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器插件推荐功能是否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认定 —— “爱奇艺”与“搜狗”公司间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王文、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税务、公司治理、建设工程及房地产、金融、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及与之相关的民商事代理、刑事辩护。
拥有基金、证券、期货以及演出经纪人从业资格。
上海律师立法智库专家团成员、上海律协企顾委委员、上海财税法研究会会员
工作语言为中文、日文、英文。
微信号:lawyerWenWang
邮 箱:legalwangwen@163.com

案件索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3276号
一、裁决要旨
本案中,上诉人爱奇艺公司主张,被上诉人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在搜狗浏览器中设置默认开启的“搜狗推荐”插件,在用户访问爱奇艺视频网站时于页面底部展示搜索推荐词栏,点击后跳转至搜狗搜索、搜狗爱玩等页面,该行为截取用户流量、破坏爱奇艺网站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爱奇艺全部诉讼请求,爱奇艺不服提起上诉。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双方是否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二是搜狗浏览器设置底部推荐词栏的行为是否构成妨碍、破坏他人网络产品正常运行;三是被诉行为是否违反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搜狗公司涉案推荐功能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爱奇艺公司运营爱奇艺视频网站,提供影视剧、综艺等视频点播服务,以会员订阅、广告投放为主要盈利模式。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共同运营搜狗浏览器,提供网页浏览、搜索推荐等功能。
2019年,爱奇艺公司经公证取证发现:用户使用搜狗浏览器访问爱奇艺网站时,浏览器底部自动出现“搜索推荐词”栏,展示与当前页面内容相关的关键词,点击关键词后新建标签页跳转至搜狗搜索或搜狗爱玩页面。该插件为默认安装、默认开启,用户可手动关闭,亦可在扩展管理中卸载。
爱奇艺公司认为,搜狗公司利用技术手段截取流量、干扰视频网站正常运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诉请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
搜狗公司辩称,该功能属于浏览器正常扩展服务,未遮挡、篡改爱奇艺网页内容,未强制跳转,用户享有充分知情权与关闭选择权,未损害用户利益与市场竞争秩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爱奇艺全部诉讼请求。爱奇艺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主要争议焦点及法院裁判结论
争议焦点一:爱奇艺与搜狗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爱奇艺公司主张:双方均面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服务,争夺用户注意力与流量,具有直接竞争关系。
搜狗公司主张:双方业务模式不同,不构成竞争关系。
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竞争关系不限于同类服务,只要争夺相同用户群体、争夺交易机会,即构成竞争关系。爱奇艺经营视频平台,搜狗运营浏览器与搜索引擎,共享大量网络用户,具备竞争关系。
争议焦点二: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妨碍、破坏他人网络产品正常运行
爱奇艺公司主张:搜狗公司未经许可插入推荐栏、劫持流量、误导跳转,干扰爱奇艺正常运营,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制的行为。
搜狗公司主张:推荐栏位于浏览器底部,不遮挡、不篡改网页,不影响视频播放与站内搜索,点击仅新建标签页,不替代原页面,未破坏爱奇艺服务运行。
法院认为:1、被诉功能未遮挡爱奇艺页面内容,未影响视频播放、页面浏览、搜索等核心功能。2、点击推荐词仅新建标签页跳转,未关闭、替换爱奇艺页面,未强制、误导、欺骗用户跳转。3、推荐栏与爱奇艺网页相互独立,有明确搜狗标识,未破坏网页完整性。综上,不构成“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争议焦点三:被诉行为是否违反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
爱奇艺公司主张:默认开启插件截取流量、不当获利,违背商业道德。
搜狗公司主张:已充分告知用户,提供关闭入口,尊重用户选择权,符合行业惯例。
法院认为:1、插件可一键关闭,亦可在扩展中心卸载,用户享有充分选择权。2、推荐栏标识清晰,不会导致用户混淆误认。3、该功能属于浏览器常见功能,未超出合理限度,未违反公认商业道德。4、司法对互联网新业态应秉持谦抑、审慎态度,经营者对正当竞争行为负有合理容忍义务。综上,被诉行为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四、典型意义
该案的典型意义归纳于5个方面:1、明确互联网竞争关系的宽泛认定标准。即打破“同业才竞争”的传统思路,确立流量争夺即构成竞争关系的裁判规则,符合互联网生态特征。2、确立浏览器插件类行为正当性判断三要素,法院明确判断互联网插件是否合法的核心标准:(1)是否遮挡、篡改、干扰他人产品核心功能;(2)是否强制、误导、欺骗用户跳转或关闭;(3)是否为用户提供清晰、便捷的关闭/卸载途径。3、重申“用户选择权优先”原则。只要插件默认开启但可一键关闭,且充分披露信息,即尊重用户知情权与选择权,一般不认定为不正当竞争。4、明确司法对互联网新模式的谦抑原则。在新技术、新业态场景下,法院应审慎干预、适度容忍,只有明显违背诚信与商业道德、恶意干扰竞争的行为才予以规制。5、厘清“流量获取”与“流量劫持”的边界。合法提供附加功能、引导用户跳转≠劫持流量;无屏蔽、无篡改、无强制、可关闭的推荐功能,属于正当竞争行为。
著 作

企业合规经营是法律法规对于企业及企业经营者的基本要求,也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有序、平稳发展的应有之举。伴随中国经济继续高质量发展的时代需求,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也更为细腻与繁杂,值此背景,作者将从业多年间参考的数量浩繁的案例予以精选、编纂及评述,并汇著成书。去繁从简,欲通过案例形式,将企业合规经营中所涉及的常见法律事务及风险向读者展现,以供借鉴,倘能资业助益,作者则感到莫大的荣幸。
著作二:《典型商事法律案例解析》

著作三:《执行实务案例解析》

载于“威科先行”之“争议解决实务”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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