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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库昨日(2026.10.4)更新文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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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性文件
1️⃣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27年1月1日施行)
规范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范围,明确安全条件审查、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的程序与责任分工。规定分级实施安全审查,对涉及高危工艺、重大危险源等项目严格管理,同时设定简化程序适用于低风险建设场景。强调试验性项目需严控运行周期与处置方案,确保全过程安全合规。
2️⃣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工业制造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25年12月30日发布)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旨在强化风险管控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通知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责任体系、完善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双重预防机制及现场重点环节管理。文件配套提供涵盖液氨制冷、喷涂作业等十大重点领域的详细安全指引,以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二、事故调查报告
1️⃣ 库尔勒市塔什店镇成都中材鑫佳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月9日,该公司因违规使用不合格材料支撑预留孔洞且未采取防护措施,导致1名工人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认定该事件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因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被建议行政处罚,并要求落实整改防范措施。
2️⃣ 库尔勒市顺旺源装卸搬运服务部"12·13"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2月13日,该服务部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驾驶员阿某某因分心驾驶且无证操作装载机,导致一名作业人员被碾压死亡。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直接原因系驾驶员违规操作及分心驾驶,间接原因涉及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与安全管理缺失,相关部门及企业已被依法追究责任并责令整改。
3️⃣ 库尔勒市天山街道巴州融诺商贸有限公司 "4·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4月3日,该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事故直接原因为作业人员站在未有效桎梏的钢筋盘螺上装卸时导致钢筋滑动夹砸致死,被认定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建议对涉事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落实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及现场监管等整改防范措施。
4️⃣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小云废品收购站"5·14"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5月14日,该收购站因从业人员违规切割残余化学物质塑料桶引发爆炸,造成1人受伤及约3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被认定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直接原因为混合易爆气体遇切割作业引发爆炸,间接原因系企业主体责任缺失、培训不到位及现场管理混乱。建议涉事单位免于罚款但须整改,同时由商务部门及属地政府开展行业拉网式排查整治。
5️⃣ 库尔勒市天山街道新疆富力包装有限公司"9·4"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该公司于2024年9月4日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经调查认定该事故系作业人员违章处理故障导致,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及单位已依据法律法规接受处罚。报告建议涉事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部门强化"三管三必须"原则,并制定完善整改防范措施。
5️⃣ 库尔勒奥德意龙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3·18"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3月18日,该公司员工在修剪树枝时操作不当被电锯割伤颈部致死,事故认定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调查认定涉事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开展岗前培训及现场监管,物业方未有效统一协调管理,住建及街道部门存在监管漏洞。建议对涉事企业及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管部门及属地单位需开展自查并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6️⃣ 库尔勒市楼兰街道天达环卫有限公司"7·30"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7月30日,该公司驾驶员阿XXXX因未察明车后情况倒车,将躺卧在行车道上的蒋XX碾压致死,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事故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驾驶员阿XXXX涉嫌犯罪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被处以5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及监管部门均被追责。
7️⃣ 库尔勒市英下乡巴州北方羽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7·14"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7月14日,该公司在孔雀河内进行绿化灌溉时发生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事故调查认定该起事件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直接原因为水泵未保持绝缘且周边水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间接原因为施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及隐患排查不力。调查组建议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处罚,并针对安全生产管理漏洞提出全面整改要求。
8️⃣ 库尔勒市天山街道库尔勒市云帆超人商贸有限公司"7·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7月7日,该公司员工吴XX在维修车间拆除彩钢板隔断时违规高处作业致坠亡,造成1人死亡及117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经调查认定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直接原因为作业人员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间接原因涉及多方主体责任缺失。报告提出对涉事单位及责任人行政处罚、监管部门书面检查等处理建议,并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
9️⃣ 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新疆梨城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6·9"一氧化碳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6月9日15时许,该公司因排烟系统设置不规范及商户管理缺失,导致一氧化碳泄漏致27人中毒,碳氧血红蛋白值在6.5%-34.1%之间,直接经济损失约25.5万元。事故被认定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建议对涉事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依法处以罚款,并要求各单位严格落实整改与防范措施。
三、其他
1️⃣ 李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2026)宁0303刑初106号
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审结,认定被告人李某作为项目安全员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工人杨某高空坠亡。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获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决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 谭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2026)闽0123刑初141号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及采取防护措施,导致一名工人高处坠落死亡。谭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法院判决谭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3️⃣ 刘某白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6)内0602刑初504号
被告人白某、刘某因在机动车检测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一人死亡,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认定二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自首、认罪认罚及赔偿谅解情节,分别判处一年和十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被采纳,辩护人关于白某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未获支持。
4️⃣ 田某李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2026)宁0303刑初88号
被告人田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系项目经理,在施工中违反安全规定,未有效排查隐患及规范作业,2025年5月11日导致1名工人李某甲高处坠落死亡。二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司赔偿126万元并取得谅解。鉴于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且无再犯危险,法院对田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5️⃣ 袁某翟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2026)津0115刑初381号
被告人翟某、袁某作为某甲公司实际经营人和厂长,因未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工人卢某在作业中发生机械伤害死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法院审理,二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在公司已完成民事赔偿,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决明确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6️⃣ 沈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2026)苏1203刑初195号
被告人沈某在水利工程施工中作为安全员未落实安全措施,导致作业平台侧翻致两人溺水死亡,法院认定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禁止在考验期内从事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活动。该案体现了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刑事处罚及对缓刑适用条件的严格把握。
7️⃣ 胡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2026)新3024刑初67号
2026年3月27日,被告人胡某作为某乙公司电工,在设备安装作业中违反电工安全操作规范,未履行可靠通讯确认、提醒远离送电区域等必要安全措施即进行送电,造成某甲触电死亡。案发后某乙、某丙公司共赔偿270万元并取得谅解。胡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八个月。
8️⃣ 李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2026)甘0271刑初138号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在钢结构施工中违规指挥无证人员高空作业,导致一名作业人员坠落死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认定李某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及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9️⃣ 白某王某张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2026)辽0323刑初141号
2025年9月28日,某甲公司因搅拌机维修作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及操作规范,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被告人白某、王某、张某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三人主动投案、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决采纳自首、认罪认罚及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孙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2026)渝0230刑初133号
被告人孙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肖某操作不当死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认定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赔偿谅解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决依据包括事故调查报告、证人证言及孙某供述等充分证据。
⑾ 崔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2026)晋0322刑初108号
被告人崔某在无施工资质情况下,于10KV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规组织作业,导致一人触电死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认定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足额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情节,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最终判决崔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⑿ 阮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2026)苏0613刑初334号
2025年8月17日,被告人阮某操作履带式液压分拣车进行生产作业时,因疏于观察且未确认周边环境,行进中碰撞废品贩卖人员陈某甲驾驶的三轮车,致其因严重多发伤死亡。阮某负主要责任,案发后自首并认罪认罚,相关单位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法院判处阮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特定活动。
⒀ 庞某重大责任事故罪(2026)鄂1223刑初243号
被告人庞某因在生产作业中违规操作铲车导致他人死亡,被崇阳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法院认定涉案铲车不属于特种设备,无需操作证,并综合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及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等情节,作出量刑判决。最终判处被告人庞某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