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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模型安全|EU AI Act 罚款时钟重启,平台级 AI 系统的追诉期如何被「重置」:从程序规则看欧盟 执法的新博弈
大模型安全|EU AI Act 罚款时钟重启,平台级 AI 系统的追诉期如何被「重置」:从程序规则看欧盟 AI 执法的新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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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洞察: 75c/75d 实施细则草案把大型平台的 AI 合规,从"在某一时点做对"变成了"在最长十年、且可被调查行为反复续期的窗口内,随时能证明当初做对",证据工程因此和模型工程一样,成为大模型安全的核心能力。
一、开篇导语
2026 年 10 月 12 日,欧盟委员会在 Have Your Say 平台发布了一份实施条例草案,编号 Ares(2026)9589403,并开启为期四周的公开反馈,截止时间是 2026 年 11 月 9 日布鲁塞尔午夜 [1][4]。草案正文共九页编号页,外加一页封面,含四段序言和九个条文。它落实的是《人工智能法》(Regulation (EU) 2024/1689)第 75c 条和第 75d 条。这两条由 2026 年 7 月 8 日通过的《数字综合修订案(AI 部分)》(Digital Omnibus on AI,Regulation (EU) 2026/1744)新增 [2][4]。委员会计划在 2026 年第四季度正式通过草案,条例在《官方公报》公布后第 20 天生效 [1][4]。
草案只处理三件事:被调查方如何查阅卷宗,商业秘密如何保护,处罚的追诉时效如何计算与中断。草案没有点名任何企业,适用范围完全按第 75(1) 条界定 [4]。不过,凡是把 AI 功能深度嵌入超大型在线平台(VLOP)和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VLOSE)的企业,比如运营 YouTube、Google Search 的 Google,运营 Facebook、Instagram 的 Meta,都是这套程序最典型的适用对象。
行业媒体对这份草案最集中的解读是:执法方可以通过一系列调查步骤反复「重启」五年的追诉期,上限为十年 [4][7]。本文的判断是,这份草案真正改变的是 AI 合规的时间维度。合规不再是某个时点上的状态,而是一份必须在长达十年的窗口里随时可以复原、可以举证的历史记录。对于模型持续迭代、系统频繁重构的大模型产品,这比罚款金额本身更具挑战。
需要先说明一点:草案目前仍是委员会服务部门的初步意见,不代表委员会的正式立场 [4]。下文凡涉及草案具体安排的内容,都应理解为「拟议规则」。
二、背景:从「谁来管」到「怎么管」
2.1 修订前:不是监管真空,而是执法归属模糊
把修订前的状态描述为「平台 AI 处于监管真空」并不准确。
首先,《人工智能法》原版第 75(1) 条已经规定:AI 系统基于通用目的 AI(GPAI)模型、且模型与系统由同一提供者开发时,AI 办公室有权监测和监督该系统的合规情况 [14]。
其次,对平台本身,《数字服务法》(Digital Services Act,DSA,Regulation (EU) 2022/2065)第 56 条赋予委员会专属权力,监督和执行第三章第 5 节的系统性风险义务。DSA 的其他义务则由委员会与企业设立地的数字服务协调员共同承担 [13]。2026/1744 号条例序言第 32 段也明确,对嵌入或本身构成 VLOP/VLOSE 的 AI 系统,评估的「首要入口」仍是 DSA 第 34、35、37 条规定的风险评估、风险缓解和独立审计义务 [2]。
真正的缺口在《人工智能法》自身的执法层面。原版条款只覆盖「同一提供者」的组合,属于监测权而非专属执法权,也没有配套的程序工具。至于平台内部那些并非基于自家 GPAI 模型的 AI 系统,执法归属更加模糊。在欧盟分权执法体系下,这种模糊会带来成员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成本,也可能造成执法标准不一。

2.2 2026/1744 的回应:重写第 75 条,新增四条
