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实操热点问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下同)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政策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1)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注: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已取消已取消检测报告的要求,但实务中税务局还是会要求企业在申请税收优惠或者核查的时候提供该资料。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申报时点是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也就是说,企业应先按13%的税率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然后在税款入库后申请即征即退。
实务中,不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或许会有所不同,有的主管税务机关会要求按照开票税款对应的所属期申报即征即退,有的按照未开票收入缴纳增值税后,即可申报即征即退。因此,小编建议企业在准备享受此优惠前,提前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实际执行口径。

现行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主要是“财税〔2011〕100号文件”,文件并未对开票做出具体规定,但根据实务经验来看,常见的开票形式有以下几种:
发票开具时应当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并与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
1. 纯软件产品:直接在货物栏注明软件销售额。
2. 嵌入式软件:有两种开票方式:
(1) 在货物栏分别列明软件、硬件的销售额;
(2) 在货物栏注明嵌入式软件产品整体名称,在备注栏注明软件名称和软件销售额。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方法计算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时,成本利润率统一为10% 。
从实操来看,这样核算出的硬件价格与实际市场行情明显脱节;下游客户会因软件销售额占比过高质疑产品价值构成,甚至认为产品整体价值主要来自软件的价格。此外,也可能被主管税务机关质疑核算不准确导致多申请退税的问题。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行业的成本利润实际情况,对成本利润率进行调整。
故小编建议,企业在退税前应尽量准确推算硬件成本利润率,关注硬件价格是否与市场脱节,留存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依据、成本利润率确定依据等与销售额确定相关的过程附件,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纳税人既有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又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二、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因此,纳税人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办理一次减免税备案即可,但在申请即征即退时,不同的软件产品必须分别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来源:四川致通振业-声明(文章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涉税事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除我们确实无法确认作者外,未注明来源,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并表示歉意,谢谢!(联系电话:1523081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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