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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协议模版|附使用说明 + 风险提示
一、适用场景
本模版适用于第三人(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后,为保障其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本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形。典型场景:担保公司为借款人向银行借款提供保证,借款人(或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再以房产抵押、股权质押或保证方式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组合使用(保证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
不适用于以下情形,需另行调整:
债权人直接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正向担保,请使用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 独立保函、见索即付保函等独立担保(不适用民法典担保规则) 留置、定金等法定或特定担保方式
二、合同正文
反担保协议
担保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反担保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务人(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就反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主合同与担保情况
1.1 丙方与债权人 ____________(名称)于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签订编号为 ______________ 的《____________ 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丙方对债权人负有债务,本金/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______ 元(大写:____________)。
1.2 甲方于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与债权人签订编号为 ______________ 的《____________》(担保合同/担保函),以 ____________ 方式(保证/抵押/质押)为上述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与担保期间以该担保合同约定为准。
1.3 为保障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对丙方追偿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依本合同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民法典》第689条)。
第二条 反担保方式与被担保债权
2.1 乙方以下列方式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可单选或多选,勾选适用):
□ 保证反担保(适用第三条)
□ 房地产抵押反担保(适用第四条)
□ 动产/权利质押反担保(适用第五条)
2.2 本合同反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第1.2条所列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含部分担保责任)后对丙方享有的全部追偿债权(《民法典》第700条)。各方确认:该追偿债权于本合同签订时尚未发生,但已依本合同特定化为被担保债权;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可直接依据本合同向乙方主张反担保责任,无需另行签订新的担保合同。
2.3 乙方以两种以上方式提供反担保,或另有多名反担保人分别提供反担保的,各反担保共同担保同一追偿债权。各方对甲方实现反担保权利的顺序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未约定的,按《民法典》第392条确定。
第三条 保证反担保(勾选适用)
3.1 乙方以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的(保证反担保人须为丙方以外的第三人),保证方式为(勾选一项;未勾选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一般保证承担反担保责任,《民法典》第686条第二款):
□ 一般保证:甲方对丙方的追偿债权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丙方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乙方有权拒绝承担反担保责任(《民法典》第687条第一款)
□ 连带责任保证: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清偿追偿款项的,甲方可以请求丙方履行,也可以请求乙方在反担保范围内承担反担保责任(《民法典》第688条)
3.2 保证反担保期间:自丙方应清偿追偿款项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______ 年/个月(《民法典》第692条)。
3.3 保证反担保的范围与本合同第六条约定一致。
第四条 抵押反担保(勾选适用)
4.1 乙方以下列财产向甲方设定抵押(分项列示,可加行):
抵押物一:____________________(名称/坐落),权属证书号:____________,面积/数量:______,评估价值:人民币 ______ 元; 抵押物二:____________________(名称/坐落),权属证书号:____________,面积/数量:______,评估价值:人民币 ______ 元。
4.2 抵押权的设立(按抵押物性质适用):
(1)以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抵押的,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______ 日内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登记的抵押权人为甲方;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民法典》第402条)。
(2)以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本合同生效时设立,但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403条)。
4.3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抵押物或在抵押物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民法典》第406条)。
4.4 乙方应妥善保管、维护抵押物,□ 投保(险种:______,保险金额:______ 元,第一受益人为甲方)/ □ 不投保。
4.5 抵押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少的,乙方应于 ______ 日内恢复其价值,或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相当担保。
第五条 质押反担保(勾选适用)
5.1 乙方以下列动产或权利向甲方设定质押(分项列示,可加行):
质物一(动产):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评估价值:人民币 ______ 元; 质物二(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股权/存款单/汇票等),凭证编号:____________。
5.2 质权的设立(按质物性质适用):
(1)质物为动产的,质权自乙方向甲方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民法典》第429条)。
(2)质物为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443条)。
(3)质物为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甲方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441条)。
第六条 反担保范围
6.1 乙方反担保的范围包括(《民法典》第389条、第691条):
(1)甲方依担保合同向债权人实际支付或承担的全部款项(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等);
(2)自甲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丙方未清偿部分按本合同第7.4条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资金占用费;
(3)甲方为实现追偿权和反担保权利支出的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6.2 乙方的反担保责任以甲方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及前款约定范围为限。
第七条 追偿债权的履行期限与通知
7.1 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 ______ 日内,应将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书面通知乙方和丙方,并附代偿凭证(付款凭证、债权人出具的收款或解除担保证明等)。
7.2 丙方应于甲方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 ______ 日内,向甲方全额清偿第6.1条所列全部款项。
7.3 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丙方追偿,享有债权人对丙方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民法典》第700条)。
7.4 丙方逾期未清偿的,就未清偿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 ______%(建议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甲方支付利息/资金占用费,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第八条 反担保责任的实现