2025 年 11 月 19 日,委员会发布《数字综合修订案(AI 部分)》提案,即 COM(2025) 836,属于「Omnibus VII」数字简化一揽子方案 [12]。之后的立法进程包括:2026 年 3 月 18 日,议会相关委员会以 101 票对 9 票通过报告;谈判一度破裂后,理事会与议会于 2026 年 5 月 7 日达成临时协议;最终文本于 7 月 8 日通过,7 月 24 日在《官方公报》公布 [5]。纳入修订内容的合并文本日期为 2026 年 7 月 27 日(编号 02024R1689-20260727)。合并文本只是文本汇编,本身没有法律效力。2026 年 8 月 2 日起,法案主体全面适用 [5]。
修订后的第 75(1) 条把两类 AI 系统的监督与执法交给 AI 办公室,并且是专属管辖 [3]:
专属管辖首先适用于系统的提供者。只有当部署者本身也是提供者、或与提供者属于同一企业时,才延伸到部署者 [3]。这意味着一个在 Google 或 Meta 平台上投放广告的广告主,仍然受本国监管机构管辖;而运营底层 AI 系统的平台,直接面对布鲁塞尔 [5]。另外,依《人工智能法》第 3(47) 条,法案中所称的「AI 办公室」应理解为委员会本身。
与原版条款相比,变化有三层:范围从「同一提供者」扩展到「同一企业」;性质从监测权升级为专属执法权;新增了 VLOP/VLOSE 这一整类系统。第三层是全新的。
2.3 Omnibus 全景:执法集中与义务后移同步推进
执法权集中只是 2026/1744 的一部分。从同一部修订案的其他内容看,欧盟的整体逻辑可以概括为「抓大放小」[2][3][5]。
在数据层面,新增的第 4a 条允许为偏差检测目的、在严格条件下处理特殊类别个人数据。
在禁止性实践层面,第 5 条新增两项禁令,分别针对生成非自愿亲密影像的「去衣」类应用(nudifier)和儿童性虐待材料(CSAM)。依第 113 条,这两项禁令自 2026 年 12 月 2 日起适用。巧合的是,同一天也是第 111(4) 条规定的期限:2026 年 8 月 2 日前已上市的生成式 AI 系统,须在这一天前满足第 50(2) 条的合成内容标识义务。两者日期相同,但属于完全不同的两项义务 [3]。
在适用日期上,第 113 条把高风险义务分两批推迟:附件 III 类系统推迟到 2027 年 12 月 2 日,附件 I 类推迟到 2028 年 8 月 2 日。第 102 至 110 条自 2026 年 7 月 27 日起适用 [3]。第 111 条中,公共机构使用的高风险系统须于 2030 年 8 月 2 日前合规,附件 X 大型 IT 系统组件须于 2030 年 12 月 31 日前合规。这两个日期原版法案中就已存在 [22]。
此外,修订案为中小企业、初创企业和小型中等市值企业简化了技术文件要求,新增附件 XIV,引入了涵盖生成式 AI 和智能体 AI 的公告机构代码,并对「安全组件」的认定作出澄清:仅用于用户辅助、性能优化、便利或非安全性质量控制的功能,不构成安全组件 [2][5]。

作者观点: 把这两组变化放在一起看,结论很清楚。对中小主体,欧盟给的是时间;对最大的平台和模型运营者,欧盟给的是一个拥有完整工具箱的单一执法者。这不是放松监管,而是把监管资源重新分配给系统性影响最大的那部分市场。
三、执法工具箱:第 75a–75d 条的权力结构

3.1 第 75a 条:市场监督机构的全部权力,再加费用回收
第 75a(1) 条没有逐项列举调查权,而是直接授予 AI 办公室《市场监督条例》(Regulation (EU) 2019/1020)第 14(4) 条和第 16(3) 条规定的市场监督机构全部权力,同时授权它向违规运营者全额追回监督和执法成本,包括人力和技术资源成本 [3]。
在此基础上,第 75a 条还规定了以下权力 [3]:
有合理理由怀疑违规时,以决定形式启动调查,并通知运营者; 发出信息请求; 开展现场检查,包括进入经营场所,查阅和复制账簿与数据,询问员工,以及在检查期间查封经营场所或账簿记录; 责令运营者留存评估合规所需的全部数据和文件; 任命独立外部专家和审计师,或经成员国主管机构同意,借用其专家和调查团队。
作者观点: 费用回收条款的分量常被低估。在竞争法实践中,拖延和对抗的成本主要由执法方承担。第 75a(1) 条把成本转嫁给最终被认定违规的一方,于是企业的诉讼策略会受到影响:通过大量程序性抗辩拉长调查周期,一旦败诉,这些时间都会变成一张账单。
3.2 第 75b 条:约束性承诺,以及「可重启」的结案
