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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辅助审判时代律师如何与"数字法官助理"打交道

AI辅助审判时代律师如何与"数字法官助理"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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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辅助审判时代

律师如何与"数字法官助理"打交道

引言:法院已经把AI建成了"全流程的办案助理"

2024年6月28日,深圳中院上线全国首个司法审判垂直领域大模型——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将审判流程拆解为85个节点,设置立案智审、智能阅卷、智能庭审、智能文书四大模块,覆盖立案、阅卷、庭审、文书制作全流程。其中立案智审可辅助法官对35项立案标准逐一核查;系统各环节均设置审核、确认、决定选项,由法官逐项勾选确认,防止"机器判案"。

2026年5月,深圳中院又联合深圳市大数据研究院、清华大学互联网司法研究院、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发布《司法领域"智能体技术"应用指南》V1.0,明确四项原则(锚定辅助工具定位、深度融入审判环节、同步落实司法责任、全程确保数据安全)和四项"负面清单"(禁止转授决策性职权、禁止注入未治理数据、禁止应用未认证技能、禁止逾越安全性护栏)。

这份指南看似管的是法院自己怎么用AI,实则与每一位诉讼律师息息相关:律师递交的每一份材料,在到达法官手中之前,已经先被"机器"读了一遍。护栏怎么设,决定了材料怎么递。法院那头设了四道"数据关卡",律师这头就要备好四道工序——这就是律师端的"AI适配清单"。

一、案由定准:错案由,就是递给AI的第一条错误指令

智能阅卷的起点,是立案案由。案由错了,机器提取的案件要素、归纳的争议焦点、推送的类案判决,全部在错误的前提下运行——garbage in, garbage out(进的是垃圾,出的也是垃圾)。指南特别警告的"知识与记忆污染",指的正是错误信息进入系统后污染整个推理链条,一次污染甚至可能跨案件扩散成"慢性污染"。

立案不是填表。律师在立案前,必须与当事人核对基础法律关系,找准请求权基础:主张的是劳务报酬还是工程价款?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案由定准,是律师在AI时代能做的第一道"数据治理"。

二、类案按权威层级供给:顺着AI的"知识食谱"来

《指南》负面清单明确要求:智能体进行法律推理所依据的知识,"必须直接来源于经过认证的权威知识库",并要求对诉讼材料中可能存在的虚假法条、虚构案例进行识别与警示。一句话,AI不采信来历不明的"案例"。

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0〕24号)第四条规定的检索顺位完全吻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本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除指导性案例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件。

因此,律师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应当按上述权威层级选取,优先指导性案例和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层级越高、越贴近现行裁判规则,越容易被系统识别、被法官采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第十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诉辩理由的,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的,法院也应当通过释明等方式回应。一份高质量的类案检索报告,是有制度保障的"法定入场券"。

三、证据目录结构化:替机器和法官做好"预处理"

《指南》负面清单明文规定:原则上禁止将未经结构化提取的原始诉讼材料直接作为智能体的任务输入。这就是在替法院做要求:材料必须结构清晰,机器才读得动。

落到操作上,证据目录至少要列明四要素: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内容、证明目的。多组证据共同证明同一事实的,要在证明目的中说明组合关系;证据关系复杂的,可以专门附思维导图或证明层级图,便于识别和理解。

证据目录不是装卷目录——装卷目录是给档案室的,证据目录是给裁判者的,今后也是给机器的。机器读不懂的卷,法官就要花自己的时间替机器补课,而这个时间成本,最终会以各种方式回到案件办理的节奏上。

四、代理词压轴:"法官在环路"时代的最后一次完整陈述

AI可以全卷阅读、秒级检索,但最终坐在环路里拍板的,仍然是法官。这意味着:当机器已经把全案材料梳理完毕,法官真正需要的是什么?是一份能把事实讲清楚、把法律适用讲透彻、把争议焦点逐个回应的书面意见。

庭审时间有限,举证质证难免有顾及不到之处,代理词是代理人最后一次、也是唯一能完整"刻画"案件的机会。您表达的事实,只有被听懂、被采信,才是事实——这句话在AI时代有了新解:先要让机器读得准,才能让法官听得进。

— AI辅助审判:法槌之下,机器先读 —

结语:递交标准,从"人看得懂"升级为"人和机器都读得准"

AI辅助审判的时代已经到来,立案案由、类案选取、证据目录、代理词这四道工序,不再是"形式要求",而是决定案件材料能否被准确读取的"技术门槛"。律师无法改变法院的技术路线,但可以决定自己递交材料的质量。早一天适应,早一天占先。

法律索引

01.《司法领域"智能体技术"应用指南》V1.0(2026年5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大数据研究院、清华大学互联网司法研究院、香港大学法律学院联合课题组。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0〕24号),2020年7月31日施行。第四条规定类案检索范围及顺位;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类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或在裁判中释明。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2022年12月发布),明确人工智能的辅助工具定位,要求法官对AI生成内容履行审核把关职责。

04.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年12月上线)及其建设运行规程: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案例,法官办案检索查询类似案例并参考使用,是"入库案例"的权威来源。

夏青 律师

山东滕文律师事务所主任 · 枣庄仲裁委仲裁员

夏青律师,山东滕文律师事务所主任、枣庄仲裁委仲裁员,枣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自2002年起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担任二十余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多次荣获"枣庄市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滕州市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赛"优秀辩手,尤其擅长重大疑难民商事纠纷处理。

— 滕文律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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