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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诉讼实战:将盗版软件进行商用,赔偿数额应如何计算?|李营营律师团队

软件诉讼实战:将盗版软件进行商用,赔偿数额应如何计算?|李营营律师团队

【编者按】

据统计,近五年来,我国软件著作权纠纷呈现争议类型多样化、技术事实复杂化和裁判规则精细化的特点,局部代码复制、开源许可、权利归属及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司法实践,不管是在商业秘密案件还是软件著作权案件,法院审理中也更加注重保护范围、侵权认定与赔偿责任之间的准确衔接。
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办理涉及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其中大量案件涉及软件源代码,同一代码可能同时涉及著作权与商业秘密保护两个问题,虽然两者的保护对象、构成要件和证明要求并不相同,但是在涉及软件源代码相同和实质相似对比、源代码的来源、被告抗辩事由、损失计算等方面均存在相似之处。因此,研究软件著作权案件实务,有助于更准确地区分代码中的独创性表达、技术思想及公有领域内容,把握开源代码与自研代码的边界,合理选择或协调不同请求权基础,并提升源代码取证、技术比对、侵权认定和损害赔偿论证的能力。尤其需要避免将代码相似直接等同于商业秘密侵权,或以著作权登记替代对秘密性及保密措施的证明,从而为客户制定更有针对性的保护与诉讼方案。
我们秉持“专、精、特、新”的业务准则,摒弃“全能律师”做法,专注知产业务领域并坚持长期深耕挖掘。在研究本领域及延伸的相关法律问题,将研究成果及时在行业分享。欢迎大家就具体案件问题或者具体法律问题与我们进行交流。

 北京李营营律师

 2026年9月30日

最高法院:将盗版软件进行商用,赔偿数额应如何计算?
以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为首要依据,权利使用费次之,法定赔偿作为补充

阅读提示

李营营律师团队围绕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实务存在的常见问题,形成系列专题文章发布。在现代商业交易活动中,计算机软件作为生产力工具,提供服务的一方常将其用于商业活动的各阶段。软件来源渠道可分为官方渠道与非官方渠道。来源于非官方渠道的盗版软件,软件购买人虽可主张有相应购买凭证,但在交易时未审查软件完整权利链条,合法来源抗辩亦难成立。盗版软件商用的赔偿责任难逃,但具体赔偿数额应如何计算?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涉盗版软件侵权纠纷的二审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盗版软件赔偿责任的思路。

裁判要旨

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无权利使用费可供参考的情况下,权利人同时主张适用法定赔偿,人民法院应当在综合考虑涉案软件类型、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等因素,在法定赔偿的范围内予以酌定。

基本案情

1.原告北京某某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某某公司)是某某扫描软件V10.0等版本的著作权人,持有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被告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河北某某公司)与河北省档案馆签订《河北省档案馆数字档案馆建设项目数字档案资源建设经费(A包)服务合同》,约定由河北某某公司采用扫描方式向河北省档案馆提供档案数字化服务。
3.2023年3月2日,原告北京某某公司发现被告河北某某公司,在河北省档案馆数字化加工项目中使用了某某扫描软件,将其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河北某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 万。
4.一审中,原告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后,保全了涉案电脑中的某某扫描软件运行界面相关证据,并提交“某某扫描软件”销售发票证明自身损失。被告辩称辩称其使用的软件系通过合法渠道购买,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5.2023年6月30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河北某某公司并非从合法来源处购买被诉侵权软件,对其抗辩不予采纳。对于赔偿责任,原告北京某某公司本案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综合考量后适用酌定赔偿,被告应赔偿原告8万元。原告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6.202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驳回原告北京某某公司上诉请求。

争议焦点

将盗版软件进行商用,赔偿数额应如何计算?