第 75b 条规定,在调查程序中,运营者可以提出承诺,AI 办公室可以作出决定使承诺具有约束力,并宣布不再采取进一步行动。但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时,AI 办公室可以依申请或主动重启程序:作出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运营者违反承诺;决定所依据的是运营者提供的不完整、不正确或误导性信息 [3]。
这一条与本文主题直接相关:草案把「重启程序」列为追诉期的中断事由之一 [4]。换句话说,以承诺换来的结案并不是终点。对模型和系统持续迭代的 AI 产品来说,「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几乎是常态。一次大版本升级,在法律上就可能被论证为重启的理由。
3.3 第 75c 条:不合规决定、罚款与追诉期
第 75c 条的程序链条是:先通报初步调查结果,再作出不合规决定,决定中可以责令运营者在合理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AI 办公室认定没有依据时,以决定结案 [3]。罚款适用第 99 条的三档上限,「固定金额」与「全球年营业额比例」两者取较高者 [3][6]:
罚款之外还有周期罚金(periodic penalty payments),这是一种独立的强制工具,按日计算,上限为前一财年日均收入或日均全球营业额的 5%。它用于迫使运营者配合调查或检查、遵守信息请求、提供正确答复、执行纠正措施、履行约束性承诺,以及遵守不合规决定 [5][6]。周期罚金须以决定形式施加,并从决定指定的日期起算,不会自动累积。
欧盟法院对 AI 办公室的罚款决定享有完全管辖权 [6]。从比例档的结构看,年营业额超过 5 亿欧元后,7% 一档就会超过 3500 万欧元的固定上限 [7]。对营业额以千亿计的平台巨头,比例档才是真正决定上限的部分。
第 75c(8) 条规定了两套五年时效 [3]。第一套针对作出处罚:一次性违规自违规发生之日起算,持续或重复违规自行为停止之日起算。第二套针对执行处罚:自处罚决定终局之日起算。至于时效在什么情况下中断,法律没有直接规定,而是授权依第 75d(3) 条制定的实施细则来规定。本次草案就是这份实施细则。
3.4 第 75d 条:申辩权与「协商披露」
第 75d 条规定:第 75(1) 条范围内的运营者,在程序中的申辩权和卷宗查阅权应得到充分尊重;查阅卷宗按「协商披露」(negotiated disclosure)的条款进行,同时保护商业秘密,双方有分歧时由 AI 办公室以决定确定披露条款;查阅权不延伸到 AI 办公室、人工智能委员会和成员国机构的内部文件及相互往来函件 [3]。
第 75d(4) 条还要求 AI 办公室公布其依第 75b 条和第 75c 条作出的决定,载明当事方名称和决定主要内容,包括所处罚款 [3]。
作者观点: 公布义务让约束性承诺也变得公开可见。企业以承诺方式了结调查,换来的是没有罚款,但无法避免公开。这让第 75b 条的承诺机制更像竞争法中的承诺决定(commitment decisions),而不是不公开的和解。
四、草案核心解析:时钟、卷宗与秘密
4.1 追诉期的中断与上限
据对草案的公开解读,下列六类调查行为中的任何一项,都会中断「作出处罚」的五年时效,并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五年 [4][6]:信息请求;系统评估请求;现场检查;结构化对话邀请;启动程序;重启程序。
同时,草案设定了十年的绝对上限:自原起算日起满两个时效期间仍未作出罚款的,处罚权消灭。但在两种情形下时效中止计算:欧盟法院诉讼进行期间,以及现场检查等待司法授权期间。因此,实际可追诉的窗口有可能超过十年 [4][6]。执行处罚的时效则另有一套中断和中止规则 [4]。
下面用一个推演来说明这套规则如何运作。
假设某平台的一项持续性违规于 2027 年 1 月 1 日停止,基础时效本应于 2032 年 1 月 1 日届满。若 AI 办公室在 2031 年 1 月 1 日发出一封信息请求,时效重新起算,延至 2036 年 1 月 1 日。若 2035 年再发出一次系统评估请求,按五年规则应延至 2040 年,但会被十年上限截停在 2037 年 1 月 1 日。若期间有欧盟法院案件待决,截止日还会相应顺延。

