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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出口舱单企业代码填报要求的说明

结合我们多年来的货运工作实践,经常遇到客户询问:进出口舱单申报中的企业代码应当如何填写?现将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的相关要求及配套的《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整理如下,供各位客户参考。日后如需查询代码类型,收藏本文对照即可。
一、公告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目前为常态化执行要求。
根据该公告,舱单电子数据中新增收发货人企业代码、联系电话等必填项。收发货人为企业的,须按照公告附件40《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填报与其所在国家(地区)对应的企业代码。
二、填报格式
一、企业代码统一按"代码缩写+企业代码"的格式填写。
二、中国大陆企业,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格式为"USCI+企业代码";暂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格式为"OC+企业代码"。
三、所在国家(地区)在汇总表中列有多个代码类型的(如澳大利亚的 ABN、ACN),任选其一填报即可。
四、所在国家(地区)未列入汇总表的,填写其法定企业注册代码,格式为"9999+企业代码"。
五、收发货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格式分别为"ID+证件号码""PASSPORT+证件号码""8888+证件号码"。
三、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附件40)
下表覆盖 217 个国家(地区)及对应的企业代码类型。查询方法:按境外收发货人所在国家(地区)找到对应行,其"企业代码类型"即为应向对方索取的注册号码类型,再按"代码缩写+企业代码"格式填报即可。手机端可点击图片放大查看。

温馨提醒
企业代码填报不准确,可能导致舱单申报异常,进而影响货物通关时效。境外发货人的企业代码类型,建议在订舱前按上表先行确认,并预留索取号码的时间。
以上信息供各位客户参考,希望对大家的货物发运有所帮助。
















































