法院裁判观点

一、未经著作权人北京某某公司许可,河北某某公司安装盗版软件并用于商业行为,侵害了北京某某公司享有的软件复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北京某某公司提交了据以主张权利的V10.5 软件、V13 软件的安装包及V6.0 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安装包内的附件均记载了‘某某软件’及某某备案主体信息为‘北京某某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网址,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应认定某某公司为V10.5 软件、V13 软件及V6.0 软件的著作权人。”
关于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河北某某公司在其提供扫描服务的工作场所内使用的电脑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安装有V10.5 软件、V13 软件的安装包及V6.0 软件的盗版软件,侵害了北京某某公司享有的软件复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河北某某公司辩称其使用的是自己的软件、未使用侵权软件以及被诉侵权软件系其向案外人购买且不知道所购软件涉及侵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河北某某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来看,其并未通过合法渠道购买被诉侵权软件,无法认定河北某某公司购买被诉侵权软件具有合法来源,对其抗辩不予采纳。”

二、原告北京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无权利使用费可供参考的情况下,应综合考虑涉案软件类型、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等因素,由法院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酌定赔偿金额。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赔偿数额,北京某某公司本案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河北某某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综合考量北京某某公司软件的类型、产品销售价格、河北某某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性质、后果及某某公司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河北某某公司赔偿某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8 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北京某某公司一、二审期间均明确主张本案适用法定赔偿。且北京某某公司本案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软件的开发成本及利润率,无法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未举证证明河北某某公司因侵权所得的违法收益,故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北京某某公司软件的类型、市场价值,河北某某公司侵权的具体方式、侵权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和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予以综合确定北京某某公司的损失及合理开支为8 万元,所确定数额在合理范围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北京某某公司虽主张一审判赔金额过低,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的裁量存在明显不当,故北京某某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北京某某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3055 号]。

诉讼实战指南

一、将计算机软件用于商业,使用者应尽合理审慎来源核查义务,审查软件权利人与软件出售方是否为同一主体。仅凭付费购买软件凭证,未核查主体身份,不构成合法来源抗辩。
近年来,随着商业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商业情形下使用软件限于正版软件,已成为企业共识。企业使用盗版软件,抱有侥幸心理故意为之的情形已是少数。企业无意为之的情形占据多数,因在软件购买时未尽合理交易注意义务,未审查交易方是否为真实软件权利人或经权利人合法有效授权的软件经销商,而仅审查所购买的标的软件是否为正版,难逃后续真实软件权利人的维权诉讼。
商用计算机软件,企业应尽合理审慎来源核查义务,审查软件权利人与软件出售方是否为同一主体,同时保留相应交易凭证、审查材料等交易过程性文件。若遭遇后续维权诉讼,如因软件权利人内部争议或因经销商授权瑕疵而成为维权诉讼中的被告,亦可凭借上述交易过程性文件,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不构成侵权。
二、根据《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二、三款规定,计算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以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为首要依据,权利使用费次之,法定赔偿作为补充。
在诉讼程序中,若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如提交软件的开发成本及利润率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依照法条确立的赔偿标准顺序,转而适用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标准。就举证难度而言,实际损失的举证难度一般小于违法所得的举证难度;若想证明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所需证据可在权利人控制的相关文件内整理获得;若想证明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所需关键证据均在侵权行为人控制范围内。虽可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确定的举证妨碍规则,但适用该款规定的前提为原告已尽“必要举证责任”。
因此,我们建议商事主体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有意识保留产品利润数据、第三方评估报告等各类信息。若发现其它商业主体在经营行为中使用权利软件的盗版版本,首先应围绕实际损失及时固定、保留有关证据。实践中,基于软件著作权的无形性特征,己方损失/他方获益通常难以精准量化,此时,根据该条第二款,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和权利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法院决定法定赔偿金额时,通常会综合考量多方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权利软件的类型、市场价值,被告侵权的具体方式、侵权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和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
为全面厘清案件事实情况,建议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举证策略,可通过商业侵权与非商业侵权、恶意侵权和非恶意侵权等角度组织证据,从软件知名度、市场占有率、经营规模、被告使用情况、维权支出费用等多角度证实被告商业使用权利软件盗版版本的行为影响恶劣、后果严重,以充分争取法官的支持。当然,在此类由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最终赔偿数额通常仍具高度不确定性。代理人可基于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合理预估,设计诉讼方案和论证思路,并尽可能详实地组织有关证据链,争取有利判决结果。
李营营律师提示: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商业秘密案件和软件著作权案件涉及证据保全、技术信息的总结和确定、非公知/新颖性的分析论证、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分析论证、比对鉴定、损失鉴定、损失计算、侵权论证、证据规则的巧妙运用等多项复杂法律问题,案件本身难度大、综合性强,稍有不慎就会满盘皆输。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应当聘请专业的、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为案件和自身合法权益保驾护航。记住,在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涉及软件源代码争议的案件中,没有绝对的法律观点。可以说每一个案件都有50%的胜诉率和50%的败诉率,当事人如果聘请专业的律师,就可以大大提升争取另外50%胜诉的希望、降低另外50%败诉的风险。