作者观点一:中断事由里混入了非正式步骤。 六项事由中,信息请求、系统评估请求和结构化对话邀请,在性质上都可以是非强制、合作性的。法条区分简单请求和以决定形式发出的请求,前者不附带周期罚金这类强制手段 [5][6]。如果最终文本不区分两者,一封例行的简单请求就足以给整个案件续期五年。People of Internet 据此建议,只让正式、具约束力的步骤中断时效,例如启动程序、正式决定和现场检查,把自愿对话和简单信息请求排除在外 [6]。这一建议的法理依据在于:不要求相对方承担义务的行为,不应产生对相对方不利的时效后果。
作者观点二:持续性违规的「停止之日」,在 AI 语境下是一个开放问题。 持续性违规的时效从行为停止之日才开始计算。对一个每周重训、按 A/B 实验分流、按地区灰度发布的推荐或生成系统来说,违规何时算「停止」?是有问题的模型版本下线之日、全部流量切换完成之日,还是下游缓存和衍生产物全部清除之日?现有文本没有回答。可以预见,这会成为未来个案中的核心争点。在这个问题被厘清之前,「十年」的起点本身就是不确定的。

作者观点三:简单请求本身就有风险。 即使某次信息请求不附带答复义务,只要企业作出答复,答复中的不正确、不完整或误导性信息就可以单独适用 750 万欧元或 1% 一档的罚款 [3][7]。于是,例行请求同时带来两种后果:它让时效续期,也可能成为一项新违规的来源。
4.2 卷宗查阅:脱敏文件与完整卷宗分开处理
第 75d(2) 条只规定了「协商披露」这一原则。草案第 2 条在此基础上设计了两层结构 [4][6]。
第一层:在初步调查结果通报之前,被调查方无权查阅卷宗;通报之后,被调查方可以获得初步结果所引用文件的脱敏版本,其中商业秘密已删除。
第二层:完整的、未脱敏的卷宗,只向数量有限、事先向委员会报备姓名的外部法律顾问、经济顾问和外部技术专家开放。这些人不得是被调查方的雇员。在调查期间以及调查结束后三年内,如果他们受雇于被调查方,或受雇于与被调查方在同一市场经营的其他企业,须及时告知委员会。
这一设计并非新创。委员会针对 GPAI 模型提供者的程序条例草案(Ares(2026)2709234,2026 年 3 月 12 日公布)就已采用相同的分层访问和三年申报安排 [9]。
作者观点: 外部技术专家能够进入第二层,是这套设计中对 AI 案件最关键的一点。传统竞争法案件里,核心证据是合同、邮件和市场数据,律师和经济学家足以应对。AI 案件的核心证据可能是评估日志、训练数据统计、模型行为测试结果,甚至涉及权重和推理基础设施。能否质证,取决于外部专家能否在受控环境中复现或检验委员会依据的技术结论。草案规定了「谁能看」,没有规定「在什么样的技术环境里看」。对 AI 案件来说,后者可能更加关键。企业应在调查发生之前,就准备好可以向外部专家开放的、隔离的复现环境。

4.3 商业秘密:一周异议窗口覆盖第三方
草案要求信息提供者逐项说明保密主张的理由,并提供非保密版本;没有充分理由的保密主张,可以视为不构成保密信息。在披露之前,信息提供者有一周的通知期和异议机会 [6]。这里的信息提供者不限于被调查方,也包括向委员会提交证据的第三方,比如广告主、出版商和下游开发者。
作者观点: 一周对大型企业的法务团队来说已经很紧,对中小型第三方更是如此。可以预见的结果是:第三方在提交证据之初就会倾向于把保密范围标得尽量宽,从而推高执法方的审核负担。这是一个值得在咨询中提出的操作性问题。
4.4 送达方式
所有文件须以数字方式传输,并使用符合 eIDAS 条例(Regulation (EU) No 910/2014)的合格电子签名 [4][9]。企业需要提前准备合规的签名和安全传输手段,避免在程序期限上处于被动。
4.5 与模型提供者程序条例的镜像与差异
本草案在结构上大体沿用了针对 GPAI 模型提供者的《实施条例 (EU) 2026/1755》。该条例于 2026 年 7 月 20 日通过,8 月 10 日生效,规范第 101 条下针对 GPAI 模型提供者的程序,包括启动程序、临时措施和五年罚款时效 [10][11]。依第 101 条,对 GPAI 模型提供者的罚款上限为全球年营业额的 3% 或 1500 万欧元,取较高者 [9]。
两者有以下几处关键差异 [4][9]:

作者观点: 新增两项中断事由,与第 75a 条的检查权和第 75b 条的重启机制是对应的,在逻辑上说得通。但省略最低答复期,与两层卷宗结构存在内在张力:完整卷宗只有外部顾问能看,外部顾问需要时间阅读、复现和撰写意见,没有法定的答复下限,第二层访问在实践中可能形同虚设 [6]。在一份以「界定期限」为核心任务的文本里,编号错误也不应被当作小问题。交叉引用一旦出错,就可能改变某项中断或中止规则究竟适用于哪个时效。
五、射程与实践:谁在范围内,执法走到了哪一步
