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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棋牌 APP 在社交软件群内赌博的定性辨析 —— 徐某赌博案

利用网络棋牌 APP 在社交软件群内赌博的定性辨析 —— 徐某赌博案

一、案情简介

2020 年 8 月至 2021 年 3 月,被告人徐某在其家中利用某棋牌 APP 建立微信群聊,在 APP 内开设麻将房间,将房间号发送至微信群。凑满四人即可开局赌博,赌博形式为网络麻将,依靠系统分数结算输赢。一局麻将共四圈,参赌人员将结算分数发送至徐某微信或者微信群内,每一分对应 20 元人民币。输家通过微信向徐某转账,由徐某将钱款转发给赢家,每局大赢家另行向徐某支付 40 元房费。

徐某在 APP 内购买房卡合计支出 4800 元,开设房间共计 2080 次,通过收取房费获利 83200 元,扣除成本后纯获利 78400 元。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 APP 软件为参赌人员开设房间,为参赌人员进行结算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作案所用手机、平板电脑予以没收。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徐某利用普通棋牌 APP、依托社交群组组织他人开展赌博,应当定性为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区分二罪的关键,在于把握网络虚拟赌博空间是否具备开设赌场罪所要求的经营性、控制性、管理性。

(一)涉案棋牌 APP 并非赌博网站、赌博专用软件

案涉棋牌 APP 本身属于正常休闲棋牌游戏软件,开发设立目的仅用于娱乐消遣,软件本身不具备接收投注、资金支付结算的功能,不属于赌博网站或者专门赌博软件。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仅列举了设立赌博网站、代理赌博网站接受投注的情形,并未穷尽全部网络赌博形态。因此,单纯使用普通棋牌 APP 组织赌博,不能直接套用网络赌博网站型开设赌场的规则。

(二)社交软件群组可以成为网络赌场的载体,但并非所有线上赌博群组都成立开设赌场罪

随着网络发展,赌博行为由线下实体场所向线上虚拟空间迁移。微信群等社交群组,在满足条件时,能够成为刑法意义上赌场的虚拟载体。开设赌场罪中的赌场,不限于实体物理场所,虚拟网络空间同样可以作为赌场。

但网络虚拟空间可以作为赌场载体 ≠ 所有微信群内组织赌博都构成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的核心特征是经营性、管理性、控制性,面向不特定公众开放,具备持续吸引参赌人员的能力。

(三)本案行为不具备开设赌场罪的核心特征,应当认定赌博罪

从主观目的来看:徐某组建麻将群,最初是因为其本人长期参与线上麻将,原麻将群解散后,群内熟识成员自行组建新群,方便熟人之间继续打牌。徐某建群初衷是熟人娱乐,并非专门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以开设赌场抽头牟利为唯一目的。

从客观行为来看:

  1. 参赌人员范围固定,群内仅十余人,大多为互相认识的熟人,由熟人互相拉入,不存在对外公开宣传、招揽陌生参赌人员的行为,不具备自动吸引不特定人员参赌的特征;
  2. 徐某对该群组缺乏完整的管理、控制、经营权限。群内打牌规则沿用旧群约定俗成的习惯,并非由徐某单独制定;房费标准也是沿用原有惯例,并非徐某单方设定;群组不存在固定组织架构、人员分工;
  3. 徐某仅负责代开房间、代为结算资金、收取房费,没有运营、管理赌场的组织化行为。

因此,不能仅凭徐某存在抽头获利,就直接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相对固定的熟人聚众赌博,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三、法律评析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区分了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两罪均属于赌博类犯罪,但量刑差距巨大,核心区分标准一直是司法实践难点。传统观念认为赌场必须是线下实体场所,而本案明确:虚拟网络空间可以成为赌场载体,但必须满足经营性、管理性、控制性,面向不特定公众,才可以认定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属于 “开设经营场所”,具有场所的开放性、持续性、组织性,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行为人对赌博场地、规则、人员、资金拥有完整管控权,属于一种经营行为;而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更多是临时性、熟人之间的组织行为,参赌人员范围相对封闭固定,组织者没有建立一套持续运营的赌博场所体系。

本案中,虽然使用了线上 APP + 微信群的新模式,但参赌人员为熟人圈子,不对外公开招赌,无组织化运营架构,缺少开设赌场罪的核心要素。法院没有简单将线上赌博一律认定开设赌场,而是从主观目的、人员范围、管控能力、经营特征综合判断,严格区分此罪彼罪,实现罪刑相适应。

同时本案提示:普通休闲棋牌 APP 本身合法,一旦行为人利用 APP,搭配微信群进行资金结算、抽头收费,就会从娱乐转为赌博犯罪。即便 APP 本身不涉赌,利用其开展资金结算的赌博活动,依然可以成立赌博类犯罪。

四、实务启示

第一,区分网络开设赌场罪与聚众赌博,不能只看是否线上开展、是否抽头,重点审查参赌对象是否不特定、行为人是否具备经营管理控制权。熟人小圈子内组织线上棋牌赌博,即便抽头获利,更倾向赌博罪;对外广泛拉人、规模化运营、设置组织分工,一般认定开设赌场罪。

第二,线上赌博的资金结算方式,是重要证据要点。本案通过微信转账结算分数对应的赌资,是认定构成赌博犯罪的关键,棋牌 APP 内虚拟分数本身不代表赌资,一旦绑定线下微信现金结算,就属于赌博活动。

第三,刑事辩护中,针对线上棋牌赌博案件,可重点从参赌人员是否熟人、有无对外招揽、是否具备组织管理架构、是否长期经营平台等角度,辨析是赌博罪还是重罪开设赌场罪。办案机关不能简单将微信群组织赌博一概认定开设赌场,应当坚持实质判断标准。

网络赌博隐蔽性强,利用棋牌 APP、微信群的赌博模式日益多发。本案裁判思路,为区分网络环境下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提供清晰裁判标准,对同类案件办理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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