【声明: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快速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观点。由于查询渠道受限且本文引用案例并非指导性案例,因此,本文中体现的裁判观点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同时,由于个案差异性极大,建议大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契合个案的正确结论。】

关于我们

李营营  高级合伙人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手机:15810018567

座机:010-59449968

邮箱:15810018567@163.com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拥有证券从业资格,专注于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软件著作权民事与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数据权益及技术成果保护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团队注重审查软件权属、源代码版本、人员接触权限、代码流转路径、程序相似性及独立开发记录,结合代码仓提交记录、开发文档、服务器日志、电子通信记录等材料,梳理能够接受法庭检验的证据链,针对鉴定意见和技术比对报告,围绕检材来源、版本对应、比对方法及结论范围提出有针对性的质证意见。在民事案件中,团队可代理软件著作权侵权、涉及源代码的商业秘密侵权,以及软件开发、交付和权属争议。对于权利人,可协助固定侵权证据,依法申请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提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请求;对于被诉企业及个人,可围绕独立研发、合法授权、开源或第三方代码来源、技术比对缺陷及赔偿依据开展抗辩。在刑事案件中,团队可办理涉及软件源代码的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等案件,协助权利人评估控告条件、整理技术及交易证据、制作刑事控告材料;为被追诉企业及个人提供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法律帮助与辩护。

陆云洁  北京办公室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手机:15810018567

座机:010-59449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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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介绍:陆云洁,李营营律师团队成员,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及日本一桥大学,先后斩获中国法律硕士学位与日本商法学硕士学位,兼具扎实的中日两国法学理论功底与跨法系专业视野。陆云洁深耕比较法领域,主攻中国公司法、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等核心商事法律方向,系统研究中日两国在商事立法、司法实践中的异同,形成了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为从事跨境商事法律服务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实务经验方面,陆云洁曾长期任职于某大型外资企业,深度参与企业日常运营管理、合规体系搭建、人事制度完善等核心工作,熟稔外资企业在华经营的运作模式与潜在法律风险点。凭借跨法系的学术背景、丰富的企业实务经验以及对商事、劳动合规领域的专业积淀,陆云洁在为客户提供公司法务、跨境商事咨询、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等法律服务时,能够从法律理论与企业实际双重维度出发,为客户量身定制高效、精准的法律支持。‍

程文迪  北京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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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介绍:程文迪,英国爱丁堡大学国际经济法法学硕士(Merit 荣誉学位),宁波大学民商法法学学士,英语可作为工作语言。程文迪律师兼具金融科技合规与争议解决复合实务经验,主要承办商事争议、商业秘密、软件相关侵权纠纷案件,负责案件整体策略研判、证据组织、文书起草、庭审代理等核心工作。执业前任职于大型央企法务岗位,后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执业,深度参与多家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商业银行的专项法律服务,主导四十余家头部科技企业信息科技外包专项尽调,擅长数据合规、网络安全、企业公司治理、金融借款类纠纷处理,拥有多起异地出庭实战经验,能够熟练搭建案件证据体系,实现良好案件代理效果。善于运用法律检索工具与智能法律工具开展类案分析与案件研究,逻辑严谨,擅长处理技术与法律交叉的疑难复杂商事、知识产权争议。

岳旭晨  北京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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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介绍:岳旭晨,李营营律师团队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国际仲裁方向)硕士,本科阶段物联网工程本科,持有法律职业资格 A 证。本科阶段系统学习 Python 程序设计、MySQL 数据库、Linux 操作系统等计算机技术课程,兼具计算机技术背景与民商事、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功底。主要协助团队处理软件相关商业秘密民事、刑事案件以及软件著作权民商事争议案件,围绕软件技术秘密、代码侵权等领域开展专题法律研究,负责类案检索、证据梳理、法律文书草拟、鉴定意见分析等工作。此前曾在某知名律所争议解决部,参与股权投资对赌、新能源合同、公司决议效力等多类民商事诉讼业务,独立撰写数十份法律研究报告、类案检索报告;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案件管理处拥有一定的实务经验,处理十余件仲裁案件程序事务,完成国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专题研究报告;参与国家民航局低空经济立法课题研究,具备扎实的法律检索、文书撰写与复杂案件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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