5.1 指定名单
委员会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作出首批 DSA 指定,包括 Facebook、Instagram、YouTube、Google Play、Google Maps、Google Shopping、Amazon Store、LinkedIn、TikTok,以及搜索引擎 Google Search 和 Bing。2025 年 9 月 3 日,欧盟普通法院在 Zalando 案中维持了委员会的指定决定 [5]。这一判决巩固了第 75(1)(b) 条所依托的指定制度。
但「平台在名单上」不等于「平台里每个 AI 功能都归 AI 办公室管」。第 75(1)(a) 条的排除情形、提供者和部署者的区分,以及 DSA 风险评估作为「首要入口」的定位,都决定了具体系统的归属需要逐一分析 [2][3]。对平台的排序系统、创意生成工具和自动竞价引擎,行业解读普遍认为它们落在射程之内 [5]。
5.2 投诉渠道已开通,但还没有公开的立案
2026 年 7 月底至 8 月初,委员会公布了三条通往 AI 办公室的渠道 [8]:
一般投诉工具,受理针对 AI 办公室专属管辖范围内 AI 系统的投诉; 依第 89(2) 条设立的下游提供者投诉渠道,受理下游提供者对 GPAI 模型提供者违反第 53 至 55 条的投诉; 匿名举报工具。
前两条要求投诉人实名。案卷在结案后保留十年 [8]。这些渠道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主体,属于常设机制,并非针对某家企业的执法行动。截至本文写作时,没有公开报道显示 AI 办公室已经依第 75 条对任何平台立案。
作者观点: 案卷保留十年,与追诉期的十年上限在时间上是吻合的。一份 2026 年提交的投诉,在整个可追诉窗口内都可以被重新调出。对平台而言,这意味着外部投诉不再是事件性的风险,而是会沉淀下来、可以随时调用的执法线索。
5.3 政策背景:GPAI 行为守则的分歧
2025 年 7 月 18 日,Meta 公开表示不签署委员会推动的 GPAI 行为守则,理由是守则带来法律不确定性,超出了法案范围 [15]。依法案设计,未签署守则的提供者须以其他充分方式证明合规 [10]。这一分歧说明大型企业与委员会在 AI 监管上存在实质张力,但它与上述投诉渠道的设立之间没有已知的因果关系。投诉渠道直接来源于法定条款。
5.4 量化推演:上限有多高
下面是作者按法定上限所做的假设测算,不代表任何真实企业的实际处罚预期。
假设某平台全球年营业额为 1500 亿欧元。若被认定违反第 5 条禁止性实践,罚款理论上限为 7%,即 105 亿欧元。周期罚金方面,日均营业额约 4.11 亿欧元,5% 约为 2055 万欧元/日。周期罚金须以决定施加,并独立于最终罚款。

作者观点: 这类上限测算的真正意义,不在于预测罚款金额,而在于说明为什么在这个体系里,配合本身成为一种合规义务。只要周期罚金决定生效,拒绝或拖延配合的每一天都有明确的价格。程序对抗的空间因此被大幅压缩。
六、国际对照:三种执法时间逻辑
欧盟:集中执法加程序确定性。 单一执法者,配齐检查、查封、罚款和周期罚金的完整工具,再用实施细则锁定时效和卷宗规则。这套设计的核心,是在事后追责中引入长周期的程序威慑。
美国:联邦以自愿框架为主,州法分散立法。 2026 年 6 月 2 日签署的第 14409 号行政令(《促进先进人工智能创新与安全》)建立的是针对前沿模型的自愿性「早期访问」框架 [16]。具有约束力的规则主要来自州一级:加州 SB 53(《前沿人工智能透明度法》)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签署 [18];伊利诺伊州 SB 315(《人工智能安全措施法》)于 2026 年 7 月 6 日签署,2027 年 1 月 1 日生效,要求大型前沿开发者制定并公开前沿 AI 框架 [17]。美国没有与欧盟「可中断的统一追诉期」相对应的联邦程序规则。
中国:事前备案、内容标识,加上一般法兜底。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施行,要求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服务开展安全评估并履行算法备案手续 [19]。《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于 2025 年 9 月 1 日施行 [20]。修改后的《网络安全法》于 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把人工智能正式纳入网络安全法律体系 [21]。这一路径的重心在准入和持续合规,同时以法律责任作为事后保障。
