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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AI换脸造"黄谣",不用等官司打完:最高法给了一把"急刹车"

被AI换脸造"黄谣",不用等官司打完:最高法给了一把"急刹车"

AI换脸禁令相关解读:遭遇AI换脸制作的黄谣,不必等到官司审理终结——最高法为相关权利人提供了一道应急的保护措施

一则真实发生的案例

2023年7月,在某短视频平台当中,一位名为李某的女性博主遭到了他人的盯上。

将其作为目标的是张某,同样是该平台上的自媒体博主。张某以李某“插足”自己以及男友的感情为由,公开发布针对李某的侮辱以及诽谤言论,还联合另一位博主胡某炒作相关话题,煽动粉丝对李某实施谩骂、攻击以及举报行为。

这两位博主的账号粉丝数量相加,超过了2000万。

事态扩大之后,李某的部分商业合作方解除了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

2023年10月,李某提起了名誉权侵权诉讼。

但令她未曾预料到的是,在案件审理的过程当中,张某以及胡某仍在继续煽动粉丝实施网络暴力行为。

官司还在进行当中,伤害却没有停止。这正是所有网络暴力受害者最为无力的处境——等到判决结果下来之时,当事人已经遭受了数月的谩骂。

2024年3月,李某采取了一项多数人尚且不了解的操作:她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责令张某、胡某马上停止在全平台发布以及传播侵害其名誉权的相关内容。

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之后,依法作出裁定:张某、胡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禁令的有效期为6个月;若违反禁令,法院将依法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何为这一“禁令”

该制度全称为人格权侵害禁令,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

具体而言,当他人正在实施侵害权利人人格权的行为,若不及时加以制止,将会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相关权利人可以在正式提起诉讼之前,或是在诉讼进行的过程当中,向法院申请一道具有强制效力的命令,要求对方立刻停止侵权行为。

这就相当于一道应急的刹车,无需等待整个案件审理完毕之后再采取行动。

这一概念早在2021年《民法典》施行之时就已存在,但真正实际运用的人数极少。缘由实则十分现实——“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一适用条件,往往难以准确把握。

何为“难以弥补”?要达到何种程度才算?各地的认定尺度并不统一。

这一次,最高人民法院将这一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说明。

最高法细化了相关适用标准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

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类文件。

该文件的第八条专门针对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借助人工智能正在实施或是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益的违法行为,若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或是责令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有关服务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同时该文件也划定了适用边界:作出禁令时,法院应当结合被侵害的人格权类型、违法行为的实施方式以及可能造成损害的范围、程度等多项因素,采取相应的禁令措施,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在发布会上举例说明:

若有证据证明自身遭遇了AI换脸制作的黄谣,且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相关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既可以责令相关网络用户停止侵权行为,也可以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这一表述当中释放出了三个关键信号。

第一,适用范围涵盖AI换脸这类情形。过去大众所理解的网络暴力多为发帖谩骂,如今则包括换脸、拟声以及合成视频等形式——随着技术的迭代升级,法律也同步完成了更新。

第二,并非只能起诉直接发帖的行为人。相关权利人可以同时要求平台以及AI服务提供者采取相关措施,不必逐一查找具体的发布者,可以直接要求平台停止相关侵权内容的传播。

第三,申请的时间点有所提前。适用条件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不必等到损害已经实际造成。

李某案明确了三项审查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将这一案例作为典型案例发布,目的就是将“难以弥补”这一抽象表述落实到具体实践当中。

其明确了三个层次的考量维度:

· 第一,审查紧迫性: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实施方式、信息的传播速度以及传播范围等多项因素,判断是否达到需要及时制止的紧迫程度。

· 第二,审查是否难以弥补:综合考量被侵害人格权的类型、侵害行为的性质、事后赔偿等救济手段是否能够充分弥补申请人的损害等多项因素。

· 第三,审查措施是否适度:综合考量被侵害人格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实施方式以及损害范围、程度等因素,裁定采取相应的禁令措施,防止超出必要的限度。

结合李某案的具体情况:张某、胡某的粉丝总量超过2000万,侵权信息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已经造成李某社会评价降低以及商业利益受损;且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在诉讼期间仍在继续实施。

具备持续性、传播范围广、损失已经发生且还会进一步扩大这三项条件,法院据此认定符合禁令的适用条件。

该意见还覆盖了其他与普通民众密切相关的情形

除了人格权禁令之外,还有多项规定与大众的日常生活联系紧密。

涉及AI换脸、声音拟制以及逝者形象复原等行为。未经相关自然人同意,借助AI技术处理其姓名以及肖像信息,生成能够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进行使用、公开的,构成侵害姓名权、肖像权;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生成能够识别的合成人声的,构成侵害声音权益。操控虚拟形象实施不当行为、发表不实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网络开盒”“人肉搜索”类行为。以刺探隐私为目的,借助AI对特定自然人的电话号码、网络账号以及社交媒体等公开信息进行追踪、分析,获取私密信息,或是泄露、公开该信息,或是用于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应当认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大数据杀熟”类情形。经营者借助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判断是否属于“不合理”,应当看是否对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造成实质性限制或损害。

“仿冒名人带货”类行为。借助AI实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的,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辅助驾驶致损相关问题。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因车辆缺陷与驾驶人的过错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同时请求驾驶人和车辆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个别经营者以“自动驾驶”宣传仅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误导消费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AI生成内容作为证据的情形。当事人将AI生成内容作为侵权证据提交的,法院应当综合考量提示词设计、生成内容与主张权利作品的相似程度、重复测试的一致性等多项因素进行认定。

遭遇此类问题时的应对方式

结合李某案以及该意见的相关内容,有几项要点值得留意。

首先要完成证据的固定工作。这也是申请禁令的必要前提条件,意见当中明确要求“有证据证明”。包括截图、录屏、相关链接、发布时间以及传播数据等内容,尤其是能够证明侵权行为仍在持续的相关材料,都应当妥善留存,必要时可申请证据保全。

不必仅关注直接发帖的行为人。若涉及AI换脸、拟声类侵权,相关权利人可以同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有关服务、采取必要措施。李某案中,法院裁定的对象就包括责令停止在全平台发布、传播侵权内容。

人格权侵害禁令并不会替代诉讼程序。禁令解决的是“立刻停止侵权”的问题,最终的责任认定以及赔偿事宜,仍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加以解决。二者可以并行推进。

违反禁令的后果十分明确。李某案中,法院明确说明:违反禁令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命令并非建议性文件。

结语

网络暴力最令人感到绝望的一点,始终在于其传播的速度。一则谣言往往只需要几个小时就可以传遍整个网络平台,但一场官司的审理往往需要数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等到判决生效之时,损害早已造成。

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意义,就是将保护的时间点向前推移——从“事后追责”转变为“事中制止”。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早已赋予了这一制度工具,但长期以来运用的人数较少,且适用标准较为模糊。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将“难以弥补”的考量因素作出了明确说明,同时搭配了一则粉丝总量超2000万、诉讼期间仍在持续侵权的真实案例。

传递出的信号十分明确: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AI技术也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挡箭牌。

遭受伤害的权利人,不必再被动等待。

文章出处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9月7日发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2. 《网络暴力、AI仿冒带货怎么判?最高法发布4件网络法治典型案例》,其中案例1为“李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6年10月2日发布。

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就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解读,见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2026年9月7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第九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6. 《网安科普|当AI学会“换脸”“拟声”,我们怎么办?》,澎湃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网信办、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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