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 1192685
基础知识——把握文职时政核心要点,整合考试热点,轻松得分



第二部分 军队重要法律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1. 总则
(1)分类
预备役人员分为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士兵分为预备役军士和预备役兵。预备役人员是国家武装力量的成员,是战时现役部队兵员补充的重要来源。
(2)原则
预备役人员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以军事需求为牵引,以备战打仗为指向,以质量建设为着力点,提高预备役人员履行使命任务的能力和水平。
(3)要求
预备役人员必须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顽强、不怕牺牲,按照规定参加政治教育和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随时准备应召参战,保卫祖国。
(4)领导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预备役人员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预备役人员管理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门负责组织预备役人员编组、动员征集等有关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预备役人员有关工作。
编有预备役人员的部队负责所属预备役人员政治教育、军事训练、执行任务和有关选拔补充、日常管理、退出预备役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根据预备役人员工作需要召开军地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2. 预备役军衔
预备役军衔分为预备役军官军衔、预备役军士军衔和预备役兵军衔。
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二等七衔:
(1)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2)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
预备役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
(1)预备役高级军士:预备役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
(2)预备役中级军士:预备役一级上士、二级上士;
(3)预备役初级军士:预备役中士、下士。
预备役兵军衔设两衔:预备役上等兵、列兵。
3. 选拔补充
(1)条件
预备役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人民,热爱国防和军队;②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③年满十八周岁; ④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⑤具备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2)补充
预备役人员主要从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役军人和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能人才中选拔补充。
预备役人员的选拔补充计划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遴选确定预备役人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部队需要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组织推荐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被推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
预备役人员服预备役的时间自批准服预备役之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