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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务随笔:政协换届,别直接照搬模板

会务随笔:政协换届,别直接照搬模板
不少同志会疑惑:同样是政协换届全会,会前需要审议的文件清单,为什么各地不完全一样?
核心原因,就是议事权限的配置,各地落地安排存在差异。
原因很关键:各地换届配套文件、会议流程、长期形成的会务惯例,都存在差异。如果脱离本地党委下发的换届工作指导意见、本级政协既定的制度文件,直接套用别处模板,很容易出现程序偏差,整套安排就会出现硬伤。
也有人会问:政协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为什么没有一套全国统一、一字不差的标准化模板?
这是因为各地经济社会情况、委员构成、历史会务传统不一样,要立足地方实际来安排,不能搞“一刀切”。大的原则、法定程序底线是统一的,具体操作细则允许地方结合实际细化。
有些事项的审议权限,放在常委会;有些放在主席会议;少数事项最终交由全体会议审议确定。还有部分区县,制度化建设程度不一,议事规则没有细化成文,人事、会务事项的审议载体,会延续多年形成的惯例来操作。
 举个例子:同一份会务名单草案,有的地方由常委会先行审议;有的地方先由主席会议研究酝酿,再提交常委会。只要最终事项,按章程要求提交到对应的会议表决,就符合程序要求。
从制度逻辑来讲:《政协章程》划定了底线权责边界,哪些是全体会议专属职权、哪些属于常委会职权,大框架是统一的。但是章程、全国层面的规则,只定原则,不会把每一项会务小事,规定死必须由哪一个会议来审议。
在章程划定的大框架之内,地方可以结合自身实际、过往会务传统,在本级议事规则里面,对部分事项的初审、预审权限做安排。
这就造成一个现实情况:各地会前要过的文件清单,看起来大同小异,但预审、初审的环节不一样。
有的地方议事规则完善,权责写得清清楚楚;有的地方没有专门细化的议事规则,长期依靠惯例推进,文件流转、上会节点就会有区别。
所以这也是我不建议大家直接照搬外地全套换届文件模板的根本原因。外地这套上会安排,是适配他们本地的议事权限设置、历史惯例形成的。如果直接拿来套用,很容易出现事项上会层级错配:本该常委会审议的,只拿到主席会研究;或者可以主席会预审的,直接提交全体会,造成程序瑕疵。
当然,各地换届全会,在程序上有共性的内容。后面我会把这些共性要点整理出来,仅作学习参考,不能替代本地正式换届方案,落地实施务必以本级党委换届指导意见、本级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为准。
补充:会前,常委会、主席会一般要审议的共性文件(仅共性参考)
提示:各地文件名称略有差别,以本地换届方案为准
1. 常委会审议(届末常委会,在全会之前召开) 
- 提交本次全体会议的会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
- 主席团名单(草案)、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草案)、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
- 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 委员分组办法、各组召集人名单(草案)
- 选举办法(草案)、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草案)
- 常委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草案)
- 有关人事事项说明、候选人建议名单(草案)
- 会议决议(草案)等相关材料
2. 主席会议(在常委会之后、全会期间,多次召开) 
- 研究落实常委会确定的全会相关事项
- 审议提交主席团会议的各类草案材料
- 研究会议期间有关会务、人事、文件修改等事项
全体会议共性流程(一届一次换届全会,仅供参考)
1. 预备会议:审议通过会议议程、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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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确定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审议相关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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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全体会议:开幕会、听取两个报告;分组讨论;主席团后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选举);闭幕会,通过大会决议
⚠️再次提醒:这份只是全国范围内的共性框架,不能直接拿来当本地区执行方案。所有流程、文件,必须严格遵循本地党委换届指导意见,经本级政协常委会、主席会逐项审议。
总结一下:
大事的权责边界,章程划定不变;预审、酝酿、初审的权限,在制度框架内,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安排。所以各地上会文件、流转环节会有差别。共性框架可以学习参考,实操落地,必须严格对照本地党委换届指导意见、本级政协议事规则。 
这是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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