当老板》的作品著作权之关键。
下期,陈律师和您接着谈谈:
灵境万维作为《我在末世开超市》AI漫剧的制作人及发行人,是如何制作《我在末世开超市》漫剧的?制作过程中是否直接或间接使用了漫谭文化《我在末世当老板》漫剧中具有著作权权利的制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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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丹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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