作者观点: 对跨国平台来说,同一个 AI 功能可能同时处在三种时间逻辑之下:中国的「上线前」逻辑(备案、评估、标识),美国州法的「公开框架加事件报告」逻辑,以及欧盟的「事后十年追溯」逻辑。三者对文档的要求并不冲突,但侧重点不同。最经济的做法,是用一套版本化的证据体系同时满足三方,而不是为每个司法辖区分别维护一套材料。

七、草案的软肋与咨询焦点
结合公开评论和条文分析,本文认为咨询阶段最值得推动的修改有四项 [4][6]:
收窄中断事由。 只保留正式、具约束力的步骤,把简单信息请求和结构化对话邀请排除在外,或至少明确只有以决定形式发出的请求才产生中断效力。 增设最低答复期。 与模型提供者程序条例保持一致,让外部顾问访问完整卷宗的机制在实践中真正可用。 限定中止事由。 明确只有法院诉讼待决和检查等待司法授权两种情形可以中止时效,防止十年上限被进一步延展。 修正编号和交叉引用错误。 尤其要修正第 4 至 6 条,避免中断和中止规则的适用对象出现歧义。
截至 10 月中旬,咨询页已收到来自行业协会、企业和公民的数份反馈,内容涉及第三方保密信息的处理、技术证据的可访问性等 [1]。委员会已在咨询页说明,反馈意见将被纳入最终定稿的考量 [1]。
八、防御与合规建议
8.1 给安全研究者与红队
追诉期可以被中断,意味着今天的每一次安全评估都可能在十年后成为证据。建议把评估留痕从「报告归档」升级为可复现的证据包:评估对象的模型和系统版本标识,测试集与提示集的哈希值,评估代码和环境快照,结果原始数据,以及风险处置决定和执行记录。证据包应带时间戳并可验证完整性,确保在外部技术专家面前能够独立复现。
第 4a 条为偏差检测打开了处理特殊类别个人数据的通道,但条件严格。团队应把处理目的、必要性论证、访问控制和删除记录一并纳入留痕范围 [2]。
8.2 给开发者与工程团队
首先做范围判定。需要回答四个问题:该 AI 系统是否基于本企业(同一企业范围内)开发的 GPAI 模型?是否构成或集成于某个已指定的 VLOP/VLOSE?是否落入第 75(1)(a) 条的排除情形?本企业在该系统中是提供者还是部署者?
其次做版本谱系。针对上文提出的「违规何时停止」这一开放问题,工程上最有效的应对,是为每一次模型更新、流量切换和下线操作保留可审计的记录,必要时能够证明某个版本在某个日期已经完全退出服务。在持续性违规的争议中,这类记录直接决定时效的起算点。
最后做可检查性设计。第 75a 条的现场检查和数据留存令意味着,系统的日志、配置和决策链路需要在受控条件下可以导出,而且导出过程本身应当可以审计。
8.3 给企业合规团队
建立追诉期台账。 对每一项可能落入第 75(1) 条范围的系统,记录潜在违规的发生日或停止日、十年上限日,以及每一次信息请求、评估请求、检查、对话邀请和程序动作的日期,并标注其性质是简单请求还是以决定形式发出 [7]。
提前确定外部顾问和技术专家名单。 完整卷宗只能由事先报备的外部法律顾问、经济顾问和技术专家查阅。人员确定后,要核查其独立性,并让他们了解三年申报义务 [4]。
建立答复质量控制。 每一份对信息请求的答复都要经过事实核对和多方签核,防止因答复不实而触发 750 万欧元或 1% 一档的罚款 [3][7]。
把 DSA 和 AI Act 的材料打通。 既然 DSA 风险评估是平台 AI 系统的「首要入口」,DSA 系统性风险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中关于 AI 系统的表述,应与《人工智能法》下的技术文件保持一致,避免两套材料互相矛盾、被执法方交叉使用 [2]。
参与咨询。 11 月 9 日的反馈截止日是影响最终文本的直接窗口,建议围绕第七节的四项焦点提交具体的条文修改意见。
九、展望
这份草案标志着欧盟 AI 执法从「写清楚义务」走向「写清楚程序」。对执法方来说,明确的中断规则和十年上限,既为长周期调查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划定了边界。对被调查方来说,两层卷宗结构和商业秘密异议机制,提供了对抗性程序中的基本保障。但正如评论所指出的,草案在卷宗查阅上相当公平,在时效上却留下了较大的弹性 [6]。
