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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图片也有版权?法院:不支持AI生成内容的“诉讼生意”

AI生成图片也有版权?法院:不支持AI生成内容的“诉讼生意”

知识产品领域,已经成了一些人“碰瓷式”维权的高发领域。他们打着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名义,登记了权属之后在网上公开散播自己的作品,在搜索通过公开渠道使用了他们作品的商家等主体,进行费用索要,甚至通过批量诉讼的方式,进行营利活动。

随着AI运用的普及,有人借助AI技术找到了发财的机会。在网上批量发布利用AI制作的图片,一旦发现有人使用,就联系图片的使用者,要求进行费用支付,通过发《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方式,达到营利目的。

例如,2026年6月,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负责人戴瑾茹在“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版权合规建设”论坛上发言称,2025年,广州互联网法院受理了近600件涉AI生成图片的批量维权案件,七成由这类商业维权公司发起;该院全年审结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共712件,上述近600件及七成占比仅指向AI生成图片批量维权案件。

山东法院:AI作品智力投入极其有限,使用者不构成侵权

今年2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宣判山东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案。

济南一家幼儿园2024年冬至来临之际,在公众号发布了一篇节气科普文章,配图是网上搜到的一张相关主题图。几个月后,哈尔滨一家公司电话称,图片是他们登记版权的美术作品,要求删除文章、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850元。幼儿园负责人不同意赔偿,哈尔滨的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著作权登记证书仅为权属初步证据,登记机关仅对作品进行形式审查,不做独创性实质判断。

尽管原告提供了作品登记证书,但法院认定,案涉人工智能图片的生成提示词仅为“黑色背景、红灯笼、饺子”等画面元素的简单罗列,无叙事性和独特审美选择,并非具有创作性的指令;图片为一次性生成,未进行提示词修改、参数调试等操作。

法院判决,原告在案涉图片生成过程中的智力投入极其有限,最终的图片表达缺乏独特的个性和创造性,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驳回哈尔滨某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AI作品具有版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图片(AI绘画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李某使用Stable Diffusion软件,通过输入提示词(prompt)及设置参数,生成插画,并在其社交平台上分享。被告未经许可,将该图片作为文章配图使用,且去除了原告的署名水印。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在创作过程中进行了"智力投入":第一,原告构思了画面想要呈现的内容和风格,并据此撰写提示词;第二,原告选择了基础图、提示词及参数,进行了多次迭代和调整;第三,原告对最终生成的图片进行了筛选。

法院最终认定:涉案AI生成图片构成美术作品,原告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且去除署名,构成侵权。

最高法院发文:AI生成作品是否具有版权,需要法院进行审查认定

2026年4月25日,最高法院转发的《用AI生成内容,版权到底算谁的?》一文中提出,AI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关键看是否具有独创性,且人类是否付出实质性创造性劳动。

具体而言,分两种情形,一是图片如果仅是作者运用开源模型,通过编写多组提示词、设置迭代步数、随机种子等关键参数,并经反复调整优化生成涉案图片,法院认定其享有著作权。

如果仅是作者输入简单指令,未体现独创性智力投入,仅依靠简单提示词触发AI生成图片,无法复现创作过程、无法证明自身创造性投入,则不享有著作权。

如此观点的理由是,版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激励人的创作,保护承载于作品表达形式当中的人类独创性智力成果。对于一项由人机协同创作完成的内容,判断它能否受到版权保护,关键不在于创作者有没有使用AI,而在于人在创作过程中是否作出了独创性的贡献。

对于打着维权名义的批量诉讼,法院明确表示不支持

2026年4月,《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正式发布,明确将“加强非正常批量诉讼、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综合治理”列为未来五年重点工作方向。

《人民司法》2026年第16期中,刊登了汕头中院审理的一起二审法院改判一审判决结果的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件。

案件的裁判宗旨是:权利人提起的大规模批量诉讼和对作品的小范围使用对比,不排除权利人通过诉讼牟利的目的。在无证据证明权利人已就侵权遭受显著损失,且维权成本因批量诉讼显著降低,应依据侵权获利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具体到本案。本案不适用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权利使用费计算赔偿金额,而是应该适用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应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5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负责人戴瑾茹在第十届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上介绍,广州互联网法院已确立类案裁判原则:以维权营利为主要目的、囤积AI生成内容并借此诉讼营利的,有违著作权法宗旨,相关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总结

综上,收到有人提出知识产权类的侵权赔偿请求,甚至是诉讼后,一是可以抗辩使用作品来源的公开性,要求法院审查起诉者作品的创作过程;二是搜索起诉者是否存在批量诉讼的情形,要求法院审查是否存在利用诉讼牟利的目的;三是抗辩要求法院适用侵权获利赔偿标准,而不是原告主张的实际损失加维权费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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