8.1 丙方未按第7.2条约定期限足额清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本合同承担反担保责任。
8.2 乙方提供保证反担保的,甲方有权请求乙方在反担保范围内直接向甲方清偿丙方未清偿的全部款项。
8.3 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的,甲方可以与乙方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410条)。
8.4 乙方提供质押反担保的,甲方可以与乙方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436条第二款)。
8.5 抵押/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反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丙方继续清偿。
第九条 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9.1 乙方对其提供的抵押物、质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物、质物不存在查封、扣押、监管或其他权利负担(如存在,已向甲方如实披露:____________)。
9.2 乙方以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的,确认其不属于法律禁止作保证人的主体(《民法典》第683条)。
9.3 乙方为公司(企业法人)的,确认本合同项下反担保已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有效决议,并向甲方提供决议文件;甲方已对该决议文件进行合理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7条)。
9.4 乙方应配合办理抵押登记、出质登记及质物交付手续;因乙方原因未能办理或完成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条 丙方的确认与合同变更
10.1 丙方确认第1.1、1.2条所述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并对甲方依约承担担保责任后对丙方的追偿债权及本合同反担保安排予以确认,承诺不提出异议。
10.2 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经相关方协商变更的,不影响本合同效力;甲方担保责任依法或依约减轻的,乙方反担保责任相应减轻;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担保责任加重的,乙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反担保责任(《民法典》第695条参照适用)。
第十一条 合同的相对独立性
11.1 本合同独立于第1.2条所列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仅以担保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本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合同无效致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仍应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就甲方实际承担的赔偿责任对甲方承担反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9条)。
11.2 本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关于担保合同无效后果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7条、第19条)。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12.2 乙方或丙方逾期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每逾期一日按未履行金额的 ______%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民法典》第585条)。
12.3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民法典》第585条第二款)。
12.4 甲方超出其应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向债权人清偿,或怠于行使抗辩权而多承担责任的,乙方就甲方因此不能向丙方追偿的部分,有权拒绝承担反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条)。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3.1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3.2 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______ 种方式解决:
□(1)向 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起诉;
□(2)将争议提交 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仲裁。
13.3 争议解决期间,与争议无关的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4.1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 本合同附件(如有):反担保财产清单及权属证书复印件、乙方决议文件、担保合同复印件等。
14.3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反担保人为两人以上的,可分别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或共同签署。
14.4 本合同一式 ______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 ______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 各方确认本合同首部所列联系方式、通讯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______ 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未及时通知导致文件无法送达的,视为已送达。
担保人(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
日期: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反担保人(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
日期: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债务人(丙方)签字/盖章:________
日期: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签订地:________
三、使用说明
- 先有担保、后有反担保
:本协议以存在"主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担保合同(甲方向债权人)"为前提。签订前应核实担保合同的真实性与担保范围——反担保以甲方的担保责任为源头,源头的范围决定反担保的实际范围。 - 反担保人可以是谁
: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以自己的财产抵押、质押),也可以是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第三人;保证反担保人必须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债务人为自己的追偿债务作保证没有担保意义。 - 保证期间务必写明起算点和长度
:本模版以"丙方应清偿追偿款项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起算点(配合第7.2条填写清偿期限),期间填写2至3年较为常见。切勿写成"直至还清时为止"等表述——将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仅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2条)。 - 登记与交付是抵押、质押反担保的生命线
:房产抵押未办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民法典》第402条);股权质押未办出质登记,质权未设立(《民法典》第443条);动产质押未交付质物,质权未设立(《民法典》第429条)。签合同不等于办担保,务必以完成登记或交付为闭环。 - 公司提供反担保要决议
:乙方为公司或公司以其财产抵押、质押、保证的,应依法律和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甲方应索取并留存决议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7条)。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另有特殊规则,需专项核查。 - 代偿后立即固定证据
: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应保存付款凭证、债权人出具的收款证明或解除担保证明,并按第7.1条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丙方——这是日后主张反担保责任的关键证据链。 - 通知送达留痕
:重要通知建议EMS邮寄并注明文件名称、保留寄送凭证,或采用公证送达;微信、短信通知的,应要求对方回复确认。 - 多人多方式组合要写明顺序
:多名反担保人或多重反担保方式并存的,务必在第2.3条明确各自责任顺序与份额;有约定的按约定实现(《民法典》第392条),留白则按法定顺序,可能出现实现路径受阻。 - 反担保范围有上限
:反担保覆盖代偿款、利息、违约金与实现费用(《民法典》第389条、第691条),但以甲方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为限——甲方超出担保责任范围的清偿,乙方有权拒绝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