接下来值得关注三个变量:委员会是否采纳「只有正式步骤才中断时效」的建议;草案通过时是否补上最低答复期并修正编号错误;第一批依第 75 条启动的个案,会如何回答「持续性 AI 违规何时停止」这一实务难题。
可以确定的一点是:一旦草案按目前框架通过,大型平台 AI 系统的合规就不再只是把今天做对,还要能够在未来十年里随时证明当初做对了。程序上的确定性,正在成为欧盟 AI 监管的一项核心能力。对把 AI 嵌入核心业务的平台而言,证据工程的重要性将不亚于模型工程。
十、参考资料
[1] European Commission. AI Act Implementing Act – Articles 75c-75d (Have Your Say). https://ec.europa.eu/info/law/better-regulation/have-your-say/initiatives/19292-AI-Act-Implementing-Act-Articles-75c-75d_en
[2] Regulation (EU) 2026/1744 (Digital Omnibus on AI), 8 July 2026.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6/1744/oj
[3] Regulation (EU) 2024/1689, consolidated text 02024R1689-20260727; Articles 75, 75a–75d, 99, 111, 113.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4/1689/2026-07-27 ; https://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eu/article/75/
[4] PPC Land (2026-10-12). EU draft lets AI Office restart 5-year fining clock on Google and Meta AI. https://ppc.land/eu-draft-lets-ai-office-restart-5-year-fining-clock-on-google-and-meta-ai
[5] PPC Land (2026). AI Office gains 5% daily penalty power over Google and Meta AI systems. https://ppc.land/ai-office-gains-5-daily-penalty-power-over-google-and-meta-ai-systems
[6] People of Internet (2026-10-14). The AI Office’s Draft Fining Procedure Is Fair on File Access but Leaves the Enforcement Clock Open-Ended. https://peopleofinternet.com/articles/the-ai-office-s-draft-fining-procedure-is-fair-on-file.html
[7] ByteVyte (2026). AI Act Fining Clock: EU Draft on Google and Meta AI. https://bytevyte.com/ai-act-fining-clock-eu-draft
[8] PPC Land (2026). EU AI Office opens three complaint routes covering Google and Meta systems. https://ppc.land/eu-ai-office-opens-three-complaint-routes-covering-google-and-meta-systems/
[9] PPC Land (2026-03). EU draft reveals how Brussels will probe and fine AI model providers. https://ppc.land/eu-draft-reveals-how-brussels-will-probe-and-fine-ai-model-providers/
