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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架发射器作弊,雷同卷牵出5人获刑

公务员考试架发射器作弊,雷同卷牵出5人获刑

大学文化的雍志强,在护士资格、事业单位、公务员等国家考试中架发射器、转发答案。一审还给他加了个罪名——出售作弊器材。这个罪名,站得住吗?

参考资料:(2019)宁04刑终49号;本文共计约1680字,阅读大约需6分钟

护士考场里的耳机

"以牟利为目的,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这是法院对雍志强等5人行为的定性。
雍志强,1987年生,大学文化。2016年5月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前,他以一家教育培训中心的名义,跟十余名考生签了"辅导培训协议",每人收300元设备使用费,把无线耳机发给考生并教会怎么用。考试当天,他把发射器架在固原市一家宾馆四楼楼道窗户上,用手机发答案。事后,两名通过考试的考生分别给了他4000元和3000元。
这不是他唯一一次。

从天水市到国税考场:跨省作弊链

雍志强不是单干。这五个人分工其实很清楚:毛建华、许建明负责联系考生、购买器材和答案,法院后来认定他俩是主犯;杨伟、展鹏按他俩的安排发放器材、收取费用,雍志强则在部分场次提供答案——在毛、许组织的场次里,这三人都是从犯。
同年5月,天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雍志强伙同李海(另案处理),把一台发射器和17个无线耳机交给对方,由李海在考场附近架设并分发。
2017年12月,甘肃省国税系统事业编招聘。一名考生的父亲找到毛建华——此人2013年就因利用无线电设备帮人作弊被行政拘留过,算是"老本行"。毛建华又拉上许建明,许建明买了两套作弊器材和答案。展鹏把一套交给那名考生并教会使用,许建明则把另一套交给了参加考试的杨伟。 考试中,答案通过手机发给两人。两人通过笔试后,考生父亲付给毛建华1.50万元。
不是什么考试都算"国家考试"。《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键在于"法律规定的"这五个字——它把范围限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学校期末考、单位内部考、社会机构自行组织的认证考都不在此列。
本案判决时,法院逐一列出了依据:公务员考试依据《公务员法》及甘肃省年度考录公告;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依据国家卫计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考务通知、人社部第12号令;2017年甘肃省国税系统事业编招聘,则依据甘肃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正是这些规范性文件,让这几场考试落入了"国家考试"范围。
2019年9月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第一条,后来把这个范围明确列举出来: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及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均属"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值得注意的是,该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明确: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按这个标准,本案本该判三到七年。但本案二审判决作出于2019年6月,早于该解释施行三个月,因此仍按第一档(三年以下)量刑。这个时间差,正是本案刑期普遍在两年左右的原因。

公务员考场外的发射器

2018年4月,甘肃省公务员考试。毛建华与许建明商量组织作弊,许建明买器材买答案,联系了十余名考生;杨伟、展鹏负责发器材、收费用。考试时,许建明和杨伟本人也在考场里答题——展鹏就用许建明的手机把答案转发给作弊考生。
后果很快显现:这些考生的试卷被认定为雷同卷。
一个月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毛建华向雍志强买答案。许建明、杨伟把作弊器材交给考生,并将发射器架设在考点附近一处民宅,杨伟负责望风、观察无线电监测车。雍志强收到5000元后转发答案,毛建华、许建明再编辑后发给考生。这一次,有考生临场害怕,没敢把器材带进考场。

有人被抓,有人投案

2018年5月,毛建华在张掖市机场被抓获,杨伟在张掖市一处小区被抓获,雍志强被刑事拘留。许建明到派出所投案,展鹏于当年8月投案。
到案后,雍志强、毛建华、杨伟如实供述,属坦白;许建明、展鹏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

二审改判:卖器材的罪名站不住

一审还认定雍志强构成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他通过QQ群联系卖家,由卖家直接把器材寄给买家,从中收费用或定金。
雍志强上诉说:自己联系器材是为了组织作弊,不是以销售牟利为目的。二审采纳了:他通过微信、QQ联系好卖家和买家、由卖家直接发货,本质是为组织考试作弊而联系窃听专用器材,不符合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二审为什么能直接拿掉一个罪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二审不只是"再走一遍过场"——对法律适用错误,二审法院有权也有义务直接纠正,不需要发回重审。雍志强一审数罪并罚执行二年六个月,二审拿掉一罪后改为二年,少坐了半年牢。

五人各领其刑

二审维持了一审对毛建华、许建明、杨伟、展鹏的定罪量刑,撤销雍志强的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改判其仅犯组织考试作弊罪。最终判决如下:
  • 雍志强: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毛建华: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0元。许建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杨伟: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展鹏: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5000元。
作案工具信号发射器、电子接收器、手机、电话卡、无线耳机配件等,全部没收。
许建明有自首情节,为什么不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缓刑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犯罪分子。法院明确驳回了缓刑请求:组织考试作弊损害其他考生权益、严重妨害国家考试制度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大,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这一前提。
更关键的是主从犯认定:法院认定毛建华、许建明联系购买器材答案并组织考试,系主犯;杨伟、展鹏、雍志强提供帮助,系从犯。许建明虽因自首获得从轻(刑期低于毛建华),但主犯身份叠加社会危害性大的定性——自首能减的是刑期,减不掉不适宜缓刑的结论。

对于本案的一些小想法

说实在的,看完这个案子我想的不是"这帮人胆子真大",而是——考试卷成这样,真有人愿意铤而走险。

看个数字:2022年国考最热岗位,是西藏阿里一个邮政管理局的"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招1人、过审20813人,竞争比20813∶1——因为"三不限",连海拔4500米的高原岗都两万人抢。竞争一大,"捷径"就有市场了。

对考生来说,花几万买答案、买捷径,买到的可能是雷同卷认定——按人社部第12号令,成绩无效、还要禁考、记入诚信档案库。而对于组织者来说:这罪不要求特殊身份,国家考试里组织作弊就构罪;若你是公职人员,代价更是翻倍——刑责之外还有政务处分,饭碗保不住。

所以,凡是说考试"包过""有内部渠道"的,别碰。你以为买的是捷径,其实买的是一颗雷——炸的是别人的公平,赔的是自己的前途。最后,也希望参加各类考试的年轻人,都能一举上岸,少些煎熬、少些挫折,得偿所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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