[10] Taylor Wessing (2026-08). GPAI obligations under the EU AI Act. https://www.taylorwessing.com/en/insights-and-events/insights/2026/08/gpai-obligations-under-the-eu-ai-act
[11]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6/1755 of 20 July 2026.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26R1755
[12] European Commission. COM(2025) 836, Digital Omnibus on AI Regulation Proposal, 19 November 2025. 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library/digital-omnibus-ai-regulation-proposal
[13] Regulation (EU) 2022/2065 (Digital Services Act), Article 56. https://www.eu-digital-services-act.com/Digital_Services_Act_Article_56.html
[14] AI Act Service Desk. Article 75(原版条文). https://ai-act-service-desk.ec.europa.eu/en/ai-act/article-75
[15] TechCrunch (2025-07-18). Meta refuses to sign EU’s AI code of practice. https://techcrunch.com/2025/07/18/meta-refuses-to-sign-eus-ai-code-of-practice/
[16]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Executive Order 14409 Explained. https://www.congress.gov/crs-product/IF13268
[17] Akerman. Illinois SB 315: A State Strategy for Enduring National AI Safety Standards. https://www.akerman.com/en/perspectives/illinois-sb-315-a-state-strategy-for-enduring-national-ai-safety-standards.html
[18] Office of Governor Newsom (2025-09-29). Governor Newsom signs SB 53. https://www.gov.ca.gov/2025/09/29/governor-newsom-signs-sb-53-advancing-californias-world-leading-artificial-intelligence-industry/
[19]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https://www.cac.gov.cn/2023-07/13/c_1690898327029107.htm
[20]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https://www.cac.gov.cn/2025-03/14/c_1743654684782215.htm
[21]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6-01-02).《专家解读|〈网络安全法〉修改,积极应对人工智能治理安全挑战》. https://www.cac.gov.cn/2026-01/02/c_1769093523928606.htm
[22] AI Act Service Desk. Article 111. https://ai-act-service-desk.ec.europa.eu/en/ai-act/article-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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